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交易知識 » 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網
擴展閱讀
華工科技股票上市價 2025-10-20 08:25:41
金晶科技和金剛玻璃股票 2025-10-20 07:39:35
中航昌飛股票代碼 2025-10-20 07:29:11

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網

發布時間: 2022-03-28 06:48:37

『壹』 滬港通買港股需再換港幣嗎

不需要,投資者通過滬市港股通買賣港股通股票,均以港幣報價成交,實際支付或收取的是人民幣。

『貳』 已執行到期的「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執行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8號)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叄』 滬港通受益龍頭股票有哪些

滬港通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的簡稱,兩地投資者可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交易標的為上證180、上證380以及滬市A+H股,共568隻。
港股通標的為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中型股指數,以及滬港兩地上市的A+H股公司,共266隻。
目前滬港通的A股投資標全部為權重成分股,主要由金融、公用事業、交運、地產等等傳統周期行業股票組成。
港股市場中的滬港通受益股主要板塊概括即為,內地券商股和香港本土券商股,以及香港交易所。港股大幅折價的A+H股也將受益,主要是一些小盤股。
國都證券(香港)高層認為,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將是一個非常大的突破,會大大促進兩地市場的融合,對高估值的深交所創業板及題材股或造成不利影響,以上交所為主的藍籌股有望得到提振。

『肆』 對香港市場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規定:二、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2.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伍』 滬港通在交易制度方面有何安排

以下問題系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中國結算《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予以回復,並非最終定案。該徵求意見稿尚需在向市場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予以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需與聯交所等相關各方協商一致,並報監管部門批准後才能最終確定。
基於兩地市場規則差異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考慮,滬港通業務相關規則對投資者的交易方式做出一定的調整。主要包括:
一是滬港通向雙方投資者僅提供限價類型訂單,兩地投資者均不可以進行市價委託;
二是有關回轉交易遵循對方交易所規則,即香港投資者買入滬股通股票當日不得賣出,內地投資者買入港股通股票當日可以賣出;
三是滬股通和港股通都禁止裸賣空行為;
四是不參加大宗交易,即內地投資者不得參與香港市場的對盤系統外交易(相當於大宗交易),香港投資者也不參與滬市A股的大宗交易。

『陸』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條 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演算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滬港通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並通過監管合作安排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公平、公正、對等的原則,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在對方所在地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其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督促並協助其履行本規定所賦予的職責;
(三)制定滬港通相關業務規則並進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的技術標准;
(五)對滬港通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並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控制度,共同監控跨境的不正當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管理和發布滬港通相關的市場信息;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條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或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港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股通相關服務;
(二)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技術服務;
(三)履行滬股通或港股通額度管理相關職責;
(四)制定滬股通或港股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香港經紀商開展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六)為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提供技術服務,並對其接入滬股通或港股通的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為滬港通業務提供登記、存管、結算服務;
(三)制定相關業務規則;
(四)依法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
(五)對開展滬港通業務的登記結算參與機構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定、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要求,加強內部控制,防範和控制風險,並根據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切實維護客戶權益。
第九條 因交易異常情況嚴重影響滬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進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和合同約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滬港通相關業務活動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滬港通業務,限於向投資者提供規定范圍內的股票交易服務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服務。
第十一條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證券公司或經紀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訂單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對通過滬港通買賣的股票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股票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依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監管規則對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額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滬港通買入的股票的權益。
內地投資者通過港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記錄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通過香港中央結算公司行使對該股票發行人的權利。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行使對該股票發行人的權利,應當通過內地證券公司事先徵求內地投資者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持有記錄,是港股通投資者享有該股票權益的合法證明。內地投資者不能要求提取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賣股票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 對於通過港股通達成的交易,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承擔股票和資金的清算交收責任。對於通過滬股通達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承擔股票和資金的清算交收責任。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應當按照兩地市場結算風險相對隔離、互不傳遞的原則,互不參加對方市場互保性質的風險基金安排;其他相關風險管理安排應當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應當以人民幣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進行交收。
第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依法查處滬港通業務相關跨境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七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制定滬港通的業務規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規定所規定的職責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柒』 關於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的意見

