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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股票內幕交易案

發布時間: 2022-03-23 18:01:11

1. 罰沒款36億的內幕交易案,還涉及到業界哪些大人物

操控21個賬戶,20多天時間凈賺9個億,連累馬化騰"躺槍"……端午節前,證監會再度開出"天價罰單",涉事父女因內幕交易,收到了一張36億元的罰單。
近年來,隨著證監會打擊內幕交易等非法交易的力度持續加大,加之新《證券法》出台,天價罰單屢屢見諸報端。36億元並非第一張高額罰單,恐怕也不會是最後一張。當"史上最大罰單"不斷刷新,打擊非法交易的腳步或許也不會停止。
另一方面,違法獲利9億元的汪耀元、汪琤琤父女,與另一位違法的"炒股冠軍"可謂不相上下。
據證監會調查,2017年,號稱"民間炒股大賽冠軍"的高某涉嫌操縱精華制葯股票價格,通過操作16個賬戶,直接導致精華制葯連續九個交易日漲停,漲幅高達135%。
操縱期間,高某累計獲利近9億元,涉案資金超人民幣20億元。而他所利用的賬戶中還包括了著名演員黃曉明,乘風破浪的"教主"也因此不幸"躺槍"。

2. 股市內幕交易罪中如何認定主犯與從犯

2007年7、8月,某上市公司擬收購某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在該信息公告前,黃某指使他人以曹某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並安排杜某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某指使杜某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賬面收益3.06億余元。期間,被告人許某明知黃某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仍接受黃某的指令,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於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該股,賬面收益9021萬余元。
本案涉及內幕交易罪中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認定問題。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
黃某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某與杜某、許某屬於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黃某與杜某、許某共同合謀,實行內幕交易的犯罪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和許某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

3. 股票內幕交易是什麼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4. 近段時間有沒什麼股票內幕交易的大新聞啊

同方高價收購壹人壹本涉嫌利益輸送 或涉內幕交易

周四,同方股份公告稱擬耗資近14億元收購壹人壹本股權,溢價率高達465%。消息一出,立刻引發了市場的熱議。

收購預案顯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壹人壹本未經審計的資產賬面凈額為2.42億元,但預估值卻高達13.68億元,預估增值率為465.12%,且公告還表示,最終交易價格相對壹人壹本評估值還存在不超過10%的溢價可能。

作為同方股份的兄弟公司——紫光集團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趙偉國曾通過健坤投資火線入股壹人壹本,占據後者22%的股權。業內人士表示,上市公司此舉涉嫌利益輸送,但同方股份對此予以否認。

5. 證監會輕點2017年證券市場20大案位列榜首的是什麼

鮮言操控上市公司炮製「1001項奇葩議案」。

2018年1月19日,證監會發布2017年度案件辦理情況通報。2017年,證監稽查部門受理各類違法違規有效線索625件,其中交易監控發現的異常線索佔70%。全年集中部署4個批次專項執法行動共54起典型案件,重點打擊財務造假、爆炒次新股、利用高送轉非法交易、私募亂象等市場典型違法行為。

2017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其中包括鮮言操控上市公司炮製「1001項奇葩議案」,九好集團財務造假、山東墨龍虛假陳述及實際控制人精準減持案、雅百特財務造假案、馬永威等人操縱福達股份股票案、廖國沛操縱15隻股票價格案等。

(5)2017年股票內幕交易案擴展閱讀

2018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鮮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一案。種種資料顯示,本案中的被告即為資本玩家鮮言。

資料顯示,鮮言曾主導了中國資本市場的多起鬧劇,引起廣泛爭議,最終引來監管部門的關註:曾主導了多倫股份更名匹凸匹的資本大戲;因操縱多倫股份股價,被證監會罰沒款合計約34.7億元;

介入慧球科技後,指使、參與起草了引發市場廣泛關注的1001項奇葩議案;因罰沒款未如期繳納,上了第二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如今又被法院審理,即將宣判。

6. 股票被披露爆涉及高管內幕交易,該情況對第二天的股價有影響嗎

會有影響的,高管不作為,公司治理上打折扣,影響投資人的信心,其結果就是直接影響股價

7. 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

據了解,首善集團的董事長吳正新,聯合下屬內幕交易寶新能源股票買入八點三七億元,虧損一點三九億元,被告人吳正新作為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知曉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但是卻指使下屬進行股票交易,已經構成內幕交易罪,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正新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李某、車某某均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關於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以下是我的看法。首先,該被告人是首善集團的董事長,作為高管人員,他知法犯法,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虧損嚴重。其次,該被告人指使兩名下屬負責交易部進行股票交易,在這起共同犯罪中,吳正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後,吳正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李某、車某某均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一:吳正新作為高管,不僅沒有為下屬做好表率,反而還指使下屬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

該被告人是首善集團的董事長,作為高管人員,他知法犯法,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虧損嚴重。

關於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進行留言。

8. 我國證券市場是有哪些重大的內幕交易案件和操縱市場案件

(一)中國證監會處罰案例:

1.深圳寶安集團公司上海公司等延中實業股票短線交易案(1993年4月)

2.農行襄樊信託上證買賣延中實業股票內幕交易案(1994年1月28日);

3.王川買賣延中實業股票內幕交易案(1998年10月19日);

4.戴禮輝買賣川長征股票內幕交易案(1999年5月20日);

5.俞夢文買賣攀板公司股票內幕交易案(1999年6月4日);

6.輕騎集團等買賣濟南輕騎、瓊海葯股票內幕交易案(1999年9月9日);

7.南方證券、北大車行等買賣北大車行股票內幕交易案(1999年10月11日);

8.高法山買賣津國商股票內幕交易案(2000年2月17日);

9.向小雲買賣廈門建發股票內幕交易案(2004年6月7日);

10.天山股份原副總經理陳建良內幕交易案(2007年5月14日);

11.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唐建內幕交易案(擬處罰)(2007年5月17日);

12.廣發證券借殼吉林敖東、延邊公路上市內幕交易案(擬處罰)(2007年5月30日)。

最近的就是黃光裕 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連同妻子杜鵑、原中關村董事長許鍾民等人使用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14億1500多萬元。到了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黃光裕購入的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3億900多萬元。

9. 股票涉內幕交易被查是利好還是利空

打擊內幕交易,凈化交易市場,是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這是利好。

10. 股票內幕交易罪得判幾年刑罰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10)2017年股票內幕交易案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