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
(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原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原审查明,郑文胜以汕头经济特区龙湖区金苑企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苑公司)的名义,于1997年3月24日、4月16日分两次向林奕亮借款。第一次借款20万元,约定同年5月24日一次性还清,第二次借款10万元,约定同年5月16日一次性还清。这两次借款均有郑文胜签名并盖有金苑公司公章的借条为据。还款期限届满后,金苑公司没有还款。1997年9月3日,郑文胜在境外乘坐越南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越航公司)往柬埔寨途中发生空难死亡。詹亦华作为郑文胜的妻子继承了郑文胜的遗产,并委托汕头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张潮生律师向越航公司提出索赔。尔后,林奕亮向詹亦华催讨借款未果,遂向澄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詹亦华偿还郑文胜的借款30万元及从借款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
另查明,詹亦华与郑文胜于1995年8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郑文胜之父郑友卿于1998年7月27日死亡,其母林春花于1979年死亡。郑文胜空难死亡后,越航公司支付了67206美元赔偿金(指明不包括已向死者家属预支的金额及丧葬费在内)。由于郑文胜生前没有指定受益人,故该赔偿金由其妻子詹亦华及其父郑友卿承受。郑友卿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由其子郑来荣和郑来明继承,并委托其子郑来明与詹亦华领取、分配郑文胜的空难赔偿金等。汕头市公证处于1998年2月6日对郑友卿的遗嘱出具了〔1998〕汕市证字第392号公证书。1999年10月,越航公司委托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将赔偿金34706美元汇入詹亦华的诉讼代理人张潮生律师个人账户,将其余赔偿金汇入郑来明个人账户。
金苑公司系郑文胜个人出资经营、自负盈亏、挂靠汕头市龙湖区龙湖街道金湖居委会的私营企业。郑文胜死亡后,金苑公司的公章、执照已上缴金湖居委会,该公司已歇业两年多,现已无财产、无人员、无场地。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文胜空难死亡,詹亦华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郑文胜的遗产,郑来明、郑来荣也代位继承了郑文胜的遗产,并向越航公司提出索赔。因詹亦华、郑来明和郑来荣共同继承了郑文胜的遗产,并共同领取了空难赔偿金,故应共同清偿郑文胜的债务,判决:一、詹亦华、郑来荣、郑来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还林奕亮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从借款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林奕亮要求金苑公司对詹亦华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奕亮与金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金苑公司系郑文胜个人出资经营、自负盈亏、挂靠集体的私营企业,已歇业两年多,无财产、无人员、无场地。金苑公司向林奕亮的借款应由郑文胜个人偿还。由于郑文胜已死亡,故应由其遗产的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郑文胜生前债务,郑文胜空难死亡后,越航公司赔偿了67206美元。由于越航公司向乘客出售的机票包含了为乘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部分,乘客不必再买保险,因此该款应为保险赔偿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之规定,在郑文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越航公司理赔的67206美元保险赔偿金应作为郑文胜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詹亦华和郑友卿继承。在越航公司作出赔偿前,郑友卿已死亡,郑友卿死亡前立了遗嘱并经公证,郑来荣、郑来明是郑友卿的遗嘱继承人,已发生了遗产的转继承。根据本案的事实,郑来明、郑来荣和詹亦华分得赔偿金,因此,郑来明、郑来荣和詹亦华应在各自继承的数额范围内清偿郑文胜生前结欠林奕亮的债务。詹亦华的上诉及郑来明、郑来荣辩称越航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并非保险赔偿金,与越航公司在向乘客出售机票时就包含为乘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1.终审判决认定越航公司赔偿给郑文胜家属的67206美元为保险金,与事实不符。郑文胜死亡后,其家属委托张潮生律师向越航公司提出索赔,从詹亦华提供的有关索赔函看,詹亦华向越航公司追讨的是死亡赔偿金而非保险金。赔偿的主体是越航公司而非保险公司。越航公司最终赔付给詹亦华的是特惠金(英文Anex-gratia payment。中译:非法律规定的一种惠给金)而非保险金。越航公司赔偿的依据是华沙条约而非保险合同。詹亦华提供的1998年越航公司的机票,并没有包括为乘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审判决根据林奕亮委托的律师向越航公司广州办事处经理的一份调查笔录,认定乘客所购买的机票已包括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内,因而推定越航公司赔偿给郑文胜家属的是保险金,明显与事实不符。2.终审判决认定越航公司赔偿给郑文胜家属的67206美元为保险金,以郑文胜没有指定受益人为由,认定该笔赔偿金为遗产,并判决詹亦华、郑来明、郑来荣共同偿还林奕亮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相应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该笔款项并非保险金,因而不属于遗产,退一步讲,即使认定为遗产,由于已被詹亦华、郑来明、郑来荣分配,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詹亦华等三人也只能在各自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判却维持一审关于詹亦华等三人共同偿还林奕亮借款30万元及利息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二、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情况
原审判决查明的关于郑文胜生前以金苑公司的名义向林奕亮借款30万以及金苑公司的性质,郑文胜因空难而死亡,郑文胜之父郑友卿在得到越航公司赔偿前又死亡,其遗产根据遗嘱由郑来明、郑来荣继承,越航公司赔偿给郑文胜家属67206美元,该笔款项由詹亦华分得34706美元,郑来明和郑来荣分得32500美元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相同,除郑来荣的代理人提出将金苑公司的借款认定为郑文胜个人的借款依据尚不充分外,再审中未出现其他新的争议。
本案中,林奕亮所主张的是詹亦华等作为郑文胜遗产的继承人,得到越航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故应清偿郑文胜生前的债务。全部一审材料中没有该笔赔偿金系保险赔偿金的依据,一审判决也没有将该笔赔偿金认定为保险赔偿金。再审中,林奕亮当庭提出不同意二审将本案的赔偿金定性为保险赔偿金的意见,指出只要是赔偿金,就是遗产,是航空公司对死者的赔偿,并非对生者的赔偿。
一审判决后,詹亦华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其并没有得到郑文胜的遗产,无须为郑文胜承担债务。郑来荣则提出越航公司所支付的是死亡赔偿金,是针对死者家属的损害赔偿,该笔款项不是遗产。二审过程中,郑来荣提供了以下证据:(1)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致汕头市经贸律师事务所《越南航空公司1997年9月8日空难死者:郑文胜》的函。该函指出,索赔的法律费用为人民币2万元,折2206美元。拒绝对补偿款项6.5万美元作分项细析:该款是作为特惠金支付的,不考虑死者的收入和死者家属的赡养。(2)越航公司总裁2000年5月25日的签字函(复印件)指出,越航公司支付给郑文胜家属的6.5万美元是对死者民事责任的赔偿金。该份复印函件由越航公司广州办事处加注“兹证明此份文件上的盖章及签名是我公司--越航公司的总裁签名及盖章”。
1.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的意见。该院合议庭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在本案中,没有郑文胜的死亡,就没有越航公司的赔偿,很显然,越航公司对郑文胜死亡的赔偿,并不是对郑文胜死亡前财产的增加。因此,该赔偿金依法不能作为郑文胜的遗产。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造成死亡的赔偿,是向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支付生活费用等,其实质是侵害生命权的慰抚金赔偿。从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看,本案的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故对林奕亮的诉讼请求,应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因此对本案拟判决:(1)撤销一、二审判决;(2)驳回林奕亮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林奕亮负担。
2.该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该院审判委员会在对本案进行讨论时,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越航公司所支付的空难死亡赔偿金,没有包括保险赔偿金成分,不能作为郑文胜的遗产处理。主要理由是:(1)越航公司所支付的空难死亡赔偿金,支付的依据是《华沙公约》,所体现的是承运人的法定责任。越航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款项,有一部分可能来源于保险公司对越航公司的保险赔偿,但这些保险赔偿与旅客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原审判决将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视为保险赔偿金,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2)根据“继承丧失说”和“扶养丧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继承人、扶养人丧失继承和扶养的赔偿,也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情感慰抚,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处理。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加害人对造成受害人死亡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体现死亡赔偿金的基本性质是对扶养丧失的补偿,没有对死者本身进行赔偿的因素。第二,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也消亡,民事关系无从发生。只有在死亡法律事实出现时,才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关系,从而才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第三,将死亡赔偿金视为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并归入遗产范围,在《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中找不到依据。因此,同意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本案应驳回一审原告林奕亮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应认定该笔死亡赔偿金为遗产,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主要理由是:(1)没有死亡就没有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是受害人死亡时获得的财产权利。死亡赔偿金应包括丧葬费、扶养费等费用在内,这些合法费用剔除后,其余部分应视为死者的遗产。越航公司拒绝对赔偿金的构成作分项细析,也没有指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扶养丧失的赔偿。而丧葬费等费用越航公司已另行支付。因此,该笔死亡赔偿金应认定为郑文胜死亡时获得的合法财产。(2)公民在死亡后,仍有合法财产的取得。如《继承法》第三条第六项中所规定的财产权利、股票、存款利息收入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29日答复河北高院请示的〔1987〕民他字第52号批复《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关于“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的解释,该笔死亡赔偿金可认定为遗产。(3)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是对死者亲属的赔偿,仅是学术界的观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不能成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在没有原则性错误的情况下,应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包含有保险赔偿金和对死者亲属的抚慰金两种成分,对属于保险赔偿金部分应作为遗产处理。主要理由是:在通常情况下,机票、车票、船票等交通费用就包含有保险费,如果旅客在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由此获得的赔偿中应包含有保险赔偿金的成分,在赔偿人拒绝将所赔偿款项进行细分时,法官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认定和处理。同时,本案越航公司的赔偿根据是《华沙公约》,因此,除了对旅客死亡进行赔偿外,还包括对旅客行李损失的赔偿,而对行李损失赔偿部分,是受害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然属于遗产的内容。从“继承丧失说”看,只有遗产,才存在继承。既然是继承权丧失的赔偿,那么该笔赔偿金也应该包含有遗产的成分。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确定一定比例金额作为遗产处理。
三、我院对请示问题的意见
1.民一庭合议庭意见
该院合议庭经讨论后一致认为:郑文胜在乘坐越航公司飞机时,并没有购买保险。越航公司在郑文胜遭遇空难死亡后支付赔偿款,其依据是《华沙公约》。根据该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受伤或者其他任何身体伤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也有类似规定)。这种承运人的责任是一种强制责任、法定责任,只要发生事故,承运人就要对旅客因事故造成的伤亡进行赔偿。而保险赔偿则须以当事人购买保险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前提,没有签订保险合同,旅客是得不到保险赔偿的。在承运人为旅客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形下,承运人只不过是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已,因为无论承运人是否为旅客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旅客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承运人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根据《蒙特利尔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旅客通常可以在私营公司购买保险获得附加保护。上述保险不受华沙公约或这些特别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影响”。即在旅客购买保险的情形下,旅客在取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的同时,仍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运人依据《华沙公约》支付的赔偿金不是保险赔偿金,而是死亡赔偿金。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规定。从理论上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继承人、扶养人丧失继承和扶养的赔偿,也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情感抚慰,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加害人对造成受害人死亡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也体现死亡赔偿金的基本性质是对扶养丧失的补偿,没有对死者本身进行赔偿的因素。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交运行李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件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承担责任”,虽然对旅客的行李损失的赔偿可以作为遗产处理,但与对人身损害的赔偿相比,对行李损失赔偿的数额非常小。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16600特别提款权为限,而对交运行李和货物而言,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对于旅客自行照管的物件,承运人的责任对每一旅客以332特别提款权为限。而且,在本案中,越航公司拒绝对6.5万美元的赔偿金进行分项细析,林奕亮也没有证据证明郑文胜在乘坐飞机时是否交运了行李和自行携带了多少行李,因而对于越航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可视为全部是对郑文胜人身死亡的赔偿。
综上,我院民一庭合议庭拟提出如下答复意见:倾向同意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郑文胜在乘坐越南航空公司的飞机遇难后,越航公司依据《华沙公约》向其近亲属支付的空难死亡赔偿金,是承运人对其运输过程中的旅客所受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结果,不属于保险赔偿金,不宜作为遗产处理。
