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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交易實行

發布時間: 2022-05-18 20:37:48

⑴ 滬深證劵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有哪些

集中競價交易規則
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按照多數國家法律的規定,證券交易如同票據交易一樣,並不適用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一般規則,而應當適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與安全要求的無因性原則與抽象性原則。下面僅依交易程序,對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規則做一簡單介紹。

開設交易帳戶
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慾從事證券交易,須首先向證券登記公司申請開設證券帳戶,憑該證券帳戶可以從事二級市場證券交易,也可以從事一級市場網上認購;其次須向具體的證券公司(交易所會員)申請開設資金帳戶,存入交易資金,其限額由證券公司自行規定。依據上述開戶合同,證券登記公司將為每一投資人提供證券託管、登記和交割服務;而證券公司將為投資人提供代理買賣、代理清算和資金出納服務。立法對於投資人的開戶設有身份確認程序規則。

委託買賣
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買賣證券均須委託具有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即投資人(委託人)的交易指令先報送於證券公司(或交易系統);證券公司通過其場內交易員或交易系統將委託人的交易指令輸入計算機終端;各證券公司計算機終端發出的交易指令將統一輸入證交所的計算機主機,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後由各證券公司代理委託人辦理清算、交割、過戶手續。
每一交易指令或報單均應包含以下內容:⑴股東帳戶及密碼;⑵委託序號和時間(指委託合同號,以明確委託時間);⑶買賣區分(0為買,1為賣); ⑷證券代碼(通常為4位數);⑸委託數量(手數); ⑹委託價格(市價或限價);⑺委託有效期(推定當日有效);⑻其他內容,如委託人資金帳號、身份證號碼等。此過程中極易造成糾紛,而交易所和交易會員對於委託指令的內容推定也處於不統一和不公開狀態。

場內競價
委託人的交易指令通過證券商的代理按時間序號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主機後,將通過場內競價撮合成交。交易所場內競價的方式分為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
集合競價主要適用於證券上市開盤價和每日開盤價。依此競價方式,證交所在每一營業日正式開市前的規定時間內(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也是按集合競價決定的,其收盤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4:57-15:00)。計算機主機撮合系統將只存貯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開市時,主機撮合系統將對所有輸入的買賣盤價格和數量進行處理,以產生開盤價格。其撮合成交原則為:⑴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2)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請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請全部成交的價格;⑶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離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集合競價結束後,交易所將開始當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統將進入連續競價,直至當日收市。連續競價是買賣雙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競價原則連續報買報賣的過程。依此原則,每一時點的報買價如高於或等於報賣價時,即按價格順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價格點上,如買賣報單有時間差異的,即按時間順序使先報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將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將使剩餘部分等待成交。

清算與過戶
證券交易清算是指證券買賣雙方通過證券經紀商在證交所進行的證券買賣成交後,通過交易清算系統進行交易資金支付與收訖的過程。根據中國實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證券商在代理投資人進行了證券交易的當日,應於收市後首先與交易所辦理清算業務,依差額交收規則由各證券商對買賣證券的金額差價予以清償;然後每個證券商對其代理的每一投資人買賣證券的價款金額進行清抵。但是由於當日信用結算慣例的存在,每一投資人在其買賣證券得到成交回報的當時,其帳戶內的資金則已即時結算;其中,賣出證券者已得到資金,並可用該資金另報買其他證券,而買入證券者則已減去其帳戶內資金,不得再透支購買證券。這一規則實際上形成了資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證券交易過戶是指證券買賣雙方通過證券經紀商在證交所進行的證券買賣成交後,再通過證券登記機構進行證券權利的移轉與過戶登記的過程。根據中國實行的登記過戶制度,投資人在所買賣證券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證券登記公司方為其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並應提供交割單,如該日逢法定假日,則過戶日應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這就是證券過戶上的T+1規則。依此規則, 在某一營業日買入的證券只能在下一營業日賣出。
根據現行法規,我國對B 股交易採取不完全等同於A股的清算過戶規則。其中,B股買賣的資金清算採取T+1規則;B 股交易的證券過戶採取T+3規則。

