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权激励中的竞业限制规定的是否合法有效
股权/期权授予协议面对的被激励对象一般为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当然也有普惠性的针对一般员工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应的股权/期权授予协议的签订基础虽与既存的劳动关系有关,但并非相关劳动合同的补充。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中的限制性规定,包括竞业限制是对被激励对象因以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或象征性对价取得激励股权/期权的约束,可视为一种投资关系,理应适用《公司法》和《合同法》。在“孙文君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72号]中,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可依据《承诺函》确定孙文君所负义务问题的判定,可以视为对笔者前述观点的支持。
为避免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与劳动合同可能发生的混同,在起草相应的股权/期权授予协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相关条款设置,以排除《劳动法》的适用。因此,一份规范的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被授予人基于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取得的权利和权益不应计算为员工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不应在计算员工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加班工资时予以考量。此外,股权/期权授予协议还应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特别约定仲裁机构或法院以排除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可能性。
综上,虽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主要是《劳动法》予以调整且以支付经济补偿为前提,但是通过对股权/期权授予协议的条款设置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劳动法》的适用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
『贰』 股权转让及竞业限制
可能会有纠纷,但是你在股东协议上已经签字,即生效,后面的工商变更和你就没有直接关系了。你不是公司法上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A公司没有权收回你的已得利益。满意请按采纳
『叁』 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61条竞业禁止能开除吗
依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该条实际上是规定了所谓的"股东直接诉讼"
『肆』 股东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伍』 奇瑞汽车是否有上市,股票代码是多少
截止2019年十二月三日,奇瑞汽车没有上市。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8日,注册资本41亿元。公司以打造"国际品牌"为战略目标,经过十九年的创新发展,已成为国内最大的集汽车整车、动力总成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试制、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自主品牌汽车制造企业,以及中国最大的乘用车出口企业。
公司已具备年产90万辆整车、90万台套发动机及80万台变速箱的生产能力,建立了A00、A0、A、B、SUV五大乘用车产品平台,上市产品覆盖十一大系列共二十一款车型。奇瑞以安全、节能、环保为产品发展目标,先后通过ISO9001、德国莱茵公司ISO/TS16949等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5)竞业股票代码扩展阅读:
奇瑞的标志整体上是对英文字母CAC的艺术改造,CAC是奇瑞汽车公司英文缩写,中文意思是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将中间的a标记为变体,表示公司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标志两侧的c字向上环绕,如同一个人的双臂,象征着一种团结和力量,并环绕成地球的椭圆形。
中间的A在椭圆上方的断开处向上延伸,寓意着奇瑞无限的发展、潜力和追求。整个标识是W和h两个字母的交叉变形设计。
这两个字母是芜湖市汉语拼音的首字母,说明该公司的生产地是芜湖市地方政府想做汽车项目很久的地方。
『陆』 我是IT行业的程序员,最近和公司签了竞业协议,如果跳槽去另外一家IT公司,算违反规定
竞业协议时效一般是2年,按法律效益来说,你是不能去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公司。
其实一般来说你去新公司入职了,原公司也不知道你违反了竞业协议啊;另外如果他们真的要较真,当你离职了原公司是要发竞业补偿金的。
『柒』 自然人独资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竞业限制
股东合法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第142条规定
1、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公司法第143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通过上述规定,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
对于所有股东来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该规定目的是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以及为了使股利分配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对于公司来说,公司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只有存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公司方可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因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欲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关于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鼓励公司高管积极参与管理。该规定是我国在当前阶段为了更好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
『捌』 竞业条款可以罢免股东吗
股东竞业限制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竞业禁止即禁止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营,系法律或当事人之间约定对特定主体的劳动就业权的约束。而劳动就业权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剥夺,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权利人主动放弃权利行使外。
竞业禁止即禁止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营,系法律或当事人之间约定对特定主体的劳动就业权的约束。而劳动就业权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剥夺,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权利人主动放弃权利行使外。
对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我国法律只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合伙企业法》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至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则一方面法律予以限制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合同约定。除此之外,实践中亦存在部分股东之间约定竞业禁止或公司通过公司章程限定股东竞业的情形。但由于法律没有强制性的限定股东负竞业禁止义务,所以对股东竞业禁止情形,要着重判别股东是否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竞业限制的情形
