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風險警示股票交易許可權怎麼開通
可以通過個人攜帶本人相關證件到券商營業點申請開通和簽署一份《風險警示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此後,營業點的工作人員會幫助開通警示板證券的買入許可權。從目前來看,還可以在一些證券公司的交易軟體上自行申請開通交易許可權,在交易軟體上簽署一份電子板的風險警示協議就可開通。
證券購買者網上開通風險警示股票交易許可權的一般步驟:
1.下載證券交易軟體
2.注冊賬號並登錄交易軟體
3.在首頁點擊業務辦理選項
4.進入辦理頁面後找到風險警示交易許可權選項再點擊
5.輸入手機號獲取驗證碼,再輸入驗證碼,緊接著可以按照所給提示完成即可
拓展資料:
1.風險警示股票交易許可權的開通並不是強制性的,是根據個人意願可以開通也可以不開通。個人在交易軟體上開通的只能是普通的風險警示股票交易許可權,而對於想購買風險警示股票(ST)或者含有退市風險等重大風險的股票的買入者,可以考慮開通許可權,但需要有50萬元的資金和具有兩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驗才可具有開通資格,才能進行買入操作,否則不能進行買入交易;還需要提醒的是,買入這些股票的風險與買入其他股票相比可能會需要承擔更多的風險,還可能需要承擔更多的損失,盡管其票面價格可能較低,但其被強制退市的可能性不得不謹慎考慮。如果出現了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需要謹慎買入和投資。
2.被納入風險警示板的股票有兩種:一種是由於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風險,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即風險警示股票,通常被稱為ST公司;一種是被終止上市但在做退市整理時還未摘牌的股票即退市整理股票。
3.風險警示股票一般在出現不尋常波動的情況下才會公布其交易異常波動期間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以及各自買入、賣出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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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證券交易2021.6.21版本號:5.4.4
㈡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9.4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㈢ 風險警示股票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
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兩種,一種是因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風險,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即風險警示股票,通常被冠以ST公司;一種是被做出終止上市決定但出於退市整理尚未摘牌的股票,即退市整理股票。
風險警示股票通常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或「ST」。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條,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投資者交易違反上述規定的,構成買入風險警示股票超限,但投資者賣出風險警示股票不受上述限制。
自2013年1月起上交所對風險警示股票發布以下特殊規定:
1.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超過30%的,屬異常波動,上交所可對其實施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天14:55;
2.如果在當天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3.風險警示股票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託,不能使用市價委託;
4.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
5.投資者需簽署《風險警示股交易風險揭示書》後方可買入上交所風險警示股股份,深交所對此暫無此要求。
拓展資料:
一是按照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並計算。指定交易在不同證券公司但屬於同一投資者的賬戶,仍然合並計算。
二是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合並計算。
三是買入數量按單只風險警示股票進行計算。對於科創板上市公司股票而言,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不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不適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相關規定。
股票風險警示板是什麼?