大宗交易制度
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實際上,大陸法各國關於證券交易各類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規則的約束,這就是在法定條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從世界各國的證券交易制度來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實施的交易制度有這樣三種:一是直接競價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協議轉讓制度;這三種制度分別適用於不同的證券交易者,它們共同起到為不同類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數國家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大宗交易通常採取證券商報價制度;依照這一制度,凡交易量達到一定數額的證券交易者(我國滬深兩地的證券交易所規定為50萬股或以上),可以通過其證券經紀商的場內報單人在大宗交易市場報價買賣,而不須進入直接競價交易市場,其交易量應當統計在交易所當日的總成交量中。有的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實際上還允許各證券經紀商自行儲存和買賣其客戶所報買或報賣的證券,故也有學者將這一制度徑稱為「做市商」制度。其實,證券商報價制度是由美國NASTAQ市場率先採用的大手數證券交易制度,後為紐約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採用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應當說,大宗交易制度對於區分不同類型的交易者和交易類型顯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僅區分了散戶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不同類型的交易(零售與批發),使得各交易規則更趨向於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機構投資人在直接競價交易市場中大買大賣,引起市場不必要的波動和對散戶不必要的誤導。
我國滬深兩地的證券交易所均規定有大宗交易制度,並且兩地的證券交易所均設有大宗交易櫃台。根據我國的證券交易規則,凡交易量達到或超過50萬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櫃台申請進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櫃台在接到申請後將貯存其交易報單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當日直接競價交易結束時,再根據當日該股交易的平均交易價統一撮合成交;這就是說,我國對於大宗交易實際採取的是集合競價制度。我們認為,我國對大宗交易採取的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這一交易制度所採取的集中存貯大宗交易報單的做法實際上否定了證券交易人報單中的報價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報單僅具有形式性意義和抽象性意義,使得大宗交易報單僅具有報買數量或報賣數量的意義,而不具有具體報價的意義。其次,這一制度實際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權利,而將與之無關的集中競價交易平均價格強加於當事人,否定了證券交易買賣中極端復雜的交易條件。總的來說,我國所採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實際上是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無大宗交易內容的制度;它僅僅反映了我國國資管理部門單一追求國股高成交價的意志,並且為實現這一意志不惜犧牲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則。

金融期貨交易規則編輯
在我國《證券法》第42條規定了證券交易雙邊市場原則後,我國的相關制度和市場建設有了突飛猛機猛進的發展。2006年9月8日,我國成立了旨在從事證券期貨與金融期貨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貨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共同編制推出了證券期貨的基本交易工具「滬深300統一指數」;2007年3月6日我國又頒布了旨在掃除雙邊市場交易障礙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應當說,我國未來擬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已經是呼之欲出了,我國未來將不斷推出的證券期權交易、利率期貨交易、匯率期貨交易的基本形態已經成形,我國已經開始了從單邊證券市場向雙邊證券市場的戰略改革之路。

基本規則
根據我國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我國期貨市場的基本經驗,我國對於即將推行的證券期貨交易,將實行以下基本規則:

保證金交易規則
依據該規則,我國對於證券期貨交易實行8%的保證金交易規則,即證券期貨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證金買賣一面值的證券期貨商品;法律允許期貨經紀商在該8%的基礎上另加收保證金,按照期貨市場慣例,該保證金比例不應超過15%。可見,保證金交易規則是雙重的;一方面,金融期貨交易所將向所有從事證券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人實行並收取交易額8%的交易保證金,另一方面,期貨經紀人將向其客戶收取交易額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證金。

當日無負債結算規則
依據該規則,金融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收市時,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其所有的期貨交易會員並與之完成無負債結算,期貨交易會員應當根據期貨交易結算結果再與客戶進行結算,並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凡客戶已經穿倉的,將按合同構成對期貨交易會員的負債,期貨交易會員有權要求該客戶補充交易保證金,並以自有資金對交易所承擔責任。

強制平倉規則
依據該規則,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逐日盯市規則
與上述規則相聯系,我國在期貨交易合同法實踐中還採取逐日盯市規則。依此規則,期貨經紀人有權要求其全部客戶在其期貨公司周遍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固定的辦公人員、固定的聯系電話;在每日結算時,只要該期貨公司按照該固定的聯系方式與客戶進行了聯系,即構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該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的條款推定客戶當事人的意思。
(5)漲跌停板規則與熔斷機制
(6)限額持倉與大戶持倉報告規則
(7)風險准備金規則
(8)強制減倉處置規則

