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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税收协定股票分红

发布时间: 2021-06-08 18:58:53

⑴ 港股股票分红派息后 需要交股息税吗

需要。

股息红利税是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征税。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股息红利税。

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中港税收协定股票分红扩展阅读:

对于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这一消息,市场人士普遍将其视作利好,认为可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之前一直称2132点是“钻石底”的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甚至表示,这一政策是一个重大利好,有助于目前A股市场的稳定,对鼓励长期投资行为以及蓝筹股的长期持有意义重大。

不少分析人士指出,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利好蓝筹股,特别是高分红的“现金奶牛”,投资者可以通过长期持股获得更大收益;对多年不分红的绩差股和券商股则是利空,因为投资者长期持股会降低交易频率,减少券商交易佣金收入。

公司合并时得到的合并补贴等,原则上也“视同股息”,征收股息所得税。但是,股东在公司将利润准备金转入资本金时得到的收入和无偿交付、股票分割及股东分摊有偿增资所取得的新股票,不计入股息收入,亦不征税。

征税方式有三种,即免除申报制、源泉分离选择制和申报综合课税制。无论哪一种方式,在股东从公司取得股息时已扣除了源泉所得税(从源课税),税率原则上为股息的20%。

⑵ 这股票是不是要分红了,每股分多少

是的,每股5分钱,你买了中国中冶吗

⑶ 600062今年有没有分红送股

10派3.42元(含税) (税后派)3.249元
股权登记日:2014-07-09
预案公布日:2014-03-12
除权除息日:2014-07-10
红利发放日:2014-07-10
华润双鹤已经实施分红了

⑷ 通过沪港通购买的股票,发放特别股息分红不能享受吗

能享受,当然要缴点税的。
内地个人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征税。

⑸ 企业如何给境外股东分红

1、股东为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股东为个人
第一种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其他情况,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⑹ 股息红利收入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如,甲企业2010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资分红50万元,其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20万元,而超过12个月的分红30万元。那么甲企业取得超过12个月的股票分红30万元为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税。但持有不足12个月的股票取得分红2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20万元×25%)。


非居民企业取得分配所得要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2008年之前实现的税后利润的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不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资方2010年股息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A上市公司应为香港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假如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100万元×5%),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分得的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取得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居民个人投资者取得投资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假设核定金额为10万元;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假设核定金额为15万元。根据规定,个人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15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3万元(15万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对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⑺ “沪港通”买卖股票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1、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收入总额,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四)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七)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2、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 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一)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退税。

3、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 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

(一)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营业税。

(三)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4、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印花税问题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⑻ 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

预提税优惠税率 当收款人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时,大多数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不超过来源国股息总额10%的限制税率。 有些协定中指定了15%的预提税高优惠税率(例如,中国与澳大利亚、巴西、新西兰 和挪威签订的税收协定)。因为中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是20%,所以15%的税率依然被视为是优惠的。同时有些协定中指定了5%或7%的预提税低优惠税率(例如,中国与蒙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签订的税收协定)。5%或7%的预提税低税率适用于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特定情况,这种情况是指作为股息受益所有人的公司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25%以上的表决权股份(例如,中国与奥地利、韩国、卢森堡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 中国签订的各个税收协定中的预提税优惠税率 依照中国目前的税法,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外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即股息)是免税的。从中国的国内公司分配的股息(即通过B股H股和N股分配的股息)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 的一项通知,目前也是免税的。 因而就中国税收来说,目前协定中规定的优惠税率实际上并不是优惠的。如果中国以后依照国内法按照某一税率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上述协定中指定的优惠税率才能称得上优惠。 A股、B股、H股和N股 在中国, 股票被分成"A股"、B股"、"H股"和N"股"."A股"是中国国内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以人民币为面值的股票。"B股"以人民币为面值但通过外币进行认购和交易。"H股"和"N股"是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外发行、以外币为面值的股票。 "股息"税收协定中,"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收人来源国(即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国家)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受益所有人" 协定中股息预提税的优惠税率仅适用于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除非协定中做出其他的规定。 预提所得税的免税规定 某些税收协定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做出了免税规定。免税可能是相互的(缔约国双方都提供免税待遇),也可能是单方面的(仅在一方缔约国提供免税待遇)。 相互免税 中国与科威特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特定情况下股息的相互免税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依照此协定,由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科威特居民的股息,应仅在科威特征税(即在中国免于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 (I)科威特政府。政府机构或为科威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部拥有的其他实体; (II)由科威特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科威特居民公司。 反之亦然,此规定平等地适用于科威特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 单方面免税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做出了单方面的免税规定。 依照此协定,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马来西亚居民的股息,可以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征税。但如果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马来西亚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然而,马来西亚居民公司支付给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的股息,在马来西亚除对公司所得征税外,免除对该项股息征收任何税收。 税收优惠待遇的申请 要想获得股息预提税优惠税率待遇的外国纳税人,需要递交一份《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此申请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⑼ 如何理解中港税收协定中不动产占资产50%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第三条规定,“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所述的公司财产和不动产均应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国会计制度有关资产(不考虑负债)处理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价,但相关不动产所含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价值额不得低于按照当时可比相邻或同类地段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数额。

⑽ 大陆与香港有双边税收协定吗对应的股息优惠税率是多少

因为香港为中国一特别行政区,故双方不能签协定,但大陆与香港有类似协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安排。
股息在提供香港税务当局或行业协会的居民证明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5%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