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及夫妻双方有约定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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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有: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Ⅱ 女方婚前买的股票没解套,婚后离婚,股票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的话,是算婚前资产的,但是需要我有证明材料,否则时间长了都是算夫妻共有财产的,除非有公证证明是婚前财产。
Ⅲ 婚前公司股份,婚后获得的分红,是不是婚后财产
婚前投资股份,婚后获得的分红,是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夫妻一人一半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Ⅳ 结婚前买股票结婚后怎么分
婚前所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配。股票属于一种投资收益,不是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在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Ⅳ 婚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婚后分红和增值,是否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婚前个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婚后分红和增值不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必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法举证。否则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Ⅵ 婚前公司股票在婚后的配送和分红算不算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最重要的时间分界点就是结婚时间。结婚前即已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婚前就拥有的股份在结婚后仍为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公司是否上市,并不影响这一性质。婚前因该股份产生的收益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但结婚后因该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分红是共同所有的
Ⅶ 婚姻持有的股票一直未操作,股票的分红是否自然增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属于婚后开户购买股票比较好处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股票是婚前购买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股票,离婚后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如果婚后对账户未进行操作且未投入共同财产:无论盈亏与否,均属个人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但未投入共同财产:离婚时股票盈利,给予另一方婚后收益(如结婚时为亏损,按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购买时股票的市值计算;如结婚时股票盈利,按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计算)一半;离婚时股票亏损,则剩余部分仍属个人资产。
3、如果婚后投入共同财产,能够分清投入、盈亏等情况:离婚时股票盈利,另一方婚后收益一半的折价款;离婚时股票亏损,可按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与婚后投入的金额比例进行分割。
4、如果婚后投入共同财产,不能够分清投入、盈亏等情况:股票账户市值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上适当向开户方倾斜。
Ⅷ 婚前一方的股票,婚后的收益和分红,算共同财产吗 股票进行婚前财产公正了。
不算,因为它是个人财产的孳息部分。
Ⅸ 婚前个人持有公司股份,离婚配偶能得到其中的股份利益吗
婚前个人持有公司股份,离婚后配偶能否得到其中的股份利益需要视情况而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配偶不能得到股份利益: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配偶能得到股份利益:
股票由夫妻共同经营。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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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的界定:
1、个人婚前财产中婚前取得的财产。
不动产以及某些动产的取得日期是有据可查的,如:汽车、房产(房产证或备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折、公司股份,这些财产在资料上记载有明确日期,只要早于上的日期,就无需其它证据。
其它动产如珠宝、古玩、家电等,正规发票显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证据。若没有发票则需要其它证据证明,比如合同、支付凭证(最好是银行转账凭据)、收据等,此时婚前有一定价值,它的证明效力明显比合同、收据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并非不会变化,例如: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来重新存入,就变成了婚后的存款;婚前的钱在婚后买了车;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卖了;股市上不断买卖股票、存取现金等等。
以上情况只要一方能证明婚后取得的财产是由婚前的财产转变而来,仍然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