結算會員規則
我國對於期貨交易實行分級結算制度。依此制度,從事證券期貨交易的當事人僅為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會員,任何當事人慾從事證券期貨交易必須通過經合法批準的期貨經紀人進行,客戶與期貨經紀人之間的關系為特定的經紀合同關系。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與金融期貨交易所進行每日結算者必須為其結算會員,不具備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必須通過結算會員與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分為一般結算會員與特別結算會員兩種,一般結算會員將以其自有資金並且自擔風險代表其全部客戶與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而特別結算會員與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時所能代表的客戶較為有限;金融期貨交易所的全部結算會員必須按規定向金融期貨交易所交納風險准備金,並對其全部客戶的交易向金融期貨交易所負有結算擔保責任。

風險控制規則
根據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當我國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1)提高保證金比例;
(2)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3)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4)暫時停止交易;
(5)強制減倉;
(6)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⑵ 新證券法對投資者買賣st股票有什麼限制

新證劵法規定購買st股票需要開通風險警示板。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縮寫,意即「特別處理」。該政策針對的對象是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1998年4月22日,滬深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由於「特別處理」,在簡稱前冠以「ST」,因此這類股票稱為ST股。

⑶ 在股票交易中,漲停和跌停指的是什麼停牌是怎麼回事

漲跌停板制度源於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中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支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規定了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當聽到股票停牌的時候,很多股民都是不清楚的狀態,好的壞的,真是分不清了。其實,遇到了兩種停牌的情況,不用太過憂心,但是值得注意,當碰到第三種情況的時候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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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停牌是什麼意思?一般會停多久?
股票停牌的意思就是說「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
至於停牌需要持續多長時間,有一些股票他們的停牌時間一小時都不到,但是有的股票可能停牌很長時間,1000多天都有可能,還有可能繼續下去,時間長短還是取決於下面的停牌原因。
二、什麼情況下會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壞?
股票停牌大體上可以歸結以下三種情況:
(1)發布重大事項
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東大會、股改、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情況。
由大事件引發停牌,時間不是完全相同的,最晚不會晚於20個交易日。
漲跌停板制度源於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中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支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規定了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2)股價波動異常
若是這個股價漲幅形成了從未見過的波動,列舉一個例子吧,深交所有條規定:「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停牌1小時,預計在十點半就復牌了。
(3)公司自身原因
一旦公司出現了涉嫌違規的交易或者弄虛假業績,這是要接受停牌處理的,具體的停牌時間視情況而定。
以上這三種停牌情況,(1)(2)停牌都是好的現象,但是(3)並不被看好。
前面兩種情況來講,股票復牌就說明利好,就好比這種利好信號,提前知道是非常有利的,這樣就可以更好的規劃方案了。這個股票神器在股市裡可以輔助你,提醒你哪些股票會停牌、復牌,還有分紅等重要信息,每個股民都必備: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輕松把握一手信息
就算知道停牌、復牌的日子還遠遠不夠,明白這個股票好不好,布局是什麼,才是最主要的?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麼操作?
部分股票在復牌後或許會大漲也或許會大跌,股票的成長性是購買股票的重要依據之一,得出的結果是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分析與整理的。
大家要學會沉住氣,不亂陣腳,股票的購買需要從更加深度的層面去分析。
從一個才踏入此領域的新人來說,很難判斷出股票的好壞,關於診股的一些方法,學姐特意為大家整理出來了,盡管你對投資一竅不通,能夠立刻區分出好的股票與壞的股票:【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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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對於股票交易實行的是什麼制度

