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證券交易所收盤價是如何確定的
最後一分鍾證券的均價。
收盤價:滬市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深市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指引擴展閱讀
1、收盤價計算方式
下午3時收盤前的3分鍾將實施收盤集合競價的方式,用以確定收盤價,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的,以最後一筆成交價為當日收盤價。
2、開盤集合競價有變化
根據規定,在開盤集合競價的期間,交易所將即時揭示中小企業股票的開盤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其中開盤參考價格是指截至揭示時所有有效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開盤價格。
3、將編制中小企業板塊指數
交易所將編制中小企業板塊指數,用以反映中小企業板塊總體價格變動和走勢。
4、披露席位的變化
根據規定,當中小企業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將公布成交金額最大五家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以及買入、賣出金額:
1)收盤時,個股的漲跌幅與中小企業板塊指數漲跌幅比較,其差距(下稱偏離值)達到±7%的前三隻股票;
2)盤中價格震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
3)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
5、異常波動的判斷
當中小企業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
1)連續三個交易日內,個股漲跌幅的偏離值累計達到±20%;
2)連續三個交易日內,ST和*ST股票的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
3)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一旦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就將被實施停牌,直至有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10時30分復牌。同時交易所將公布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成交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②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賬戶
關於個人投資者查詢,上交所是這樣規定的,投資者應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進行查詢(憑有效身份證和股票帳戶卡原件)。你應該找到你爺爺開戶的證券公司去查詢,他本人不能親自去可讓他寫份委託書讓你去查。要帶上他的委託書和他的身份證,還有你自己的身份證。
查到有股票可以拋出後轉出資金,原資金帳戶上有資金就可以直接轉出來了。
③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代碼以2和9開頭的分別代表什麼
1、上海交易所的股票,A股,全部是以6開頭,如包鋼股份(600010)。2 開頭的應該是國債逆回購或債券類的東西,如上海1天期的國債逆回購(204001)。9開頭 的是B股(以美元認購和買賣),如物貿B股(900927)。
2、沒有股票名稱相同的股票,但同一個企業,可能會同時發行A股,B股,甚至是港股。0開頭的是深A股票;2開頭的,是深圳B股(以港幣認購和買賣)。
3、一般來說,我們炒股炒的就是A股。
④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買賣無漲跌幅限制的證券!
後者
⑤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麼
1、T+1交割,T+1交收:交易雙方在交易次日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收付,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均實行T+1交收。
2、漲跌幅限制: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漲跌幅限制為5%)
3、中國的股票開盤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從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國所有地方都一樣,以北京時間為准。每天早晨從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競價時間。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你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
而在這段時間里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在結束時間統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被稱為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規則參看集合競價條目。匹配原則是買方價高優先,賣方價低優先,同樣價格則先參與競價的優先,但整個交易過程不是分布進行匹配,而是是競價結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競價時間為9:15-9:25,可以掛單,9:25之後就不能掛單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5)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指引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⑥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如何購買股票
您好!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如何購買股票」做如下回答:
要購買需要先到證券公司開立股票賬戶後就可以購買,交易所只是負責股票交易的,股票開戶交易所是不管的,年滿18周歲就可以帶身份證到證券公司開立屬於你自己的股票賬戶,賬戶開立號以後就可以自己在家裡或者手機上面看行情和買賣股票了。交易所網站是不能買股票的,但是可以看一些關於上市公司的公告和成交的信息等。比如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就可以去開立股票賬戶,來購買在中國上市的股票。
⑦ 上海證券交易所實行的交易制度是什麼
競價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個比較學術的名詞,大概分為兩類
一是拍賣驅動或稱指令性驅動制度,即由買賣雙方直接報價,並根據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匹配;
二是報價驅動或稱做市商制度。所謂做市商,是指這樣一些證券交易商,他們有義務在開市的任何時間里,向前來詢價的客戶提供特點證券的買賣雙向報價,並必須在此報價的基礎上,滿足可不一定限額的交易需求,即將自己的股票存貨賣給客戶或以自己的賬戶從客戶那裡買進股票,他們不收取傭金,二是通過買賣差價來賺取利潤。
不過可能名字也會有不同,上證不是做市商制度(後面好像有引入?引入做市商制度好像爭論比較厲害) 總之上證和美國納斯達克那種做市商制度不同,是依靠價格競爭匹配的。
⑧ 上海證券交易所異常交易實時臨控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及信息披露監管的通知》,以及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所在實時監控中,發現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證券交易出現異常的,本所有權採取盤中臨時停牌、書面警示、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三條 證券競價交易出現以下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累計上漲超過100%或累計下跌超過50%的;
(二)到期日前兩個月內,市場價格明顯高於理論價格且前收盤價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價外權證,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超過20%、累計上漲超過50%的;
(三)到期日前兩個月內,市場價格明顯高於理論價格且前收盤價格在0.100元以下(不含0.100元)的價外權證,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超過50%、累計上漲超過80%的;
(四)在競價交易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五)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本條所稱權證理論價格是指根據Black-Scholes模型計算出的權證價格;價外權證是指認購(沽)權證標的股票的市場價格低(高)於該權證的行權價格。
第四條 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權證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60分鍾;
(二)其他證券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
(三)首次停牌時間超過收盤時間的,在當日收盤前五分鍾復牌;
(四)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收盤前五分鍾。
第五條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本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於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撤銷未成交的申報。
第七條 證券交易出現以下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本所可以對相關賬戶持有人發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採取限制交易措施: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證券賬戶在一個月內通過競價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
(二)同一賬戶對單一證券在同一價位進行日內回轉交易且累計數量較大的;
(三)同一賬戶進行日內回轉交易次數超過5次且累計數量較大的;
(四)多次通過大筆、連續交易,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
(五)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連續大額申報嚴重影響交易價格或足以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書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限制證券賬戶交易包括以下方式:
(一)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二)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三)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第九條 限制賬戶證券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以本所書面決定為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延長限制交易時間。
第十條 出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情況的,本所除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外,還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記入誠信檔案,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處分。
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將提請證監會採取以下處罰措施:
(一)凍結其資金賬戶;
(二)批准延長其存量股份鎖定期限;
(三)責令其限期購回超限減持股票;
(四)責令其將違規收益上繳至上市公司;
(五)限制其參與新股首次公開發行、再融資發行等業務;
(六)提請立案稽查。
第十一條 本所對異常交易的當事人做出書面警示處理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或營業部向當事人發出,相關會員或營業部應當及時向其客戶轉告有關警示並保留相關證據。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書面警示。
第十二條 本所做出限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向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該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決定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未按《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履行相關管理責任的,本所在對異常交易當事人做出處理同時,還可以對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