就是說這只股票有退出股票市場的可能。最好賣出。若是操作滬市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您可以登陸證券官網選擇「網上營業廳」--「業務辦理」--「股票業務」--「電子合同及風險揭示書」操作。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㈣ 精選層股票的交易方式有哪些
1、精選層交易時間安排
9:15—9:25:開盤集合競價時段
9:25—9:30:靜默期
9:30—11:30、13:00—14:57:連續競價時段
14:57—15:00:收盤集合競價時段
15:00—15:30:大宗交易時段
註:
(1)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
(2)市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11:30、13:00-14:57;
(3)9:20-9:25和14:57-15:00禁止撤單。
2、申報數量
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股;
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大宗交易除外。
3、價格漲跌幅限制:3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連續競價股票當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1)股票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的成交首日;
(2)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股票恢復交易期間的成交首日;
(3)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即首筆成交當日不受限制,從首筆成交後的次日設置漲跌幅限制。
4、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要求
(1)買入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5%或買入基準價格以上十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准);
(2)賣出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5%或賣出基準價格以下十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低為准)。
5、臨時停牌情形
(1)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連續競價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2)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連續競價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註:單次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鍾。
6、精選層市價訂單類型
本方最優:以該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本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對手方最優:以該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對手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 :在對手方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在對手方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按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 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價格轉為限價申報; 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7、交易行情揭示規則
(1)連續競價期間行情揭示內容與滬深一致;
(2)集合競價期間行情揭示內容,有集合競價參考價時與滬深一致;無集合競價參考價時,揭示最優1檔申報價和數量;
(3)精選層首日證券簡稱首字元顯示為「N」;
(4)精選層首日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
㈤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
券市場運行秩序,根據《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
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
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股票交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
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主辦券商、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法
規、部門規章及全國股轉系統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
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
簡稱全國股轉公司)為股票交易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對相關
股票交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股票交易採用無紙化的公開交易形式,或經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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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設施與交易參與人
第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為股票交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
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第八條 主辦券商進入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股票交易,應當
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取得交易許可權,成為交易參與人。
第九條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全國股轉系統申請開設的
交易單元進行股票交易。
第十條 交易單元是交易參與人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設立
的、參與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並接受全國股轉公司服務及
監管的基本業務單位。
第十一條 主辦券商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證券經紀、證券
自營和做市業務,應當分別開立交易單元。
第十二條 交易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轉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節 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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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股票交易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競價交
易方式、連續競價交易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單筆申報數量或交易金額標準的
全國股轉系統同時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需要進行
股票轉讓的,可以申請特定事項協議轉讓,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優先股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精選層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精選層競價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機制。
第十五條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應當有 2 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
供做市報價服務。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
統根據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為其提供相應的撮合頻次。
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
交易方式。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
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徵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條 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應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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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強制變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的,股票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
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
(二)掛牌公司調出精選層的,股票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
相應市場層級交易方式;
(三)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個交易日內恢復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四)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
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恢復交易期間,交易方式強制變更
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 交易時間
第十八條 全國股轉系統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
統休市。
第十九條 做市和競價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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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3:00 至 15:00。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
延。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
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股票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
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
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
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
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轉
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
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
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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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
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條 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
順序及時向全國股轉系統申報。