2.我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时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死亡赔偿金应认定为遗产,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主要理由是:(1)死亡赔偿金的给付是以发生致人死亡事故为前提,是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类似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受害人死亡时获得的财产权利。死亡赔偿金应包括丧葬费、扶养费等费用在内,这些合法费用剔除后,其余部分应视为死者的遗产。越航公司拒绝对赔偿金的构成作分项细析,也没有指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扶养丧失的赔偿。而丧葬费等费用越航公司已另行支付。因此,该笔死亡赔偿金应认定为郑文胜死亡时获得的合法财产。(2)公民在死亡后,仍有合法财产的取得。如《继承法》第三条第六项中所规定的财产权利、股票、存款利息收入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29日答复河北高院请示的〔1987〕民他字第52号批复《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关于“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的解释,该笔死亡赔偿金可认定为遗产。(3)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是对死者亲属的赔偿,仅是学术界的观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不能成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在没有原则性错误的情况下,应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应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作为郑文胜的遗产处理。主要理由是:(1)郑文胜在乘坐越航公司飞机时,并没有购买保险。越航公司在郑文胜遭遇空难死亡后支付赔偿款,其依据是《华沙公约》。根据该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受伤或者其他任何身体伤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也有类似规定)。这种承运人的责任是一种强制责任、法定责任,只要发生事故,承运人就要对旅客因事故造成的伤亡进行赔偿。而保险赔偿则需以当事人购买保险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前提,没有签订保险合同,旅客是得不到保险赔偿的。在承运人为旅客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形下,承运人只不过是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已,因为无论承运人是否为旅客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旅客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承运人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运人依据《华沙公约》支付的赔偿金不是保险赔偿金,而是死亡赔偿金。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规定。(2)从理论上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继承人、扶养人丧失继承和扶养的赔偿,也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情感抚慰,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加害人对造成受害人死亡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也体现死亡赔偿金的基本性质是对扶养丧失的补偿,没有对死者本身进行赔偿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则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3)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交运行李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件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承担责任”,虽然对旅客的行李损失的赔偿可以作为遗产处理,但与对人身损害的赔偿相比,对行李损失赔偿的数额非常小。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16600特别提款权为限,而对交运行李和货物而言,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对于旅客自行照管的物件,承运人的责任对每一旅客以332特别提款权为限。而且,在本案中,越航公司拒绝对6.5万美元的赔偿金进行分项细析,林奕亮也没有证据证明郑文胜在乘坐飞机时是否交运了行李和自行携带了多少行李,因而对于越航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可视为全部是对郑文胜的继承人的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包含有保险赔偿金和对死者亲属的抚慰金两种成分,对属于保险赔偿金部分应作为遗产处理。主要理由是:在通常情况下,机票、车票、船票等交通费用就包含有保险费,如果旅客在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由此获得的赔偿中应包含有保险赔偿金的成分,在赔偿人拒绝将所赔偿款项进行细分时,法官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认定和处理。同时,本案越航公司的赔偿根据是《华沙公约》,因此,除了对旅客死亡进行赔偿外,还包括对旅客行李损失的赔偿,而对行李损失赔偿部分,是受害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然属于遗产的内容。从“继承丧失说”看,只有遗产,才存在继承。既然是继承权丧失的赔偿,那么该笔赔偿金也应该包含有遗产的成分。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确定一定比例金额作为遗产处理。
现予请示,请批复。
㈡ 香港有股票多少只
至2009年7月30日,共1417只股票。见下文:
限於字数只列首730只。
编号 名称
1 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华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3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4 九龙仓集团有限公司
5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
6 香港电灯集团有限公司
7 高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8 电讯盈科有限公司
9 中国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 恒隆集团有限公司
11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12 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
13 和记黄埔有限公司
14 希慎兴业有限公司
15 盈信控股有限公司
16 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7 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
18 东方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19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 A
20 会德丰有限公司
21 宝福集团有限公司
22 茂盛控股有限公司
23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24 宝威控股有限公司
25 其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6 中华汽车有限公司
27 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28 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9 达力集团有限公司
30 佳讯(控股)有限公司
31 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2 港通控股有限公司
33 十友控股有限公司
34 九龙建业有限公司
35 远东发展有限公司
36 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37 远东酒店实业有限公司
38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39 生物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40 金山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1 鹰君集团有限公司
4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3 卜蜂国际有限公司
44 香港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45 香港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
46 科联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47 合兴集团有限公司
48 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49 会德丰地产有限公司
50 香港小轮(集团)有限公司
51 海港企业有限公司
52 大快活集团有限公司
53 国浩集团有限公司
54 合和实业有限公司
55 中大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56 联合地产(香港)有限公司
57 震雄集团有限公司
58 新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59 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60 四洲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1 绿色环球资源有限公司
62 载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63 荣丰国际有限公司
64 结好控股有限公司
65 弘海有限公司
66 香港铁路有限公司
67 旭光资源有限公司
68 利兴发展有限公司
69 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
70 海王集团有限公司
71 美丽华酒店企业有限公司
73 第一珍宝(集团)有限公司
74 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5 渝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76 南海石油控股有限公司
77 进智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78 富豪酒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79 世纪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80 邵氏兄弟(香港)有限公司
81 蚬壳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82 第一视频集团有限公司
83 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84 宝光实业(国际)有限公司
85 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86 新鸿基有限公司
87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 B
88 大昌集团有限公司
89 大生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90 琥珀能源有限公司
91 骏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92 冠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3 添利工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94 两仪控股有限公司
95 新泽控股有限公司
96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97 恒基兆业发展有限公司
98 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
99 王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00 白马户外媒体有限公司
101 恒隆地产有限公司
102 安利控股有限公司
103 首长宝佳集团有限公司
104 冠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105 凯联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106 深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107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08 建懋国际有限公司
109 荣德丰控股有限公司
110 中国长远控股有限公司
111 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12 至祥置业有限公司
113 迪生创建国际有限公司
114 兴利集团有限公司
115 钧濠集团有限公司
116 周生生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117 宇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8 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
119 保利(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120 四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21 正大企业国际有限公司
122 鳄鱼恤有限公司
123 越秀投资有限公司
124 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125 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26 达成集团有限公司
127 华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128 安宁控股有限公司
129 泛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30 慕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31 卓能(集团)有限公司
132 中国兴业控股有限公司
133 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
135 中国石油(香港)有限公司
136 马斯葛集团有限公司
137 金辉集团有限公司
138 中建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139 越南控股有限公司
140 三元集团有限公司
141 大中华集团有限公司
142 第一太平有限公司
143 耀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44 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
145 香港建屋贷款有限公司
146 太平地毡国际有限公司
147 超越集团有限公司
148 建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49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151 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
152 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54 北京发展(香港)有限公司
155 华基光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156 力宝华润有限公司
157 自然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58 万邦投资有限公司
159 华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60 汉国置业有限公司
161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2 中国金展控股有限公司
163 英皇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164 上海策略置地有限公司
165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166 新时代能源有限公司
167 万威国际有限公司
16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169 恒力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70 中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71 银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172 金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73 嘉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74 奇盛(集团)有限公司
175 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176 联太工业有限公司
177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78 莎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79 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
180 开达集团有限公司
181 闽港控股有限公司
182 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
183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84 激成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185 特速集团有限公司
186 嘉域集团有限公司
