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在完善短線交易監管方面做了哪些最新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根據新證券法完善了短線交易的披露規定,要求董監高、大股東及其「近親屬」,在6個月內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董事會應收回所得收益並披露,第3.8.1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相關人員違規買賣的情況;
(二)公司採取的處理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B. 為什麼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要經過中國證監會的許可
保障合法運行。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C. 什麼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信息披露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般而言,所謂的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包括信息披露的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並購重組的監管等幾種方式,在這些內容中,信息披露的監管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而且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注冊制下必須做好的基本義務。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閱讀各類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
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在獲取這些信息後,可以作為投資抉擇的主要依據。真實、全面、及時、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至關重要,只有這樣,才能對那些持價值投資理念的投資者真正有幫助。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經依法核准其股票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50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5)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上述條件是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較高的素質、較大的規模、股權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資者中形成較好的聲譽。
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上市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形式
各國公司法均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權利,其他任何類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等都不具有公開發行股票並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權利。同時,也並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都上市交易,股票能夠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並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
由於上市公司存在著眾多的公眾股東,法律更加註重其交易安全。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上市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而《證券法》則對證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具體要求,上市的前提條件是股票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之後而公開發行,然後再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等。
D.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徵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注「SS」: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
(二)第一款中所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第四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五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的股份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涉及該類情形的,各審核主體在接到相關申請後,應就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資政策向同級商務部門徵求意見,具體申報程序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商同級商務部門按《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4〕1號)確定的原則制定。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報批程序。第七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以下事項:
(一)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
(二)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三)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四)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
(五)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范圍的事項。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九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應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方案,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規范操作,按照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信息披露前,各關聯方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應當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凈資產值等因素合理定價。
E. 深圳市上市公司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和《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深圳公開發行或上市的公司的資訊公開及影響股票價格波動的一切重大交易和變更,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深圳上市公司的監管。第四條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第二章公開說明書的確認,第四章非常重大交易、重要交易、股份交易、第五章收購與合並、第六章重大變更、第七章內部控制和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務的監管。第五條主管機關授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處理深圳上市公司日常性監管事務,負責本辦法上市公告書和第三章財務和業績報告的審查、第四章必須披露交易、關聯人士交易、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務的監管。第二章公開說明書第六條公開說明書是指股份公司在公開發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及處理其他非常重大事項時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專門文件。它包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時的招股說明書、股票上市時的上市公告書、對原有股東供股時的供股說明書、重大事項公開說明書以及有關附件說明。第七條公開說明書的編制准則是,申請發行或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公司)必須作充分的公開,以便投資者能對公司的業務發展、財務狀況、管理狀況、未來前景及該股票所擁有的權益有全面清晰的了解與評價。內容必須陳述准確、清楚、真實、全面,不得有任何含糊、虛假和遺漏,更不得有任何誤導、欺詐成份。第八條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除應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要求處,還應詳細地說明公司的資本形成過程,產品的種類、生產過程、銷售情況,經營業績,物業設備及擁有的權益,主要利益關系人,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效益分析,風險因素。第九條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同時還應在報刊上刊載具有專業資格的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和確認書、財務報告及其附註說明、重大合約及法律訴訟事項。第十條上市公告書除符合招股說明書的要求外,還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上市的日期和獲准上市的批准文號;
(2)股份發行情況和股權結構;
(3)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有關上市決議的主要事項;
(4)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及持股狀況;
(5)持股1%以上的股東所擁有的權益;
(6)招股後資金運用情況、財務狀況及最近一年的預測報告;
(7)社會公眾隨時查詢公司資料的聯絡人及聯絡地點、電話及圖文傳真號碼;
(8)其它重要事項。
