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H股、S股、ST股代表的含义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银行购买和赎回。封闭式基金在股市买卖.基金交易不要印花税,但得交佣金. A-----A股-用人民币交易的股票,就是一般人所说的炒股。 B------沪B用美元交易,深B用港币交易。 H------香港股票。 ST------重大违规或连续2年业绩亏损。 PT------业绩连亏3年,已经不用了。 G------股改完成的标志,已经不用了。 S-----还未股票改的公司. N---(NEW)新上市股票 如果是分红利现金,称做除息,大盘显示DRxx;如果是送红股或者配股,称为除权,大盘显示XRxx;如果是即分红利又配股,称为除权除息,大盘则显示XDxx。这时,大盘显示的前收盘价不是前一天的实际收盘价,而是根据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与分红现金的数量、送配股的数量和配股价的高低等结合起来算出来的价格。具体算法如下: 计算除息价 除息价=股息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所分红利现金额 例如:某股票股息登记日的收盘价是4.17元,每股送红利现金0.03元,则其次日股价为 4.17-0.03=4.14(元) 计算除权价: 红股后的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1+每股送红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是24.75元,每10股送3股,,即每股送红股数为0.3,则次日股价为 24.75÷(1+0.3)=19.04(元) 配股后的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配股价×每股配股数)÷(1+每股配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为18.00元,10股配3股,即每股配股数为0.3,配股价为每股6.00元,则次日股价为 (18.00+6.00×0.3)÷(1+0.3)=15.23(元) 计算除权除息价: 除权除息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所分红利现金额+配股价×每股配股数)÷(1+每股送红股数+每股配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为20.3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送1股,配2股,配股价为5.50元/股,即每股分红0.4元,送0.1股,配0.2股,则次日除权除息价为: (20.35-0.4+5.50×0.2)÷(1+0.1+0.2)=16.19(元)。 知道了如何计算除权除息后的股票价格,下一步就是如何买卖股权股息。 沪市证券交易费用一览表 一、A 股 委托手续费 上海1元,异地5元(可不收) 投资者交证券商 佣金 成交金额的0.35% 起点:10.00元 投资者交证券商 印花税 成交金额0.4%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 过户费 成交面额0.1% 投资者交证券商 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0.015% 证券商交上交所 二、B 股 佣金 成交金额6‰,起点20.00元 投资者交券商 印花税 成交金额3‰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 过户费 成交面额的1‰(以5.5RMB/USD转换成美元) 起点1.00元 券商交登记公司 结算交收费 每一单委托若分成几笔成交,则上海中央登记 结算公司将对每笔收取1美元的交收费, 但每 一单委托收费不超过24美元。 券商交上交所 注:B股业务按美元计价 三、债券(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委托手续费 上海1元,异地3元 投资者交证券商 债券佣金 成交金额3‰,起点5.00元 投资者交证券商 交易经手费 成交金额0.01% 证券商交上交所 四、基金 委托手续费 上海1元 异地5元 投资者交证券商 佣金 成交金额 0.35% 投资者交证券商 过户费 成交面额 0.1% 成交面额 0.05% 投资者交证券商 证券商交上交所 交易经手费 成交金额 0.015% 证券商交上交所 深市证券交易费用一览表 表一:A股、企债、基金收费标准 开户费 个人:本地40元;异地50元 机构:本地300元;异地500元 A股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比例的3.5‰ 起点:人民币5.00元 企债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比例的2‰ . 国债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比例的2‰ 基金交易手续费 新基金:成交金额比例的2.5‰ 老基金:成交金额的0.3% 印花税 A股:成交金额比例的4‰;其它免交 转托管费 每户每次收人民币30元 表二:B股收费标准 开户费 个人:港币120元;基金/机构:港币580元 结算费 成交金额的0.05% (上限:港币500元) 帐户修改、删除 港币10.00元/户 挂失HKD50.00/户 经纪佣金 成交金额的0.43% 交易规费 成交金额的0.0341% 印花税 成交金额的0.3% 转托管费 境内券商互转:港币100.00元/次 境内外券商互转:转入方和转出方每只股票各收取港币50元 汇款费 汇入:免费 汇出:CHATS汇款 港币35.00/笔 电汇 港币160.00/笔 股票的基本知识分类:我的地带 股市基本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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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日本税收怎么算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日本居民税是东京都、各道府县和市町村对各自管辖的个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日本,个人事业税是都道府县对个体经营者的净收入(即扣除270万日元后的净所得)征收的都道府县税。依据营业性质的不同,税率为3%至5%。个人事业税可从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日本股票分红规则扩展阅读:
日本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酒税、关税、继承和赠与税、固定资产税、印花税等。其中,对个人与公司的所得征税,是日本的主要税收来源,是日本税制体制的核心和主要税种。
此外,1989 年开始征收的消费税也已成为日本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而且一般认为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消费税的地位会不断上升。
在日本,对法人的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要征收法人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等。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的应纳税收入范围和计算方法与法人税相同。
日本关税税率涉及7000 多个货物品种,但有许多已进行了调整。总体上看,其进口农产品的关税税率较高,如牛肉为50%,进口工业品的税率较低,其关税水平在发达国家中处于低水平。
日本政府12月20日汇总了旨在振兴旅游的新税种“国际观光旅客税”用途的基本方针案。旅客税是在访日外国人和日本人出境日本时征收1000日元(约合人民币58元)。新税将主要用于3个领域:完善舒适的旅游环境,加强有关日本魅力的信息传播,提升利用地区固有文化和自然的体验型观光的满意度。
『叁』 一万一股共150股每月净盈利10万元分666元合适吗 我入股3万共3股
如果3万元,每月利润2000,每年就是24000了,不亏。不过靠谱的话可以入股多一点。
『肆』 民生银行12月30曰买股能分红吗
只要在股权登记日:2015年1月8日收市持有民生银行股票就能分红,但要注意持有期长短不一样扣税不同
分红(特别注意,送红股也算分红)时,股权登记日你恰巧持股的,如果持股不足1个月,红利税20%,1个月至1年,红利税10%,超过1年的,红利税5%。
分红对股民确实没好处,证监会如果鼓励理性投资,就应该限制上市公司分红,强制上市公司回购股票,股民只需少量卖出股票就能获得分红那点资金了。
【2014-12-31】刊登A股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详情请见公告全文)
民生银行A股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15年1月8日本公司A股总股本27,219,523,629股为基数,向2015年1月8日收市后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2014年中期现金股利:每10股现金分红人民币0.75元(含税),A股现金股利总额共计约人民币20.41亿元。A股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
股权登记日:2015年1月8日
除息日:2015年1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月9日
关于根据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次级条款)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民生转债”发行后,当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鉴于公司于2015年1月8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规定,“民生转债”的转股价将于2015年1月9日起,由每股人民币8.18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8.105元。
