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聯交所和滬港通是什麼關系
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合公告》,決定原則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滬港通)。
滬港通,即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兩地投資者委託上交所會員或者聯交所參與者,通過上交所或者聯交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聯交所參與者,通過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上交所會員,通過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股票。
中國結算、香港結算相互成為對方的結算參與人,為滬港通提供相應的結算服務。
『貳』 滬港通試點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滬港通試點相關活動,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者、本所會員、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本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市場主體參與滬港通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滬股通交易事項(投資者證券買賣委託事項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託、本所會員客戶管理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
第三條 本所對滬港通交易及相關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滬股通交易
第一節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
第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應當申請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並取得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遵守本所對交易參與人的相關規定。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是本所會員,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的本所會員權利。
第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申請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承諾書;
(二)中國證監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相關批准文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公司章程;
(五)滬股通業務管理制度、技術安排,以及委託聯交所承擔滬股通業務相關職責的安排;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料;
(七)聯交所參與者參與滬股通業務的承諾書文本、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
(八)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的滬股通結算協議;
(九)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名單,以及上述聯交所參與者符合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的情況說明;
(十)與滬股通有關的費用收取方式和標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聯交所參與者根據投資者委託進行滬股通交易的訂單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責任。
滬股通交易申報在本所達成交易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承認交易結果,接受成交回報並發送給相關聯交所參與者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對聯交所參與者的滬股通交易行為進行管理,並根據本所要求對滬股通違規交易行為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委託聯交所代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職責,但仍應承擔相關職責未充分、適當履行的責任。
第八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建立滬股通業務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業務風險。
第九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聯交所參與者參與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並對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第十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符合條件的聯交所參與者簽署滬股通業務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遵守內地和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認可並執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基於前述規定和雙方約定對其提出的相關要求,以及通過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戶認可並執行相關要求;認可並通過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戶認可本辦法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本所責任豁免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為滬股通投資者、聯交所參與者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業務流程、費用收取方式及標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督促聯交所參與者並要求聯交所參與者督促其客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並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向客戶充分揭示滬股通交易風險以及因違反前述規定承擔違法或違規責任的風險。
第十三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後3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滬股通業務運行相關情況的報告。
第十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其業務運行的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應對措施。
第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並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妥善保存滬股通客戶資料及其委託和申報記錄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二節滬股通股票
第十六條 滬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
(二)上證380指數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幣報價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滬股通股票。
經監管機構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滬股通股票的范圍。
第十七條 滬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且不屬於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入滬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滿10個交易日且相應H股價格穩定期結束後調入滬股通股票。
第十八條 滬股通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范圍或者屬於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出滬股通股票。
第十九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其指定網站公布滬股通股票名單,相關股票調入或者調出滬股通股票的生效時間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布的時間為准。
