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暴风集团今日正式摘牌,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1月10日,深交所将暴风集团股票予以摘牌,因为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因此暴风集团股票退市后,将不可能在创业板重新上市交易了,同时暴风集团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2016年4月,暴风集团与其它15家机构共同投资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募资52.03亿元用于跨境收购从事体育转播权的意大利公司MP&Silva Holding S.A.(简称MPS)65%股权,在收购完成后,MPS的核心管理层相继离职,MPS也随之失去了各项体育赛事的转播权,经营陷入困难,最终英国高等法院2018年10月宣判MPS正式破产清算,暴风集团当初与各方签定的股权回购协议约定了暴风集团应就未能收购MPS股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9月暴风集团CEO冯鑫因MPS收购案被正式批捕,此后暴风集团管理层在狂风骤雨中分崩离析,整个公司运营基本停滞,最终导致了暴风集团进入到退市程序。
2. IPO大透视:过会到核发批文要多久,哪些中介承揽
伴随着周大生和金溢科技的顺利过会,2017年至今共有80家公司成功过会。在这80家公司中,公司从过会到领批文需要多久时间,哪些中介机构承揽项目最多,发行费用率情况如何,公司所属地域情况,在本文中,牛牛金融研究中心将一一进行阐述。
一、过会到核发批文要多久
2017年至今,80家已过会的公司中,已经有52家公司领到核发批文,通过对证监会公布信息进行梳理后,分析得知从过会到核发批文所需时间情况如下图:
3. 资管公司可以保荐公司上市吗
证券是可以的。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部分)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相关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四)相关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七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
第五十七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五条 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
(一)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七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创业板股票代码是多少
创业板股票代码开头是:300。
股票代码简介:
创业板:创业板的代码是300打头的股票代码;
沪市A股:沪市A股的代码是以600或601打头;
沪市B股:沪市B股的代码是以900打头;
深市A股:深市A股的代码是以000打头;
中小板:中小板的代码是002打头;
深圳B股:深圳B股的代码是以200打头;
沪市新股申购:沪市新股申购的代码是以730打头;
深市新股申购:深市新股申购的代码与深市股票买卖代码一样。
配股代码:沪市以700打头,深市以080打头。
5. 创业板股票的代码是以什么开头的
最近一次测试是用300开头的
希望采纳
6. 在股市里,创业板的股票代码是以什么开头,中小板是以什么开头。上证是以什么开头,深证以什么开头。谢谢
创业是以3开头,深证是以0开头,上证是以6开头的,这三个中包含中小板
7. 招商证券保荐的上市公司有哪几家(包括创业板)
招商证券负责承销的上市公司:
股份名称 证券代码
濮耐股份 002225
川大智胜 002253
福晶科技 002222
铁龙物流 600125
中国太保 601601
格力电器 000651
中海集运 601866
全聚德 002186
中海油服 601808
万科A 000002
蓉胜超微 002141
宁波银行 002142
西部矿业 601168
东南网架 002135
广州国光 002045
南京港 002040
连云港 601008
兴化股份 002109
海翔药业 002099
海鸥卫浴 002084
新野纺织 002087
日照港 600017
申能股份 600642
宝钢股份 600019
天津港 600717
金地集团 600383
千金药业 600479
新赛股份 600540
紫江企业 600210
华闻传媒 000793
福耀玻璃 600660
长春一东 600148
东湖高新 600133
九芝堂 000989
ST北人 600860
天士力 600535
长园集团 600525
华海药业 600521
澄星股份 600078
法因数控 002270
万科A 000002
南玻A 000012
深圳能源 000027
中航地产 000043
中航地产 000043
泸州老窖 000568
凯迪电力 000939
晶源电子 002049
兰花科创 600123
江淮汽车 600418
天津港 600717
安徽合力 600761
宁波海运 600798
中国铁建 601186
中国平安 601318
中国中铁 601390
中国石油 601857
建设银行 601939
桂林三金 002275
世联地产 002285
星期六 002291
信立泰 002294
圣农发展 002299
湘鄂情 002306
普利特 002324
孚日股份 002083
雅致股份 002314
中国建筑 601668
深圳华强 000062
梅泰诺 300038
天源迪科 300047
赛为智能 300044
格林美 002340
新纶科技 002341
漫步者 002351
科冕木业 002354
浩宁达 002356
三五互联 300051
华泰证券 601688
太极股份 002368
招商银行 600036
豫金刚石 300064
福建三农 000732
合众思壮 002383
新亚制程 002388
华平股份 300074
数字政通 300075
南京医药 600713
海康威视 002415
天虹商场 002419
云南锗业 002428
易联众 300096
航天动力 600343
濮耐股份 002225
万讯自控 300112
浙江永强 002489
山东墨龙 002490
涪陵榨菜 002507
南方航空 600029
通富微电 002156
国电电力 600795
亚太科技 002540
飞亚达A 000026
美菱电器 000521
东富龙 300171
大华农 300186
唐人神 002567
宝胜股份 600973
华菱钢铁 000932
天威保变 600550
日科化学 300214
星湖科技 600866
好想你 002582
海能达 002583
鹿港科技 601599
西陇化工 002584
大唐发电 601991
圣农发展 002299
金城医药 300233
盛通股份 002599
捷顺科技 002609
卫宁软件 300253
8.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哪些创业板股票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情况
本周A股遭遇“黑色星期一”,创业板一度大跌6%,随后从盘面可发现大资金托市痕迹。过去的一年中,股市基础逐渐恢复,股指波动趋于稳定,但“国家队”的一举一动仍直接牵动市场神经。
近日,曾经的“救市队长”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金公司”)公布了2016年经营情况,这让业内一度认为“国家队”救市成绩单也体现在其中。不过,根据《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证金公司未经审计的2016年财报,救市资金交易情况可能并未纳入财务报表核算。
