Ⅰ 簡述股票暫停和終止上市的條件
你好,股票暫停交易,又稱暫停上市,是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股票作出的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是防範市場風險的具體措施之一。《證券法》第5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停止交易原因:
股票停止交易有兩個原因:停牌或者退市。
1、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Ⅱ 求企業管理人員「五五」普法考試試卷用答案
1. 下列屬於《物權法》中所稱「物」的是( C )。 A外觀設計 B月球 C 商品房 D 大氣層
2. 下列財產中,只能屬於國家所有權客體的是( C )。 A 土地 B 房屋 C 礦藏 D 船舶
3. 下列屬於《物權法》所規定物權的是( D )。 A 租賃權 B 人役權 C 永佃權 D 地役權
4.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生效時間始於( A )時。
A 合同成立 B 不動產交付 C 物權登記 D 佔有不動產
5.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 A )。 A 更正登記 B 異議登記 C 預告登記 D 初始登記
6.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 C )。 A 發生物權效力 B 登記機構認可就有效力 C 不發生物權效力 D 處分行為有效
7.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C)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A一個半月 B一個月 C三個月 D二個月
8.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 A )。 A 確認權利 B 恢復原狀 C 排除妨害 D 消除危險
9. 對決定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且占總人數的比例都在( B )以上的業主同意。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二 C 三分之一 D 四分之一
10.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 D )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A 國務院統一 B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 C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 D 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
11.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所有權,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C )。
A 消滅 B 不發生轉移 C 一並轉讓 D 可以分開轉讓
12.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 B )。 A 為無主財產 B 歸國家所有 C 歸拾得人所有 D 仍歸失主所有
13. 依我國物權法規定,下列屬於用益物權的是( D )。 A 質權 B 典權 C 浮動抵押權 D 土地承包經營權
14.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 C )時設立。 A 村委會通過 B 政府部門批准 C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 D 登記
15.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 C )。 A 自動終止 B 重新辦理 C 自動續期 D 需要申請續期
16. 依《物權法》規定,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取得天然孳息的是( A )。
A 用益物權人,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B 用益物權人 C 所有權人 D 所有權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7. 依《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自( A )時設立。 A 登記 B 合同生效 C 合同訂立 D 批准
18. 甲向乙借款,丙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給乙,作為甲向乙履行債務的擔保,在這一抵押法律關系中(C)是抵押人。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
19. 質權自( A )時設立。 A 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 B 質押合同訂立 C 債務履行期屆滿 D 出質人轉移質押財產所有權
20.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 B )。 A 債務 B 收取孳息的費用 C 利息 D 損害賠償金
21. 依法成立的公司,以( A )為公司成立日期。 A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 B 發起人協議成立的日期 C 公司資本募足之日 D 報批日期
22.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 D )。 A 具有法人資格 B 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C 與子公司無異 D 不具有法人資格
23.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 A )決議。A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B 董事會 C 監事會 D 職工代表大會
24.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該決議( D )。 A 效力待定 B 可撤銷 C 有效 D 無效
25.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分期繳納注冊資本,且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出資額最低應當為( B ) A 六萬元 B 三萬元 C 十萬元 D 十五萬元
26. 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是( B )。 A 股東會 B 董事會 C 監事會 D 職工代表大會
27. 依《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 B )召集和主持。 A 最大債權人 B 出資最多的股東 C 董事會 D 總經理
28. 下列各項屬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是( C )。
A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B選舉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C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29. 下列事項屬於必須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是( B )。
A 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B 修改公司章程 C 發行公司債券 D 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
30. 依《公司法》規定,我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C )。 A只准由法人設立 B只准自然人設立 C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設立 D也可由合夥設立
31.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 D )選舉產生。 A 股東會 B 董事會 C 監事會 D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
32.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 B )。
A 全體發起人實繳的股本總額 B 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C 實收股本總額 D 認購股本總額
33. 依《公司法》規定,通過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職責的是本級( A )。
A 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B 人大常務委員會 C 人民法院 D 人民銀行
34.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的是( C )。
A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B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C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D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
35. 依《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的是( B )。
A 獨立董事 B 董事會秘書 C 董事長 D 經理
36. 依《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 A )。 A 可以按票面金額 B 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C 可以低於票面金額 D 不能按票面金額
37. 下列各項中,公司可以不經過股東大會決議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是( D )。 A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B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C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D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38. 依《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或董事會收到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東的訴訟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且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該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可( B )。
A 以公司的名義起訴 B 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C 以股東會的名義起訴 D 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起訴
39.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A )。 A法定公積金 B任意公積金 C法定公益金 D資本公積金
40.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時,清算組由(A)組成。
A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 B全體董事會成員C全體股東 D債權人
41. 依《證券法》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是( A )。
A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B 滬深證券交易所 C 證券業協會 D 證券服務機構
42. 證券業協會性質上是一種( C )。 A 證券監督機構 B 證券交易所 C 自律性組織 D 證券投資人
43. 依《證券法》規定,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屬於(D)。A不公開發行 B私募發行 C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發行 D公開發行