第三節交易特別事項
第二十條 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報價和交易。
第二十一條 滬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滬股通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滬股通交易申報採用限價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滬股通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經紀商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本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其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信息。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被調出滬股通股票且仍屬於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過滬股通買入,但可以賣出。
第二十五條 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和擔保賣空的標的股票,應當屬於本所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六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對屬於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的交易申報予以特別標識。
擔保賣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股票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在未歸還為擔保賣空而借入的股票前賣出相同股票的委託價格應當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歸還股票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條 單個滬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不得超過1%;連續10個滬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累計不得超過5%。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前述比例要求進行前端控制。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於每一滬股通交易日日終,通過其指定網站披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擔保賣空比例限制,或者暫停接受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申報。
第二十八條 屬於滬股通股票的單只股票,在本所市場進行融資交易的融資監控指標達到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暫停融資買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提交該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申報。該股票的融資監控指標降低至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復融資買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提交該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申報。
屬於滬股通股票的單只股票,在本所市場的融券餘量達到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暫停融券賣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提交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交易申報。該股票的融券餘量降低至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復融券賣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提交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交易申報。
第二十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進行滬股通股票非交易過戶:
(一)為擔保賣空而進行的期限不超過一個月的滬股通股票借貸;
(二)在自身持券范圍內為滿足持券檢查要求而進行的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滬股通股票借貸;
(三)為處理錯誤交易而在聯交所參與者與其交易客戶之間進行的滬股通股票過戶;
(四)基金管理人通過統一賬戶買入滬股通股票後,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賬戶;
(五)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接受客戶滬股通賣出委託時須確保客戶賬戶內有足額的證券,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證券而直接在市場上賣出證券的委託。
第三十一條 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賣出。
第三十二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聯交所參與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滬股通股票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通過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進行的滬股通交易,證券交易公開信息中公布的名稱為「滬股通專用」。
第三十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許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給聯交所參與者及其交易客戶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者予以傳播,也不得用於開發指數或者其他產品。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並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遵守前款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本所市場收費標准交納滬股通交易經手費等相關費用。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與香港結算簽訂協議,委託香港結算就港股通交易進行清算交收、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因滬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滬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證券,可以通過滬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滬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證券,不得通過滬股通買入或者賣出。
第三十七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滬股通的交易方式、訂單類型、申報內容及方式、業務范圍、交易限制等規定。
第四節 額度控制
第三十八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滬股通交易每日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在滬股通交易日日終對滬股通交易總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於每日交易結束後在其指定網站公布額度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 滬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本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
第四十條 當日額度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接受該時段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此後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開始前,因買入申報被撤銷、被本所拒絕接受或者賣出申報成交等情形,導致當日額度余額大於零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接受後續的買入申報。