T+1交易制度:當天買,第二天才能賣。
漲跌停板制度:普通股票每天最多漲跌幅是10%,st類(連續虧損)股票每天最多漲跌幅是5%。

⑸ 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均實行什麼制

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並不以營利為目的,它的會員主要是證券公司,取得會員資格的券商才能在交易所進行交易,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特別強調會員的自律管理,會員承擔的責任僅僅以繳納的會費為限,而且費用也比較低,同樣的,當券商和股民發生糾紛時,交易所也不承擔責任。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傭金和上市費用較低,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場外交易。但是,由於經營交易所的會員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參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難免出現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時,因為參與交易的買賣方只限於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新會員的加入一般要經過原_嵩鋇囊恢巒猓餼托緯閃艘恢質率瞪系穆⒍希煥諤峁┓裰柿亢徒檔褪輾馴曜肌
拓展資料
一、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概述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其在組織形式上不同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故在組織結構上也有別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由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成員並非投資者或股東,其最高權力機關通常稱為會員大會而非股東大會,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則稱為理事會而非董事會,理事會的職責主要有:決定政策,並由總經理負責編制預算,送請成員大會審定,維持會員紀律,對違反規章的會員給予罰款,停止營業與除名處分,批准新會員進入,核定新股票上市,決定如何將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廳專櫃。
二、會員制和公司制的區別
1、投資者的歸屬不同: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成員權歸屬在交易所開展交易活動的會員,證券商既是證券交易所的投資人,也是證券交易所的實際使用人;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成員權不一定歸屬在交易所開展交易活動的會員,因此證券商不一定對證券交易所享有成員權。
2、最高決策機構的表決機制不同: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決策機構是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而非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
3、資本儲備要求不同: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本身雖能夠取得收費收入,但會員不期待將取得的收入分配於廣大會員,因此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資本儲備率較高,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股東期待證券交易所將其取得收入分配於廣大股東。
5、交易風險不同: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開展證券交易時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證券買賣雙方承受,證券交易所不對此負擔保責任,證券交易所風險較低,投資者風險較高,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對其場內進行的證券交易行為負有擔保責任,證券交易所的風險較高,投資者風險較低。

⑹ 關於st股票漲停板

st板塊的漲跌幅限制為5%,其它板塊的的漲跌幅為10%。

⑺ 滬深交易時間規定

1、交易時間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由證監會批准。
滬深兩所證券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 9:15至 9:25 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 至 15:00 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滬深兩所交易主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
2、報價單位
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指的是以每股股票的價格委託買賣。
3、申報單位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即每一申報單位的股票數量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4、價格最小變化檔位
A股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5、漲跌幅限制
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10%,ST 和*ST 等被實施特別處理的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5%。
6、交易方式及成交原則
股票採用競價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7、T+1交易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品種實行「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原則,即所謂的T+1交易制度。
T+1本質上是證券交易交收方式,指達成交易後,相應的證券交割與資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T+1日)完成。

⑻ 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實行什麼交割制度

目前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實行的都是T+1交割制度,即當日買入的股票,當日不可賣出,次一交易日方可賣出,但資金實行的是T+0交割制度,即當日賣出股票獲得的資金,當日可以再次買股票。

⑼ 在股票處理中,ST(特殊處理)指的是什麼ST發生在什麼時候

5月12日,滬深證券交易所正式開始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在首批58家被「授星」戴上「*ST」帽子的上市公司中,深交所有31家,佔49%,上交所有27家,佔54%。
滬深證交所於今年4月4日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推出了退市風險警示制度,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完善退市機制,提高市場透明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同時又與其他異常狀況實行特別處理的風險警示區別。
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在原有「特別處理」基礎上增加的一種類別特別處理。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五種可能終止上市風險情形時,將對其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第一類是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第二類是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或公司主動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第三類是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改正的;第四類是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的。第五類是處於股票恢復上市交易後至其披露恢復上市後的第一個年度報告期間的。
深滬證券交易所有關人士5月10日向記者介紹,第一、二類情形是考慮到上市公司如果出現連續三年虧損,將被暫停上市,因此在其年報顯示連續兩年虧損時,有必要進行「退市風險警示」。而第三、四類情形則鑒於上市公司沒有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當其出現此類情形時,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也存在退市風險需加以警示。
第五類情形是根據《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上市公司股票在恢復上市交易後,如其恢復上市後的第一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仍面臨終止上市,故在此期間應向投資者揭示可能退市的風險。
當上市公司消除上述情形後,深滬證券交易所將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否則公司將面臨終止上市風險。深滬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特別指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是指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至於其他特別處理措施是否撤銷,將視公司具體情況,依據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