公司章程具有组织规范的性质,对于公司机关、管理成员以及股东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公司章程对于内部成员的约束不应当超过法律赋予公司自治权的范围之外,也不得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公司自治权仅限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或与公司经营管理息息相关的其他事项。劳动就业权属《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具有强制性的不可剥夺性。对于其权利的限制,只有上升国家立法层次的法律才有权限予以约束。公司章程则作为企业内部组织规范,不具有这样的权限。所以,公司章程中限定股东竞业的,除股东明确表示接受约束外,应当归属无效。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章程条款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对此,全体股东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另一种是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对于签名股东则受公司章程约束,保留意见或反对或弃权股东则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受公司章程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另外,成立时的章程虽然对后加入股东具有组织约束力,但是其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对继受股东并不当然产生效力。除非后加入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受该款约束或在章程上签字,应推定其接受章程相关条款。最后,公司章程随着公司经营发展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相关条款会因特定事实出现而发生相应变更。股东同意除竞业禁止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的变更,并不当然表示其愿意接受公司章程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其应当依照股东表决通过竞业禁止条款时所持有的态度。而对于新表决通过竞业禁止条款的,则应当依据股东会决议上相关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未到或放弃或反对或保留意见股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对股东近亲属进行竞业禁止规定的,由于侵害了第三人的劳动就业权,应属无效。
2、股东离开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
股东虽然不是公司员工,不具体进行公司各个经营环节的劳动行为,但其同样参与公司管理经营,特别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生产经营环节甚至技术或市场信息了如指掌。当股东离开公司时,就有可能产生其将公司商业信息用于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互竞争的业务。此时,就需要对股东潜在的竞业行为予以约束。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定股东的竞业行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必须与退出股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方可保护公司利益。
(1)签订股东竞业限制协议,不同于劳动者竞业限制条款,不受法律限定
劳动者入职时往往就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由于相互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劳动者处于被动状态,相关条款就缺、乏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另外,用人单位经常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公平的要求一些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甚至不支付相应的对价,而且对竞业的范围和时间无限定的扩大。这既不利于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的保护,更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正常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所以,《劳动合同法》就有必要对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予以规范,使得约定的协议同样带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具有不平等的雇佣关系。股东与股东或公司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不妨碍股东进行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瑕疵的情形,股东就应该受到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时间、空间或对价的规定不当然对股东产生规范效力。
(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之前的竞业行为是否属于违约有争议,但可行使撤销权
值得注意的是,竞业义务是对股东不作为义务的一种约定,且在权利限定时间内是持续性的。所以,在竞业义务期间,股东负有继续性的不作为义务。然而,股东对公司不负有其身份期间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实践中确实存在股东退出公司前就已经自营或他营了同类业务的情形。对于这类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其他股东或公司是否享有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则存有争议。一方面,竞业禁止是继续性义务,竞业禁止协议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前的竞业行为在合同生效后持续存在,视为对生效合同的违约。因此,退出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履行标的为“不作为”,但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标的就已经不存在或无法履行。因此,这类竞业禁止协议属于“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应属无效。但是,就退出股东而言,其明知自己已经进行竞业行为,却仍然隐瞒事实,与公司或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存在欺诈行为。守约股东或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定近亲属劳动自由权
劳动就业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没有予以限定的,他人不得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排除或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所以,股东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退出股东及其近亲属不得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相似业务”或其他类似条款。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的夫妻公司现象。退出股东往往不是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但其确实通过其配偶或其他近亲属进行竞业行为,这对守约股东或公司举证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可以约定如下或其他不触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条款“退出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相似业务,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退出股东通过其配偶或近亲属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相似业务的,不管其是否参与或故意规避本合同约定竞业义务,均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应当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
『玖』 公司股东竞业限制是怎样的
1、如果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在违背竞业禁止义务并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或股东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2、如果股东是公司的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需由公司与股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的具体期限、范围、地域及补偿条款等内容。
3、如果股东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地域等内容。
在前述2、3所述情况下,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相关的竞业限制约定,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同业竞争的行为,则难以有效地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此种现象出现,最好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