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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實物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6-17 01:43:34

⑴ 證券交易所的幾個時間

大多股票和債券,基金都是上午9:30-11:30,下午13:oo——15:00交易的,不過深證和上海的證券交易所都會有個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15——9:25。深證還有個收盤集合競價時間14.57-15.00。還有大宗交易時間和做市商報價的那些時間都有一點點差別。

⑵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了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
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
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
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存
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
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本所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
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
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
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
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
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
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 4 —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
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
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
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2.4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5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
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6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7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
下簡稱「重大信息」)。
2.8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
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5 —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2.10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在本
所指定網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
明確未經公司董事會許可不得對外發布的情形。
2.12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3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
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
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 6 —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7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8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2.19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並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
通。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1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
義務。
2.22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 7 —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2.24 本所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監管需要,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
體進行現場檢查,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
前款所述現場檢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和機構(以下簡稱「檢查
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採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
查看實物,談話及詢問等方式,對檢查對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規范運作情況
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2.25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
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
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6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製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
關資料。
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檢查工作底稿、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要求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 8 —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
充分理解後簽字。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出現聲明事
項發生變化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
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 9 —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
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
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時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
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
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
況。
3.1.10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 10 —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3.1.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任職要求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 11 —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
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
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
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 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 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 12 —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
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
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
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證書。
3.2.9 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
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二)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
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
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後的資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本所提交個人陳
述報告。
3.2.11 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
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 出現本規則第 3.2.4 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 13 —
(三) 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
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3.2.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
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
違規的信息除外。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
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者待辦理事項。
3.2.13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
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3.2.14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
會秘書後續培訓。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
表或者本規則第3.2.13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本所聯系,辦理信
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
第四章 保薦人
4.1 本所實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保薦
制度。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和上市後發行的新股、可轉換公司
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申請其
股票恢復上市、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應當由保薦人保薦。
保薦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名單,同時具有本所會員資
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推薦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人還應當具備本所認可的相關業務資
格。
— 14 —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無需聘請保薦人的,從其規定。
4.2 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公司申請上市期間、申
請恢復上市期間、申請重新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薦協議應當
約定保薦人審閱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時點。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
會計年度;上市後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
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餘
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
恢復上市或者重新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自股
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4.3 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
4.4 保薦人保薦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

⑶ 港股裡面什麼是股票實貨提取

就是從證券公司或者銀行證券提出股票放到港交所給一個紙質證明以後分紅(如果有)給寄支票,如果想交易了,再找一家證券公司存放才能進行交易或者背書轉讓。

港股是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的股票市場比國內的成熟、理性,對世界的行情反映靈敏。如果國內的股票有同時在國內和香港上市的,形成「A+H」模式,可以根據它在香港股市的情況來判斷A股的走勢。

