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向证券公司抵押的股票能享受现金分红吗
可以。
因为股票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你。
解除抵押后,股票及股票的分红、投票权 等都属于你。
❷ 在小微通抵押股票期间,股票分红派息,那算谁的
从整体运行态势看,反弹还没有彻底夭折,短线仍具备反抽4350点的动力,但能否有效站稳,量能才是关键所在。换言之,只有当沪指有效站稳4350点,短调风险才能得以缓解,反之,一旦周二有效跌破4250点支撑,股指将加速探底,不排除本轮调整在4115一线构筑小双底的可能性。
由于技术面继续处于背离态势,量能又迟迟不能放大,说明多空分歧明显,但均心有余悸,由此导致短线大涨或大跌的概率很小,两市在经过短暂的纠结运行后,将随着消息面的进一步明朗,做出方向性的选择。
❸ 股票 抵押了 可以拿到分红吗
可以的
股票抵押不影响参与红利分配和送股
❹ 质押、抵押的区别,股票能不能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抵押的标的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等,但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也可以是动产,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或者知识产权等一些特殊权利。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的,其行为无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变卖偿还债务。《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❺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解释》第104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这两个规定有冲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
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至于其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
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❻ 如何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呢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这种情况下,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要求,抵押财产均应确定,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
实现抵押权,必然带来抵押财产的转让,因此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现抵押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比如,某甲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抵押给某乙,与此同时,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又比如,某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对某片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内,如果将该建设用地做用权抵押,在设定抵押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抵押。如果抵押人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现房屋抵押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同样,只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主要指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城市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的使用权。
❼ 被质押的股票遇分红,红利归谁
针对沪深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来说,“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如果履约保障比例足够高,并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约定,可以提取高于某个比例之上部分的现金。
❽ 请问融资融券时抵押的股票 分红扩股时的送转股还是归我么
抵押了的应该分红扩股还是被抵押的,因为股票分红后分除权,如果给你了,抵押就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