187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88 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89 东岳集团有限公司
190 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191 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
193 冠中地产有限公司
194 廖创兴企业有限公司
195 威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96 宏华集团有限公司
197 亨泰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
198 星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99 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0 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201 华大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202 国中控股有限公司
203 骏威汽车有限公司
204 泰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5 财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6 TSC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207 侨福建设企业机构有限公司
208 保利达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209 崇高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10 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11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212 南洋集团有限公司
213 乐声电子有限公司
214 汇汉控股有限公司
215 和记电讯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216 建业实业有限公司
217 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18 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
219 顺豪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220 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21 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222 闽信集团有限公司
223 神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224 建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25 博富临置业有限公司
226 力宝有限公司
227 第一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228 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
229 利民实业有限公司
230 五矿建设有限公司
231 环球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232 中国航空工业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233 铭源医疗发展有限公司
234 新世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235 中策集团有限公司
236 香港生力啤酒厂有限公司
237 安全货仓有限公司
238 利星行有限公司
239 白花油国际有限公司
240 利基控股有限公司
241 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
242 信德集团有限公司
243 品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44 先施有限公司
245 中国七星购物有限公司
246 瑞金矿业有限公司
247 尖沙咀置业有限公司
248 香港通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49 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250 中国数码信息有限公司
251 爪哇控股有限公司
252 华信地产财务有限公司
253 顺豪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254 中国户外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255 龙记(百慕达)集团有限公司
256 中国海淀集团有限公司
257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258 汤臣集团有限公司
259 亿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60 中油洁能集团有限公司
261 中建科技国际有限公司
262 迪臣发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63 中国云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64 卓高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65 南华集团有限公司
266 天德地产有限公司
267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268 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269 中国木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270 粤海投资有限公司
271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
272 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273 威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74 高宝绿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75 锦兴集团有限公司
276 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277 太兴置业有限公司
278 华厦置业有限公司
279 民丰控股有限公司
280 景福集团有限公司
281 川河集团有限公司
282 壹传媒有限公司
283 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285 比亚迪电子(国际)有限公司
286 金匡企业有限公司
287 永发置业有限公司
288 成功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289 永安国际有限公司
290 中国富强集团有限公司
291 华润创业有限公司
292 泛海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293 国泰航空有限公司
294 长江制衣有限公司
295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296 英皇娱乐酒店有限公司
297 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
298 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99 中讯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301 新福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02 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303 伟易达集团有限公司
304 宜进利(集团)有限公司
305 俊山五菱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306 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307 泰德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308 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309 劳氏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310 嘉进投资国际有限公司
311 联泰控股有限公司
312 易通控股有限公司
313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315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316 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
317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318 黄河实业有限公司
319 勤美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20 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
321 德永佳集团有限公司
322 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
32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26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
327 正中药业国际有限公司
328 爱高集团有限公司
329 如(火因)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30 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331 华润万众电话有限公司
332 毅力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33 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334 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35 美建集团有限公司
336 华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37 盛高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338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
339 安利时投资有限公司
340 中国矿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341 大家乐集团有限公司
342 新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343 文化传信集团有限公司
345 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346 中联石油化工国际有限公司
347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348 龙昌国际有限公司
349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350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51 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352 富阳(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353 森源钛矿控股有限公司
354 中软国际有限公司
355 世纪城市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56 INCUTECH INVESTMENTS LIMITED
357 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358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359 中国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
360 新焦点汽车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361 顺龙控股有限公司
362 中国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63 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364 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65 日东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366 陆氏集团(越南控股)有限公司
367 庄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368 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
369 富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370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71 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372 德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73 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374 四洲集团有限公司
375 YGM贸易有限公司
376 亚洲电信媒体有限公司
377 新洲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378 事安集团有限公司
379 必美宜集团有限公司
380 中国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381 侨雄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382 威灵控股有限公司
383 中国网络资本有限公司
384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385 建联集团有限公司
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87 力丰(集团)有限公司
388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389 泰兴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39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391 美亚娱乐资讯集团有限公司
392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393 旭日企业有限公司
395 中国锆业有限公司
396 兴利(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397 香港体检及医学诊断控股有限公司
398 东方表行集团有限公司
399 联合基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01 上海华博控股有限公司
402 明兴水务控股有限公司
403 星光集团有限公司
404 新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
405 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406 有利集团有限公司
408 叶氏化工集团有很公司
409 四通控股有限公司
410 SOHO 中国有限公司
411 南顺(香港)有限公司
412 汉基控股有限公司
413 南华(中国)有限公司
416 海湾控股有限公司
417 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418 方正控股有限公司
419 华亿传媒有限公司
420 福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21 中国资源优先股
422 越南制造加工出口(控股)有限公司
423 香港经济日报集团有限公司
425 敏实集团有限公司
426 万华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428 亨亚有限公司
430 东方网库控股有限公司
431 大中华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432 盈科大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433 北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435 阳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438 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39 英发国际有限公司
440 大新金融集团
444 先施表行有限公司
445 中国消防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48 汉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49 志高控股有限公司
450 鸿兴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451 森泰集团有限公司
455 云南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456 新城市(中国)建设有限公司
457 凹凸科技有限公司
458 联亚集团有限公司
459 美联工商铺有限公司
462 中国金汇矿业有限公司
464 建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67 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469 凯普松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471 佳邦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472 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
474 永保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75 亿钻珠宝控股有限公司
476 中铜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477 奥普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79 华建控股有限公司
480 香港兴业国际集团