第二十五條 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格式傳
送。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
報記錄。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
100 股。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
賣出。
第二十八條 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
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1 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
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 100 萬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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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一條 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轉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
有效。
第三十二條 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轉系統交易
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
由全國股轉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嚴重後果的交易,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全國股轉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
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
交易,全國股轉公司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
規交易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
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
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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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每個交易日發布股票交易即時
行情、股票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交易
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轉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全國股轉系統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屬市場
層級等對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三十九條 全國股轉公司負責全國股轉系統信息的統一
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轉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
布、使用和傳播交易信息。經全國股轉公司許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
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
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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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四十二條 做市商應在全國股轉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
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
務。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轉公司另
有規定的除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做市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
買賣做市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
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
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做市申報是指做市商為履行做市義務,向全國股轉系統發
送的,按其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買賣申
報數量和價格等內容。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做市商應最遲於每個交易日的 9:30 開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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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向報價,履行做市報價義務。
第四十六條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報應當同時包含買入
價格與賣出價格,且相對買賣價差不得超過 5%或兩個最小價
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准)。相對買賣價差計算公式為:
相對買賣價差=(賣出價格-買入價格)÷賣出價格×100%
第四十七條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報後,前次做市申報
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第四十八條 做市商的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的整數倍,
且最小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後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應於 5 分鍾內重新報價。
第四十九條 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時,可以
免於履行賣出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
調節庫存股票數量,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 3 個交易日恢復
正常雙向報價。
第五十條 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
20%時,可以免於履行買入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 3 個交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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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成交
第五十一條 每個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為做市交易撮合時間。
做市商每個交易日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於做市交易
撮合時間的 75%。
第五十二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到價的限價申報即時與做市
申報進行成交;如有 2 筆以上做市申報到價的,按照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做市商更改報價使限價申報到價的,全國股轉系統按照價
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將到價限價申報依次與該做市申報進行
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到價是指限價申報買入價格等於或高於做市申報賣出價格
或限價申報賣出價格等於或低於做市申報買入價格。
限價申報之間、做市申報之間不能成交。
第五節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
應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備案。
第五十四條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通過專用證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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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做市專用證券賬戶應向中國結算和全國股轉公司報備。
做市商不再為掛牌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應將庫存股
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五十五條 做市商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參與其做市股票的買賣。
第五十六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應當取得合計不低於掛牌公司總股本 5%或 100 萬股(以孰
低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於 10 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應當取得不低於 10
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第五十七條 做市商的做市庫存股票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東在掛牌前轉讓;
(二)股票發行;
(三)向股東買入或借入;
(四)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庫存股票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
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 3 個月後方可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
務。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的做市商應當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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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變更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
不滿 6 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後續加入的做市商為
股票做市不滿 3 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應當事前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後,1 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
市。
第六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做市商自動終止為相關股票
做市,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該股票摘牌;
(二)該股票被強制變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或被禁止為該股
票做市;
(四)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節 做市商間轉讓
第六十一條 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
可以通過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方式進行。
第六十二條 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是指做市商之間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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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
易單元代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對手方交易單