一、建設現代投資銀行
(一)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進一步深化和提升經紀、自營、資產管理、承銷與保薦等傳統業務,積極利用網路信息技術創新產品、業務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鼓勵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管理創新,實施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發展,促進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和系統重要性的現代投資銀行。
(二)完善基礎功能。支持證券經營機構拓展投資融資、銷售交易、資產託管等基礎功能,進行銷售交易類產品創新,滿足客戶對非標准化產品的需求。鼓勵證券經營機構為大宗交易、私募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各種金融產品開展做市等交易服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開展資產託管業務。推進統一證券賬戶平台建設,建立與私募市場、互聯網證券等業務相適應的賬戶體系。規范證券行業支付系統,研究建設支付平台。
(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股權和債權融資,在境內外發行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發行優先股、公司債,開展並購重組。鼓勵證券經營機構探索新的融資渠道和新型融資工具。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收益憑證業務試點。
(四)發展跨境業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為境內企業跨境上市、發行債券、並購重組提供財務顧問、承銷、託管、結算等中介服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走出去」,在港、澳、台和其他境外市場通過新設、並購重組等方式設置子公司。支持證券經營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提供相關服務,積極參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並依託上海自貿區等經濟金融改革試驗區機制和政策,為境內外個人和機構提供投融資服務。
(五)提升合規風控水平。優化以凈資本及流動性風險防範為核心的證券經營機構風險控制指標體系。落實證券經營機構自身風險管理責任,完善全面風險管理機制。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全員合規管理,強化合規隊伍建設及履職保障。督促證券經營機構堅持以客戶利益為中心,嚴守道德底線與職業底線,履行行業責任、市場責任與社會責任。
二、支持業務產品創新
(六)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證券經營機構要創新和改進資產管理業務流程,提升產品銷售、產品設計、投資運作、售後服務等環節的專業水平。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開發跨境跨市場、覆蓋不同資產類別、採取多元化投資策略和差異化收費結構與收費水平的產品。研究建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制度體系及相應的產品運作模式和方案。拓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允許投資於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七)支持開展固定收益、外匯和大宗商品業務。加快債券產品創新,完善做市商交易機制。發展應收賬款、融資租賃債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資產證券化業務,積極探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法開展大宗商品和外匯的期現貨交易。
(八)支持融資類業務創新。完善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則,擴大融資融券與轉融通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開展約定購回、股票(權)質押回購等融資擔保型業務創新,擴展約定購回、股票質押回購出資方范圍。
(九)穩妥開展衍生品業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境內期貨市場交易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利率互換、期權等衍生品交易。進一步完善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及相關配套文件。研究衍生品交易的集中結算、交易信息報告等制度。適應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需要,平穩有序發展相關金融衍生產品。允許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以對沖風險為目的使用期貨衍生品工具。
(十)發展櫃台業務。擴大證券經營機構櫃台交易業務試點。加快建設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為機構投資者提供私募業務項目對接、在線轉讓等各項服務。穩步發展機構間市場,推動互聯互通。鼓勵證券經營機構多方位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研究建立行業增信機構,規范管理融資性擔保機構。
(十一)支持自主創設私募產品。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逐步實現對證券經營機構自主創設的私募產品實行事後備案。對在證券經營機構櫃台市場或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創設的私募產品,直接實行事後備案。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設立並購基金、夾層基金、產業基金等直投基金。
三、推進監管轉型
(十二)轉變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統一監管尺度,從重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支持證券經營機構依法自主開展業務和產品創新,自主識別、判斷並承擔創新風險。加強事中監管與動態監測監控和以風險、問題為導向的現場檢查。強化事後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完善日常監管機構、稽查執法部門和自律組織之間的監管執法聯動機制。
(十三)深化審批改革。甄別清理證券經營機構類審批備案事項。進一步取消調整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一步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並逐步予以廢止;除法定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外,禁止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實施或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取消證監會系統各單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前備案、報告事項,確有必要保留的,改為事後備案。所有審批備案事項,都必須公布標准、流程、期限和方式,不公布的不得實施。
(十四)放寬行業准入。支持民營資本、專業人員等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出資設立證券經營機構,進一步放寬證券經營機構外資准入條件。支持國有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委託專業機構投資運營或設立專業證券經營機構。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參股的方式探索綜合經營,完善「一參一控」政策。
(十五)實施業務牌照管理。建立公開透明、進退有序的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在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前提下,支持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條件的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隔離的基礎上申請證券業務牌照。鼓勵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申請公募基金管理牌照和託管業務牌照。適時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范圍。

『捌』 滬港通的相關政策

2014年11月14日,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聯合下發《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三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