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持有某公司的可转债,当他的股票分红时,会对我有什么影响
那得看你可转债日期是多少 可转债就是可以转换成其他证券 比如其公司股票 股票分红 应该没你什么事
㈡ 股票分红转股转债指的什么意思
配股:每10股 配送3股 配股价的意思是:如果你在其配股股权登记日收盘后仍然持有该股股票,你有权利以每股的价格,向上市公司买入股票,上限上你最多可以,每持有10股该股股票买入3股。该配股价格一般实行了折让,低于二级市场价格。你可以选择全部配股,又可以部分配股,或放弃配股(一般在牛市,全部配股,在熊市许多人选择放弃)。
除权(exit right,XR)指的是股票的发行公司依一定比例分配股票给股东,作为股票股利,此时增加公司的总股数。例如:配股比率为25/1000,表示原持有1000股的股东,在除权后,股东持有股数会增加为1025股。此时,公司总股数则膨胀了2.5%。除了股票股利之外,发行公司也可分配“现金股利”给股东,此时则称为除息。(红利分为股票红利与现金红利,分配股票红利对应除权,分配现金红利对应除息。)
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
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上市公司将盈余以现金分配给股东,股价就要除息。
除权产生系因为投资人在除权之前与当天购买者,两者买到的是同一家公司的股票,但是内含的权益不同,显然相当不公平。因此,必须在除权当天向下调整股价,成为除权参考价。
转债,全名叫做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CB)以前市场上只有可转换公司债,现在台湾已经有可转换公债。转债不是股票哦!它是债券,但是买转债的人,具有将来转换成股票的权利。
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于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例如债券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已涨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于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所以换到股票后立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已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应该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
乍看之下,价外可转债似乎对投资人不利,但别忘了它是债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领利息。即便是零息债券,也有折价补贴收益。因为可转债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价跌到某个程度也会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债券性质对它的价值提供了保护。这叫Downside protection 。
因此可转债在市场上具有双重人格,当其标的股票价格上涨甚高时,可转债的股性特重,它的Delta值几乎等于1,亦即标的股票涨一元,它也能上涨近一元。但当标的股票价格下跌很惨时,可转债的债券人格就浮现出来,让投资人还有债息可领,可以保护投资人。
㈢ 股票分红转股转债是什么意思
答:
股票分红:投资者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享受公司分红的权利,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红,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用。
转股:转股是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形式,是采取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增股份的办法分红的方式。
转债:全名叫做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CB)。可转债在市场上具有股性和债性,当其标的股票价格上涨甚高时,可转债的股性突出,投资者可以将其转换为股票卖出兑现,股价下跌时可以不转换而获得债券收益。
㈣ 上市公司分红之前股价一般会有变化吗
总的来说一方面,利好出尽是利空,公告都已经提前告诉你什么时候分红了,大家都知道的消息,就不是什么利好消息,相反正好主力可以借此出货给散户。再一个,股票没有涨应该是跟当时的市场环境有关系吧,比如说大盘也不怎么好。
你要了解上市公司股票分红的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最普遍的分红方式有三种,一是现金分红、二是送红股、三是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来实现对股东回报,这三种方式即可以独立实施的,也可以三种方式共同实施,这要看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当分红以前股票下跌,这个可能是公司的分配方式达不到股东预期,也有可能是公司的基本面发生了变化,经营情况不理想,也有可能是国家整体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改变,还有就是整个股市处于熊市之中,所以造成股票在分红前股价下跌的因素很多,不能将股价下跌只单纯的归结于分红,要综合判断!
㈤ 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是否能得到分红啊 详细点 麻烦了
当然,上市公司分红要经过股东大会开会同意确认后分红.上市公司会出公告确定什么日期分红,只要你在股权登记日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就能得到分红.
㈥ 公司可转债和公司业绩有点搞不明白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㈦ 发现好多的公司发行了可转债,什么是可转债,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发现好多的公司发行了可转债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对股价影响是将公司负债转换为公司资产,会增加股票的数量,导致股票数量增多,可能导致股票价格下降。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㈧ 关于股票的分红的问题,作为新手有些不懂,求高手指教!
你买的是同仁堂的股票,分红是每10股分2.5元,这是你的权益,到时候会扣税后转到你股票账户的,可以核查,这个你可以放心。修正前转股价格:17.72元每股。这个说的是同仁堂发的公司债。这个债券是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买卖的,而且这种债券在到期后,债券持有人可以赎回本金和利息,或者把债券换成股票,例如你买入17万7200元的同仁堂可转债,你不要本金和利息,你换成股票就给你10000股同仁堂的股票,待遇和持有股票的人一样。债券代码是190022,你可以查一下看看
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9)公司股票分红可转债会分红么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