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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票分红是否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 2021-07-09 22:45:02

Ⅰ 股票质押分红算谁的,有没有人告诉我的

股票质押后的分红派息谈不上享受,你就别指望人家再把钱给你了。
因为分红的同时要除权,也就是分给你多少现金,同时通过下调股价再进行了扣除,这些股票的市值没有丝毫增加,怎么能说是享受呢?随便翻开哪支股票的k线图,你可以仔细看看,人们热衷的分红是怎么回事。

Ⅱ 质押借款的股票,分红送股如何处理

您好,质押借款的股票若有分红送股,分为如下情况:
1.沪市红股:红股到帐日和原股份同步进行质押冻结,购回日和原股一起解压
沪市红利:T日购回,红利是T+2日到账
2.深市红股红利:T日购回,红股红利是T+1日到账待购回期间,已质押股票发生送股、转增股或派发红利等,均会一并予以质押,故不会因除权除息后股价下跌导致平仓

Ⅲ 抵押优先受偿权有法律规定吗,股权质押的标是什么意思

您好,一、抵押优先受偿权有法律规定吗?
抵押优先受偿权,在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中规定均作出明文规定。如《民法通则》第89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股权质押的标是什么意思?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我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毕竟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单不属于流通证券,不像股票那样具有流通性和自由转让性。依照我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单虽可质押,但应受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责任公司法》第33条。
但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如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但是,股权出质毕竟不同于股权转让,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出质,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有学说认为,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出质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出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Ⅳ 被质押的股票遇分红,红利归谁

针对沪深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来说,“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如果履约保障比例足够高,并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约定,可以提取高于某个比例之上部分的现金。

Ⅳ 质押借款的股票,分红送股如何处理

质押借款的股票若有分红送股,分为如下情况:
1.沪市红股:红股到帐日和原股份同步进行质押冻结,购回日和原股一起解压
沪市红利:T日购回,红利是T+2日到账
2.深市红股红利:T日购回,红股红利是T+1日到账待购回期间,已质押股票发生送股、转增股或派发红利等,均会一并予以质押,故不会因除权除息后股价下跌导致平仓

Ⅵ 关于质权问题: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什么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的股票优先受偿的权利

股票质押时,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这样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他出质的是股权而不是股票。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当同意。否则,质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希望能帮到你。。。

Ⅶ 股权质押后,分红给谁

针对沪深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来说,“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如果您的履约保障比例足够高,并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约定,可以提取高于某个比例之上部分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