當日額度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在上述時段停止接受買入申報的,當日不再恢復,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滬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其中,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是指對賣出成交的股票按其買入的平均價格計算的總金額。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前款規定的計算方式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總額度余額少於一個每日額度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滬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滬股通交易日起恢復接受買入申報。
第四十三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並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在參與滬股通交易時,不得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申報等方式惡意佔用額度,影響額度控制。
第五節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參與滬股通交易,應當遵守《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在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違反有關持股比例限制時拒絕接受其交易委託、實施平倉或者採取其他制止和糾正措施。
第四十六條 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其通過滬股通交易與通過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外上市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四十七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 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並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應當在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對超出部分予以平倉,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八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所有境外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並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向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資者發出平倉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及時通知聯交所參與者,並要求其通知投資者。投資者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對超出部分予以平倉。
其他境外投資者在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主動或者根據被通知減持的滬股通投資者通過聯交所參與者向其提出的請求,向本所申請由原持有人繼續持有原股份。
第四十九條 滬股通投資者未按規定對超過限定比例的股份進行處理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相關聯交所參與者實施平倉。
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
第一節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
第五十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符合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規定的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簽訂港股通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適用本所有關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資風險,督促客戶遵守內地和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第五十四條 本所會員可以按照約定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終止港股通服務合同,但應當對其客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五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與本所會員約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有權暫停提供港股通服務或者終止港股通服務合同:
(一)會員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
(二)會員不配合本所對港股通交易行為的調查、取證和其他監管行為;
(三)會員相關業務、技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無法為客戶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務;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委託本所代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職責,但仍應承擔相關職責未充分、適當履行的責任。
第二節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七條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二)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本所上市A股為風險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應H股、同時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股票、在聯交所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
經監管機構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圍。
第五十八條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屬於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且不屬於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價格穩定期結束且相應A股上市滿10個交易日後調入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九條 港股通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不再屬於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或者屬於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出港股通股票。
第六十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其指定網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單,相關股票調入或者調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時間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布的時間為准。
第三節交易特別事項
第六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滬市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二條 港股通交易以港幣報價,投資者以人民幣交收。
第六十三條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每個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包括開市前時段和持續交易時段,具體按聯交所的規定執行。
發生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特殊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港股通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調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時間並向市場公布。
