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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破獲股票交易案

發布時間: 2022-03-14 19:55:33

Ⅰ 股票內幕交易罪得判幾年刑罰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1)福建破獲股票交易案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Ⅱ 在中國有哪些交易所被立案了

在深圳交易所僅發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
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會被強制終止上市,上海交易所則不會。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 (十八)在本所僅發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Ⅲ 4年前股票交易糾紛案,還可以起訴嗎

最好咨詢一下律師,看有沒有過了訴訟時效。

Ⅳ 股票利案調查,賣不出去怎麼辦,錢是不是就打水漂了

不是。股票立案調查期間,會停牌,此時不能買賣,只好等待。公司若有違規違法行為,會受到證監會處理。完了以後,會重新復牌交易。你的錢並沒有打水漂。只是經處理後的公司股票價格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Ⅳ 股市內幕交易罪中如何認定主犯與從犯

2007年7、8月,某上市公司擬收購某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在該信息公告前,黃某指使他人以曹某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並安排杜某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某指使杜某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賬面收益3.06億余元。期間,被告人許某明知黃某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仍接受黃某的指令,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於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該股,賬面收益9021萬余元。
本案涉及內幕交易罪中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認定問題。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
黃某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某與杜某、許某屬於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黃某與杜某、許某共同合謀,實行內幕交易的犯罪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和許某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

Ⅵ 被證監會立案的股票後果很嚴重嗎

被證監會立案的股票後果一般會比較嚴重,以下是證監會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對上市公司的附帶影響。

1.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監高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並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情形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則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對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3.對發行優先股的影響

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如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曾受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則不得公開發行優先股。

4.對重大資產重組的影響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下稱「《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如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涉嫌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受理的,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證監會暫停審核。

根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證監會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實施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組總交易金額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對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機構因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證監會終止審核,並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其聘請的財務顧問。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實施構成借殼上市的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根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七條所列主體[1]因涉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或者立案偵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責任認定前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上述主體自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相關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個月內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

5.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於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6.可能引發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

7.可能引發暫停上市

根據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因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交易滿三十個交易日,由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根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3.1.1條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受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欺詐發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則深交所可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8.可能引發終止上市

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3.1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因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暫停上市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上市的,上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規定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移送決定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或者在前述規定期限內未滿足恢復上市條件的,深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Ⅶ 股票內幕交易怎麼樣被查到