『伍』 日本的税收和财务制度!
三、日本的主要税种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 一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款扣除、杂项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抚养扣除、基础扣除等已从 35 万日元提高到 38 万日元。
日本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1995 年实施减税后的税率如下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
1 不越过 330 万日元的部分 10
2 超过 330 万日元至 900 万日元的部分 20
3 超过 900 万日元至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0
4 超过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7
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为 65 万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额 扣除率( % )
超过 162.5 万日元至 180 万日元的部分 65 万日元 40
超过 180 万日元至 360 万日元的部分 72 万日元 30
超过 360 万日元至 660 万日元的部分 126 万日元 20
超过 660 万日元至 1000 万日元的部分 186 万日元 10
超过 1000 万日元的部分 220 万日元 5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基本生活扣除额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变化,目前,夫妇带两个孩子的标准工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 384.2 万日元。
日本非居民纳税:因工作滞留在日本的时间不满 1 年的纳税人通常被视为非必恭必敬纳税人,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按 20% 的比例税率缴纳工薪税,而不论工薪来源何处。如果该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本国居民在本国纳税,则不在日本缴纳工薪税。如果该国与日本订有税收协定,该国居民在日本停留时间不满 183 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其工资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机构支付,则可免除上述 20% 的税。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缴纳 20% 的工薪税。当非居民来源于日本的营业所得属于在日本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或属于日本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进税率征税。非居民在日本设有常设机构,其个人营业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关,应缴纳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日本税法规定,在日本或从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国内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缴纳预提税。在国税上,股息税率为 20%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国税利息税率为 15% ,居民税率是 5% 。非居民不必缴纳 5% 的预提居民税。支付给非居民和法人的债券或欧洲债券的利息和清偿所得等,可免征预提税。
3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 个人扣除项目包括:
基本生活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配偶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抚养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医疗费扣除最高限额为 200 万日元;
社会保险费扣除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 11.4 万日元。夫妇为 22 万日元, 1 个孩子的家庭为 28.3 万日元, 2 个孩子的家庭为 38.4 万日元;
人寿保险费扣除的最高限额为 10 万日元;
损害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 1.5 万日元;
捐赠款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 1 万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 × 25% )- 1 万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残疾人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老年扣除标准为 50 万日元;
鳏寡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勤工俭学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小企业互助款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
各种损失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 × 10% 。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 5 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
②股息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 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为避免国内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外国税额抵免。日本居民的国外源泉所得,依据外国法律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可以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中抵免。
③有价证券转让收益征税。为了方便个人投资者纳税,从 2003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对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国内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免除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务。作为临时措施,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专用账户上转让上市股票(持有期超过1年),证券公司减按10%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设置了1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项目。此外,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进的上市股份于2005年至2007年之间转让时,购进成本为1000万日元的转让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对于某些特殊的指定证券(法人股、可转换债券)减按20%(15%为国税、5%为地方居民税)征收,转让损失于当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3年内结转扣除。
4 、征收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所得来源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申报征收法和源泉征收法。对利息、分红、工资、退职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对其他所得实行申报征收。通常采取预交和汇算两种交纳形式。个人纳税人将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上年源泉征收所得税额后作为预交基础税额。第一期是当年 7 月 1 日到 31 日为止,第二期是当年 11 月 1 日到 30 日为止。每期交纳预交基础税额的 1/3 。个人纳税人应在提出确定所得申报表时,将汇算应交所得税,即年应纳税额减去预交和源泉征收税额后的余额,向国家交纳。
(二)法人税
