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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2-06-09 16:57:32

① 非公開發行股票哪些議案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

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之大集合

2014年6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了《關於對中小投資者表決單獨計票並披露的業務提醒》,要求各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進行單獨計票,目前關於重大的評判標准依據為該議案是否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所以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事項
現行規定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范圍(已涵蓋信公咨詢信披活頁中的內容並進行了補充):

依據

重大事項范圍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證發〔2014〕65號

6.8 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的規定,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報送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二)獨立董事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發表的意見;
10.2.8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四)獨立董事的意見;
11.2.2上市公司辦理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披露事宜,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三)獨立董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11.9.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
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上證公字〔2013〕13號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
置換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並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四條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七條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第十九條單個募投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募集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變更。

《關於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25號

超過本次募集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並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保薦人須單獨發表意見並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上證公字〔2011〕5號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擬購買關聯人資產的價格超過賬面值100%的重大關聯交易,以現金流量折現法或假設開發法等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並作為定價依據的,應當披露運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內的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相關數據,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上證公字〔2013〕1號

第八條上市公司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既定的現金分紅政策或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具體原因以及獨立董事的明確意見。
第十條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期內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未進行現金分紅或擬分配的現金紅利總額(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現金紅利)與當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之比低於30%的,公司應當在審議通過年度報告的董事會公告中詳細披露以下事項:
(四)獨立董事對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合理性發表的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 第一號 臨時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號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產公告
(二)簡要說明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次交易相關議案的表決情況、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第二號上市公司取得、轉讓礦業權公告
(二)簡要說明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次交易相關議案的表決情況、獨立董事的意見。
第四號上市公司委託理財公告
獨立董事應就該委託理財產品對公司未來主營業務、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影響及風險發表意見。
第六號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告
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如適用)
第十號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告
獨立董事應對評估機構的專業能力和獨立性發表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的表決情況、關聯董事迴避表決的情況,以及獨立董事對本次關聯交易的表決情況。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獨立董事對該關聯交易予以事前認可的情況,並披露獨立董事關於董事會是否需要履行關聯交易表決程序及該項交易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是否公平的獨立意見。
第十一號上市公司日常關聯交易公告
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情況和董事會上所發表的獨立意見
第十五號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公告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第八十五號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案公告
十、獨立董事意見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回購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價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及其來源等因素,說明回購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九十三號會計差錯更正、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
公司應披露獨立董事、監事會及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事項的結論性意見。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08號令)

第五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8號——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證監公司字〔2006〕156號

第二十七條在管理層收購中,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收購的資金來源、還款計劃、管理層收購是否符合《收購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批准程序、收購條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對上市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9號——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證監公司字〔2006〕156號

第八條申請人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購公司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對被收購公司的負債、未解除被收購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其他損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應當提供原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就上述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對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發表意見。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09號令

第二十條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資產評估機構原則上應當採取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獨立意見。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並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關聯方以資抵債方案發表獨立意見,或者聘請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清欠工作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6〕92號

G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股票)公司控股股東可以以股抵債。在公司披露的董事會決議中,應就以股抵債事項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明確意見,並說明董事投票情況;董事投反對票的,應單獨予以說明。獨立董事就以股抵債事項發表的意見。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證監發〔2005〕86號

第三十四條獨立董事意見函應當包括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公司長遠發展的影響等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證監發[2004]118號

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

上市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補充規定》證監發[2005]51號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4〕1號

第六條擬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對於因設立、變更、改制、資產重組等涉及資產評估事項時,董事會應對評估機構的選聘、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結論的合理性發表明確意見,並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披露資產評估事項。評估報告的用途應與其目的一致。資產評估機構和注冊評估師應嚴格按照《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明確收益現值法的評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現值法。使用收益現值法評估的,董事會應對採用的折現率等重要評估參數、預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結論合理性發表意見,並予披露。獨立董事也應對選聘評估機構的程序、評估機構的勝任能力、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結論的合理性單獨發表明確意見,並予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證監發行字〔2007〕303號

第十六條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資產的,董事會關於資產定價合理性的討論與分析,應當分別對資產交易價格或者資產評估價格的合理性進行說明。資產交易價格以經審計的賬面值為依據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結合相關資產的盈利能力說明定價的公允性。本次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在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後,應當補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會及獨立董事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評估方法的適用性等問題發表的意見。採取收益現值法等基於對未來收益預測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應當披露評估機構對評估方法的適用性、評估假設前提及相關參數的合理性、未來收益預測的謹慎性的說明。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證監發行字〔2006〕2號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應披露獨立董事對發行人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避免同業競爭有關措施的有效性所發表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應披露明確的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的措施。發行人應披露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的必要性、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規性以及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措施的有效性發表的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48號

獨立董事應高度關註上市公司年審期間發生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形,一旦發生改聘情形,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並及時向注冊地證監局和交易所報告。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6號——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證監會計字〔2001〕67號

