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有哪些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两家中央企业于2008年4月合并组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中央科技型企业。
目前直属18家子企业、1家控股高科技上市公司和1家国际工程分公司;建设有24个煤炭工业重点实验室,7个国家级、6个行业级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国家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等4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等机构。
子公司如下:

② 汇专科技集团怎么样
汇专科技集团是2017-01-20在广东省广州市注册成立的集团,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二路8号品尧电子产业园门机大楼(C座)首、2层。
汇专科技集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440101000489510,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汇专科技集团,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汇专科技集团更多信息和资讯。
③ 苏州菲博特是传销么
截止到2019年2月27日,苏州菲博特未被认定为是传销。
苏州菲博特属于苏州菲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该企业目前为正常存续运营转态,未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企业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7135121B
法定代表人:汤爱华
登记机关: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 :2010年06月22日
经营范围:
环保科技产品、水处理产品、空气净化产品、垃圾处理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食品经营(以许可证核准经营);
日用百货、卫生用品、消毒用品、办公用品、化妆品、化妆用具、金属制品、照明设备及器具、消毒和净化设备、隔热用具、污物粉碎机、清洁除尘装置、高压洗涤装置、针纺织品的生产、销售;软件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汇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一,打开网络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④ 陕西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陕西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加工生产7000吨各种LFT新型材料制品及汽车配件、畜牧配套制品生产线,有效降低了产品制造加工成本、增加了产品高强度并轻量化、延长了产品使用寿命以及产品可回收再利用。为雏鹰农牧等超大畜牧养殖企业提供畜牧养殖配套制品及整套方案,并为雏鹰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肖庄种猪基地、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保育生产区、渑池县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保育生产区、雏鹰集团第二第五现代化自动化基地、荥阳利原种猪场、荥阳衡心养猪专业合作社提供安装了粪污处理系统。陕西新智汇科技LFT生产线采用先
法定代表人:陈世学
成立时间:2013-05-14
注册资本:2716.666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1240010002088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路2-2
⑤ 汇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汇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集科研、制造、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总部占地10.5万平方米,产业涉及工业缝纫机制造、出口纸箱、彩印包装、造纸、塑料制品等行业。以下简介集团紧密层的核心成员两家:
台州市纸箱厂自1996年创建以来,已开发生产彩印包装、出口纸箱等系列产品并已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该厂是浙江省外贸厅定点生产出口包装纸箱和出口危险货物AAA级信用企业、工商局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工厂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叁十多台套,专业设备齐全,年产销能力达3000多万平方米,目前已与台州地区200多家出口企业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且业务不断扩大,发展势头良好。
浙江汇宝缝纫机有限公司自1992年创建以来,现已成为一家生产、销售缝纫机系列产品的专业性公司,目前年产销能力达20万台以上并且处于高速发展期。公司已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和欧盟CE认证。先进的设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形成了从产品研发到整机和零部件制造、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完善体系。雄厚的实力,一流的软硬件设施,为各种系列产品提供了高质量的保证。
汇高新技术,创缝纫瑰宝。汇宝集团将以持续创新为发展动力,以专业化制造为经营方针,以国际品牌为追求目标;坚持以“诚信为本,争创一流,客户至上”为经营宗旨,切实做到国际市场、国内市场并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举。
最终希望通过我们的专业努力,给客户创造一个价值提升的平台。
法定代表人:叶剑立
成立日期:2004-05-21
注册资本:518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浙江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62513427W
经营状态:存续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英文名:Preciou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人员规模:500-999人
企业地址: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芦村
经营范围:缝纫机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缝纫机、电脑绣花机及零配件、纸箱、塑料制品制造、加工,技术进出口和货物进出口。
⑥ 关于企业(最好是选矿企业)节能减排各项制度内容以及计划和措施,哪位大侠帮一下
提供一份管理制度文件,看能帮上你不?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
介绍
内容
数据
全文
2010年4月12日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为进一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资委日前颁布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节能减排和转变发展方式中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1]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节能减排考核,节能减排奖惩和附则,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大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正确把握定位。《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出资人联系制度,强调中央企业应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主要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好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 二是实行节能减排分类管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体系。《暂行办法》依据中央企业实际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处行业,将中央企业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规范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 四是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暂行办法》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据了解,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重点类企业、关注类企业和一般类企业。其中,重点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或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中央企业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据统计,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97家,“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000多万吨标煤,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是否能如期实现。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做好节能排减工作,发挥中央企业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不仅是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同时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23 号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 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中央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 (一)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第三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企业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报告期满之次月20日前报送。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企业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应当开展与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的对标和分析。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年度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四章 节能减排考核 第十九条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考核。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考核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一般类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中央企业对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分析,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将审查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考核和监测的企业,国资委依据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其他企业,国资委通过审核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方式,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附件2):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附件2): (一)未完成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二)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 (三)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的中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与国资委签订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和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 (四)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 3.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分类表 重点类企业(32户)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 国家电网公司
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1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2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13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4 中国铝业公司
15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16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17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9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0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21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22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3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24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5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6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7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2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0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31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32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关注类企业(51户)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12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4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16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7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18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0 东风汽车公司
21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2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3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2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5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7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8 中国盐业总公司
29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30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1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32 彩虹集团公司
33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34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35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36 华侨城集团公司
37 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3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3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40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4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2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43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4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46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47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9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0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51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一般类企业(45户) 1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2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3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4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6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7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8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10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1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1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1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4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5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16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17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8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19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20 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22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3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4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25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6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27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28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29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30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3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32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33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4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35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6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37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38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39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4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41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42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43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 珠海振戎公司
45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2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一、 任期考核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二)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处理: 1.按考核指标个数分摊2分分值,根据未完成指标个数和未完成程度扣减相应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相差10%扣减0.1分,最多扣减该指标分摊的相应分值。 2.核定的考核指标目标值为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减半扣分。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经节能减排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1.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 (1)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3分、0.5分和0.7分; (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1分、0.3分和0.5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环境责任事故顺延处理。 2.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