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通过竞价的方式转让。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的方式转让,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㈡ 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卖给员工的股票若是不记名股,待公司上市后这些股票可以自由流通吗
可以自由流通,公司内部原始股一般都是记名股票,上市后会从原始股中往外划分流通股。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与不记名股票相对应。过户要办理过户手续。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称的股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人, 而且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 记名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凭此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票同为 一人所有者,应记载同一本名。
记名股票不得私自转让,在 转让过户时,应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换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按 照本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 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 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不记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不记名股票只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息,可以自由转让,不许办理过户手续。
㈢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跟股票买卖有什么区别
一、股票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公司法》对股票转让的主要限制有:
1.转让场所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2.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解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转让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内部转让
1.章程另行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处理。
2.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外部转让
1.章程另行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处理。
2.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3.同意
(1)明确表示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解释】对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
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㈣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你好: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以上的规定,如果没有公司章程的其他限制,你可以转让给其他的人。大股东限制,可以起诉。
依据: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㈤ 购买了总公司股权激励的股份。公司旗下还有一个上市公司。如果总公司上市之后会有一个新的股票代码吗
股权激励专家胡春:会有一个新的股票代码,不用担心。很多大型公司旗下都是有上市公司的。但是,上市有很多种方法,拆分上市、并购上市、借壳上市,如果总公司是借子公司的壳上市的话,就不会有新的代码了。
㈥ 公司转为股份制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一、设立条件
1、法定人数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50人;
股份公司发起人须2—200人,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转为股份公司的,应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
2、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
3、公司章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必须在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规定的8项事项 ;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协商一致制定,载明《公司法》规定的12项事项 ,并且由创立大会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5、董事会人数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6、监事会人数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7、监事会会议召开期限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8、股东权利变更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直接查阅公司账簿,没有任何限制。
9、股份发行和筹办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认购全部股份;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
二、风险防范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起人的要求
发起人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中对发起人的要求比较高,《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须2—200人,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后果是公司不能成立,因此,应当严格审查发起人的人数、住所是否符合要求。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公司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资本缴纳方式: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以在两年内分期分批缴纳注册资本,对发起人来说首付成本降低,有利于规避风险;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因此,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一次交足所认购的股本,对发起人来说首付成本高,不利于规避风险。
3、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规避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协商一致制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章程须经股东大会通过。
为尽量减少公司纠纷,发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逐条讨论章程中的条款,明确具体其中的权利义务。如果投资者不是发起人,则应该认真研究拟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公开的公司章程,分析是否有对形式和自己权利不利的规定。作为中小投资者,即便事后发现公司章程的不利之处,中小股东的势单力薄,也很难通过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公司章程,因此,还是事前慎重考虑才是明智之举。
4、创立大会的法律风险规避
创立大会召开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重要程序。作为发起人,负有在招股说明书所规定的截止期限募足股款的义务,负有在股款募足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义务,否则应承担退还认股人所认购的股款和同期银行利息的义务。并且发起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同时作为认股人的投资者,有权利要求发起人退还所认购股款和同期银行利息。因此,发起人一定要及时召开创立大会,否则会承担很大的风险。
5、发起人协议的法律风险规避
发起人协议如果制定的不够详细完善,权利义务不明确,很容易引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纠纷。为了减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风险,发起人应该充分的在发起人协议上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财务管理制度、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采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的发起人的责任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要轻。
㈦ 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有什么限制求答案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