482 圣马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83 包浩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85 升冈国际有限公司
487 实德环球有限公司
488 丽新发展有限公司
489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1 汉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493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
494 利丰有限公司
495 百利大有限公司
496 卡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97 资本策略投资有限公司
498 保华集团有限公司
499 华脉无线通信有限公司
500 天地数码(控股)有限公司
502 环新国际有限公司
503 中国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505 兴业铜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506 中国食品有限公司
508 其士泛亚控股有限公司
509 世纪阳光生态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510 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1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512 远大医药健康控股有限公司
513 恒和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515 达进精电控股有限公司
516 瀚智集团有限公司
517 中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518 同得仕(集团)有限公司
519 实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521 首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22 ASM 太平洋集团
524 E-KONG GROUP LIMITED
525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526 通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27 银河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
528 金达控股有限公司
529 新龙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530 高银金融( 集团)有限公司
531 顺诚控股有限公司
532 王氏港建控股有限公司
533 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
535 星狮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536 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538 味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539 冠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540 THAI-ASIA FUND LIMITED
542 星晨集团有限公司
543 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
544 大同集团有限公司
546 阜丰集团有限公司
547 奥亮集团有限公司
548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549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550 才库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551 裕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52 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553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554 汉思能源有限公司
555 御泰中彩控股有限公司
556 泛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557 CITY E-SOLUTIONS LIMITED
558 力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59 华艺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560 珠江船务发展有限公司
562 保昌控股有限公司
563 中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565 锦艺纺织科技国际有限公司
566 红发集团有限公司
567 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
568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69 中国自动化集团有限公司
570 荣山国际有限公司
571 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
572 中国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573 稻香控股有限公司
575 励晶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
576 浙江沪杭甬股份有限公司
577 保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578 合动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581 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582 嘉辉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583 SCMP 集团有限公司
585 意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586 科维控股有限公司
587 华瀚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
588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89 宝姿时装有限公司
590 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592 堡狮龙国际有限公司
593 卓健亚洲有限公司
595 先思行集团有限公司
596 浪潮国际有限公司
597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598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599 怡邦行控股有限公司
600 中国基建投资有限公司
601 权智国际有限公司
602 佳华百货控股有限公司
603 中油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604 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605 港佳控股有限公司
606 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
607 汇多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608 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609 天德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610 惠记集团有限公司
611 德兴集团有限公司
612 中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613 渝港国际有限公司
615 东强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616 永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617 百利保控股有限公司
618 方正数码(控股)有限公司
619 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620 太元集团有限公司
621 永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622 威华达控股有限公司
623 中视金桥国际传媒控股有限公司
625 睿富中国商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626 大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627 佑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628 多金控股有限公司
629 悦达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630 辉影国集团有限公司
632 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
633 永发印务有限公司
635 彩星集团有限公司
636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637 利记控股有限公司
638 建溢集团有限公司
639 褔山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41 立信工业有限公司
643 恒富控股有限公司
645 港台集团有限公司
646 启帆集团有限公司
647 JOYCE BOUTIQUE HOLDINGS LIMITED
648 中国仁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649 世茂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650 顺昌集团有限公司
651 和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653 卓悦控股有限公司
655 香港华人有限公司
656 复星国际有限公司
657 环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658 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659 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
660 伟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661 中国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662 亚洲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663 南岭化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665 大福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666 新工投资有限公司
667 瀚宇博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668 香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669 创科实业有限公司
67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672 众安房产有限公司
673 中国卫生控股有限公司
674 友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75 坚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676 创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677 金源米业国际有限公司
678 丽星邮轮有限公司
679 亚洲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680 南海控股有限公司
681 中民控股有限公司
682 超大现代农业(控股)有限公司
683 嘉里建设有限公司
684 亚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685 世界华文媒体有限公司
686 大益控股有限公司
687 泰升集团有限公司
688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689 长盈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690 联康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91 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692 正兴(集团)有限公司
693 陈唱国际有限公司
694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696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697 首长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698 通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699 嘉新水泥(中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00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701 北海集团有限公司
702 创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703 佳景集团有限公司
704 和嘉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705 南亚矿业有限公司
706 银创控股有限公司
707 协盛协丰控股有限公司
708 新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709 佐丹奴国际有限公司
710 精电国际有限公司
711 俊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12 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713 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715 和记港陆有限公司
716 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
717 英皇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718 百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719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720 和记行(集团)有限公司
721 PRIME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
722 达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23 晋盈控股有限公司
724 泰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725 恒都集团有限公司
726 东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727 卓越金融有限公司
728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729 嘉盛控股有限公司
730 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
731 森信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732 信利国际有限公司
733 合富辉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735 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736 中国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37 合和公路基建有限公司
738 利信达集团有限公司
739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743 亚洲水泥(中国)控股公司
745 中国铁联传媒有限公司
746 理文集团有限公司
747 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750 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751 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
752 笔克远东集团有限公司
753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754 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755 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756 天溢果业控股有限公司
757 阳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758 庄胜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759 CEC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760 明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761 百营环球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76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76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764 中国星投资有限公司
765 威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766 中盈控股有限公司
767 太平洋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768 开明投资有限公司
769 中国稀土控股有限公司
770 沪光国际上海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771 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773 中国金属再生资源( 控股)有限公司
775 长江生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76 捷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777 NETDRAGON WEBSOFT INC.