內幕交易是怎樣被揪出來的?一個人大教授的稽查樣本

誰也不曾料到,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會陷入內幕交易的調查漩渦中。
一面是教書育人的良師形象,一面是知法犯法內幕交易一隻股票、短線交易三隻股票的涉案當事人,宋常的AB面在證監會稽查人員的層層調查下逐漸清晰:他是14家上市公司的獨董,也是資本市場稽查亮劍被揪出的擾亂市場秩序的鼠狼之輩。
證券時報記者通過采訪一線稽查辦案人員,還原宋常內幕交易案的調查始末,試圖管中窺豹,揭開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案的慣用伎倆,以此警示試圖挑戰監管底線者: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
時針撥回至2015年5月,正在中國人民大學給學生們上課的宋常不會想到,他會迎來兩位特殊的客人。在資本市場浸淫多年的他,面對著在他看來還很年輕的兩位調查人員,他是不屑一顧的。
1982年出生的余晶(化名)和1987年出生的項飛(化名)都有點娃娃臉,跟1965年出生的宋常就案件調查取證周旋時,宋常否定的話語中帶著一絲僥幸:「你說的這些我不清楚,我沒有參與個股交易,你們有證據嗎?」聰明的宋常不知道,項飛和余晶已經有一些線索在手了。
2015年4月,證監會深圳專員辦接到上交所線索,稱2015年1月26日,國發股份(5.86 -1.51%,買入)發布股票停牌公告,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而就在停牌前,「張某瑤」「邢某」賬戶大量買入該股,交易行為異常,被大數據系統捕捉到,疑似內幕交易。隨後,深圳專員辦組成調查組,項飛和余晶就是主辦人員。
經項飛他們調查,國發股份擬收購海格通信(10.30 -3.65%,買入)子公司摩詰創新的事項為內幕信息,該信息形成於2014年10月29日,公開於2015年3月7日。其間,陳某與國發股份負責人潘某斌見面,受潘某斌之託幫助國發股份尋找重組項目公司,陳某推薦了海格通信的子公司摩詰創新,是重組項目的介紹人,全程參與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陳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4年11月30日。
而宋常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的關系密切,陳某為國發股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宋常與陳某有2次電話聯系。
「陳某是誰?我對這個人沒有印象。」宋某繼續否認。當詢問到下午近6點時,宋常就反復催促項飛和余晶,稱他晚上還要給100多位學生上課,不能耽誤。
「當時我們也很為難,一方面詢問還沒進行完,另一方面又不能耽誤100多位學生。」項飛回憶,「我們提出等他上完課再進行詢問,我和余晶坐在宋常辦公室邊聊天邊等他的時候,他時不時過來看看我們,而且表現得十分警覺,這引起了我們的注意:難道辦公室里有什麼秘密?」
隨後,當著宋常的面,項飛他們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對宋常的辦公室進行了現場檢查。果然不出所料,他們在辦公桌裡面發現了宋常隱藏的重要證據,這個證據確定了他和陳某的關系,對定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語言可以否認一切,但證據可以還原過去。」項飛說,在跟蹤宋常這條線索的同時,他們還跟蹤著陳某這條線。
陳某在資本市場做並購掮客很多年了,經常被證監會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排查,對稽查人員的調查方法、調查重點、關鍵點都很清楚,對任何調查人員來說都算是「硬釘子」。一開始陳某就把關於宋常的一切資料都刪除得乾乾凈凈,試圖把宋常掩藏起來。而且陳某除了本名以外,還請大師另外取了個別名叫陳某某,對外都自稱陳某某。國發股份董事長說是請陳某某幫忙介紹並購對象,調查組就把陳某某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重點排查,但宋常的社交圈裡卻找不到一個叫陳某某的。基於上述兩個原因,剛開始時調查人員並未能將陳某某和宋常關聯起來,直到從其他涉案當事人處收集到更多的數據,通過對海量數據(13.77 -2.55%,買入)進行逐一篩查對比,調查人員驚奇地發現陳某某和陳某竟然是同一個人,而這人在宋常的社交圈裡叫陳某。把兩者關聯起來後,調查人員再進一步深入挖掘,發現陳、宋二人關系密切:陳某在中國人民大學攻讀工商管理學碩士研究生期間,宋常為其導師,畢業後也一直有聯系,宋常還在陳某的公司兼任首席經濟顧問。陳某從事的項目中介業務有賴於宋常,在獲取資產轉讓方或收購方信息後,多次請宋常幫忙介紹對手方,若買賣雙方有意向,二人便合作推進並購工作。國發股份停牌前,宋常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存在直接聯系。
事情到此算是有眉目了。拿到宋常與陳某關系的證據後,項飛鬆了一口氣。他站在中國人民大學校門口,迎著晚風,和余晶相視一笑,摸著早已經餓癟的肚子,特豪氣地說了句:「走,我請你吃煎餅果子!」項飛說,這是那段時間他吃過的最好吃的晚餐。
千般抵賴賴不過如山鐵證
在確認了宋常與陳某的關系後,項飛和余晶的下一個攻堅難點,就是宋常與「張某瑤」「邢某」兩個異動賬戶間是否有直接關聯。