第六十四條 港股通交易通過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進行,但投資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過聯交所半自動對盤碎股交易系統賣出。
投資者參與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交易,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應當採用競價限價盤委託,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應當採用增強限價盤委託。
第六十五條 港股通交易申報數量應當為該只證券的一個買賣單位或其整數倍,但賣出碎股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根據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被調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屬於聯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但可以賣出。
第六十七條 投資者當日買入的港股通股票,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即可賣出。
第六十八條 港股通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適用本所關於指定交易的相關規定。
投資者新辦理或者變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九條 港股通實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參照A股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會員接受客戶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保客戶有足額可用的人民幣資金或者證券。會員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可用的資金、證券而直接在市場上買入、賣出證券的委託。
第七十一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本所會員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聯交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港股通訂單已經申報的,不得更改申報價格或者申報數量,但在聯交所允許撤銷申報的時段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第七十三條 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通過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提交申報指令。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接收聯交所發送的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後發送給會員,並由會員發送給其客戶。
第七十四條 港股通業務中股票的即時行情等信息,由聯交所發布。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未經聯交所同意,不得將聯交所許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給其客戶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者予以傳播,也不得用於開發指數或者其他產品。
第七十五條 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委託和申報記錄等資料。
第七十六條 投資者進行港股通交易,應當按規定向其委託的會員交納傭金,並按照聯交所市場收費標准交納交易費、交易系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第七十七條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發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所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憑證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其行權等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處理。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者賣出。
第七十八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訂單類型、業務范圍、交易限制等規定。
第四節額度控制
第七十九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終對港股通交易總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於每日交易結束後在其指定網站公布額度使用情況。
第八十條 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聯交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
前款規定的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聯交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按照中國結算每日交易開始前提供的當日交易參考匯率,由港幣轉換為人民幣計算。
第八十一條 當日額度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使用完畢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接受該時段後續的買入申報,且在該時段結束前不再恢復,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當日額度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使用完畢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在上述時段停止接受買入申報的,當日不再恢復,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港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
前款規定的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按照中國結算每日交易結束後提供的當日交易結算匯率,由港幣轉換為人民幣計算。其中,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是指對賣出成交的股票按其買入的平均價格計算的總金額。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前兩款規定的計算方式進行調整。
第八十三條 總額度余額少於一個每日額度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恢復接受買入申報。
第八十四條 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不得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申報等方式惡意佔用額度,影響額度控制。
第五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八十五條 機構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至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資產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八十七條 投資者進行港股通交易,應當熟悉香港證券市場相關規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第八十八條 本所會員應當制定港股通業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標准、程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會員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准應當包括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香港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市場特點和港股通業務規則、流程。
第九十條 本所會員應當與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客戶簽訂委託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與客戶簽訂委託協議前,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
『叄』 滬港通步步逼近 對於小股民 意味著什麼
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與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交所及香港結算,就建立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訂立協議(「四方協議」)。