789 雅天妮中国有限公司
794 锦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800 A8电媒音乐控股有限公司
801 金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802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803 昌兴国际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806 惠理集团有限公司
808 泓富产业信托
809 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10 华保亚洲发展有限公司
811 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812 敦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813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814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17 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818 高阳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819 天能动力国际有限公司
820 汇丰中国翔龙基金
821 汇盈控股有限公司
822 嘉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823 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825 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
826 天工国际有限公司
827 玖源生态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28 王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832 建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833 华讯股份有限公司
834 中国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835 汇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836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838 亿和精密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839 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
840 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
841 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848 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850 中亚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㈢ 发电机组的哪些品牌比较好
不同功率的机组品牌不一样。统一功率下,有的品牌就非常不错的
柴油发电机组品牌:东风康明斯、重庆康明斯、沃尔沃、珀金斯、奔驰(MTU)、大宇、雷沃、强鹿、曼(MAN)、潍柴、上柴、济柴、玉柴、无动、帕欧等,功率范围覆盖20-2000KW。进口柴油发电机组品牌:美国科勒、日本三菱、英国威尔信、康明斯电力、美国卡特彼勒、德国MTU等
柴油、汽油小型发电机组主要品牌:美国科勒、日本雅马哈YAMAHA 、日本本田HONDA 、日本大洋、Panda、凌力、开普等,功率范围覆盖0.5-50KW。
燃气发电机组品牌:康明斯电力、英国威尔信、康明斯、康达、高斯科尔、珀金斯、德国曼、PANDA等,功率范围覆盖10-2000KW。
例如:
潍柴道依茨是20kw-120kw左右的是非常合适的。
潍柴斯太尔的是150kw-700kw左右性能最好
康明斯分东风和重庆的
东风为20kw-220kw
重庆为220kw-1100kw的。
这两个品牌的是比较常用的。
你像上柴普遍的为200kw-500kw左右
小型的基本选择常柴基本功率是8kw-24kw
想了解更加详情的可以自己直接与我们联系咨询
㈣ 华夏幸福基业发展如何
华夏幸福最新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再次印证其不负“业内最能赚钱的公司”之名。
8月27日晚间,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600340.SH)公布了其2015年上半年报告。
半年报显示,在行业内大部分上市公司业绩纷纷下滑的背景下,华夏幸福却逆市上扬,不但销售金额历史性进入行业前十强,净利润增速也一举超过30%,高居行业前列。
“业绩高速增长的背后,是华夏幸福独创的产业新城模式,可谓中国经典模式独特,近期连获国家层面认可和推广,实现了公司发展史上重大里程碑。”海通证券在最新的上市公司研报中对华夏幸福的成长性表示坚定看好。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40)创立于1998年,是中国领先的产业新城运营商。目前,公司资产规模已突破1200亿元
㈤ 投资是指经过透彻的分析,在保住本金的基础上,希望获得合理的回报。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即为投机!
透视巴菲特式投资心理:招招针对人性弱点
巴菲特法则是沃伦•巴菲特42年成功投资生涯一直秉持的不二法则,核心精髓包括价值投资、边际安全原则、集中投资组合、长期持有股权等,秉持巴菲特法则的投资者如凯恩斯(Keynesian)、芒格(Monger)等都获得超越大盘的投资回报。考虑到美国股市在过去20年增长10倍的大牛市背景下,仍然有90%的投资者未能盈利的严峻事实,长期获得超越大盘的投资回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历史证明巴菲特法则是投资界的黄金法则。
然而,尽管巴菲特法则为广大投资界人士所熟知,但成功应用巴菲特法则获得成功的人还是凤毛麟角。其原因到底何在?
