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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股票內部交易損益

發布時間: 2022-03-23 09:22:27

⑴ 股票內部交易是什麼意思

股票內幕交易是指金融企業或信息機構的領導人物利用自己的工作,將未公開的股票信息以非法的方式披露給投機者,投機者利用這類信息在金融市場上牟取暴利的經濟行為。因為證券交易所通常只有幾個大券商可以進入,外人很難知道很多交易活動。因此,股票內幕交易具有很強的神秘性。西方國家對內幕交易的合法性存在爭議。
有人認為,很多內部交易如果不刻意使用非法手段獲取未公開的股票信息,仍然是可行的;也有人認為,金融公司決策者的股票交易,只要不是基於未公開的股票市場信息,並已向有關證券交易委員會備案,就應被視為合法。西方司法界認為,股票內幕交易欺騙不知情的投機者,交易者竊取信息,破壞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信任。因此,英國於1980年頒布了《公司法》,對這類活動有特別規定。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內幕交易制裁法案,以限制此類活動。
拓展資料:
一、股市中有些人會特別容易知道上市公司的股價敏感信息,比如公司董事、會計師或者公司管理層。如果他們利用這些股價敏感信息進行股票交易,這就構成了不公平交易,這些人被稱為內幕交易者。 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即將公布業績。在公告之前,公司的賬目已經過會計師的明確審計。假設公司利潤大幅翻了三倍,如果公司市盈率不變,利潤翻了三倍,就意味著股價可以翻三倍。那些知情人士,可能會率先在市場上吸收公司的股份;但另一方面,由於公司的利潤尚未可知,當股價上漲時,少數股東可能急於出售股票以換取現金。
二、內部人知道這個好消息,小股東不知道,造成的交易是不平等的交易,應該禁止。 同樣,如果公司利潤大幅倒退或在訴訟中敗訴,起訴方需要賠償。如果內幕人士為了避免損失,在信息公布前在市場上出售公司股票,將違反《內幕交易條例》。這些內幕交易者將受到交易所和證監會的制裁 內幕交易是典型的欺詐行為 內幕交易是典型的證券欺詐,是指證券交易的內幕人員利用未公開的價格敏感信息買賣證券,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欺詐行為。根據規定,了解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賣公司證券、披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⑵ 長期股權投資,對於已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為什麼要調整長投和投資收益原理是什麼求大神

利潤計算依據不一樣因此權益不同長投占權益比例計算結果會不一樣因此要調整

⑶ 股票涉內幕交易被查是利好還是利空

打擊內幕交易,凈化交易市場,是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這是利好。

⑷ 長期股權投資中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的處理問題

因為這300萬是內部交易形成的:400-100=300 由於在合並財務報表的時候是站在企業集團整體考慮問題 那麼這300萬對於企業整體而言是不存在的 在合並報表時當然要減去 你要把角度站對 不僅僅針對單獨的母 子公司

⑸ 合並報表中關於內部交易損益涉不涉及少數股東權益。

對於第一種情況,需要抵消的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資產時取得的收入和子公司對外銷售結轉的成本中超出在原母公司的賬面價值部分。對於子公司來說,資產尚未售出,這項資產的入賬價值高低並不會影響其損益,只會影響資產的價值。但對於母公司,未實現內部損益的抵消會影響母公司的損益確認。也就是說未實現內部交易在母公司一方,子公司少數股東不需承擔。

⑹ 股票內部交易屬於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觸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在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⑺ 請問:公司涉嫌股票內幕交易或操縱股價,並開立多個人頭賬戶,在這種交易中,出納需付什麼責任嗎

一旦被發現並被查處,你也脫不了干係,因為你也參與了。

⑻ 股票內幕交易罪得判幾年刑罰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8)涉嫌股票內部交易損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⑼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個別財務報表的分錄怎麼理解

從分錄理解
借:投資收益
貸:存貨

個別報表做的是: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

因此需要做一筆調整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存貨

⑽ 什麼是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

關於內部交易損益,在新會計准則實施前,我國僅對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內部交易進行了會計規范,並且將未實現損益的抵銷全部調整合並凈利潤。

當時受母公司理論的影響,計算合並凈利潤時已扣除少數股東損益,故未實現損益的抵銷不會影響少數股東損益;而對於投資企業與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之間內部交易未實現損益的處理,未進行規范。

2007年出台的《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1號》對權益法的規范進一步完善,新准則有關理念及規定導致內部交易未實現損益的會計處理發生了相應變化。

(10)涉嫌股票內部交易損益擴展閱讀:

實施新會計准則對抵銷內部交易未實現損益的影響

1、對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內部交易損益的影響

對於內部交易未實現損益的抵銷,在不同合並理論下的處理是有區別的。在母公司理論下,母、子公司之間內部交易按母公司擁有的權益比例抵銷;在經濟實體理論下,母、子公司之間的內部交易100%抵銷。實施新會計准則對內部交易的抵銷應體現經濟實體理論的特徵。

2、對抵銷投資企業與合營及聯營企業之間內部交易損益的影響

解釋公告1號對抵銷投資企業與合營及聯營企業之間內部交易損益的有關規定,體現出我國會計規范對權益法的進一步完善,從不完全權益法轉化為完全權益法;有利於統一權益法在個別表與合並表中的處理原則;有助於遏制利用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調節利潤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