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其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900%以內,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㈡ 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其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買賣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有效競價范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㈢ 投資者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
投資者可以通過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種方式參加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同於深市其他板塊,創業板股票引入了盤後定價交易方式。投資者需關注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這三種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時間、成交原則等方面存在差異。具體差異見下表:
㈣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交易行為應符合哪些規范要求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和證券交易委託協議的約定,不得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影響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㈤ 投資者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
投資者可以通過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種方式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
與深市其他板塊不同,創業板引入了盤後定價交易方式。
投資者需關注,三種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時間、成交原則等方面均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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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有哪些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的前 5 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20%。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創業板股票其他無漲跌幅限制情形,僅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創業板股票單筆最低申報數量維持不變,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同時,創業板股票調整了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要求,限價申報不得超過 30 萬股,市價申報不得超過 15 萬股。
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 900% 以內,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 10%。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 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對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執行前述 2% 價格籠子的規定,其他階段的有效競價范圍和漲跌幅范圍一致。
投資者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除外。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下面分別以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各舉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買入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 8.00 元 /股,那麼,小深的買入申報價格就不得高於 8.00×102%=8.16 元 / 股。
例二,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賣出所持有的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8.00 元 / 股,那麼,小深的賣出申報價格就不得低於8.00×98%=7.84 元 / 股。
投資者可以通過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種方式參加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同於深市其他板塊,創業板股票引入了盤後定價交易方式。投資者需關注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這三種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時間、成交原則等方面存在的差異。
㈦ 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方式
投資者通過以下方式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1)競價交易;(2)盤後固定價格交易;(3)大宗交易。其中,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將延長半小時,所有散戶都可參與交易。
拓展資料
一、 市場定位:強調「高」科技,對標NASDAQ。 科創板掛牌證券主要包括三類品種: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CDR)及相關衍生品種。科創板掛牌對象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CDR)並在科創板上市的,適用中國證監會、本所關於發行上市審核注冊程序的規定。紅籌企業,指注冊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
二、 協議控制架構(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結構),指紅籌企業通過協議方式實際控制境內實體運營企業的一種投資結構。 很顯然,科創板市場定位的系列關鍵詞,包括世界前沿、國家戰略、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突出等,據此不難判斷,科創板是中國版NASDAQ,其對標市場應該是美國NASDAQ,它與深交所創業板是互補與競合關系,創業板掛牌對象主要是普通創新企業,市值偏中小型;科創板掛牌對象則主要是高端創新企業,市值偏大中型,二者在市場定位上是互補的,但有交集、有重疊,有競爭。相比之下,創業板最大的短板是尚未推行注冊制,包容性不足。
三、IPO標准:強調市值和營收,淡化盈利指標要求。 科創板首次打破現行A股IPO標准「必須盈利」的法則,強調市值與營收高成長對創新企業的重要性,允許「高」科技虧損企業上市。這既是A股市場提升IPO包容性的重大改革,更是中國資本市場迎合新經濟時代創新企業發展要求的重大變革。 根據IPO申請企業的股權結構類型,科創板掛牌標准分別設立了三類企業的IPO標准:即普通股權結構(同股同權)、特殊股權結構(同股不同權)。
㈧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為會被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第三條、第六條規定,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及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不得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影響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異常交易行為包括下列類型:
(一)虛假申報;
(二)拉抬打壓股價;
(三)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四)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
(五)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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