上交所及中國結算與港交所及香港結算簽訂四方協議
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與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交所及香港結算,就建立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訂立協議(「四方協議」)。這標志著具體承擔滬港通市場組織業務的兩所兩司已經就各方面的機制安排達成完全一致,滬港通項目全面駛入快車道。
市場人士則認為,自4月刊發聯合公告至今,滬港通進展順利,預計能如期於10月份正式上線。
四方協議由上交所總經理黃紅元、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及中國結算總經理戴文華共同簽訂。上交所理事長桂敏傑、港交所主席周松崗及中國結算董事長周明出席並見證了簽約儀式。
根據四方協議,聯交所與上交所同意將為各自市場的投資者提供訂單路由安排及相關技術基礎設施,讓雙方買賣在對方市場上市的股票;香港結算與中國結算同意將為中國內地及香港的投資者提供交易清算及交收安排,以及存管、名義持有人和其他相關服務;上交所和聯交所同意將根據公平對等的原則平均分享因滬港交易通以交易費用方式產生的收入;以及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同意將根據相同原則平均分享因滬港結算通以結算費用方式產生的收入。
桂敏傑在簽約儀式上表示,各方經過了長期研究和反復磋商,終於落筆簽署四方協議,為滬港通業務合作構建了完整的協議框架,明確了四方就滬港通股票交易、結算、存管、市場監察的各項權利及義務,標志著具體承擔滬港通市場組織業務的兩所兩司已經就各方面的機制安排達成完全一致。下一步,將加快業務技術准備,盡快公布各類業務規則,深入開展技術系統測試,為滬港通正式推出創造更好條件。
「今天簽訂的協議是建立滬港通的又一重要里程。自4月刊發聯合公告至今,進展可喜,我們有堅定信心能如期達到目標。」周松崗表示。
周明表示,協議的簽署,表明滬港通項目已全面駛入快車道,為項目最後順利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時,滬港通也是中國結算在國際化發展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結算已啟動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的籌備工作,該子公司將主要服務滬港通業務,確保滬港通業務安全高效運轉。
李小加則指出,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4月初發布聯合公告後,滬港通推出前必須完成三大重要步驟:簽訂交易和結算四方對滬港通業務的框架協議,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及獲監管機構批准。簽訂了四方協議,可以說已愈來愈接近落實目標。四方協議是四方合作的基礎文件,按照兩地監管機構在聯合公告中訂下的原則,清晰訂明四方的責任和義務,內容涵蓋滬港通所有基本要素,可謂落實滬港通業務的總指南,也是交易結算相關規則的基礎。
針對規則制定,李小加稱,香港交易所上月已向市場刊發了規則修訂草擬本,爭取近期內通過監管機構的批准。
港交所表示,四方協議中所涉及各項安排,包括實現交易通和結算通的詳細條文,都須經監管機構的批准。計劃在滿足所有相關條件後,包括滬港通的交易及結算規則獲批准、市場參與方完成系統開發及調整、投資者教育工作充分開展等,正式推出滬港通。
機制安排達成完全一致
細節進一步明確
昨日,港交所旗下聯交所及香港結算與上交所及中國結算就建立滬港通正式訂立協議(下稱《四方協議》),明確了四方就滬港通股票交易、結算、存管、市場監察的各項權利及義務,市場分析人士認為,具體承擔滬港通市場組織業務的四方已經達成完全一致,表明各項准備工作進展順利,滬港通下月正式上線可期。
滬港通股票池及額度可修改
經各方協議的滬港通主要特點與此前公布的細節大致相同。根據《四方協議》,估計共有568隻滬股成為滬股通的首批投資標的,這些滬股的市值於2014年8月31日佔上交所股票市場總市值的90%;與此同時,估計共有263隻港股成為港股通首批投資標的,這些港股的市值於2014年8月31日佔聯交所股票市場總市值的81%。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和聯交所協定,雙方商議並經雙方同意及獲得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後,可以修改通過滬港通買賣的股票范圍。
《四方協議》延續了聯合公告中對於滬港通將會設立額度控制的描述,即在滬港通操作初期,港股通的每日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05億元,總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500億元;而滬股通的每日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30億元,總額度不超過人民幣3000億元。雙方可根據機制試點情況調整額度。
市場人士指出,《四方協議》在買賣的股票范圍、投資額度上均留有空間,未來滬港通的投資限制放寬的可能性較大。其中匯豐證券就預期,滬港通在36個月內在投資額度方面將全面放寬,不再設限。
投資者無需自行換匯
《四方協定》進一步確認,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僅限以人民幣交易和交收;而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僅限以港幣報價,並以人民幣與中國結算或其結算參與人進行交收。
除上交所與聯交所事先協議外,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的股票不得獲接納為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幣以外貨幣交易的股票不得獲接納為滬股通股票。
分析人士指出,這就意味著內地投資者買賣港股通標的股票,中間換匯環節將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代替執行,投資者無需自行換匯,這樣最大限度地尊重了投資者的交易習慣,讓其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願,不受過多限制,以最低的交易成本以自己最方便的交易習慣去投資對方市場。
但是,內地投資者參與滬港通仍是有門檻的,只有機構投資者以及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才被接納為港股通投資者。
衍生產品開發留有空間
香港市場非常關心的衍生產品開發問題也在《四方協議》中得到明確。上交所及聯交所各自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對方市場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自行開發期權、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
但是,倘有發行商擬以上交所或聯交所中一方市場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發行權證及其他衍生產品(包括牛熊證)在另一方的市場上市,有關安排由上交所與聯交所另行商定。除若干例外情況外,若就前述產品取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或與另一方另行達成協議,上交所或聯交所(視情況而定)從有關產品獲得的收益將由雙方平均分享。
香港金融衍生產品非常發達,滬港通項目啟動籌備以來,香港的衍生產品發行商在港發行了眾多與滬港通相關的衍生產品,受到市場熱捧。據了解,由於預期滬港通正式上線後,海外對於對沖A股風險的工具需求強烈,香港的發行商近期已多次跟港交所進行了溝通,希望能夠開發掛鉤滬股相關指數及股票的衍生產品。「《四方協議》為衍生產品開發保留了空間,滬港通上線後,不久或可在香港市場上買到與A股掛鉤的窩輪或牛熊證。」有市場人士指出。
滬港交易通主要約定
1。建立訂單路由安排
(1)在遵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上交所及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上交所子公司」)和聯交所及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子公司」)將建立:
(i)一項訂單路由安排,使接受滬股通投資者委託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聯交所參與者可以通過聯交所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買賣訂單;
(ii)一項訂單路由安排,使接受港股通投資者委託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上交所會員可以通過上交所子公司向聯交所提交買賣訂單。
(2)上交所通過在香港設立的上交所子公司接收來自上交所會員的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並將該等訂單傳遞到聯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聯交所執行,以便促進和實現港股交易通。上交所應促使上交所子公司就在香港從事其活動,申請獲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認可,及獲得承認為聯交所的特殊交易所參與者。上交所應盡其一切合理努力獲得所有其他的必要批准,使上交所子公司按本協議所擬議的內容在香港和內地運營。此外,上交所應按香港證監會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擬從事的與滬股交易通有關的活動申請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認可。