证金公司曾在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称,该公司2015年7月开始开展的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专项自营业务,不纳入2015年度财务报表核算反映,该报表旨在反映该公司原有业务交易及其结果。业内人士认为,2016年大概率延续之前的处理方式,救市资金未纳入核算。实际上,对比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报中上一年度的数据,基本与2015年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一致。记者向证金公司方面进一步求证获悉不便回应。
2016年券商业绩普遍“腰斩”,证金公司也未能幸免。2016年证金公司营业收入23.63亿元,同比下降63.11%,净利润为18.19亿元,同比下降58.46%。
业绩几近腰斩
1月1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公布了证金公司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这让业内一度将财报所反映的业绩与救市相联系,认为救市成绩单亮相。
根据证金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2015年度财务报表旨在反映该公司原有业务交易及其结果,专项自营业务不纳入此财务报表核算反映;该公司2015年7月开始开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专项自营业务,总体上2015年7月6日之后进行的证券、基金买卖属于专项自营业务。
上述审计报告同时显示,证金公司专项自营业务与原有业务划分的总体原则为:能够界限清楚的业务及财务报表项目单独认定,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利息支出、应付利息、借款、次级债、短期融资券等;未分账核算的业务所涉及财务报表项目根据相关性原则认定,在原有业务与专项自营业务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如:货币资金、利息收入、 应收利息、存出保证金等。
这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证金公司2015年度的救市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并未体现在该年度的财务报表中。而对于近期公布的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是否也沿用了这一编制基础,多位受访人士表示,应该不会有变化。
上述机构资深人士表示,从逻辑上来讲,2016年的财务报表应该还是沿用2015年的编制基础,另外也可以对比2016年财务报表中引用的上一年数据是否与2015年的相一致,若一致,则大概率说明救市情况也未反映在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中。
为此,本报记者将未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与2015年度的对比发现,前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的货币资金、融出资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等期初余额均与2015年度的年末金额相一致,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5个项目的上年金额也均为2015年度的金额;净资本计算表中,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的期初余额也均与2015年度的期末余额一致。
证金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决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其首次被资本市场关注是自2015年7月6日,“临危受命”肩负救市重担,在二级市场开启“扫货模式”。之后,其选股标的一度成为市场一大风向标,称之为“证金概念股”。期间有关证金公司减持传闻屡屡引发市场骚动,反映了证金公司的持股动向紧密牵动着市场的神经。
也几乎每临季报披露窗口期,以证金公司为代表的“国家队”持股动向就成为市场的一大关注点,以看其持股偏好、盈亏,抑或是借其进退观市场稳定程度。不过,随着证金公司的部分持仓被“腾挪”至汇金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等多个持股平台进行管理后,证金公司的身影也逐渐淡出资本市场视线。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9月30日,证金公司现身502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持股685.29亿股,持仓市值为5486.4亿元。
在成为“救市英雄”之前,证金公司并不为资本市场多数人所关注,独家经营的转融通业务利息收入是其最为重要的利润来源,而这些业绩才是其财务报表的真正主角。
证金公司是这样描述其经营范围的: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为开展转融通业务筹集资金和证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而证金公司则主要赚取的是转手过程中产生的利差。
证金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3.63亿元,同比下降63.11%,比2015年少了40.43亿元,净利润为18.19亿元,同比下降58.46%。
而放大时间范围到证金公司近四年的业绩情况来看,2016年的业绩相较更早的2013年和2014年则应该属于回落到正常水平,2015年度的业绩基数较大是主要原因。公开资料显示,证金公司2013~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3.14亿元、31.32亿元、64.06亿元、23.63亿元 ;同期净利润分别为7.70亿元、21.81亿元、43.79亿元、18.19亿元。
对于2015年业绩分外靓丽的原因,上述机构资深人士表示,这与2015年上半年A股市场火爆行情有关,彼时两融交易规模屡创新高,转融通业务规模也相应增长。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的融资融券越逐月增加,从2015年1月份的1.13万亿元增加至当年6月份的2.04万亿元;而如今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两融余额仅为8959.98亿元。
转融通利息收入一直是证金公司的主要来源。证金公司2013年~2016年近四年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12.93亿元、18.55亿元、22.86亿元、17.5亿元。2015年的利息净收入也相较较高。
不过,从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来看,2015年的该项占比却最低,仅为35.69%。而2013年、2014年、2016年的该项数据分别为94.29%、59.23%、74.06%。这里的关键因素则在于,2015年的业绩主要贡献力来自于投资收益,该项收入达到41.17亿元。
查阅证金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投资收益明细发现,这41.17亿元的收入来自于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5.21亿元、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35.97亿元。 而根据2015年审计报告描述,前者可能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后者则可能是因处置了长期股权投资,该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
9. 中金公司截止11月30日已买入中小创业板股票有哪些
中金用1.2亿买了沪深A股共1350余只个股,浮亏现在近2千万
买的中小创业板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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