⑷ 渤海商品交易所現貨與 期貨,股票有什麼區別呢

與傳統現貨交易市場的區別 現貨交易是指買賣雙方根據商定的支付方式與交貨方式採取即時或在較短時間內進行實物商品交收的一種交易方式。 主要區別在於: (1)交收時間不同:現貨交易一般是即時或在很短時間內完成,而現貨電子交易的交收日期是事先規定好的。 (2)交易對象不同:現貨交易的對象主要是實物商品,而現貨電子交易的對象是標准化合約,是合同。 (3)交易目的不同:現貨交易的目的是讓渡商品所有權;而現貨電子交易的對象目的是獲取差價或者是規避風險。 (4)交易場所不同:現貨交易不受交易時間、地點、對象的限制,隨機性強,而現貨電子交易的這些條件都是固定的。 (5)結算方式不同:現貨交易的結算方式有一次性結清、貨到付款或分期付款,而現貨電子交易市場實行每日結算制度。 與證券市場比較 證券市場上流通的股票、債券、分別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標准化合同和債券發行者的債權、債務標准化合同。 主要區別: (1)基本經濟職能不同:證券市場的基本職能是資源配置和風險定價,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的基本職能是規避風險和發現。 (2)交易目的不同:證券市場的交易目的是讓渡證券的所有權,獲得差價;現貨電子交易的目的是規避現貨風險和發現或獲取投資利潤。 (3)市場結構不同:證券市場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現貨電子交易市場沒有這樣的界定。 (4)保證金規定不同:證券現貨交易必須繳納全額資金,現貨電子交易只需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與期貨的比較 期貨交易也是遠期標准化合同的買賣,這點同現貨電子交易有些類似,它們的主要區別在於: (1)范圍不同期貨市場涉及商品的范圍更廣,參與交易的投資者更多,吸收的資金更大,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泡沫的成份就更大,風險更大。 (2)保證金比例不同:期貨市場保證金比例在5%-10%左右,保證金比例比較低,杠桿更大,這樣就放大了投資的風險跟收益。對於初次接觸市場的投資者來講風險更大,一個沒有學會游泳的人到大海里去沖浪,其結果可想而知。 (3)交易單位不同:期貨市場的最小交易單位是手,一般情況下,每手是10噸,也就是說,期貨市場最小的交易單位是10噸,相對來講進入的門檻比較高,而現貨倉單電子交易市場最小的交易單位是1噸,進入門檻相對來說較低. 這些希望對你有用,還有什麼不明白的 ,加我QQ 咱們可以共同解決問題啊。

⑸ A股 B股 H股 N 股 的面值是多少

A股目前有2783隻,B股,H股,N股可在交易所官網上查詢
A股,即人民幣普通股,是由中國境內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從2013年4月1日起,境內、港、澳、台居民可開立A股賬戶)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它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中國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資股。B股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內。
H股也稱國企股,指注冊地在內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資股。(因香港英文——HongKong首字母,而稱得名H股。)H股為實物股票,實行「T+0」交割制度,無漲跌幅限制。中國地區機構投資者可以投資於H股,大陸地區個人目前尚不能直接投資於H股。
N股,是指那些在美國紐約(New York)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資股票,取紐約字首的第一個字母N作為名稱。

A股、B股、H股、N股、S股、的區別:A股是在大陸上市的企業,B股是大陸上市以外幣計價的企業,H股是在香港上市的企業,N股是在紐約上市的企業,S股是在新加坡上市的企業。
A股、B股、H股的簡介:
A股是人民幣普通股,在境內交易所(目前有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用人民幣來交易買賣的股票
B股面對境外投資者發行的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是用美元來交易的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是用港幣來交易的(以前只能是有護照的國外投資者和機構才能交易,現在國內居民也可以來開戶交易,但必須外幣)。
H股是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注冊在內地的企業所發行的股票。
上海證交所的A股股票代碼目前是以60XXXX開頭的6位數字,深圳證交所的A股股票代碼目前是以00XXXX開頭和30XXXX的6為數字,

⑹ 上市公司證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買賣時會有實物股票嗎

證券交易所實行證券集中保管和無紙化交易,股票的過戶手續在交易成交的同時就已經由電腦自動完成,因此買賣時沒有實物股票。

⑺ 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是什麼概念

  1. A股——正式名稱是人民幣普通股票。由中國境內的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台、港、澳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不是實物股票,以無紙化電子記賬

  2. B股——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它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資股,B股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內(深、滬證券交易所),只不過投資者在境外或在中國香港、澳門及台灣

  3. H股——H股也稱國企股,指注冊地在內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資股。(因香港英文——HongKong首字母,而稱得名H股。)

  4. N股——是指在中國大陸注冊、在紐約(New York)上市的外資股

  5. S股——是指尚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或者已進入改革程序但尚未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股票,(因新加坡英文——Singapore首字母,而稱得名S股。)

(7)交易所實物股票擴展閱讀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⑻ A、B股是什麼證券交易所股票每天交易幾次,收盤幾次

A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國境內的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台、港、澳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不是實物股票,以無紙化電子記賬,實行「T+1」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中國大陸機構或個人。
B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它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資股。B股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內(深、滬證券交易所),只不過投資者在境外或在中國香港、澳門及台灣。2001年我國開放境內個人居民可以投資B股。
周一到周五的早上9:30--11:30,下午13:00--15:00才是交易時間,此外,早上9:15--9:25是集合競價的時間,周六和周日不交易,法定節假日也不交易