(3)聯交所應盡快在上海注冊成立一家獨資公司接收來自聯交所參與者的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並將該等訂單傳遞到上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上交所執行,以便促進和實現滬股交易通。聯交所應促使聯交所子公司就在內地從事其活動,申請獲得內地適用法律項下的經營許可並獲得承認為上交所的特殊的交易參與人,及就在香港從事其活動,申請獲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認可。聯交所應盡其一切合理努力獲得所有其他必要的批准,使聯交所子公司得以成立並按本協議所擬議的內容在內地和香港運營。此外,聯交所應按中國證監會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擬從事的與港股交易通有關的活動申請任何的批准。
2。可通過滬港交易通進行交易的證券范圍
(1)上交所將接納上證180指數的成份股、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為滬股通股票以供滬股通投資者進行交易。但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暫不納入,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也暫不納入。
(2)聯交所將接納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資者進行交易。
但所有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港股暫不納入,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暫不納入,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被實施風險警示的,無論其H股是否屬於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或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該H股暫不納入。
(3)對於曾被納入滬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後不再符合前述條件的股票,投資者不可再買入但仍可賣出。
(4)上交所和聯交所可商議並經雙方同意及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後修改滬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圍。
3。交易貨幣
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僅限以人民幣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僅限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與中國結算或其結算參與人進行交收。
4。禁止暗盤交易
上交所應在其規則中明確規定上交所子公司、上交所會員不得在聯交所以外的場所就港股結算通下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或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聯交所應在其規則中明確規定聯交所子公司、聯交所參與者不得在上交所以外的場所就滬股結算通下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或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衍生產品開發與上市
上交所、聯交所中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自行開發期權、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發行商擬以上交所、聯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發行權證及其他衍生產品(含牛熊證)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交所與聯交所另行商定。在商定前上交所與聯交所任何一方不安排上述產品上市,但雙方已上市的上述產品不受此限。
若一方經對方書面同意後自行開發並上市前述衍生產品或者安排發行商開發的前述衍生產品上市的,在沒有其他利潤分成約定的前提下,將由雙方平均分享各自從該衍生產品獲得的收益。
6。法律及規則適用
通過滬股交易通向上交所提交的或在上交所執行的所有訂單應遵守上交所的業務規則和程序以及內地適用法律的規定;通過港股交易通向聯交所提交的或在聯交所執行的所有訂單應遵守聯交所的規則和程序以及香港適用法律的規定。上交所、聯交所將分別督促上交所子公司、聯交所子公司遵守適用法律、本協議和運營文件。
7。為滬港通修訂規則和程序
上交所和聯交所為實行滬港交易通所作出的安排,需要對其各自的規則和程序作出調整。上交所和聯交所將各自就該等調整互相協商,並在遵守適用法律和獲得必要批準的前提下,各自在其規則和程序中修訂及新增所有必要的條款,以便落實、促使和支持滬港交易通的成立、實施和順利有序地運作。
8。將簽訂滬港交易通、滬港結算通協議
上交所、聯交所、上交所子公司和聯交所子公司將進一步商定並簽署滬港交易通協議,其中包括滬港交易通各項具體事宜的運行安排。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將進一步商定並簽署滬港結算通協議,其中包括滬港結算通清算交收、登記存管等服務安排。
9。收入分享
上交所和聯交所將根據公平對等的原則平均分享因滬港交易通以交易費用方式產生的收入。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將根據公平對等的原則平均分享因滬港結算通以結算費用方式產生的收入。
10。實施條件
《四方協議》的實施以下列各項為條件:
(1)已經獲得所有必要的批准;
(2)實施本協議所述或擬議的各項安排所必需的所有適用法律已經制訂或修訂並已生效;
(3)運營文件已被簽署並已生效。
滬港交易通的實施與滬港結算通的實施互為條件。
『肆』 滬港通是什麼
滬港通
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允許兩地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時間
在試點項目准備期間,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會聯絡各類市場參與者,確保市場參與者在滬港通正式實行前了解他們參與項目所需符合的所有有關規則、系統和技術要求。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將就試點項目進展情況(包括預期時間安排)發出進一步公告。從本聯合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滬港通正式啟動,需要6個月准備時間。[1]
2標的
試點初期,滬股通的股票范圍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圍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和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雙方可根據試點情況對投資標的范圍進行調整。
3門檻
試點初期,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及證券帳戶及資金帳戶余額合計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2]
4監管
證監會及港交所聯合公告指出,將積極增強兩地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兩地證券監管機構將各自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確保雙方為保障投資者利益之目的,在滬港通下建立有效機制,及時應對各自或雙方市場出現的違法行為。兩地監管機構將改進目前的雙邊監管合作安排,加強以下方面之執法合作:
完善違法違規線索發現的通報共享機制;
有效調查合作以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跨境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執法交流與培訓;
提高跨境執法合作水平。[3]
5影響
滬港通是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加強兩地資本市場聯系,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具有以下三方面積極意義:
(一)有利於通過一項全新的合作機制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綜合實力。滬港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擴大兩地投資者的投資渠道,提升市場競爭力。
(二)有利於鞏固上海和香港兩個金融中心的地位。滬港通有助於提高上海及香港兩地市場對國際投資者的吸引力,有利於改善上海市場的投資者結構,進一步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同時有利於香港發展成為內地投資者重要的境外投資市場,鞏固和提升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三)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滬港通既可方便內地投資者直接使用人民幣投資香港市場,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幣資金的投資渠道,便利人民幣在兩地的有序流動。