元、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以及成交約定號等內容。
第六十三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和進
行成交確認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
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
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做市商間轉讓股票,其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
130%或當日最高成交價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
7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中的較低者。
第六十五條 做市商間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
成交量在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計入該股票成交總量。
第六十六條 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全國股轉
公司逐筆公布做市商間轉讓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
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做市商名稱等。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六十七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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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六十八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為該股票
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前 15 分鍾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
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六十九條 全國股轉系統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實時
最高 10 個價位的買入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最低 10 個價位的
賣出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等信息,以及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
服務做市商的實時最優 10 筆買入、賣出做市申報價格和數量
等信息。
第七十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統每個
交易日 9:30 開始發布即時行情,其內容主要包括證券代碼、證
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
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做市商實時最高 3 個
價位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做市商實時最低 3 個價位賣出申報
價格和數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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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集合競價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第七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
買賣集合競價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主辦券商限價申報的時間
為每個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競價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鍾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
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七十四條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
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
報價格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集合競價股票實行價格漲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為 50%,漲幅限制比例為 100%。價格
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
報為無效申報。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
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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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競價股票當日不
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 無前收盤價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股票恢復交易
期間的成交首日;
(三) 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成交
第七十七條 基礎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
行集中撮合。
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鍾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集合競價的撮合頻
次。
第七十八條 集合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條 集合競價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
17
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
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
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無前收盤價的,取其平均價為成交
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八十條 集合競價股票開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第一筆成
交價,收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最後一筆成交價。
第八十一條 集合競價股票的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前收盤價、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產生集合競價參考價的,則揭示實時最優 1 檔申報價格和
數量。
第八十二條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集合競價股票屬於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分別公布相關股票當日買入、賣出
金額最大 5 家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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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買入、賣出金額:
(一)當日競價交易價格振幅達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
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二)當日競價交易換手率達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無限售條件股份
總數×100%
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排名分別計算。
股票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
「機構專用」。
第六章 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八十三條 精選層股票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全國股
轉系統同時提供開、收盤集合競價安排。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19
第八十四條 連續競價股票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為
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為連續競價
時間,14:57 至 15:00 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第八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和市價委託方式委
托主辦券商買賣連續競價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市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保護限價等內容。
第八十六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價申
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個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機不接受
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八十七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
時,對手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
動撤銷;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
本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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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
方最優 5 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成
交部分自動撤銷;
(四)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
手方最優 5 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
交的,按本方最優價格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
報撤銷;
(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類型市價申報。
第八十八條
㈥ 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3.3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 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 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判斷公司是否觸及本條第13.3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㈦ 新三板精選層交易規則
你好,新三板精選層交易規則幾大要點:
9:15-9:25是開盤集合競價時間,在這個時間段,接受限價訂單,大宗交易成交確認申報,禁止撤單。
9:25-9:30是靜默期,此時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確認申報。
9:30-11:30、13:00-14:57是連續競價時間,可以接受限價訂單、市價訂單,大宗交易成交確認申報。
14:57-15:00是收盤集合競價時間,接受限價訂單,大宗交易成交確認申報,並且禁止撤單。
15:00-15:30是大宗交易時段,可以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確認申報。
投資者通過限價委託或者市價委託買賣精選層股票,申報數量起點是100股,並且不設置整數倍的要求,也就是說,不足100股的部分要一次性賣出,例如,精選層支持申報101、103股等,如果剩餘90股就要一次性賣出。
