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集中撮合前3分鍾不可撤銷申報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主辦券商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集合競價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3分鍾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
券市場運行秩序,根據《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
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
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股票交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
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主辦券商、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法
規、部門規章及全國股轉系統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
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
簡稱全國股轉公司)為股票交易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對相關
股票交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股票交易採用無紙化的公開交易形式,或經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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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設施與交易參與人
第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為股票交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
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第八條 主辦券商進入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股票交易,應當
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取得交易許可權,成為交易參與人。
第九條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全國股轉系統申請開設的
交易單元進行股票交易。
第十條 交易單元是交易參與人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設立
的、參與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並接受全國股轉公司服務及
監管的基本業務單位。
第十一條 主辦券商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證券經紀、證券
自營和做市業務,應當分別開立交易單元。
第十二條 交易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轉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節 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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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股票交易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競價交
易方式、連續競價交易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單筆申報數量或交易金額標準的
全國股轉系統同時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需要進行
股票轉讓的,可以申請特定事項協議轉讓,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優先股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精選層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精選層競價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機制。
第十五條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應當有 2 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
供做市報價服務。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
統根據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為其提供相應的撮合頻次。
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
交易方式。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
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徵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條 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應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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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強制變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的,股票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
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
(二)掛牌公司調出精選層的,股票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
相應市場層級交易方式;
(三)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個交易日內恢復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四)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
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恢復交易期間,交易方式強制變更
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 交易時間
第十八條 全國股轉系統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
統休市。
第十九條 做市和競價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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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3:00 至 15:00。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
延。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
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股票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
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
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
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
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轉
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
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
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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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
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條 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
順序及時向全國股轉系統申報。
第二十五條 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格式傳
送。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
報記錄。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
100 股。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
賣出。
第二十八條 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
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1 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
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 100 萬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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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一條 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轉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
有效。
第三十二條 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轉系統交易
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
由全國股轉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嚴重後果的交易,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全國股轉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
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
交易,全國股轉公司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
規交易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
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
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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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每個交易日發布股票交易即時
行情、股票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交易
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轉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全國股轉系統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屬市場