經過對宋常關系網的梳理,項飛他們了解到,「邢某」「張某瑤」都是宋常學生,對於這兩個賬戶,宋常表示只是偶爾進行打理,對賬戶資金也說是對邢某、張某瑤兩位學生的無償資助,試圖從操作、資金兩方面讓「邢某」「張某瑤」兩個賬戶與自己劃清界限;對買入國發股份也找了個看似合理的理由,稱自己經過財務分析,認為國發股份遲早會重組,所以買入賭公司重組;他同時還提供了一些虛假證據資料,試圖誤導項飛和余晶。
「宋常的抵賴自始至終。他既不承認控制學生賬戶,也不承認內幕交易個股。」面對這位熟悉市場運作的專家,項飛把目光轉向了邢某、張某瑤。
「知道作偽證的後果嗎?你有家有孩子,就不怕事態發展到把你自己也牽扯進來嗎?」項飛摸准了邢某、張某瑤對宋常既有敬意又有顧慮的心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讓邢某、張某瑤開口了:宋常正是「邢某」「張某瑤」賬戶的使用者,這讓宋常的一再否認成了徒勞。
隨後,項飛將宋常所控制的賬戶2007年開戶以來所有委託、成交流水進行橫向和縱向分析對比,在近4000條交易記錄、近400隻股票中,總結提煉交易規律、交易習慣,反駁了宋常「賭重組」的辯解,證明賬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經過對往常交易股票共性的分析發現,宋常作為財務專家,買入股票時多選擇財務穩健的公司,而且更喜歡自己擔任獨立董事的公司,這樣他更了解公司情況。平時下單也是小心謹慎,每次委託下單平均金額在28萬元和36萬元之間。而國發股份2008年以來盈利能力較差,連續多年虧損,2010、2013年兩次「保殼」,明顯並不符合宋常對公司財務穩健的要求。而且,2015年1月23日14點14分,宋常控制的邢某賬戶單筆委託買入國發股份878700股,委託金額6713268元,委託金額遠超平均值,為其歷史交易記錄中所有單筆申報最大金額,而且委託價格7.64元高於市價7.60元,盤面價格和成交量被迅速拉高。宋常自己賬戶買入國發股份的意願顯得尤為急切:2015年1月23日國發股份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最後幾分鍾,「宋常」賬戶委託買入國發股份65萬余股,委託金額500餘萬元,此次委託金額為其歷史交易記錄中所有單筆申報最大金額。宋常控制使用的3個賬戶買入國發股份的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
在人證、物證等各類證據鏈條完整的事實面前,宋常皺緊眉頭嘆了口氣:「哎,怎麼成這個樣子了!」——就是這個樣子,讓表面光鮮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受到了110萬的「頂格」罰款,同時被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其實,處罰的金額不算太多。」項飛認為,宋常多次利用其控制的3個賬戶短線交易其任獨立董事的10隻上市公司股票,短線交易其中7隻股票的行為,因《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已超過兩年追訴時效,最後只能對短線交易的3隻股票的行為進行處罰,且處罰金額是其法律規定幅度內的頂格處罰,其內幕交易國發股份的行為也因虧損而被罰得很少,《證券法》對違規者的震懾力度不夠大。
項飛在總結5年來的辦案經驗時認為,內幕消息不靠譜,有很多重組因為各種原因,雙方未談妥最後以失敗告終的。從事內幕交易既存在重組失敗虧損的風險,還存在被證監會調查處罰的風險,得不償失。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7)福建破獲股票交易案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Ⅷ 股票交易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股票交易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大」,即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規定: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2、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3、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Ⅸ 股票詐騙案立案標准

沒有股票交易詐騙罪這個罪名,對於股票交易詐騙的行為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或者是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等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當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Ⅹ 13、甲用1000元人民幣購買了一手股票,隨即他將這手股票轉賣給了乙,獲利10%,而後來乙又將這手

1000元 甲獲利10%也就是甲賣給乙一共為1100元
乙又虧損10%賣給甲 那就是虧了了110元 價買入為1100-110=990 甲暫時獲利110
甲有以990的90%賣給乙也就是990×90%=891
最後就是1000-891=109 虧了109元 加上之前賺的110元
最後賺了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