二、漲跌幅限制
為匹配精選層公司股權分散度特點和流動性需求,精選層盤中交易採用連續競價交易制度,為了防止出現極端異常價格,精選層的股票設置了30%的價格漲跌幅范圍。在精選層股票的成交首日,不設置漲跌幅的限制,讓市場充分競爭定價。
三、臨時停牌機制
無價格漲跌幅的股票,市場在這期間可能出現不理智的情緒,可能會發生價格的暴漲暴跌,針對這樣的情況,精選層設置了臨時停牌機制。
當盤中交易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者下跌達到或者超過30%、60%的時候觸發臨時停牌機制。一旦觸發即進入10分鍾的臨時停牌狀態,給予市場一個冷靜的時間;投資者在這10分鍾內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單,但是系統不做撮合成交。
這里有一個特殊情形,如果某隻股票觸發停牌時間在14:50,此時連續競價交易時間不足10分鍾,停牌時間就不是10分鍾,而是停到14:57,並在復牌集合競價後,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㈧ 上市公司出現哪些交易類的情形,上交所會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新《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㈨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分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市場功能,實施差異化制度安
排,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
題的決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分層管理,適用本辦
法。
第三條 掛牌公司分層管理遵循市場化和公開、公平、
公正原則,切實維護掛牌公司和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
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及其調整,不代表全國中小企
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
對掛牌公司投資價值的判斷。
第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設置基礎層、創新層和精選層,
符合不同條件的掛牌公司分別納入不同市場層級管理。
第五條 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客觀、差異化的各層級進入
和調整條件,並據此調整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
1
第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實行定
期和即時調整機制。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掛牌公司層級進入和調整的需
要,要求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提供
相關材料。
第七條 掛牌公司的層級進入和調整由全國股轉公司掛
牌委員會審議,並形成審議意見。全國股轉公司結合掛牌
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出決定。按規定免於掛牌委員會審
議的事項除外。
掛牌公司對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的層級進入和調整決定
存在異議的,可以按照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八條 全國股轉公司在各市場層級實行差異化的投資
者適當性標准、股票交易方式、發行融資制度,以及不同
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監督管理要求。
全國股轉公司針對各市場層級分別揭示證券交易行情、
展示信息披露文件,為各市場層級掛牌公司提供差異化服
務。
第九條 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股轉公司
有關規定的精選層掛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
上市交易。
第二章 各市場層級的進入條件
2
第十條 申請掛牌公司符合掛牌條件,但未進入創新層
的,應當自掛牌之日起進入基礎層。
掛牌公司未進入創新層和精選層的,應當進入基礎層。
第十一條 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一)最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於 1000 萬元,最近兩年
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 8%,股本總額不少於
2000 萬元;
(二)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 6000 萬元,且持
續增長,年均復合增長率不低於 50%,股本總額不少於
2000 萬元;
(三)最近有成交的 60 個做市或者集合競價交易日的
平均市值不低於 6 億元,股本總額不少於 5000 萬元;採取
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數不少於 6 家。
第十二條 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
條件:
(一)公司掛牌以來完成過定向發行股票(含優先
股),且發行融資金額累計不低於 1000 萬元;
(二)符合全國股轉系統基礎層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的
合格投資者人數不少於 50 人;
(三)最近一年期末凈資產不為負值;
3
(四)公司治理健全,制定並披露股東大會、董事會
和監事會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利潤分配管理
制度和承諾管理制度;設立董事會秘書,且其已取得全國
股轉系統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
(五)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掛牌公司或其他相關主體最近 12 個月內或
層級調整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掛牌公司不得進入創
新層:
(一)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貪污、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
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
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行政
處罰;或因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全國股轉公司等自
律監管機構公開譴責;
(三)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
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尚
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
(四)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
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情形尚未消除;
(五)未按照全國股轉公司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
之日起 4 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或者未在每個會計年
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
(六)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
標准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僅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標准進入創新層的,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
事務所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掛牌公司同時符合掛牌條件和下列條件
的,自掛牌之日起進入創新層: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
或者在掛牌時即採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掛牌同時定向發
行股票後,公司股票市值不低於 6 億元,股本總額不少於
5000 萬元,做市商家數不少於 6 家,且做市商做市庫存股
均通過本次定向發行取得;
(二)完成掛牌同時定向發行股票,且融資金額不低
於 1000 萬元;
(三)完成掛牌同時定向發行股票後,符合全國股轉
系統基礎層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的合格投資者人數不少於 50
人;
5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
(五)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
項情形;
(六)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所稱市值是指以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同時定向發行
價格計算的股票市值。
第十五條 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 12 個月的創新
層掛牌公司,可以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
掛牌公司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時,應當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於 2 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於
1500 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 8%,或者最
近一年凈利潤不低於 2500 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
低於 8%;
(二)市值不低於 4 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
於 1 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 30%,最近一
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
(三)市值不低於 8 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 2
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
例不低於 8%;
(四)市值不低於 15 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
低於 5000 萬元。
6
前款所稱市值是指以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
開發行(以下簡稱公開發行)價格計算的股票市值。
第十六條 掛牌公司完成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時,除
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最近一年期末凈資產不低於 5000 萬元;
(二)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 100 萬股,發行對象不少
於 100 人;
(三)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 3000 萬元;
(四)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 200 人,公眾
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 25%;公司股本總額
超過 4 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
10%;
(五)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眾股東是指除以下股東之外的掛牌公司股東:
(一)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
的家庭成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七條 掛牌公司或其他相關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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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掛牌公司不得進入精選層:
(一)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
內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