層級等對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三十九條 全國股轉公司負責全國股轉系統信息的統一
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轉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
布、使用和傳播交易信息。經全國股轉公司許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
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
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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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四十二條 做市商應在全國股轉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
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
務。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轉公司另
有規定的除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做市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
買賣做市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
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
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做市申報是指做市商為履行做市義務,向全國股轉系統發
送的,按其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買賣申
報數量和價格等內容。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做市商應最遲於每個交易日的 9:30 開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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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向報價,履行做市報價義務。
第四十六條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報應當同時包含買入
價格與賣出價格,且相對買賣價差不得超過 5%或兩個最小價
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准)。相對買賣價差計算公式為:
相對買賣價差=(賣出價格-買入價格)÷賣出價格×100%
第四十七條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報後,前次做市申報
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第四十八條 做市商的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的整數倍,
且最小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後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應於 5 分鍾內重新報價。
第四十九條 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時,可以
免於履行賣出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
調節庫存股票數量,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 3 個交易日恢復
正常雙向報價。
第五十條 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
20%時,可以免於履行買入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 3 個交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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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成交
第五十一條 每個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為做市交易撮合時間。
做市商每個交易日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於做市交易
撮合時間的 75%。
第五十二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到價的限價申報即時與做市
申報進行成交;如有 2 筆以上做市申報到價的,按照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做市商更改報價使限價申報到價的,全國股轉系統按照價
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將到價限價申報依次與該做市申報進行
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到價是指限價申報買入價格等於或高於做市申報賣出價格
或限價申報賣出價格等於或低於做市申報買入價格。
限價申報之間、做市申報之間不能成交。
第五節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
應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備案。
第五十四條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通過專用證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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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做市專用證券賬戶應向中國結算和全國股轉公司報備。
做市商不再為掛牌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應將庫存股
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五十五條 做市商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參與其做市股票的買賣。
第五十六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應當取得合計不低於掛牌公司總股本 5%或 100 萬股(以孰
低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於 10 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應當取得不低於 10
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第五十七條 做市商的做市庫存股票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東在掛牌前轉讓;
(二)股票發行;
(三)向股東買入或借入;
(四)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庫存股票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
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 3 個月後方可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
務。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的做市商應當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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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變更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
不滿 6 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後續加入的做市商為
股票做市不滿 3 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應當事前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後,1 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
市。
第六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做市商自動終止為相關股票
做市,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該股票摘牌;
(二)該股票被強制變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或被禁止為該股
票做市;
(四)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節 做市商間轉讓
第六十一條 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
可以通過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方式進行。
第六十二條 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是指做市商之間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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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
易單元代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對手方交易單
元、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以及成交約定號等內容。
第六十三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和進
行成交確認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
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
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做市商間轉讓股票,其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
130%或當日最高成交價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
7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中的較低者。
第六十五條 做市商間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
成交量在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計入該股票成交總量。
第六十六條 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全國股轉
公司逐筆公布做市商間轉讓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
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做市商名稱等。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六十七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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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六十八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為該股票
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前 15 分鍾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