⑼ 股市證券交易所的現貨交易是怎麼回事

現貨交易
現貨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出自對實物商品的需求與銷售實物商品的目的,根據商定的支付方式與交貨方式,採取即時或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實物商品交收的一種交易方式。在現貨交易中,隨著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同時完成商品實體的交換與流通。因此,現貨交易是商品運行的直接表現方式。

1、現貨交易的特點

(1)存在的時間最長。現貨交易是一種最古老的交易方式,同時也是一種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創新、靈活變化的交易方式。最早的物物交換即是一種現貨交易方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商品交換的廣度和濃度不斷擴大,現貨交易方式的具體做法也不斷增多。從最初的物物交換,發展到後來普遍採用的零售、批發、代理交易,現金、信用、票據、信託交易等,大多都是現貨交易的具體應用形式。

(2)覆蓋的范圍最廣。由於現貨交易不受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空間等方面限制,因此,它又是一種運用最廣泛的交易方式。任何商品都可以通過現貨交易來完成,人們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都可以通過現貨交易獲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的也是「一手錢,一手貨」的現貨交易。

(3)交易的隨機性最大。由於現貨交易沒有其他特殊的限制,交易又較靈活方便,因此,交易的隨機性大。

(4)交收的時間最短。這是現貨交易區別於遠期合同交易與期貨交易的根本所在。現貨交易通常是即時成交,貨款兩清,或在較短的時間內實行商品的交收活動。應當指出,某些交易方式,例如信用交易中的賒銷方式雖然實物交割與貨款交付在時間上有一定的間隔,但仍屬於現貨交易的范疇。

(5)成交的價格信號短促。由於現貨交易是一種即時的或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完成的商品交收的交易方式,因此,買賣雙方成交的價格只能反映當時的市場行情,不能代表未來市場變動情況,因而現貨價格不具有指導生產與經營的導向作用。如果生產者或經營者以現貨價格安排未來的生產與經營活動,要承擔很大的價格波動風險。現貨交易的這一特點是它的不足之處。

2、現貨交易的功能

現貨交易之所以源遠流長,並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地創新和豐富,是因為它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不可替代的功能。

(1)現貨交易是滿足消費者需要的直接手段。現貨交易是人們接觸最多的一種交易方式。消費者獲得自己生活消費和生產消費所需要的各種商品,主要是直接通過多種形式的現貨交易,尤其是零售這種現貨交易方式來達到的。所以,現貨交易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從產生到今天,一直是各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交易方式。

(2)現貨交易是遠期合同交易和期貨交易產生與發展的基礎。從時間上來看,遠期合同交易與期貨交易的歷史,都比現貨交易的歷史短,尤其是期貨交易的歷史更短,只有100多年的歷史。這是因為遠期合同交易與期貨交易都是在現貨交易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礎上和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產生客觀需要時,才形成和發展的。因此,沒有一定規模的現貨交易,或者說超越現貨交易這一階段,遠期合同交易和期貨交易便無從發展。

⑽ A股,B股,H股,N股S股,X股有哪些區別

A股、B股、H股、N股、S股、X股的區別:A股是在大陸上市的企業,B股是大陸上市以外幣計價的企業,H股是在香港上市的企業,N股是在紐約上市的企業,S股是在新加坡上市的企業。

A股是人民幣普通股,在境內交易所(目前有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用人民幣來交易買賣的股票

B股面對境外投資者發行的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是用美元來交易的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是用港幣來交易的。

H股是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注冊在內地的企業所發行的股票。

N股,是指那些在美國紐約(New York)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資股票,取紐約字首的第一個字母N作為名稱。

S股在我國是指尚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或者已進入改革程序但尚未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股票,在股名前加S,此標記從2006年10月9日起啟用。

(10)交易所實物股票擴展閱讀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的背後都會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