第二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前,披露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報酬的決策程序,以及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獨立董事對這一決策程序的相應意見。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證監會第97號令

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本次發行對公司各類股東權益的影響發表專項意見,並與董事會決議一同披露。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4 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

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

②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的通知

上證發〔2019〕2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更好滿足科創企業發行上市的需求,《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則針對科創企業的特點,設置了差異化的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市場各方對此較為關注。

為明確市場預期,提高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透明度,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就科創企業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相關事項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以下簡稱《發行上市審核問答》,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所將根據審核實踐,及時總結經驗,對《發行上市審核問答》進行補充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三日

③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9.3.11

1.為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2.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境內外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以及權證等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4.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5.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④ 新華醫療股票何時復牌


10月9日以後復牌,看以下公告

新華醫療: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山東新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5年6月10日在公司三樓會議室召開,審議通過以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關於修改公司經營范圍的議案》;
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現將公司的經營范圍增加「實驗動物設備、實驗儀器;空氣凈化產品的生產、銷售;設備租賃、融資租賃」內容,修改後的經營范圍為:「二類消毒和滅菌設備及器具(6857)、三類醫用高能射線設備(6832)、三類醫用核素設備(6833)、二、三類醫用X射線設備(6830)、二、三類手術室、急救室、診療室設備及器具(6854)、二類口腔科設備及器具(6855)、二類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6823)、Ⅱ類病房護理設備及器具(6856)、Ⅱ類醫用激光儀器設備(6824)、二、三類軟體(6870)、二類口腔科材料(6863)生產、銷售;許可證規定范圍內的二、三類醫療器械產品銷售;許可證批准范圍內的消毒劑、消毒器械生產、銷售。制葯設備、環保設備銷售;儀器儀表及配套軟體生產;房屋建築工程、空氣凈化工程及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裝飾裝修,醫療、制葯設備安裝及建築智能化施工;實驗動物設備、實驗儀器;空氣凈化產品的生產、銷售;設備租賃、融資租賃。」
經營范圍具體以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為准。
(二)審議通過《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因公司業務拓展,公司的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根據《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公司章程》的第十三條進行修訂。具體修改情況為:
「第十三條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
二類消毒和滅菌設備及器具(6857)、三類醫用高能射線設備(6832)、三類醫用核素設備(6833)、二、三類醫用X射線設備(6830)、二、三類手術室、急救室、診療室設備及器具(6854)、二類口腔科設備及器具(6855)、二類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6823)、Ⅱ類病房護理設備及器具(6856)、Ⅱ類醫用激光儀器設備(6824)、二、三類軟體(6870)、二類口腔科材料(6863)生產、銷售;許可證規定范圍內的二、三類醫療器械產品銷售;許可證批准范圍內的消毒劑、消毒器械生產、銷售。制葯設備、環保設備銷售;儀器儀表及配套軟體生產;房屋建築工程、空氣凈化工程及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裝飾裝修,醫療、制葯設備安裝及建築智能化施工;實驗動物設備、實驗儀器;空氣凈化產品的生產、銷售;設備租賃、融資租賃。」

經營范圍具體以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為准。
(三)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第二次延期復牌的議案》;
鑒於本次非公開發行涉及引入戰略投資者,尚需事先取得山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同時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有關的可行性分析仍在進行中。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規范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4]78號)的規定,同意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第二次延期復牌,延期復牌時間為20天,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7月1日。
(四)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第三次延期復牌的議案》;
公司董事會經審慎評估後認為:公司在第二次延期復牌屆滿前仍無法披露本次非公開發行方案,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規范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4]78號)的規定,同意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第三次延期復牌,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10月9日繼續停牌,並提請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如公司在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前完成本次非公開發行方案的全部論證和准備工作,公司將申請提前復牌並披露非公開發行方案,並取消將本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如公司在2015年10月9日前完成本次非公開發行方案的全部論證和准備工作,公司將申請提前復牌並披露非公開發行方案。
(五)審議通過《關於召開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⑤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⑥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的通知

上證發〔2019〕2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別規定》,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的時間為9:30至11:30、13:00至15:30。

二、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關於固定價格申報相關規定。

三、《交易特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基準指數」,在科創板指數發布前為上證綜指。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⑦ 平高電器到底什麼時候復牌

平高電器最遲2015年11月2日復牌。
此次停牌公告:
到鑒於公司籌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存在不確定性,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規范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公司於2015年7月30日召開了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審慎決定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第三次延期復牌的議案》,同意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第三次延期復牌,即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3日起繼續停牌,並最遲於2015年11月2日復牌。若公司在2015年11月2日前披露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公司將申請提前復牌。