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六十九條 全國股轉系統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實時
最高 10 個價位的買入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最低 10 個價位的
賣出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等信息,以及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
服務做市商的實時最優 10 筆買入、賣出做市申報價格和數量
等信息。
第七十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統每個
交易日 9:30 開始發布即時行情,其內容主要包括證券代碼、證
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
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做市商實時最高 3 個
價位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做市商實時最低 3 個價位賣出申報
價格和數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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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集合競價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第七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
買賣集合競價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主辦券商限價申報的時間
為每個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競價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鍾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
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七十四條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
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
報價格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集合競價股票實行價格漲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為 50%,漲幅限制比例為 100%。價格
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
報為無效申報。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
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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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競價股票當日不
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 無前收盤價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股票恢復交易
期間的成交首日;
(三) 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成交
第七十七條 基礎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
行集中撮合。
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鍾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集合競價的撮合頻
次。
第七十八條 集合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條 集合競價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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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
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
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無前收盤價的,取其平均價為成交
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八十條 集合競價股票開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第一筆成
交價,收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最後一筆成交價。
第八十一條 集合競價股票的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前收盤價、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產生集合競價參考價的,則揭示實時最優 1 檔申報價格和
數量。
第八十二條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集合競價股票屬於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分別公布相關股票當日買入、賣出
金額最大 5 家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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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買入、賣出金額:
(一)當日競價交易價格振幅達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
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二)當日競價交易換手率達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無限售條件股份
總數×100%
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排名分別計算。
股票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
「機構專用」。
第六章 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八十三條 精選層股票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全國股
轉系統同時提供開、收盤集合競價安排。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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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連續競價股票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為
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為連續競價
時間,14:57 至 15:00 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第八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和市價委託方式委
托主辦券商買賣連續競價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市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保護限價等內容。
第八十六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價申
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個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機不接受
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八十七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
時,對手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
動撤銷;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
本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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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
方最優 5 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成
交部分自動撤銷;
(四)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
手方最優 5 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
交的,按本方最優價格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
報撤銷;
(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類型市價申報。
第八十八條
Ⅲ 新三板集合競價交易怎麼操作
你好,新三板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1、委託與申報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集合競價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①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集合競價股票。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②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主辦券商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集合競價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3分鍾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③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④全國股轉系統對集合競價股票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為50%,漲幅限制比例為100%。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競價股票當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無前收盤價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股票恢復交易期間的成交首日;
(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2、成交
①基礎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交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每日5次),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②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自9:30起(含9:30)每10分鍾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集合競價的撮合頻次。
③集合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④集合競價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無前收盤價的,取其平均價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其他規定
