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 对股东有什么影响吗
一,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
股票分红:投资者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享受公司分红的权利,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红,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用。
现金分红: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二,对股东的影响:
有投入才有产出.鼓励分红,一方面证明企业的盈利是真实的,一方面证明企业产品的受欢迎程度高,销路好.
对公司来说现金的减少容易影响公司的运作.对股东而言好的地方是,有分红证明企业盈利好,但是如果过多分红,证明这个企业未来扩张前景不太乐观.
B. 我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怎样参与分红
如果你是通过上海、深圳股票交易所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割后正好在红利发放日前持有股票时,股份公司记录了你的身份信息和帐户信息,到达分红日时,系统会自动往你的帐户发放红利并扣除红利税。
如果不是上市公司,你也应该签有股权协议的,公司董事会应该要通知你领取红利的。
C. 股票收到参股公司的分红算不算利好
这个要看你分红的多少 多是利好 少就变成利空 还要结合当前股价分析 如果已经大幅上涨 就是是分红多也会见光死
D. 可以分红的股票有哪些
股票分红是指投资者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享受公司分红的权利。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红,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用。
公司分红,需满足以下条件: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公司当年有利润;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满足: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条件外,还要满足: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3-0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E. 股票现金分红有什么好处
要看长线的,因为很多人炒高送转概念,所以上市公司发布分红公告就吃进,分红后只要除权后有点赚头就出了,所以看起来除权后跟除权前价格差不多。但是长期看几十年下来很多高分红的股票持股成本都是负的就全靠现金分红了。 另外企业采用现金分红也证明了其盈利能力呢现金充足率的真实性,那些表面财报光鲜但是不分红的谁敢保证不是业绩造假呢?中国的股民大都不成熟,以为自己技术很高所以做短线的多,在成熟市场一般现金分红后股东都会用分到的钱继续增持股票而不是分到钱就抛跑。
F. 对参股公司分红散户可以享受吗
当然可以享受啦,你既然买了公司的股份,就说明你给公司投资,你就是公司的股东。也就是公司的一个小老板挣的钱自然有你一份儿啊!
G. 关于股票分红的问题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上市公司,分红是回馈股东(股民)的主要途径。
是分红,还是留存资金继续扩大规模,是每年的股东大会决定的。每一份股票就代表一份投票权决定权。应从资金回报率最大化为投票的依据。股民绝对有要求上市公司分红的权利,只要持有足够的股票份额投票并通过分红议案,就可以依法实施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如果是处于发展扩张的时期,资金需求比较大,充足的现金流更利于公司的营运和发展,宜不分红或小分红;如果已经是成熟期,并且每年都会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企业不再需求大规模资金的使用,保留足够流动性后的大部分利润,宜分红处理。无论是分红还是留存资金,应从长远利益考虑,但决定权还是在于占大部分比例股东的决定。
股票分红的好处:
塑造公司正面形象,吸引更多投资者,利于股价造好,
稳定健康的股价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指标之一;
塑造正面形象,在市场中有更高的商誉,利于在市场扩展;
合理的分红,是财务管理的需要,利于资金效用最大化等。
简单见解,欢迎大家继续讨论辩证,或者补充
H. 前锋股份(600733)有什么最新消息
该股近期没有什么最新的消息,最近的消息如下:
【2015-06-12】
S前锋: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订《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回报投资者,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
三、未来三年(2014-201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2014至2016年,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分配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可以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即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2、公司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不进行现金分红,留存资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现金分配条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七)股票分红条件: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八)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九)对于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非上市公司),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且利润分配的金额应满足公司当年现金分红规划的需求:
1、对于公司下属全资企业,通过作出股东决定来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
2、对于公司控股企业,充分发挥公司对该企业的控制力,通过在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内设决策机构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等,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
3、对于公司参股企业,属新设企业的,应在制定新设企业章程时,明确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属续存企业的,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及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分红建议。
公司应通过实施上述措施,确保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时进行现金分红,保证公司在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时,母公司报表有足额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流进行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规划执行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意见的听取
(一)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鼓励中小股东行使质询权,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七、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该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关于本规划的未尽事宜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I. 发行人在审核期间实施现金分红、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如何处理有哪些核查要求
发行人申报前就已提出了现金分红、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充分披露相关方案的执行是否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精选层进层条件造成影响,相关方案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前执行完毕;保荐机构应对前述事项的披露情况和相关方案执行完毕后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精选层进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在申报受理后至进入精选层前原则上不应提出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发行人在审期间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按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并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发行人如拟现金分红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要求,充分论证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和恰当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和确定与发行人财务状况相匹配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如存在大额分红并可能对财务状况和新老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谨慎决策。
(2)发行人的现金分红方案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前执行完毕。
(3)已通过挂牌委员会审议的企业,在进入精选层前原则上不应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4)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就实施现金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相关方案执行完毕后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精选层进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