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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股票分红

发布时间: 2022-04-22 19:02:28

1. 每股收益越高,意味着股东可以从公司分得越高的股利

每股收益越高,说明公司的获利越强。但是,每股收益越高,并不一定意味着股东可以从公司分得越高的股利。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每股收益增长率指标使用方法

1)该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长率和整个市场的比较;

2)和同一行业其他公司的比较;

3)和公司本身历史每股收益增长率的比较;

4)以每股收益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的比较,衡量公司未来的成长潜力。

(1)新会计准则股票分红扩展阅读

每股收益仅仅代表的是某年每股的收益情况,基本不具备延续性,因此不能够将它单独作为作为判断公司成长性的指标。总股本。由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总股本发生变化每股收益也会发生相反的变化。

这个时候我们再纵向比较每股收益的增长率你会发现,很多公司都没有很高的增长率,甚至是负增长。G宇通就是这样的典型代表。每股收益在逐年递减的同时,净利润却一直保持在以10%以上的增长率。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研究时,投资者最关心的一个数字是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是将公司的净利润除以公司的总股本,反映了公司每一股所具有的当前获利能力。考察每股收益历年的变化,是研究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最简单明了的方法。

2. 关于最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点问题

你好,
你的问题的本质,是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方法,没有一个清晰的划定,对这两种方法的核算有点混同,所以要解决你上面的问题,就必须得从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处理与两法的差异入手:

权益法:其核算的实质,就是关键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即投资者对其长期股权的后续核算的唯一的依据,那就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来作为依据的,并以此作为核算调整的基础,用所持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确认其所能享有的投资收益,并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亏损)了,就会导致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会发生增加(减少)变动的,那么投资单位就以其所享有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比例来相应的确认“投资收益”,并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要注意的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眼盯着“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再如,被投资单位要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了,那么就一定会使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减少的,那么这时投资单位也就将按其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确认“应收股利”,同时调整(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再如被投资单位要发放股票股利,这时被投资单位的所的者权益就不会发生增减变动的,所以投资方就不做任何“账务”处理的。

成本法:就是以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作为后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的,这个价值一经入账,以后的后续计量中,就不再调整和变动了(追加新的投资额和出售全部或部分投资的不属于此情况)。在这种核算方式下,关键词是“宣告发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即眼只盯住被投资单位是否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只要发放,投资方就会账务处理,按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否则,被投资单位不论有什么样的业务与经营业绩与利润的,投资方都不作任何的账务处理的。

关于你的补充问题里面所谈到的事项,那正是新准则下的成本法解释,由于成本法在2009年末进行了重大的调整,由原来的很复杂的处理简化为现在的这样很简单而又易懂的处理,而发布的这一段解释。而权益法并没有调整,所以就没有发新的解释的。所以说,现在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处理的区别更加清晰化了。

现在我来回答你上面的问题吧:
由于是权益法核算,那就必须以权益法核算的原则来处理,我解析一下:
1、3月X公司分配2007年股利,这就会导致X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会减少,那么投资方在确认应收项目的同时,也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即分录如下: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而不是作为投资收益来核算的,这点要注意!

实际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以后各期宣告发放与实际收到股利的处理都是一样的!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3. 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分配以前年度(采用会计制度的年度)股利应如何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应付分红股利

4. 针对新准则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有那些考虑

一、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作用

新利润表,又称为收益表或损益表,它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首先,新利润表主要用来充分反映经营业绩的来源和构成,进而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判断企业净利润的质量及其风险,有助于报表使用者预测净利润的持续性,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

其次,新会计准则下的利润表采用“功能法”列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费用发生的活动领域。

最后,使用者可以通过利润表提供的财务成果等会计信息与资产负债表中的信息相结合,还可以提供进行财务分析的基本资料,及时反映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及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从而为报表使用者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经济决策。

二、利润表的基本结构

新利润表的格式一般有两种:单步式利润表和多步式利润表。我国实施的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多步式编制利润表,即要求通过对当期的收入、费用、支出项目按性质加以归类,按利润形成的主要环节列示一些中间性利润指标,分步计算当期净利润。

首先,新利润表各项目按“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两栏反映。

其次,项目计算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计算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另一部分是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利润表格式详细内容见例题答案)。

新利润表中利润部分的格式分为三步:

第一步,以经营收入为基础,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计算出营业利润;

第二步,以营业利润为基础,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计算出利润总额;

第三步,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减去所得税费用,计算出净利润(或净亏损)。

三、新利润表的编制方法及举例

为了方便说明新利润表的编制方法,本文通过如下实例祥解新利润表的编制过程。

一、关于“利润分配”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利润分配”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其他转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略)
5.(略)
6.(略)
7.(略)
8.(略)
9.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10.应付普通股股利
11.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12.未分配利润

年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由此可见,上述明细科目中,2至11为利润分配项目。之所以在进行利润分配时不直接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其原因主要在于使利润分配的全过程在“利润分配”科目中得到更为清晰的反映。

如果按题中所设想的做法,那么,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由于各分配项目直接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虽然“贷方余额一看就知道是还没有分配的利润”,但是,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数据可能会被掩盖。其实,根据会计制度进行利润分配核算,如果要查询尚有多少未分配利润,完全可以通过查询“利润分配”科目总帐余额得知。

二、关于“盈余公积”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盈余公积”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法定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
4.(略)
5.(略)
6.(略)

在核算各盈余公积时,应当分别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动用各明细项目时,可直接借记该明细科目。

关于补充问题。

假设期初未分配列润为10万元,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合计可供分配利润110万元。企业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法定公益金5万元,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0万元、派发现金股利10万元。如果将利润分配项目全部直接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则该科目帐面记录为:

期初余额:10万元
加:“本年利润”转入:100万元(当前余额110万元)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万元(当前余额100万元)
减:提取法定公益金:5万元(当前余额95万元)
减: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30万元(当前余额65万元)
减:派发现金股利:10万元
期末余额:55万元

这样的话,在企业分配利润过程中,当进行完某一项利润分配项目后完成全部利润分配工作前,“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已被递减,不再反映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数额。

5. 股东分红及增资扩股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1、股份公司的分红、送转股,一般是董事或股东提出,然后股东大会通过,就可以了
2、而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需董事会提出,并报交易所审核批准,方可以进行

6. 会计里面如何确认股票投资收益

买股票一般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又把它给合并到金融资产里了,但是核算还是一样。分红和处置时确认投资收益。

7. 新会计准则里利润分配的所有明细科目

1、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2、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3、应分配给股东的库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
贷:应付股利
4、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利润归还投资
借: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6、经批准分派股票股利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贷:股本(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
7、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调整增加的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调整减少的利润分配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借款
借: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10、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
借: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8. 新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的具体内容,谢谢

新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