44. 依照《證券法》,以下關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的敘述,正確的是( D )。 A 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B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C 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D 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45. 依《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是( C )。
A 證券保薦 B 證券交易 C 證券包銷 D 證券代銷
46. 依《證券法》,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 B )。
A 採取代銷方式 B 由承銷團承銷 C 採取包銷方式 D 由一個證券公司承銷
47.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 C )。 A 四十日 B 五十日 C 九十日 D 八十日
48. 依《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 D )確定。
A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B 證券交易所 C 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協商 D 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
49.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 D )。
A 拍賣方式 B 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 C 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D 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5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D)所有。
A 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B 國家 C 全體股東 D 該上市公司
51. 上市公司( B )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A 股本總額發生變化 B 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可能誤導投資者 C 有輕微違法行為 D 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52. 依照《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相關當事人可以( C )。
A 向證券業協會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B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C 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D 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53. 依《證券法》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 D )。 A 不得賣出收購人的股票
B 可采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C 可以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D 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54.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 A )的要約。 A 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B 全部股份 C 超過一半股份 D 超過三分之二股份
55.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 C )決定。 A 證券業協會 B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C 國務院 D 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
56.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 C )。
A 經國務院同意,採取技術性停牌措施 B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採取臨時停市措施
C 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並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D 可以採取臨時停市的措施,並及時報告國務院
57. 證券公司的以下行為中,無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是( D )。 A 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
B 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 C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D 變更公司章程中的一般條款
58.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 B )以上經驗。 A 五年 B 兩年 C 三年 D 四年
59. 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的是( B )。 A 上市公司 B 證券公司 C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D證券服務機構
60.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 A )批准。
A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B 證券業協會 C 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 D 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
61. 破產案件由( D )人民法院管轄。 A 債權人住所地 B 債權人委員會住所地 C 破產管理人住所地 D 債務人住所地
62. 依《破產法》規定,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時間段是人民法院(A)。A受理破產申請前 B受理破產申請後 C破產宣告後 D破產宣告前
63.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 D )。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銷
64.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權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的是( D )。
A 債務人 B 債權人委員會 C 債權人 D 管理人
65. 破產管理人一般由( C )指定。 A 債權人委員會 B 債權人會議 C 人民法院 D 債務人
66. 依我國《破產法》規定,債務人財產是指( D )。 A 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佔有的財產 B 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佔有的財產,及破產申
請受理後至破產 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C 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D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
的全部財產,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67.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 C )。
A 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B 先行清償共益債務 C 按照比例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D 先清償職工勞動債權
68. 依《破產法》規定,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是( B )。 A 債權人委員會 B 人民法院 C 債權人會議主席 D 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69. 依《破產法》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 C )。
A 經債務人允許後可以行使 B 繼續行使,不受影響 C 暫停行使,可能恢復 D 繼續行使,可能中止
70. 依《破產法》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年限是( B )。 A 六年 B 三年 C 四年 D 五年
71. 用人單位自( B )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A 書面勞動合同訂立 B 用工 C 書面勞動合同登記 D 書面勞動合同生效
7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是( C )。
A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C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D 無效勞動合同
73.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A )。
A 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 已訂立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 未訂立勞動合同 D 未建立勞動關系
74. 依《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 A )。 A 六個月 B 五個月 C 四個月 D 三個月
75. 依《勞動合同法》,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 C )。 A 半年 B 一年 C 兩年 D 三個月
76.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且該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B )。 A 自始無效 B 仍然有效 C 效力待定 D 應當撤銷
77.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 A )。A 繼續有效 B 失去效力 C 效力視情況而定 D 由用人單位決定是否有效
78.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 A )。
A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B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D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79. 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是( A )。
A 非全日制用工 B 全日制用工 C 可約定試用期的用工 D 必須訂立書面協議的用工
80.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 B )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A 試用期月工資 B 試用期滿月工資 C 當地最低月工資 D 相同崗位最低檔月工資
81. 依《反壟斷法》規定,下列屬於壟斷行為的是( B )。
A 經營者利用市場支配地位 B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C 經營者集中 D 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宏觀調控
