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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崗位制度要求

發布時間: 2022-03-29 13:43:28

1. 股市交易制度你懂多少

A股實行的是T+1交易制度,而T+1已經約束了散戶自由買賣的制度,對於散戶是不公平公正的制度。下面說說咱們A股市場的交易制度,讓大家都能明白最快時間成交的方法,同時也了解股票在漲停板和跌停板很難達成交易的真正原因。

按照這種掛單情況,正常情況之下,肯定會先成交散戶的單,因為同等價格之下,誰的掛單時間再先,先成交誰的單子。但實際上A散戶直到當天收盤都還沒有達成交易,最終成了廢單。正是因為B大戶的單子從專用通道掛單有優先權。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如果在漲停板跌停板的情況之下,大戶通過專用通道的單,並非都是半夜掛好單,而是一般都是在早盤集合競價前掛出巨單,讓股票出現巨單漲停或者跌停,讓散戶很難達成交易,所以這種情況並不是都是半夜掛單的,已經把散戶鎖住了。

2. 急求股票交易員崗位及相關崗位!

剛畢業就操盤不大可能。你可以先考個證券從業證,最低的是證券經紀人或者叫客戶經理

3. 股票交易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專注熱忱;
2、 勇氣;
3、 耐心;
4、 毅力;
5、 自我分析;
6、 自律精神——最重要的特質;
7、 開放的心胸;
8、 停損出場;
9、 精明,對數字反應快;
10、 旺盛的精力和事業心;
11、 追求夢想的毅力;
12、 競爭心態;
13、 速度與彈性;
14、 心智往往經過許多獨特經驗的塑造;
15、 具備一些運動細胞;
16、 全方位;

4. 投資公司招聘股票交易員有什麼要求

要求很簡單,主要是手速快,熟悉小鍵盤,最重要的是執行力強。
其實這不叫交易員,這個職位叫下單員,一般只招女的。
薪酬一般2K以上,看地方和老闆。

5. 證券的工作內容以及工作要求

證券公司的工作內容是指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傭金)的經紀公司。

證券公司的主要職能是承銷發行股票和證券經紀代理買賣。新的法規已經允許綜合類券商開展除經紀以外的其他業務,比如自營。櫃台的主要工作就是為客戶開銷戶等等,一般的業務工作。客戶經理之類的,主要任務是開發客戶,需要一定社會關系和對股票的分析能力。

證券公司在企業改制上市中的主要職責是設計籌劃改制企業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參與企業改制方案設計和制定,對擬發股票的改制企業進行上市輔導,草擬、匯總和報送發行上市的所有申報材料,組織承銷上市企業的股票,承擔發行上市的組織協調工作。證券公司為投資人買賣股票提供通道。在證券公司開戶,也透過他們中介來買賣股票。其實證券公司在股市中的定位很像是一個百貨商店,方便消費大眾買賣。

如果您想去證券公司工作,那麼去證券公司工作最基本的條件是通過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基礎以及專業科目中的任何一科,取得證券從業資格證,這是這個行業的最低門檻。

然後就是學歷條件,一般來說本科學歷最好,現在證券公司招聘基本上都要本科,專科只能去做一些基層的銷售崗位,一些研究類的崗位則需要研究所的學歷。
如果學校技術學的是金融類專業在這一行是有很大優勢的,畢竟熟悉工作,尤其是做投研類的工作。
其他的如果再有證劵相關的工作經驗就最佳了。

6. 股票交易制度

中國是政策性的市場,市場價值規律只是附庸了。中國最牛的股神其實就是國務院總理。或許是句玩笑話吧。
言歸正傳,第一,對公司,個人的管理程度不夠。說是實名。真的是嗎?身份能真正確定嗎?被基金 老鼠。鑽空子。
第二。機構推薦就一定是對的嗎?一般推薦就跌吧。還有今年重倉地產的,該哭了吧。取消機構推薦。最多做個預測
第三,跟風太嚴重,一個交易所,所有大戶幾乎商量控股幾乎差不多。這樣很容易控制股票價格。這個幾乎每個營業廳都有這現象。一起拉。一起賣。
第四。外資肯資助,我們干什麼不敢吃?他們對賭中國人民幣升值。我們怎麼不先吃了。然後再少吐點給他們呢。他們幫我們投資有什麼不好呢?只要處理的好。為什麼怕我們吃虧?
第五。名嘴真的就強嗎?我看就是靠張嘴吧。我記得07年,那些在電視上的專家,會炒股嗎?記得有個人私底下回答說。我不炒股。炒股票干什麼,我這樣動動嘴錢就到手了。這些人就是誤導大家。與其全滅了 。讓大家輕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何必讓他們誤導。全關閉。
第五,開戶必上課,要不很多人好盲目。。。多宣傳啊。。現在的 很多還很盲目的。。

7. 股票交易員的工作范圍是什麼

股票交易員是證券公司中專門負責按照指令下單從事股票交易的人。

股票交易員不需要很專業的知識,但是必須對數字有很強的敏感性,思維活躍,反應敏捷,有良好的市場分析和預測能力。

股票交易員分一般股票交易員和資深股票交易員。

一般的交易員就是指按指令下單的人,不需要很專業的知識,但待遇也好不到哪去,你要是指的是操盤手,需要他做投資決策,那不是一般人能做的,首先你要有很好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關鍵是老闆要相信你才行.

在券商里這個職位實際上是個輸單員,也叫報單員,就是別人下指令,你按著指令敲到電腦里。技術含量很低,需要手腳麻利,出錯率低。收入比較低,不過工作也輕松。

其他公司也有所謂的自由交易員的,那實際上是自己做決策,自己進行交易。也叫操盤手(券商里沒有這個職位)。這里重點就不是交易而是決策了。

8. 股票交易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公平、公正、公開」是證券市場的最基本的行為准則。
體現在交易市場上,交易所的電腦交易系統則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對買賣委
托進行撮合以確保「三公」准則得以具體體現。
在撮合過程中,成交順序為:較高買進委託優先於較低買進委託;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賣出委託;同價位委託,按委託順序成交。不論投資者姓甚名誰、大戶小戶,一律按價格和時間順序撮合成交

9. 證券從業人員應遵守哪些行為准則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基本准則

第五條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一般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折疊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准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准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一般禁止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

(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

(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

(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

(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

(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的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禁止泄露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