『伍』 滬港通簡介
為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2014年4月10日發布聯合公告,決定原則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聯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簡稱滬港通)。
滬港通是上交所和聯交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試點初期,滬股通股票范圍包括上證180指數及上證380指數成份股以及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但是,被上交所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不納入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股票(即B股)也不納入滬股通股票。截至2014年4月10日,滬股通股票共568隻。
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的股票。
在試點初期,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資產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港股通的股票范圍是聯交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和同時在聯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但是,同時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和聯交所上市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范圍;在聯交所以人民幣報價交易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范圍;A+H股上市公司若其A股被上交所實施風險警示,則其相應的H股也不納入港股通股票。目前,港股通股票共264隻,約占聯交所上市股票市值和交易量的80%。
『陸』 深股通是什麼意思
深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與之對應的是深港通,它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簡稱,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拓展資料:
1、深港通跟深股通的區別主要是品種、運行機制和路徑的不同。品種不同,深港通投資標的品種更豐富,相比滬港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新增了市值在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恆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分股。據業內估算,大約拓展了100多隻港股進入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標的,相關基金的投資選擇增加嘍。運行機制不同,深港通和滬港通採用「雙通道」獨立運行機制。投資者通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賬戶買入港股通標的股票,無法通過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賬戶賣出,只能通過原買入賬戶賣出。路徑不同深股通是資金北上(相對香港而言);深港通是資金南下(相對內地而言)。
2、中國證監會30日發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並於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互聯互通規定沿用了2014年6月發布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的法律法規適用原則、各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等大部分內容。相比較而言,變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將適用范圍由滬港通擴展至滬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確了滬港通和深港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例如,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買賣深股通股票,需遵守香港而不是內地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三是為未來貨幣兌換機制的完善預留了制度空間。
『柒』 國務院什麼時候批准《滬港通實施方案》
中國證監會主席劉士余與香港證監會主席唐家成16日在京簽署聯合公告,原則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這標志著深港通實施准備工作正式啟動。
根據雙方簽署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深港通開通後,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將包括滬股通、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四個部分。
深股通的股票范圍是市值6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深股通開通初期,通過深股通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香港相關規則所界定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待解決相關監管事項後,其他投資者可以通過深股通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圍是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市值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恆生綜合小型股指數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根據公告,深港通不再設總額度限制,滬港通總額度即日起取消。深港通每日額度與滬港通現行標准一致,即深股通每日額度130億元人民幣,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額度105億元人民幣。雙方可根據運營情況對投資額度進行調整。
『捌』 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你好,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時間應遵守聯交所規定,即交易日的9:00至9:30為開市前時段(集合競價),其中9:00至9:15接受競價限價盤申報;9:30至12:00及13:00至16:00為持續交易時段(連續競價),接受增強限價盤申報,16:00-16:10為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於16:08-16:10之間隨機收市),16:01開始接受競價限價盤申報。
『玖』 什麼叫滬港通
證監會近日發布公告,為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決定原則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滬港通)。
滬港通是什麼?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將允許兩地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的標的股票有哪些?
試點初期,滬股通的股票范圍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圍是香港 聯合交易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和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雙方可根據試點情況對投資標 的范圍進行調整。
滬港通的投資額度有多少?
試點初期,對人民幣跨境投資額度實行總量管理,並設置每日額度,實行實時監控。其中,滬股通總額度為3000億元人民幣,每日額度為130億元人民幣;港股通總額度為2500億元人民幣,每日額度為105億元人民幣。雙方可根據試點情況對投資額度進行調整。
哪些投資者可以參與滬港通?
試點初期,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滬港通要多久才能啟動?
在試點項目准備期間,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會聯絡各類市場參與者,確保市場參與者在滬港通正式實行前了解他們參與項目所需符合的所有有關規則、系統和技術要求。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將就試點項目進展情況(包括預期時間安排)發出進一步公告。從聯合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滬港通正式啟動,需要6個月准備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