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监会对每年股票分红和送股比例有规定吗
没有规定,都是上市公司自己决定的
2. 为什么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
无论是现金分红或是送转赠股,都是上市公司回报全体股东的方式,先说说如何找到这样的公司.
一般来说,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具有高分配能力不是根据公司大小和企业所有的性质,主要是看以下两点:
其一:是否有高分配的习惯,有些公司是习惯送股的,比如民生,万科;有些公司是习惯分红的,比如茅台,张裕,它们都有一个共性,年年都有高分配,很少有例外;
其二:每股可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1元,就具备了每10股送5股或10股送现金5元的能力;每股资本公积金达到或超过1元,就具备了每10股转赠5股的能力;
那为什幺有些企业它会喜欢或者说倾向于选择现金分红,有些选择送转赠股呢?
其一是由行业性质决定的.比如:张裕,茅台这种公司,是轻资产型的公司,它们不需要每年都投入大量的资金去扩大产能,而且产品是低成本,高毛利率,产品供不应求,好象茅台,它都是预先收钱后交货的,经营现金流充裕,手中有大量的闲置现金,选择用现金分红是很正常的,也是对股东最有利的.而万科,民生这种公司,它们虽然不是重资产型的公司,但是它们提供的产品是需要动用大量资金的,比如万科,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很大,手中持有的往往是土地而不是现金;而银行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与它的借贷规模密切相关,把现金尽可能多的留在手中是最好的选择,所以它们大多选择送转赠股的方式分红,这对股东也是最好的选择.
其二是由企业发展的阶段决定的.还是用张裕和茅台来举例说明,它们由于产品生产周期,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的局限性,导致它们的产能不大可能跳跃式的增长,只能是稳定增长,这样一来,资金的流入要比流出多得多,手中的现金自然就充裕了,选择现金分红也就理所当然了.而万科,民生这种公司,它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成长性很高,它们需抓住机会来做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而之是需要很多钱的,经营中资金的流出要比流入多得多,手中缺钱,当然是用送转赠股的分红方式,把尽可能多的现金留在手中对股东是最好的了.
一般高送转赠代表的是公司益利可观,行业发展前景看好,需要把赚来的钱继续投资到公司主业中去,从而选择用送转股而不是现金的方式分红,如果公司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亏损或没什幺利润,却坚持要送转赠股,个中意思就很明显了,是希望通过高转赠股题材来炒作股价而已,作为投资者是需要区别开来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楼主应该知道了这两种方法根本就是没有好坏之分的,关键是对公司的了解程度和个人投资风格来决定的.
我个人更倾向于选择高成性的股票,这是我的一点看法!
3. 股东分红及增资扩股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1、股份公司的分红、送转股,一般是董事或股东提出,然后股东大会通过,就可以了
2、而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需董事会提出,并报交易所审核批准,方可以进行
4. 证监会强制分红政策 对股价的影响
客观地讲,上市公司分不分红,是与投资者的盈利预期有关的。如果你是一个稳健的投资者,只希望获得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年收益的话,就应该买进那些分红稳定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你是一个希望超过股市平均年收益水平的投资者,那么公司分不分红并不重要。
证监会强制分红政策并不会对股市产生大的影响,因为股市参入者的盈利预期不同,就像上文所述。大家进入股市的目的不同、盈利预期各异,证监会用这样简单、粗暴的政策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某种角度来说,似乎这个政策是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但是我认为这种预期会落空,尤其是中国股市早就形成了多年的投机炒作风气,就像一个重病在身的人,不可能依靠这一不痛不痒的政策轻易改变。
5. 中国股票分红与配股的条件
配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6. 证监会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作出规定
明确最近三年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上就起草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较之以前规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
决定对之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规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红的条款予以了重新修订,共有六项内容。
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是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决定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颁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7. 分析:证监会为什么要作出鼓励现金分红的规定现金分红的多少对公司和股东有什么影响
一,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二,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三,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门槛,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此前这一比例为20%。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部署,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市场功能有效发挥,上市公司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改善,市场规范程度明显提高。同时也要看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没有改变,市场还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建立稳定健康的证券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证监会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8. 中国股市分红制度
是从净利润里剥离出来的,股价也会相应降低,这叫除权,还要收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