巴菲特法则执行的最大难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类本性的理解与超越,二是对投资价值判断的专业性。前者涉及人类心理的奥秘,后者涉及对股票背后商业运营的洞察力(将另文论述)。任何投资市场背后都是活生生的人在推动,因而对他们心理的研究是洞察投资市场的独特视角。
直觉判断与四大错觉思维
“我和查理还没学会如何解决公司的难题,我们的成功在于我们集中力量于我们能跨越的一尺栅栏上,而不是发现了跨越七尺栅栏的方法。”
巴菲特还坚持投资于自己所熟悉的行业,他承认自己不投资于高科技公司的原因是自己没有能力理解和评价它们
心理学的一个重大发现就是人类的直觉,正如法国哲学家帕斯卡尔所说:“心灵活动有其自身原因,而理性却无法知晓。”人类的思维、记忆、态度都是同时在两个水平上运行的,一个是有意识和有意图的,另一个是无意识和自动的。我们的所知比我们知道自己所知的还要多。
直觉是人类在长期进化中基因优化的结果,是人类反应及处理问题时的心理捷径。股市中恐惧、贪婪、乐观、悲观等情绪均是无意识的自动的直觉反映,是人类的本性。为什么人们会疯狂地追涨(贪婪)、杀跌(恐惧)?为什么股市不断重演非理性繁荣与非理性萧条的循环?就是因为直觉和本性的原因。
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直觉判断一方面节省了人类的心智资源,另一方面也为人类带来了错觉思维。由于直觉存在敏感性、即时性、既定模式反应等特征,直觉在进行判断与决策时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从而使人们产生了事后聪明偏见、过度敏感效应、信念固着现象、过度自信倾向等错误思维,这在股市投资决策中充分反映了出来。
1.事后聪明偏见
所谓事后聪明偏见是指人们往往倾向于利用事件发生之后的结果去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过程。“事后诸葛亮”就是指这一现象。人们往往会忽视事后理解的天然优势,而进一步贬低事前决策的复杂性与难度。事后聪明偏见是普遍存在的,是人性的一部分,这一错觉思维使人们倾向于高估自身的能力,而低估他人的能力。
巴菲特在投资中尽量避免犯这样的错误,事实上20世纪60年代对伯克夏•哈撒韦的投资(当年主要以纺织业为主)给了巴菲特非常大的教训,20世纪80年代他被迫将持续亏损的纺织业务关闭。这形成了巴菲特非常重要的投资准则,即投资于保持一贯经营原则的公司,避开陷入困境的公司。不要高估自己,指望自己比该公司的经营者做得更好,能够扭亏为盈。“我和查理还没学会如何解决公司的难题,”巴菲特承认,“但是我们学会了如何避开难题,我们的成功在于我们集中力量于我们能跨越的一尺栅栏上,而不是发现了跨越七尺栅栏的方法。”
2.过度敏感效应
过度敏感效应是指人们在心理上倾向于高估与夸大刚刚发生的事件的影响因素,而低估影响整体系统的其他因素的作用,从而作出错误判断,并对此作出过度的行为反应。敏感能使人们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并加快对此的反应速度,但也会加大反应的幅度,使反应过分。
以美国“9•11”事件为例。“9•11”事件后,恐怖分子劫持飞机撞毁纽约世贸双塔的情景极大刺激了美国公众的神经,于是人们大大高估了航空旅行的危险性,倾向于选择其他旅行方式,美国航空业随之进入大萧条期。然而,数据统计显示,即使考虑到“9•11”事件的航空灾难,航空旅行也是所有旅行方式中最安全的,其事故率是火车旅行的三分之一。过度敏感效应在股票市场投资中反映得淋漓尽致,在股市上涨时,人们往往过分乐观,倾向于相信大牛市是永无尽头的,于是过分推高了股票价格;而股市下跌时,人们往往过分悲观,倾向于相信大熊市是不可避免的,于是过分打压了股票的价格。巴菲特认为正是人们的非理性行为使得股票价格围绕其价值进行过分的波动,为投资带来机会。他认为好的投资者应当利用这一现象,在别人贪婪时恐惧(1969年当巴菲特发现股票市场中人们已经陷入疯狂时果断抛售了所有股票,并解散了投资基金),在别人恐惧时贪婪(在1973、1974年美国股市大幅下跌进入熊市后,巴菲特又逢低分批建仓成功抄底)。巴菲特认为,“股票市场下跌在某种情况下不是坏事,投资机会正是从投资退潮中显露出来。”
3.信念固着现象
信念固着现象是指人们一旦对某项事物建立了某种信念,尤其是为它建立了一个理论支持体系,那么就很难打破人们的这一看法,即使是相反的证据与信息出现时他们也往往视而不见。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们越是极力想证明自己的理论与解释是正确的,就越是对挑战自己信念的信息封闭。
信念固着现象是股票投资中非常重要的心理现象,股票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预测股市的涨跌与股票价格的波动,各类证券分析机构也通过预测股价波动获取收益。然而,人们往往会落入信念固着的思维陷阱,在满仓时忽视下跌信号的出现,而在空仓时忽视上涨因素的累积。巴菲特看透了这一思维误区,主张理解投资与投机差异,认为应理性投资而不应非理性投机。应当说,这就是巴菲特法则的思想精髓——价值投资。
凯恩斯、格雷厄姆及巴菲特都曾解释过投资与投机的差异。凯恩斯认为:“投资是预测资产未来收益的活动,而投机是预测市场心理的活动。”对格雷厄姆来说,“投资操作就是基于透彻的分析,确保本金的安全并能获得满意的回报。不能满足这个要求的操作就是投机。”巴菲特相信:“如果你是投资者,你所关注的就是资产——在我们这里是指公司——未来的发展变化。如果你是投机者,你主要预测独立于公司的价格变化。”以上述标准来看,中国股市目前还是一个投机气氛浓厚的市场。
4.过度自信倾向
过度自信倾向是指人们在对过去知识进行判断中存在智力自负现象,这种现象会影响对目前知识的评价和未来行为的预测。尽管我们知道自己过去出过错,但我们对未来的预期仍然相当乐观。造成过度自信倾向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倾向于在他们完全正确的时刻回忆自己的错误判断,从而认为这只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与他们的能力缺陷无关。过度自信倾向几乎影响了每一个人,约翰逊的过度自信造成了美国20世纪60年代陷入了越南战争的泥潭,尼克•里森的过度自信造成了百年巴林银行的倒闭。可以说过度自信倾向是人类理性决策的最大敌人,这一倾向还容易使人们产生控制错觉,就如赌徒,一旦赢了就归因于自己的赌技与预见力,一旦输了就认为“差一点就成了,或偶然倒霉”。而从理性角度来看,进行赌博与购买彩票从概率上来说是一场必输的游戏,然而还是有无数赌徒与彩民由于控制错觉而沉迷于此。
真正摆脱过度自信倾向,超越自己是非常不容易的事。绝大多数的股票投资人都坚信自己能够判断出大盘的涨跌趋势,并通过“逢低买入与逢高卖出”来获取收益,自己的收益将远远超出大盘指数的涨幅。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据统计90%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投资收益落后于大盘指数的增长,尽管这一统计数据是如此明显的证据,人们还是相信自己有能力成为那部分10%的投资者,而拒绝接受傻瓜似的股指基金组合,认为这是对自我智力的羞辱。巴菲特清楚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认为大盘是无法预测的,能够把握的是对股票背后公司价值的评价与未来收益的预测,因此他从不期望于通过预测大盘来获益。
