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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減持新規大宗交易

發布時間: 2022-05-07 20:11:49

Ⅰ 減持新規有何變化

法律分析:一是完善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監管安排。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都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二是完善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後的減持規范。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適用范圍。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每3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該部分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四是完善減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監高的減持預披露要求,從事前、事中、事後全面細化完善大股東和董監高的披露規則。

五是完善協議轉讓規則。明確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類似協議轉讓的行為應遵守《減持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在一定期限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限制。

六是規定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與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七是明確股東減持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有違反的將依法查處;為維護交易秩序、防範市場風險,證券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可以依法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Ⅱ 減持新規是什麼,出台此規定有什麼影響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對近年來大股東及董監高(以下統稱重要股東)減持數據統計後發現,大宗交易恰是重要股東減持的主要途徑,2015年全年佔比將近50%。如此高比例的減持通道,沒有相應的減持限制,難免令投資者擔心大宗交易成為重要股東減持後門。

減持新規出台上周出台的減持新規對重要股東通過競價交易和協議轉讓方式的減持,都做出相關約束和限制。

1月7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並且,大股東在3個月內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不得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

同時,如果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而失去大股東地位,則需在減持後6個月內,同樣遵守上述要求。

此外,滬深交易所也發布通知為規定打補丁,再度細化關於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的規定,要求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

大宗交易是減持主要方式

從上述新規中可以明顯看出,對於市場擔憂的減持潮問題,證監會將關注點放在集中競價交易和協議轉讓這兩種減持方式上。

不過,對於大宗交易這個重要股東主要減持途徑,減持新規卻一字未提。《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僅以2015年數據來看,通過大宗交易的減持幾乎佔到重要股東減持數量的半壁江山。

根據統計,2015年全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減持股份數共計為390.62億股,而其中有187.88億股正是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如此算來,大宗交易在全部減持數量中佔比達到48%。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6月,滬深兩市重要股東減持股份數共計為368.01億股,佔全年比重高達94.21%,2015年下半年減持數量劇減正是受到2015年7月出台的減持禁令影響,尤其是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數據更是縮減明顯。

具體來看,在重要股東減持股份數最多的5月,大宗交易占減持總數的比例為56.6%,達到57.52億股;大宗交易占減持總數比重最高值出現在2015年2月,當月減持總數和大宗交易減持數分別為28.09億股和20.97億股。

如果將時間軸拉長,恐怕大宗交易在減持中的比重更大。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1月5日曾披露,從近年來實際情況看,大股東減持60%是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進行的,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金額占總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市場擔心過橋減持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也曾表示,引導其(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途徑減持。令人疑惑的是,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是否一樣呢?多位投行人士和律師向記者表示,協議轉讓和大宗交易並不是一回事。一般來說,大宗交易的交易金額要小於協議轉讓,而在轉讓金額的確定方面,協議轉讓是由交易協議的各方商議確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減持新規公布後,已有大股東選擇通過大宗交易來轉讓股份。1月10日晚間,安妮股份(002235)披露,公司大股東張傑擬向方略資本、千合資本600萬股安妮股份股票,比例為3.08%,而其選擇的方式正是大宗交易。

對於減持新規,有不少市場人士擔心是否會有股東通過大宗交易過橋減持情況發生。在這樣的情況下,相對自由的大宗交易極有可能成為股東減持的重要途徑。

在減持新規出台前,就有大宗交易資深人士向記者表達擔憂,與當前股價相比,重要股東在大宗交易上與接盤機構的交易價格通常都是有折價的。而接盤機構在大宗交易低價獲得股票後,完全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出貨。

興業證券(601377)也在研報中提到,根據機構投資者的反饋,他們擔心減持新規關了大門,而減持則從側門溜走,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轉讓之後,大宗交易接盤者直接在二級市場賣出,或者多次轉手化整為零,最後仍反映為二級市場的拋壓。

雖然證監會的減持新規也有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不過,從目前來看,大宗交易也可能存在類似的化整為零、曲線減持情況,有分析人士認為,這也需要相應的監管完善到位。