如果上市時間離公開發行時間不足六個月的,上市公告書中可免公開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第十一條供股說明書參照招股說明書編制。重大事項公開說明書按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應條款規定編制。第十二條公開說明書必須經主管機關確認,並在主管機關無任何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後方可刊登於指定報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公開說明書的最後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改。刊載時應發表重要提示:主管機關並不保證本公開說明書內容的准確性或完整性,對由此引起的各種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第十三條申請公司的發起人、董事會成員必須對公開說明書內容的准確性和完整性負共同及個別責任。第十四條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在承銷期間必須對招股說明書內容進行調查,並對其內容的准確性和完整性負有重要責任。第十五條為發行股票提供簽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公證機構及其他當事人必須按章依法辦事,履行職責,並對公開說明書的內容負有連帶責任。第十六條申請公司在獲准發行與上市期間的所有宣傳資料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內容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得為其產品和業務作推銷廣告。第十七條招股說明書、供股說明書、重大事項公開說明書須報送主管機關審查定稿。主管機關應在接到正式文稿後三周內作出答復,否則視同認可。上市公告書須報送交易所審查,最後由主管機關認可。已定稿的公開說明書必須在刊登前三天分別送主管機關、交易所四份備案。招股說明書、供股說明書送兩份給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F. 股票被監管一般幾個交易日結束
股票被監管一般通常需要1-5個交易日結束。
股票被監管的意思是投資者所購買的股票所屬的上市公司出現了某些問題,因此政府及監管部門為了保障投資者的相關權益,會將該股票納入監管的范圍之內。政府及監管機構對股票的監管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進行的,在監管時還會向上市公司發送一份監管函,監管函上會標明公司已經出現並且需要處理的問題。
證券監管是指政府及其監管部門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糾正和改善證券市場內部問題(市場失靈)為目的,通過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進行的引導、干預和控制。這里強調的是,任何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操縱股價、證券欺詐、內幕交易等。
G. 深交所可以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採取哪些措施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相關規定,本所可以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
(2)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停牌核查並披露核查公告;
(3)向市場提示異常波動股票投資風險;
(4)深交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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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你對股票監管了解多少什麼情況下會發生監管行為
如果對股票進行監管,通常會因為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操作規范存在一定的問題,如虛假交易、上市公司披露不真實等,這些問題給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帶來的影響,對上市公司的證券監管,對上市公司發出警告,要求制止和糾正違規行為。至於股票監管問題是否嚴重,要看問題是大是小。這不是問題,也不是很嚴重。只要上市公司解決了這個問題,對股票也可能有好處。如果是因為非法問題,那麼問題就非常大,股票就有可能崩潰,這將嚴重影響股東的利潤。

監管行為主要包含金融基礎設施、互聯網金融機構及相關參與者等措施,主要是為了使互聯網金融交易更安全、更公平、更有效。從某種意義上說,行為監管就是互聯網金融的運行優化。主要內容如下:一是對互聯網金融機構股東和管理者的監督。一方面,不謹慎、不稱職、不誠實或有不良記錄的股東和經理應在審查過程中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在持續經營階段,要嚴格控制股東、管理者和互聯網金融機構之間的相關交易,防止其通過資產侵佔損害互聯網金融機構或客戶的合法權益。二是監管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資金和證券的託管、交易和清算系統。
I.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股票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上市後相關各方的行為,支持引導創新型中小企業更好地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相關規定,對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中國證監會根據北交所以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為主的特點和市場運行情況,適時完善相關具體制度安排。第三條北交所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本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以上市規則為中心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在公司治理、持續信息披露、股份減持、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重大資產重組、退市等方面制定具體實施規則。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北交所持續監管實施規則。
北交所應當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加強信息披露與二級市場交易監管聯動,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強化監管問詢,切實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增強公眾公司意識,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體系和監督機制,保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規范運作,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忠實、勤勉義務,明確糾紛解決機制,保障全體股東合法權利,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基本權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行使權利,嚴格履行承諾,維持公司獨立性,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第五條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選任、履職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北交所的有關規定。第六條鼓勵上市公司根據需要設立審計、戰略、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構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當為會計專業人士。第七條上市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階段,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股東回報政策並嚴格執行。北交所可以制定股東回報相關規則。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完善募集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變更和持續披露等具體規則由北交所制定。第九條上市公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
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特別表決權安排的情況;特別表決權安排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
北交所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公司的上市條件、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事項制定有關規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事項,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並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董事長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承擔首要責任,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辦理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第十一條上市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上市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當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或者交易確定能夠達成時對外披露;已經泄密或者確實難以保密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該信息。第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便於投資者合理決策。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J. 什麼是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即上市公司股票的買賣行為。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