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轉債一般多久上市
每個可轉債上市時間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可轉債從申購到上市大約半個月到一個月時間。
【拓展資料】
轉債,全名叫做可轉換債券,它是債券,但是買轉債的人,具有將來轉換成股票的權利。一般而言,可轉債申購之後,快的話15天就上市,慢的話1個月上市。
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可轉債發行以後,一般一個月以內會上市,例如在2019年2月27日發行的長城轉債,在3月20日就上市了,3月1日發行的中信轉債,上市日期是3月19日。
申購的可轉債成功上市以後,持有者可以隨時賣出,沒有鎖定期。
可債券的買賣與股票買賣相似,可以直接在交易軟體上搜索需要購買和賣出的可債券簡稱或代碼,然後輸入想要買賣的數量,即可交易成功。
公司股價超過轉股債130%的時候,投資者可以將它換成公司股票繼續持有,也可以賣出。但是如果股價已經連續15天都高於轉股價,投資者還沒有進行轉股,公司有權將可轉債強制贖回。
值得注意的是,參與網上申購的投資者持有的申購配號尾數與中簽號碼一致,才算中簽。每個中簽號碼只能認購1手,一手為100股,10元每股,所需要的資金就是1000元。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❷ 可轉債發行後多久上市交易
可轉債是上市公司因融資向社會公眾所發行的一種債券,具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投資者可以選擇在可轉債上市之後賣出它,也可以選擇持債到期,等上市公司返本付息,或者在轉股期限內,進行轉股操作。
可轉債發行之後,一般在20多天就會上市,上市之後投資者就能進行買賣操作,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因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因為正股走勢較差,或者最近債券市場行情較差,上市公司為了避免可轉債上市出現破發的情況,從而導致可轉債上市被延遲,其上市日期以上市公布的日期為准。
在上市之後,投資者應結合市場行情,可轉債自身的走勢等其他因素,來決定是否賣出它,如果可轉債在開盤之後,出現高開低走的情況,則投資者可以以市價立馬賣出。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
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參見:可轉換信用債券,convertible debenture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
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❸ 可轉債中簽後多久上市
可轉債中簽後會在一個月內上市交易,最快是10-20個工作日。可轉債券對投資者和發行公司有很大的吸引力,這是因為可轉債結合了債券和股票的優點,債券本息是按市場利率折算的現值。且可轉債具有轉換價值,當股價上漲時,債權人可以以初始轉換率將其轉換為股票,並從增值股價中獲取收益。
拓展資料:
1、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2、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❹ 轉債股申購後多少天才能上市
可轉債發行以後,一般一個月以內會上市,例如在2019年2月27日發行的長城轉債,在3月20日就上市了,3月1日發行的中信轉債,上市日期是3月19日。
申購的可轉債成功上市以後,持有者可以隨時賣出,沒有鎖定期。
可債券的買賣與股票買賣相似,可以直接在交易軟體上搜索需要購買和賣出的可債券簡稱或代碼,然後輸入想要買賣的數量,即可交易成功。
公司股價超過轉股債130%的時候,投資者可以將它換成公司股票繼續持有,也可以賣出。但是如果股價已經連續15天都高於轉股價,投資者還沒有進行轉股,公司有權將可轉債強制贖回。
值得注意的是,參與網上申購的投資者持有的申購配號尾數與中簽號碼一致,才算中簽。每個中簽號碼只能認購1手,一手為100股,10元每股,所需要的資金就是1000元。
【拓展資料】
轉債股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債時,要充分注意以下風險:
一、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
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
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❺ 可轉債幾天上市
可轉債由發行申購到上市時間,時間一般在10至20個工作日,也有一些可轉債是中簽後一個月才上市的。上市當天後,投資者就可以將可轉債賣出;如果看好該公司股票的發展,那也可以長期持有;上市後六個月,投資者可以對可轉債進行轉股。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❻ 可轉債多長時間上市交易
可轉債中簽後在大約兩周內就可以賣出了,而可轉債從發行申購到上市時間,一般在2到4周左右,一般上市後就可以自由賣出。舉個例子,投資者申購某轉債的時間在10月25日,然後接到通知在10月29日會公布中簽結果,並及時繳款。中簽後,某轉債在11月11日進行上市,這也就是說,可轉債中簽後,大概在兩周內就會上市自由交易。
可轉債交易時間可以分為9:15-9:25,9:30-11:30,13:00-15:00三個階段。其中9:15-9:20是集合競價階段,該階段投資者可掛單可撤單;9:20至9:25是集合競價階段,這段期間投資者可掛單但不可撤單;9:25-9:30既不可以掛單也不可以撤單。集合競價期間,投資者可以按照自己中意的價格自由發出賣出委託。
可轉債實行T日交易,是沒有漲跌幅限制的,但是在一定的情況下會觸發熔斷機制。投資者在上交所賣出可轉債的時候,如果可轉債價格的漲跌幅度超過了20%,單次漲跌幅度超過了30%,那麼交易所將會發出臨時停牌的指令,此時投資者不可進行可轉債的買賣操作。
股市中大部分申購新債的投資者,一般都是短期投機者,以獲取打新收益為主要投資目的。也正是處於這個原因,因此大部分投資者會選擇在上市後首日賣出,所以上市後首日是可以賣出的。
【拓展資料】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的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可轉債就是可以轉換成股票的債券,發行人會給出一個轉換價格,規定在一定的時期內可轉債可以轉化成股票,當股價高於承諾價格的時候,可轉債就可以取得收益,而可轉債本身的價格也會隨著股價的波動而波動,因此可轉債具有一定的投機性。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的背後都會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❼ 債轉股後股票什麼時候可以交易
上市公司可轉債的轉股期會在可轉債發行日後的6個月後至可轉債到期日之間,進行轉股操作,轉股後的當天晚上9點以後或第二天早上,轉債消失,出現可轉債的正股,並且股票第二天(T+1日)就可賣出,因此,轉債變成股票當天不可以交易。
同時,在進行轉股操作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轉股後的股票價值=(轉債價格/轉股價格)×正股價格,當轉股價高於現價(正股價)時,投資者進行轉股操作,會虧損;當轉股價低於現價(正股價)時,投資者進行轉股操作,會賺取一定的差價。
可轉債申請轉股的總面值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當投資者申請轉股最後得到的股份尾數不足1股時,公司將在轉股日後的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
拓展資料: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不能用於出資
我國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以債權出資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為這一制度預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間,留待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予以填補。因此,從新《公司法》是一種開放性法律規范的角度講,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出資這種方式作為股東,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從法律規定層面上講,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之債的權利人,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沒有允許債權作為出資。債權既不能直接作為貨幣出資,也不能代替實物及其他形式出資。
但是,從債轉股的制度本身來看,它實際上正是運用了債權和股權的根本區別。債權是一種契約性的權利,而股權是一種非契約性的權利,貸款本息作為債務,不僅債權人具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而且企業要將這些債務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並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夠持續經營。股本作為企業的資本金,股權人沒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只在企業盈利時有分紅的權利,而且股本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會影響企業的利潤,而且增強了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債轉股正是利用了這種區別,將債權轉成股權,減少企業貸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業的資本金,最終達到使企業扭虧的目的。
2、有違公司法關於公司內部治理權的規定
公司法第4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學者普遍認為,這是有關公司權力分配的普通規則,「原則上應該是強制性的」,就是說,「擁有股權即擁有相應的公司治理權,大股權大治理,小股權小治理」,這是公司法的一般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