法人税亦称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法人税开征于 20 世纪 30 年代,最初所占比重较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税就逐渐成为仅次 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1 、纳税人。法人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国内法人是指在日本国内设立总机构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机构设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税税法规定,国内法人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法人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所得。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指企业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利润所得)、清算所得(指企业在解散、合并时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对按规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产生的利息征收,由银行、保险公司等代扣代缴)缴纳法人税。
外国法人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 11 类:经营活动及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广告所得、生命保险基金所得、外国企业风险准备金、从匿名组合等组织分得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
日本法人的税率如下:
资本额在 1 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800 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22% ;超过 800 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 30% 。
资本额超过 1 亿日元的大中型企业,税率为 30% 。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费用后的余额。
法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① 股息的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 A 对法人 B 持股达 25% 以上、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法人 A 从法人 B 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 25% 时,取得的股息 80% 不征税。
② 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独立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 3 : 1 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③ 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残值是购置成本的 10% 。网站服务器的使用年限为 4 年。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折旧率。
日本公司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率简表
不同类型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年) 直线法折旧率( % ) 余额递减法折旧率( % )
办公用钢筋水泥建筑 50 2 . 0 4 . 5
客车 6 16.6 31.9
电子计算机 4/5 16.6 31.9
桌椅或者木制橱柜 8 12.5 25.0
制造业自动化成套设备 10 10.0 20.6
钢铁业成套设备 14 7.1 15.2
④亏损结转:法人合并、分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 5年,即允许从今后5年内实现的利润中抵扣(特殊情况允许结转7年至10年),不论法人税还是法人居民税均不允许亏损向前结转。
⑤准备金制度:税法允许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支的税收制度。现行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返销品调整准备金、特别维修准备金、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金属矿山预防灾害准备金。
⑥交际费扣除:从 2003年起,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际费列支标准为400万日元,允许实际扣除90%。
⑦留存利润征税制度:为防止关联公司内部过度使用节税策略,日本规定了公司内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额,对年度留存利润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采用特别税率征收。考虑到内部留成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其超额留存利润适用较低的三级累进税率:对不超过 30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000万日元至1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20%。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对于自有资本比率低于50%的中小企业,停止适用留存利润征税制度。
⑧捐赠款扣除:用于振兴科教文卫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允许全额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为应纳税所得的 1.25%或者实收资本的0.125%,但是,对外国分支机构的捐款则一概不予扣除。
⑨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资料的费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征收正常的法人税和居民税以外,对这类费用支出还将适用 48.28%的特殊税率征税。
⑩ 2002引进母公司合并纳税制度:合并前母公司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5年,从企业重组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4 、征收方法:日本法人税实行自行纳税制度。法人税的申报有蓝色申报和普通申报两种。蓝色申报是指对于有较为健全的记账凭证和会计制度,并能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法人企业,经税务批准,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实行蓝色申报制度的法人,在亏损结转、准备金的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普通申报,亦称白色申报,纳税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逾期不缴税款或申报不实、少缴法人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 1989 年 4 月 1 日开征。纳税人是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征税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劳务。该税实行多环节多次课征制。在税率设计上,实行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 5% 。在日本国内提供货物及劳务必须缴纳 5% 的消费税。出口产品为零税率,进口产品则需缴此税。提供应纳税销售额或劳务额低于 4 亿日元的纳税人可选用简易课税法,根据企业的性质,对销售和劳务按固定税率 0.3% (批发)和 1.2% (劳务)征税。日本消费税以纳税人的总销货额与总进货额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此外,日本税法还对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行为作出了免税规定,主要有土地转让、公债券、公司信用债券、通货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会保险业务、劳保医疗、教育,以及国际运输、租赁业、出口商品、邮票发票等。
(四)遗产和赠与税
日本遗产税是对财税继承人或遗赠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通过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课税对象是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被继承人的现有债务和丧葬费用后的余额。除特殊情况外,财产按取得时间的时价计算。日本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遗产的基础扣除额按继承人每人定额计算。该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 10% ,最高一级税率为 70% 。在日本通过继承方式接受财产的个人需缴纳遗产税,遗产税根据继承财产的价值计算,即减基础扣除 5 亿日元,再加上 1 亿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总遗产税额按实际分配给继承人的资产价值比例决定每位继承人的遗产税额,遗产税税率也是 800 万日元以下的适用 10% 税率, 2 亿日元以上的适用 70% 税率。通常,未亡配偶继承的遗产在一定限度内免征遗产税,其限额是法定继承份额或 1 亿 6 千万日元中的金额较大者。