此外,巴菲特还坚持投资于自己所熟悉的行业,他承认自己不投资于高科技公司的原因是自己没有能力理解和评价它们。在伯克夏•哈撒韦公司1998年年会上他说:“我很敬佩安迪•格罗夫和比尔•盖茨,而且希望把这种敬佩通过资金支持他们转化成行动。但是说到微软与英特尔,我不知道十年后的世界是什么样的,而且我也不喜欢玩那种对方占优势的游戏。我花所有的时间考虑技术,但我仍然可能是分析这个行业的第100、第1000甚至第10000个聪明的人。确实有人能分析这个行业,但是我不行。”
从众与群体极化
他不仅在投资决策中坚持独立思考,还在被投资公司中重用抵制行业惯性的经营者
从众是指人们受他人影响而改变自己的行为与信念。旅鼠行动是经典的从众案例,这种生长在北极的小动物每当种群繁殖到一定程度就会集体跳海,自杀身亡。社会心理学家所做的从众研究试验中,人类也表现出了强烈的从众倾向。
从众可以引发群体极化效应,即群体成员的相互影响可以强化群体成员最初的观点与信念。群体极化效应的产生原因有两条,一是群体成员倾向于与其他成员保持行为与信念的一致,以获取群体对他的认可及团体归属感;二是群体成员在对需要决策的事件拿不准的时候,模仿与顺从他人的行为与信念往往是安全的。
从众与群体极化效应在人类的投资活动中充分体现了出来。人们的投资行为往往会受到他人的影响,当大多数投资者都陷入贪婪的疯狂而拼命追涨时,很少有投资者能冷静而理智地抵制购买的诱惑;而当大多数投资者都陷入恐惧之中而拼命杀跌时,也很少有投资者能抵制抛售的冲动。这种从众的压力是非常巨大的,然而,明智的投资决策往往是“预料之外而情理之中”的决策,大家都看中的热点板块的投资价值通常已经提前透支了,而聪明的投资者一般会不断观察与跟踪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当它的股价下跌到合理的区间范围之内时(被大多数投资者忽视),就会果断吃进。很显然,这样做不仅需要专业的价值评估水平,更需要抵制从众压力的坚定意志与敢为天下先的巨大勇气。巴菲特的老师格雷厄姆曾经教导他要从股市的情感漩涡中拔出来,要发现大多数投资者的不理智行为,他们购买股票不是基于逻辑,而是基于情感。如果你在正确的判断基础上获得符合逻辑的结论,那么不要因别人与你的意见不一致而放弃,“你的正确或错误都不会是因为别人和你不一致,你之所以正确是因为你的数据与逻辑推理正确。”巴菲特遵循了老师的教导,他不仅在投资决策中坚持独立思考,还在被投资公司中重用抵制行业惯性的经营者,并将抵制行业惯性作为他所归纳的12条最重要的投资准则之一。在对Notre Dame商学院的学生发表演讲时,他归纳了37家投资银行的失败原因:“他们为什么有这样的结局呢?我来告诉你们,那就是愚蠢的模仿同行的行为。”
根据合理的数据与逻辑得出的理性判断,从不为他人的观点所动;他只投资于自己搞得懂的产业与公司,在公司调研上亲力亲为,从不借助他人的判断。他将投资活动比喻为打
棒球,他认为投资比打棒球容易,打棒球是没有选择地击打投过来的每一个球,而投资只需要选择击打那些最有把握击中的球就可以了,合适的球没投过来之前你只需要躺着休息就可以了。可以说,巴菲特是少数有理性与勇气爬出虚假信息洞穴获得理性光明的人。
信息洞穴与事实真相
他从不阅读华尔街的所谓权威证券分析,也不热衷到处收集影响股市的小道消息
国外一些研究 伊拉克问题的专家指出,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出身平民,精明能干,通过奋斗夺取了国家最高权力。但他作出了两次关键性的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付出生命的代价。一次是入侵科威特,这是基于美国不会武力干预的判断;第二次是在核武问题上采取强硬立场,这是基于对自身武装力量的过高估计。为什么像萨达姆这样精明的人会犯这种错误呢?专家分析,萨达姆实际上是一个信息洞穴人,他所接触到的信息都被伊拉克高级官员所垄断,而这些官员往往或是依据自身利益来歪曲、加工与屏蔽信息,或是投其所好,报喜不报忧,以此保住官位。于是萨达姆呆在虚假信息的洞穴中,看不清洞穴外的事实真相,作出基于错误信息的错误判断与决策也就理所当然了。
投资者是典型的信息洞穴人,投资市场上活跃着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公募与私募基金、证券公司、普通股民、投资咨询机构、媒体、银行、律师及审计事务所等主体,构成了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每个个体都处于食物链的某一个环节,为了各自的切身利益,时常有意识或下意识地发布、制造、夸大、歪曲信息。由于信息发布者“裁剪”信息的内容,不少人被虚假或片面信息所操纵,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典型的事例是上市公司高管与庄家相互勾结,配合庄家对股价的操纵而制作财务数据、发布虚假消息,最终受损的是普通散户。此外,普通投资者对庞杂信息的识别缺乏专业知识的支持,更容易受到愚弄。例如前一阶段我国拟发行1.55万亿特别国债的紧缩效应就被高估,而我国今年上半年看似不高的CPI指数(3.2个百分点)使普通投资者低估了通胀的可能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CPI指数的构成比例不合理所致。
巴菲特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从不阅读华尔街的所谓权威证券分析,也不热衷到处收集影响股市的小道消息,同样不天天紧张地盯着盘面的变化,这使得他的投资工作非常轻松,他有时甚至在家中一边享受天伦之乐、一边工作,美国股市上世纪80年代末崩盘的那一天他甚至无暇关注股市。巴菲特只相信自己
如何应对人性的弱点
在可能的情况下延迟投资决策的时间,避免一切冲动情形下的决策行动,应当是保持理性与明智的有效方法
客观地说,直觉、从众等人类本性并不是绝对的缺点,我们的主观体验是构成人性的材料,它是人类对艺术和音乐、友谊与爱情、神秘性与宗教体验的感受源泉。但必须承认,上述人类本性会造成错觉思维、错误判断和错误行为,这一现象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表现出来。巴菲特法则的核心并不是他所创立的12条投资法则,任何所谓投资真经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灵,只有其背后的真正原则与规律才会永恒,巴菲特在投资活动中对人性心理弱点的克服与利用正是这种永恒的法则与逻辑。人性之所以被称为人性,就是因其源自于自身并难以克服,但仍然有应对之道,人们可以从态度、反思、试错与时间四个维度来修炼自己,克服人性弱点,获取满意的投资收益。
首先,正确的态度是克服心理弱点的基础。
我们应当正视与承认人类具有局限性这一事实,这种对人类能力的自谦与怀疑是科学与宗教的核心所在。社会心理学家戴维•迈尔斯对此有精彩的论述,“科学同样包括直觉和严格检验的相互影响。从错觉中寻找现实需要开放的好奇心与冷静的头脑。以下观点被证明是对待生活的正确态度:批判而不愤世嫉俗,好奇而不受蒙蔽,开放而不被操纵。”在投资活动中树立这一态度同样是至关重要的,这需要保持中庸避免极端。如果不能保持好奇与开放的心态,就不能最大限度获取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也就不能及早发现环境的转变与新的规律的形成,也就不能抓住转瞬即逝的投资机会;而如果不能以批判的态度对待一切信息,就容易受到他人的蒙蔽与操纵,从而陷入无数的投资陷阱。
其次,反思是克服心理弱点的方法。
正如苏格拉底的旷世名言所说:“不加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反思与总结是人类进步的源泉,也是提升投资活动与投资决策成功率的重要方法。法国哲学家帕斯卡尔认识到,“任何一个单独的真理都是不充分的,因为世界是很复杂的。任何一个真理如果脱离了和它互补的真理,就只能算是部分真理而已。”世上没有绝对正确的事情,在做任何投资决策之前,不要先入为主与过分自信,务必从反对这一投资决策的角度进行思考,试着提出反对的道理与理由,或是咨询其他投资人的意见,尤其重视反对者的意见,这种反思与多重思考会极大地完善、丰富与修正你的投资决策,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