82. 依《反壟斷法》規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的機構是( B )。
A 各級人民法院 B 反壟斷委員會 C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 D 各級人民政府
83. 在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競爭,並能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前提下,經營者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D )不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A 為排除競爭,達成的聯合抵制交易協議 B 為實現其支配地位,達成的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協議
C 為限制競爭,達成的固定商品價格協議 D 為改進技術,達成的限制購買新技術協議
84. 依反壟斷法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的( A )的行為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A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 B 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C 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 D 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85. 依《反壟斷法》規定,依據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A 合計份額達到四分之三的三個經營者
B 合計份額達到三分之二的兩個經營者 C B選項情形下,其中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經營者 D 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一個經營者
86. 依《反壟斷法》規定,下列屬於經營者集中情形的是( C )。 A 經營者通過取得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表決權
B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影響 C 經營者合並 D 經營者聯合抵制交易
87. 在經營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前提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決定的情形是( C )。
A 經營者證明該集中對競爭能產生有利影響 B 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小於不利影響
C 經營者能證明該集中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D 該集中對競爭產生了巨大的不利影響,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88. 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實施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 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行為是( A )。
A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B 宏觀調控行為 C 經營者集中行為 D 濫用市場支配者地位行為
89. 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的是( B )。 A 人民檢察院 B 反壟斷執法機構 C 反壟斷委員會 D 各級人民政府
90.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作出的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不服的,( D )。 A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B 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C 應該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 可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訴訟
91. 依《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C )。 A 適用該法 B 是該法納稅主體 C 不適用該法 D 比照該法納稅
92. 依《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屬於居民企業的是( B )。
A 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 B 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C 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D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成立的企業
93. 依《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 C )。 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二十 C 百分之二十五 D 百分之三十
94. 企業收入總額中一般為不征稅收入的是( A )。 A 財政撥款 B 銷售貨物收入 C 提供勞務收入 D 轉讓財產收入
95. 下列各項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是( B )。 A 企業使用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
B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 C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 D 企業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
96.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 C )。
A 應納稅所得額 B 抵免稅額 C 應納稅額 D 減免稅額
97. 依《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其中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的是( A )。
A 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B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C 非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D 外國企業分支機構來源於中國境外應稅所得
98. 依《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的是( B )。
A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B 國債利息收入 C 技術轉讓所得 D 從事國家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99.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 A )為納稅地點,但該地點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A 登記注冊地 B 管理機構所在地 C 住所地 D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100.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 D )計算並繳納稅款。
A 摺合成特別提款權 B 摺合成美元 C 以該外幣 D 摺合成人民幣
Ⅲ 有哪些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的暫停的情形有哪些
暫停上市是基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而暫時影響其上市證券的情況,而非決定性地最終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暫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應當由證券交易所決定其何時及在何種條件下恢復上市。
二、股票上市的終止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或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或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
(三)公司決議解散的;
(四)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公司被宣告破產的。
以上便是股票上市的暫停的情形有哪些,股票上市的終止情形有哪些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Ⅳ 什麼情況下證券交易所可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股票暫停上市這是什麼意思
暫停上市是基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而暫時影響其上市證券的情況,而非決定性地最終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基本情況
暫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應當由證券交易所決定其何時及在何種條件下恢復上市。
Ⅵ 證券交易所什麼情況可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5)其他情形
Ⅶ 關於修改的決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四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十五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第十九條 發行人依法申請核准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準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參與審核和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准,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
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准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第二十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六)違約責任;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
第三十二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第三十三條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第三十四條 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三十六條 公開發行股票,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三章證券交易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 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證券上市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第三節持續信息公開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四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Ⅷ 簡述上市證券交易的暫停和終止的條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