赠与税是指日本政府对赠与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因接受赠与而取得财产的人。课税对象是赠与财产金额。纳税人在税法施行地有住所的,以其在当年取得的赠与财产的全部金额征税。 无住所的,以其在税法施行地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征税。日本赠与税以纳税人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减去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后的余额为依据,基础扣除为 60 万日元,配偶扣除视不同情况而定。该税也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 10% ,最高一级税率为 70% 。在日本通过赠与取得另一个人的财产的个人需缴纳赠与税,赠与税按日历年度征收。 150 万日元以下适用 10% 的税率, 1 亿日元以上的适用 70% 的税率。日本遗产税和赠与税都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日本赠与税规定,取得赠与财产按规定应纳赠与税者,必须在其受赠年的次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详细记载征税金额、赠与税额及其他政令规定事项的申报书,并在申报限期内缴纳税款。
(五)社会保障税
在日本,健康福利养老金、失业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是政府主办的、雇主和雇员参加的制度。除了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其他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均摊。税率为:每月健康保险的保费是月标准补偿万日元以下部分的 8.2% ;每月福利养老金保险的缴款大约是月标准补偿 59 万日元的 16.5% ;每月失业及劳动者补偿保险的保费大约是月标准补偿的 1.75% ,其中, 1.35% 由雇主负担, 0.4% 由雇员负担。
(六)居民税
日本居民税是东京都、各道府县和市町村对各自管辖的个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居民税是日本地方税的主要税种,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由地方政府征收。居民税实际上是由两种税收组成,即个人居民税和法人居民税,它们与国税中的所得税和法人税有密切的关系。以个人居民税来看,除了税率、扣除规定以及收入不同外,其他事项基本相同。在具体税法规定及征收上,各级政府也有所不同。东京都的居民税只对国家法人征收。道府县居民税的纳税人既包括道府县的法人,也包括县民个人。市 町村的居民税,其纳税人为市町村的法人和村民个人。日本的法人除缴纳 37.5% 的法人税外,还必须缴纳事业税和居民税。事业税属市町村的收入,税率由地方政府制定,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税率。东京都地区按法人税额的 12.6% 征收。事业税的税额,允许企业在下一年度进入费用总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居民税由都道府县征收,按法人税额的 20.7% 征收。在日本,居民个人应根据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的收入减去就业所得扣除、个人扣除等后的应纳税所得缴纳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居民税。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日元) 税率( % )
1 200 万以下的部分 5
2 超过 200 万至 700 万的部分 10
3 超过 700 万的部分 15
在日本,个人事业税是都道府县对个体经营者的净收入(即扣除 270 万日元后的净所得)征收的都道府县税。依据营业性质的不同,税率为 3% 至 5% 。个人事业税可从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陆』 日本70岁普通老人,提前买900多家公司股票,如今获得什么报酬
节俭是穷人的财富,富人的智慧。——莎士比亚
导语:你是如何积累人生财富的呢,是靠着自己比较好的赚钱能力,或者是事业做得风生水起,还是靠着自己过于常人的节俭呢,或者是既努力赚钱又节俭,70岁“薅羊毛”高手,拥有900多家公司股票,35年白吃白喝不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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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求问关于股票分红的事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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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法律对股权质押是怎样规定的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页。),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3页。)。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注: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二、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76页。)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注: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页。)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注: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页。)对此意见,我个人不敢苟同。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页。)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益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与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和权能性,方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因而,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做为债权的担保。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自然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如果认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仅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仅能处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可能处分未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公司事务参与权。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二)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数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股票是股权的载体,即股票本身不过是一张纸,只是由于这张纸上附载了股权方成为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的转让引起股权的转让。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注:如股票转让。日本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份额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份转让。)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注:前已述及,我国担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股份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票质押。日本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份质押。)
(三)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注:《公司法》第35条第10项。);(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
『玖』 公司是日本的公司,今年在日本上市了。我们海外员工没有股份。请问这种情况下海外员工能要求总公司分红吗
公司上不上市与员工毫无关系!补偿更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