(二)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 12 個月內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情形;
(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
(四)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
標准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對掛牌公
司經營穩定性、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響,或者存在掛牌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等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各市場層級的退出情形
第十八條 創新層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
股轉公司定期將其調出創新層:
(一)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負值,且營業收入均低於
3000 萬元,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000 萬元;
(二)最近一年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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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
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僅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
項規定中的市值標准進入創新層的掛牌公司,不適用前款
第一項的規定。
第十九條 創新層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
股轉公司即時將其調出創新層:
(一)連續 60 個交易日,符合全國股轉系統創新層投
資者適當性條件的合格投資者人數均少於 50 人;
(二)連續 60 個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
面值;
(三)未按照全國股轉公司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
之日起 4 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或者未在每個會計年
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
(四)掛牌公司進層後,最近 24 個月內因不同事項受
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全國股轉公司公開
譴責的次數累計達到 2 次,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五)因更正年度報告導致進層時不符合所屬市場層
級進入條件,或者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
三項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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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符合所屬市場層級進入條件,但依據虛假材
料進入的;
(七)僅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十四條第一
款第一項規定中的市值標准進入創新層的掛牌公司,連續
60 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於 2 億元的;
(八)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精選層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
股轉公司定期將其調出精選層:
(一)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負值,且營業收入均低於
5000 萬元,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3000 萬元;
(二)最近一年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
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僅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進入精選層
的掛牌公司,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精選層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全國股轉公司即時將其調出精選層:
(一)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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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續 60 個交易日,公眾股東持股比例均低於公
司股本總額的 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 4 億元的,連續 60
個交易日,公眾股東持股比例均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
10%;
(三)連續 60 個交易日,股東人數均少於 200 人;
(四)因更正年度報告導致進層時不符合所屬市場層
級進入條件,或者出現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
三項規定情形;
(五)僅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進入
精選層的掛牌公司,連續 60 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
於 5 億元的;
(六)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掛牌公司出現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股票終
止掛牌情形,全國股轉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其股票掛牌。
第四章 掛牌公司市場層級調整程序
第二十三條 掛牌公司完成公開發行,且符合精選層
進入條件的,全國股轉公司在其完成公開發行後將其調入
精選層。
11
第二十四條 創新層和精選層掛牌公司出現本辦法第
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全國股轉公司自該情形
認定之日起 5 個交易日內啟動層級調整工作。
第二十五條 掛牌公司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
一條規定情形被調出創新層或精選層的,自調出之日起 12
個月內,不得再次進入原市場層級。
掛牌公司因更正年度報告導致其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
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
規定情形被調整至基礎層的,且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
記載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全國股轉公
司公開譴責的,自調整至基礎層之日起 24 個月內,不得再
次進入創新層或精選層。
第二十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於每年 4 月 30 日啟動掛牌
公司所屬市場層級定期調整工作:
(一)精選層掛牌公司出現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
的,將其調出精選層;
(二)創新層掛牌公司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
的,將其調出創新層;
(三)基礎層掛牌公司符合創新層進入條件的,經申
請調入創新層。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
的需要,增加掛牌公司層級調整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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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精選層掛牌公司出現本辦法第二十條或
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全國股轉公司在將其調出精選層
前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風險警示,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加註標
識並公告。
第二十八條 掛牌公司被調出精選層,符合創新層進
入條件的,進入創新層;不符合的,進入基礎層。
掛牌公司被調出創新層,進入基礎層。
第二十九條 全國股轉公司進行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
級的定期調整前,在全國股轉系統官網公示擬進行層級調
整的掛牌公司名單。
掛牌公司在名單公示後的 5 個交易日內,可以層級調整
所依據的事實認定有誤為由申請異議。
全國股轉公司根據異議核實情況對名單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掛牌公司出現股票強制終止掛牌情形的,全
國股轉公司在其股票終止掛牌前,不對其進行層級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凈利潤、營業收入、經營活
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資產等均指經審計的數值。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具體含義或計算方法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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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凈利潤,是指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不包括少數股東損益,並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二)凈資產,是指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資產,
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
(三)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
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
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9 號—凈資產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計算》規定計算。
(四)年均復合增長率:年均復合增長率= √
Rn
Rn_2
-1,
其中 Rn 代表最近一年(第 n 年)的營業收入。
(五)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是指公司現金
流量表列報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公司編制合
並財務報表的,為合並現金流量表列報的經營活動產生的
現金流量凈額。
(六)最近有成交的 60 個做市或者集合競價交易日,
是指以每年的 4 月 30 日為截止日,在最長不超過 120 個做
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競價交易日的期限內,最近有成交的 60
個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競價交易日。
(七)掛牌以來完成過定向發行股票:包括公司掛牌
後進行的定向發行和掛牌同時定向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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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行融資:發行融資的完成時間以全國股轉公
司出具新增股份登記函的時間為准;發行融資的金額不包
括非現金認購部分。
(九)股本總額,是指公司的普通股股本總額;本辦
法第十一條所稱股本總額以每年 4 月 30 日當日數據為准。
(十)合格投資者人數:本辦法第十二條所稱合格投
資者人數以每年 4 月 30 日當日數據為准。
(十一)最近 12 個月:本辦法第十三條所稱最近 12 個
月是以每年 4 月 30 日為截止日,往前計算的 12 個月。
(十二)連續 60 個交易日:不包括掛牌公司股票停牌
日。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少於」、「不低於」、
「以上」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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