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的分红、送股、配股的时候税收情况是怎样的。
股票分红需要交利息税,股票利息税由交易所代扣缴,由于这是中央、地方共享的收入,征收部门应该是国税。
“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这样说,如果某人的利息收入是1000元,则按500元计税,税率为20%,即500×20%=100元。
利息税是变动的,国家随时调控。当上调利息税时,对股市是利空。
至于送股,配股则不用交税。
股票在交易时需要交印花税,这个税率目前是千分之1。这个税率也是国家调控的。当税率上升,对股市杀伤力不小。
❷ 关于股票分红利息税是多少
2012年11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税负为10%;持股1个月内,税负20%。此前,投资者所获红利的实际税负为10%。
实际操作中,持股时间是指从买入至卖出之间的时间,因此,假设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前一天买入,一周后分红到账,此时上市公司以按照5%的最低税率代缴红利税。如投资者在持股不满一个月内卖出,则适用20%的最高税率,结算机构将从账户余额中根据税基再行补征15%。一年后卖出,则无需补征。
同时,持股时间按连续累积的方式计算。这意味着投资者如果在持有过程中当日高抛低吸降低成本,则首次抛出时就被视为持股结束,不被视作连续持有,可能会导致适用税率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分红和送股都需要征税,而以资本公积金转股则不在征税范围内。
❸ 股息红利收入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如,甲企业2010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资分红50万元,其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20万元,而超过12个月的分红30万元。那么甲企业取得超过12个月的股票分红30万元为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税。但持有不足12个月的股票取得分红2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20万元×25%)。
非居民企业取得分配所得要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2008年之前实现的税后利润的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不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资方2010年股息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A上市公司应为香港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假如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100万元×5%),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分得的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取得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居民个人投资者取得投资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假设核定金额为10万元;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假设核定金额为15万元。根据规定,个人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15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3万元(15万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对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❹ 以股票形式派发红利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❺ 配股分红怎么收税
股票分红需要交利息税,股票利息税由交易所代扣缴,由于这是中央、地方共享的收入,征收部门应该是国税。
“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这样说,如果某人的利息收入是1000元,则按500元计税,税率为20%,即500×20%=100元。
利息税是变动的,国家随时调控。当上调利息税时,对股市是利空。
至于送股,配股则不用交税。
❻ 关于股票分红扣税问题
三种分红形式:
分红有三种:派现金、送股、配股。其中只有配股需要你去在缴纳资金,才能得到配股,不交钱则不是不参与配股。而送股和派现金则不需要你做任何事情,只是在股权登记日那天持有分红的股票就可以了,然后等到红利发放日或者送转股上市日,红利或者红股自动就到账了。
如果你的股票是派现金,那么在红利发放日那天,他们会把资金直接打到你的股票账户上。
注:派现金需要缴纳10%的红利税。当然他们把资金打给你之前,就已经把税给扣了。所以你什么都不需要做。等着就可以了。
所以,股票中,只有派现时,回扣红利的10%作为个人所得税。而这些也不需要我们自己做什么,系统自己会把钱扣掉。打到我们账上的红利,都是扣过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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