再次,试错是克服心理弱点的手段。
人类是有限理性的,而投资市场是错综复杂与不断变化的,人们不可能穷尽投资决策所需的一切信息与规律,因此有效检验投资决策正确与否的手段就是试错,对可能的投资方法与对象进行尝试性投资,将投资手段与方法放到实践中进行检验。对试错的批评可能在于两点,一是认为试错的代价过于高昂,二是投资的时效性,当发现投资机会时该机会已丧失。对第一种批评的对策是将降低试错筹码,当确认投资决策有效时再进行大笔投资;对第二种批评的对策是试错检验对象的选择,不是具体的投资对象(如具体的股票),而是投资的规律与哲学的检验(如高科技股票的投资规律)。
最后,掌握投资决策时间是克服心理弱点的补充。
人类的心理本性具有极强的时间敏感性,在理性与感性的斗争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性往往由强变弱,理性往往由弱变强。人类大多数的错误都是出现在一时冲动的情形下,人们常常会在一时冲动下做了某种行为,事后又追悔莫及。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在事情刚刚发生之时,会夸大导致事情发生的因素,而忽视其他因素的重要性,造成思维偏见与决策失误。这在人类投资活动中也很常见,大涨与大跌都会在发生之时极大地刺激人们的神经,调动人们的情绪,使人们产生买入与卖出的冲动,而冲动情况下作出的投资决策往往是不明智的。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延迟投资决策的时间,避免一切冲动情形下的决策行动,应当是保持理性与明智的有效方法。
㈥ 宝马简介
宝马是驰名世界的汽车企业,也被认为是高档汽车生产业的先导。宝马公司创建于1916年,总部设在幕尼黑。80年来,它由最初的一家飞机引擎生产厂发展成为今天以高级轿车为主导,并生产享誉全球的飞机引擎、越野车和摩托车的企业集团,名列世界汽车公司前20名。宝马也被译为“巴依尔”。宝马公司的全称是"BayerischeMotorenWerheAG",BMW就是这三个单词的首位字母缩写。
宝马标志中间的蓝白相间图案,代表蓝天,白云和旋转不停的螺旋浆,喻示宝马公司渊源悠久的历史,象征该公司过去在航空发动机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又象征公司一贯宗旨和目标:在广阔的时空中,以先进的精湛技术、最新的观念,满足顾客的最大愿望,反映了公司蓬勃向上的气势和日新月异的新面貌。
简史
1916年,宝马集团在德国慕尼黑创立,当时的名称是BFW(巴伐利亚飞机厂);1917年,更名为BMW(直译为巴伐利亚发动机厂);1918年BMW成为上市公司。最早几年内,公司的业务为开发和生产飞机发动机;1923年开始生产摩托车;1928年,公司通过兼并埃森纳赫(Eisenach)车辆厂跨入成功的汽车生产商的行列,一直到今天。
主要数字
目前,宝马集团的营业额超过350亿欧元,年产宝马汽车83万辆,宝马摩托车7.4万辆,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拥有9.3万多名员工,是世界十大汽车制造商之一。(*2000年数字)
拥有的品牌
宝马集团拥有BMW(宝马)、MINI和2003年开始的Rolls-Royce (劳斯莱斯)三大品牌。宝马集团是当今世界唯一全面执行高档品牌策略汽车厂商,从小型到顶级车型的每个细分市场中,宝马集团的产品都定位于高端市场。宝马产品的表现和内涵,包括美学设计、动力性能和尖端技术等方面都体现了宝马集团在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方面具备世界领先地位。
生产体系
作为一个国际企业,宝马集团在14个国家拥有22个生产厂和组装厂。
§整车生产厂有6个,5个宝马厂分布在德国、美国和南非,在英国牛津有一个MINI厂;
§宝马集团还拥有4个零部件厂和3个发动机厂,分布在德国、奥地利和英国。另外,宝马集团还在巴西有一个和戴母勒克莱斯勒集团合资的发动机厂;
§宝马集团拥有8个组装厂,分布在墨西哥、泰国、埃及、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俄罗斯和越南。这些组装厂主要是和当地合作伙伴一起经营的;
§此外,宝马集团正在英国Goodwood建设一个全新的劳斯莱斯总部和工厂。此项目将于2003年建成。还有,宝马集团正在德国莱比锡兴建一个全新的宝马工厂,将于2005年投产。
销售体系
根据公司的销售策略框架,宝马集团从70年代开始在世界主要市场建立自己的销售子公司。
宝马集团于1981年成为第一个在日本建立销售子公司的欧洲汽车商。当前,宝马集团的销售网络包括27个全资销售公司和3200家代理商。规模较小的市场由进口商负责。宝马集团的业务遍及世界5大洲120多个国家。
研发体系
宝马集团共聘有7800多名科研人员,分别在慕尼黑的研发中心(FIZ)和欧洲其它地区、日本和美国的研发机构中工作。
宝马股票
宝马自1926年开始发行普通股。1999年,宝马集团推出面值为1欧元的股票。目前,宝马股票采用综合托管制,股票证书不复使用。以2000年12月31日当天计,宝马公司的市值为671,825,730欧元,共有622,227,918份普通股和49,597,812份优先股。
赛车运动
自从公司创立,宝马就积极投身于赛车运动以检验产品性能,并通过创造世界纪录和赢得桂冠证明了产品的成功。
1919年,宝马第一款飞机发动机的改良版装备的飞机创造了9760米的飞行高度世界纪录;
1937年,宝马摩托车创造了279.5Km/h的两轮车最高速度世界纪录,这一纪录保持了14年之久;
1940年的Mille Miglia大赛中,宝马的传奇车型328取得全级别车型的冠军;
1973-1979年间,宝马共赢得6次欧洲旅行轿车大赛的冠军,并于1983年赢得F1赛事的冠军;
宝马品牌在赛车运动上的辉煌一直继续到今天:1999年,宝马获勒芒24小时耐力赛冠军;宝马于2001年重返F1赛场,截至到2001年赛季,宝马威廉姆斯车队已经4次获得F1分站赛的冠军。
企业社会责任
宝马集团认真承担了作为一个汽车生产商和雇主的广泛的社会责任。在公司开展业务的所有场所,宝马都致力于应对环境的和社会政治等问题,充分保证其顾客、雇员和股东的利益。
比如,宝马所有的生产厂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在相应市场通过了EMAS认证。
因此,宝马集团理所当然地在权威的“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上名列世界顶级公司的前茅。这一指数仅对世界上10%的实行可持续发展策略的领先企业进行排名。
替代能源
宝马集团是可替代能源研究的先锋和推动者。宝马750hl轿车于2000年问世,是世界上第一批小批量生产的液氢驱动的轿车,目前已经进入批量生产的准备阶段。作为宝马“清洁能源”项目的组成部分,宝马集团承诺于建设氢社会的理念并积极推动必备基础设施的建设。
人力资源政策
宝马集团把公司雇员视为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成功的基本保证,而不是当作运营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宝马集团以人为本的可持续性人力资源政策是公司经营哲学中不可分割的内容。比如,公司采用传统的非常密切和建设性的员工代表制度,还提供300多种弹性工时供选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