Ⅲ 2021大宗交易鎖倉新規

大宗交易鎖倉新規:對於上市公司持有股份5%及以上的股東有6個月的鎖定期,6個月內是不可以交易的。宗交易鎖定期,就是指對於上市公司持有股份5%及以上的股東有6個月的鎖定期,6個月內是不可以交易的。目前股票大宗交易的起點基本上是30萬股和200萬市值,現在大小非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大宗交易出現新規以後,股東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來減持或者兌現盈利,通常會有6個月的鎖定期,在6個月內,是不是可以發生任何交易,如果是散戶投資者覺得市場不好,或者股票在下行通道中,害怕股票出現大跌的情況下,可以採取T+1的方式進行操作。大宗交易也只是對大股東有限制,對非股東是沒有限制的,按照市場的交易原則執行就可以了。如果是美股,那麼鎖定期為一年,而且目前只對大股東進行限制,如果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想要進行大宗交易,那麼大宗交易將會根據相關法律執行六個月的鎖定期,在鎖定期不可以交易。
【拓展資料】
大宗交易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也就是說交易的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交易規模遠遠超過市場的平均水平。大宗交易一般是發生在大股東減持和員工持股計劃到期發生,由於在市場上大宗交易屬於利空,協會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在大宗交易的時候,需要上市公司提前發布公告和鎖定期,就是為了防止股票出現大漲大跌,影響了股價的運行趨勢和市場的經濟效益。
散戶投資者不需要擔心,如果是市場不好,遇到大宗交易發生,投資者可以先減倉或者出局的方式來規避風險;如果是市場好,遇到大宗交易發生,投資者可以看市場的情況在操作,在下跌幅度有限和沒恐慌的情況下,對股價的影響也是有限的。

Ⅳ 大宗交易是什麼意思,股票出現大宗交易意味著什麼呢

你好,大宗交易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一、買進信號
當股價很低時,公司會在某個價位間買進本公司的股票,莊家在吸夠足夠的籌碼時,為了吸引散戶的目光也會這么做,這時,是買進的信號,當然,如果莊家進行洗盤結果後,在大幅拉升時,也會採用這種方式。
二、賣出信號
當股價已經漲了很多,而且已經接近或者高於歷史最高價時,這時的大筆買進往往是一個陷阱,如果以前已經有了二到三次洗盤時,這種可能性就更大了,這時最好能及時出局。
三、收購信號
當一個機構或者集團要收購一家上市公司時,有時一般會採用這種方式。
以上就是關於股票大宗交易的全部介紹,看完之後希望大家對它有深刻的了解,無論以後是在炒股還是相關投資問題上有個很好的把控,能夠為自己的收益盈虧帶來最大化。小編在此提醒大家股市有風險,慎重投資,避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Ⅳ 大股東解禁後可以全部走大宗交易嗎

不可以。
減持新規,1.大股東解禁後,12個月內減持不能超過持股量的50%。2.解禁後3個月內,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不能超過公司總額的1%。3.解禁後3個月內,大宗交易減持不能超過公司總額的2%。4.未來6個月內,需要減持的,需要提前15個交易日公告通知。
拓展:
股東,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人,股東作為出資者按_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東中的東,原意指「主人」(東家),股東,即持股的主人,簡單理解就是「老闆」。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Ⅵ 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法律分析: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Ⅶ 股票大宗交易規則是怎麼樣的呢

你好,大宗交易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

【法規】對於大宗交易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時對大宗交易規則進行了重新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
【規則】

上交所規則
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 上海)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萬美元(含)以上;
2、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2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4、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企業債、公司債的現券和回購大宗交易單筆最低限額在原來基礎上降低至:交易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5、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深交所規則

1、A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 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 萬元人民幣;
2、B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3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 萬元港幣;
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200 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 200 萬元人民幣;
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5 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 萬元人民幣;

Ⅷ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規則

規則:1、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2、大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大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4、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24個月後解禁,也就是24個月才能進行減持,持有5%以下的非流通股,12個月後解禁,也就是12個月才能進行減持。
三、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新規2021: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這個1%的規定沒確定沒有變,但是從大股東,變成了特定股東:可以理解為除散戶外的所有股東,包括IPO前的股東及定增入股的股東!2.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 之前大宗交易就是個大漏洞,所有的清倉式減持,都是通過大宗交易出掉的!現在最多隻能減持2%,且接盤方必須鎖倉6個月,這風險太大了,估計沒多少機構還願意接這個盤的! 也就是說,3個月之內,大股東最多隻能減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盤方要鎖倉半年,所以市場承受的拋壓也就是1%! 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這個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過野路子玩清倉式減持的! 比如董監高,以前辭職半年之後就可以清倉了,現在每年最多減持持股的25%!

Ⅸ 深交所減持新規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 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未超過 30% 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 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 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 當在前述 30 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 30% 或者 30% 以 下,並自減持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 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免於發出要約的,應當按 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Ⅹ 證監會大股東減持規定

一、關於大股東減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關於大股東減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3、《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