①集合競價股票開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第一筆成交價,收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最後一筆成交價。
②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集合競價股票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分別公布相關股票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一)當日競價交易價格振幅達到40%的前5隻股票;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二)當日競價交易換手率達到10%的前5隻股票;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無限售條件股份總數×100%
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排名分別計算。
Ⅳ 股轉股票基礎層創新層股票交易方式是什麼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做市交易方式無差異。無論股票盤中採用何種交易方式,單筆數量達到10萬股或者單筆金額達到100萬元人民幣的交易可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完成。
投資者如何交易集合競價股票?投資者擬盤中交易集合競價股票的,應當提交限價訂單,相關訂單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價格和數量等內容。價格方面,集合競價股票設有漲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為50%,漲幅限制比例為100%,投資者提交的訂單價格應當在前述漲跌幅限制范圍內:例如,某股票前收盤價為10元,當天投資者可以提交的限價訂單價格範圍為5元-20元。無前收盤價、被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恢復交易的股票成交首日不設漲跌幅。
投資者訂單提交後,等待交易系統在規定時間進行撮合成交,基礎層集合競價股票的集中撮合成交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的集中撮合成交時間為9:30、9:40、9:50??11:30、13:40、13:50??15:00(每10分鍾進行一次集中撮合)。在集中撮合時,交易系統根據既定成交價確定原則計算出唯一的撮合價格,並按照該撮合價格,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投資者買賣訂單進行撮合成交。投資者提交訂單後,可以撤銷未成交部分,但是每次集中撮合前3分鍾不能撤單。
拓展資料:
投資者如何交易做市股票?投資者擬盤中交易做市股票的,應當提交限價訂單,訂單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價格和數量等內容。每個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為做市交易撮合時間。做市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
投資者訂單提交後,若其買入(賣出)訂單價格等於或高於(低於)當時做市商最優賣出(買入)價格,該訂單將在做市商報價數量范圍內即時成交,成交價格為做市商報價。
若訂單提交時與做市商最優報價無交叉,則該訂單需等待有做市商調整賣出(買入)報價至投資者買入(賣出)訂單價格以下(以上)後方可成交,成交價格為做市商報價。
投資者提交訂單後,未成交的訂單隨時可撤銷。
Ⅳ 股市集合競價的時間和規則是什麼
集合競價時間為:交易日上午9:15-9:25(產生開盤價),下午14:57-15:00(產生收盤價),集合競價是指一段時間內交易所接受投資者的買賣申報委託單後,整體集中撮合價格的一種競價方式。
集合競價規則:1、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2、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3、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股票集合競價是指在股票每個交易日上午的9:15到9:25,由投資者按照自己心裡可接受的價格,自由地進行買賣申請。
確定開盤價就是股票集合競價的目的,也就是股市開市時間九點半剛到時的第一個價格。
這個價格一般要恪守下面的3條競價規則:
(1)這個價格可以最大程度的成交;
(2)如果買方或者賣方出的價格跟這個相同的話,最少有一方已經完成交易;
(3)最終,比這個價高的買入申請以及比這個價低的賣出申請都要保證它們成功交易,
Ⅵ 新三板基礎層和創新層股票交易撮合時間
周一至周五為9:30——11:30,13:00——15:00;遇到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不開市。
新三板股票交易時間與A股二級市場交易時間為一致的,周一至周五為9:30—11:30,13:00—15:00 遇到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不開市。三板交易的時間為每周的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
委託方式可採用櫃台委託、電話委託、互聯網委託等。所有委託指令均以集合競價方式配對成交。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證券後面帶有「1」說明每周只能交易一次,「3」說明每周可交易三次,基本上是周一、三、五。

(6)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每個交易日集中擴展閱讀:
新三板股票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主辦券商代為辦理報價申報、轉讓或購買委託、成交確認、清算交收等手續,掛牌公司及投資者在代辦系統所進行的股份交易的相關手續均需經主辦券商辦理。
2、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依託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與中小板、創業板等並列於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
3、投資者委託分為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委託當日有效。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均可撤銷,但已經報價系統確認成交的委託不得撤銷或變更。
Ⅶ 北交所每個交易日集中撮合幾次
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每個交易日集中撮合5次。
拓展資料
北交所上市新股的打新規則。
【1】不需要准備市值
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均是採取了市值配售的方式。也就是打新前必須持有新股交所相應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才能參與。市值越高可以拿到的配號也就越多,中新股的概率也就越高。當然,一旦市值超過了頂格配售需要的金額後,多出來的市值暫時也就沒用了。
新三板精選層(未來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是不需要提前准備市值的,哪怕手裡什麼股票也沒有買照樣可以參加新股申購。
【2】需要凍結資金
這一點和上交所、深交所以前申購新股時的規定一樣。當初之所以取消了凍結資金是考慮到避免每次新股申購時對時長產生「抽血」效應。但新三板的資金本就不多,不太會受到這方面的影響,故還是使用了凍結資金的方式。
具體來說,你申購多少新股就得准備多少錢的現金,申購期間申購資金被凍結。等到申購結束後會扣除申購到新股所需要的資金,剩下的部分歸還給投資者。
比如,一隻新股發行價為10元,李四申購了1萬股,那麼凍結資金10萬元。最終李四中簽了1000股,則申購結束後扣除1萬元資金買新股,還給李四9萬元。
【3】中簽規則為「比例配售、時間優先」
這是新三板精選層(未來北交所上市的公司)申購新股的一大特點,有點像港股申購新股的中簽規則但又不完全一樣。
比例配售、時間優先使得人人都有可能中新股,且最少中100股(以100股為一個交易對象),當然在申購過於熱情時可能一股也中不到。用理論解釋中簽規則比較晦澀難懂,我來舉幾個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例子:
某新股線上發行1000萬股,共計申購了1億股。
比例配售:中簽率為發行的1000萬股/申購總數1億元=10%。按照這一比例為投資者分配中簽新股。
假設李四申購了5500股,那麼李四中簽5500*10%=550股。由於最小中簽規模為100股,故先分配給李四500股,剩餘的50股暫時不分配。將那些不到100股的中簽股全部累加在一起進行第二次分配。
時間優先:如果李四的申購時間靠前則可以獲得第二次分配,再拿到100股,那麼李四一共申購到600股新股;如果李四的申購時間靠後則輪不到二次分配,本次共申購到500股新股。
總結:這個例子是行情沒有太火爆下的情況。李四或多或少都能申購到一定數量的新股,申請早與晚的差距也就是100股。極端一點,哪怕只申購了100股,只要申請的時間足夠靠前就能確保100%中簽。
Ⅷ 創新層股票能自由買賣嗎
需要開通交易許可權後才可以進行買賣。 全國股轉公司為基礎層、創新層股票提供集合競價和做市兩種交易方式,同時為滿足條件的交易提供大宗交易通道。其中,集合競價股票上午9:30進行第一次撮合,此後,基礎層集合競價股票每小時撮合一次,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每10分鍾撮合一次;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做市交易方式無差異。無論股票盤中採用何種交易方式,單筆數量達到10萬股或者單筆金額達到100萬元人民幣的交易可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完成。
拓展資料:
投資者如何交易集合競價股票?
投資者擬盤中交易集合競價股票的,應當提交限價訂單,相關訂單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價格和數量等內容。價格方面,集合競價股票設有漲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為50%,漲幅限制比例為100%,投資者提交的訂單價格應當在前述漲跌幅限制范圍內:例如,某股票前收盤價為10元,當天投資者可以提交的限價訂單價格範圍為5元~20元。無前收盤價、被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恢復交易的股票成交首日不設漲跌幅。
投資者訂單提交後,等待交易系統在規定時間進行撮合成交,基礎層集合競價股票的集中撮合成交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的集中撮合成交時間為9:30、9:40、9:50,
Ⅸ 創新層漲跌幅限制是多少
1.全國股轉系統對基礎層、創新層股票集合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為50%,漲幅限制比例為100%。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2.基礎層、創新層股票的交易方式:基礎層、創新層股票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之一進行交易。 股票掛牌時擬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申請掛牌公司應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向全國股轉公司提出申請。 全國股轉公司在出具同意掛牌審查意見時,確認申請掛牌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拓展資料:
1.投資者怎麼確認基礎層、創新層股票的交易方式:掛牌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轉公司的要求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和掛牌提示性公告中披露其股票交易方式。 2.基礎層、創新層股票採用哪種委託申報方式 :通過集合競價交易、做市交易的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買賣基礎層、創新層股票。
3.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在什麼時間接受委託申報:基礎層、創新層股票接受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4.基礎層、創新層股票的撮合成交時間:基礎層集合競價股票於每個交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自9:30起(含9:30)每10分鍾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做市交易撮合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5.是否可以做T+0回轉交易: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