⑧ 西水股份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計劃停牌要停多久

以下是證監會的正式文件規定,你可以參考下: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停復牌事宜,提高證券市場交易效率,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證券發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現就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簡稱「籌劃非公開發行」)過程中的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應當做好保密工作,提高論證和決策效率,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非公開發行議案並予以披露,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取應當知曉的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確保公司盡快確定發行方案並及時公告。

二、上市公司根據《證券發行辦法》籌劃非公開發行過程中,預計相關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可能或者已經對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立即向本所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復牌。

上市公司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復牌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三、上市公司以籌劃非公開發行為由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的,應當在非交易時間提出,並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上市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董事簽字的停牌申請;

(二)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停牌公告;

(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方案基本情況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四、上市公司應當在停牌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公告中,承諾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停牌承諾期屆滿後,應當申請復牌,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可以申請延期復牌的除外。

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連續停牌10個交易日內或者在延期復牌期間,上市公司未能披露發行方案的,應當在停牌期限屆滿之前向本所申請復牌,同時披露終止籌劃非公開發行公告,並承諾3個月內不再籌劃同一事項。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告終止籌劃非公開發行後的2個交易日內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向投資者詳細說明籌劃過程以及停牌期間未完成籌劃的具體原因,並公告投資者說明會召開情況。

六、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停牌期限屆滿前2個交易日向本所申請第一次延期復牌,延期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

(一)需要對募集資金擬收購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且工作量較大的;

(二)須事先取得有權部門批準的相關事項尚未獲批的;

(三)重大無先例事項需要在披露發行方案前予以明確或者解決的;

(四)存在其他影響發行方案確定和披露的客觀正當事由。

七、上市公司按照前條規定延期復牌的,應當披露延期復牌公告,詳細說明仍無法披露發行方案的具體原因和工作進展;籌劃結果因此存在不確定性的,應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風險。

按照前款規定披露延期復牌公告後,投資者對繼續停牌事由有質疑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向投資者詳細說明籌劃非公開發行的進展、解釋繼續停牌的具體理由。

八、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第六條延期復牌期後,在延期期間無法披露發行方案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召開會議,審議是否申請第二次延期復牌的議案。

董事會經審議否決第二次延期復牌議案的,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要求,終止籌劃本次非公開發行。

董事會經審議認為本通知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仍未消除,決定申請第二次延期復牌的,應當對延期復牌時間進行審慎評估,將第二次延期復牌時間控制在20天之內。

§消除繼續停牌情形的方案;

(五)申請繼續停牌的天數。

上市公司第二次延期復牌期間仍未披露發行方案的,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要求,終止籌劃本次非公開發行。

十、上市公司董事會按照本通知第八條規定審議通過申請第二次延期復牌議案,如評估認為延期復牌時間需要超過20天的,應當在公告董事會決議時,發出股東大會召開通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20天後申請第三次延期復牌的議案。

上述股東大會應當在通知發出後的20天之內召開,議案必須明確公司擬第三次延期復牌的時間。

十一、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申請第三次延期復牌議案時,擬參與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公司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披露非公開發行方案的,可以取消股東大會。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申請第三次延期復牌議案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要求,終止籌劃本次非公開發行,或者於董事會審議通過的第二次延期復牌期限屆滿前披露非公開發行方案。

十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申請第三次延期復牌議案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並在股東大會決議確定的停牌期間屆滿前披露非公開發行方案。

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確定的停牌期間未披露發行方案的,除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終止籌劃本次非公開發行外,還應當承諾6個月內不再籌劃同一事項。

十三、上市公司以重大事項未公告為由申請停牌,停牌後確定籌劃非公開發行的,視同以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為由申請停牌,其停復牌及相關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上市公司以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為由申請停牌,後改為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

十四、上市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因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牌期間,應當根據分階段披露原則,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進展,包括但不限於確定非公開發行方案各項要素的進展情況、審計評估工作進展、相關審批工作進展等。

十五、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過程中的停復牌申請符合本通知規定要求的,本所及時予以辦理。

為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提供服務的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引導、支持、配合並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停復牌的相關工作。

十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濫用停牌措施、無故拖延復牌時間或者不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本所將視情況採取紀律處分措施或監管措施;對涉嫌利用停復牌措施從事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報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十七、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的其他事宜,適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⑨ 華潤萬東股票停牌是怎麼了

(600055)華潤萬東: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繼續停牌的公告

華潤萬東醫療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籌劃重大事項,
經公司申
請,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14日起停牌.
目前,公司正在籌劃的重大事項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公司正在積極推進非公
開發行股票事項的相關工作,
鑒於該重大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保證公平信息披露,
維護投資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價異常波動,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
日起繼續停牌.公司將盡快確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事項,並於本次股票停牌之日
起的5個工作日內(含停牌當日)公告相關進展.
停牌期間,公司將根據事項進展情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義務,
因該事項存在不確定性,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後續公告,並注意
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