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与其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交易,在合并报表里面要抵消吗
上市公司与其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交易,
在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里面不要抵消,
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里抵消的是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B. 某收购人收购完上市公司后,与该上市公司合并,将收购的公司解散了,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是由收购人依法
问:某收购人收购完上市公司后,与该上市公司合并,将收购的公司解散了,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是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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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为法定原因或者出现法定事由,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其营业而停止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的有关规定,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种公司,经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进行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的形式,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具体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不复存在。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的各方解散,而出现一个新的法人主体。分立也有两种形式:原来的一个公司将财产全部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属于新设分立,原公司法人解散,而出现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如果是原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割设立一个以上新的经营主体,则构成派生分立,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还继续存在,仅是减少了注册资本。
吸收合并情况下的被吸收方保险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该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时,各方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都并入新的保险公司,原各方保险公司法人资格相应消灭,也都要进行解散。保险公司分立时,新设分立情况下,原保险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因此,其法人资格丧失,也应进行解散。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经批准后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清算组的成立,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解散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指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解散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应当负责了解已解散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在保险公司的清算期间,行使法定职权。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过分立或者合并解散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并不因为保险公司的解散而受影响,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或者合并后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接尚有效的人寿保险合同;由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依照协议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或者由合并后的保险公司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因此,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分立或者合并的形式解散保险公司的,不受限制。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以分立或者合并以外的方式解散。
C. 国有企业收购自然人股东股权是否需要评估
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12-10》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法理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的非国有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形:即中方收购外方股权和外方收购中方股权。
一、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里没有对外方购买中方非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作出规定,参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股权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在深圳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资料中要求提交审计或者评估报告(见附件)。
二、中方收购外方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12-10》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收购外方股权的情形,没有明确要求需要提交评估报告。但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价格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外方(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中方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时,转让价格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因此,如果双方股权转让的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准,可以更合理的解释交易的合理性以及公允性,否则,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整。在广州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资料中要求提交审计或者评估报告(见附件)。
附件:
深证外管局规定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应提交资料:
1、股权转让协议;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境内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股权变更前企业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4、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提供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广东省外管局规定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需提供的资料:
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购付汇银行、收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是内资企业要提供)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案例分析:
2009 年12 月14 日,仟源控股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仟源控股将持有仟源有限100%的股权转让给翁占国、赵群、韩振林、张彤慧、张振标和宣航等6 位中国籍自然人。同日,仟源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仟源控股将持有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上述6 位中国籍自然人。
2009 年12 月15 日,仟源控股与翁占国、赵群、韩振林、张彤慧、张振标和宣航等6 位中国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该6 位自然人以每1 元注册资本对应1.40 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仟源有限100%的股权(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截至2009 年11月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的净资产为13,817.94 万元,即每1 元注册资本对应1.38 元净资产,故本次股权转让定价按略高于最近一期末的每元注册资本净资产进行确定。
2010 年1 月15 日,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山西仟源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暨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开管发[2010]3 号),批准仟源有限上述股权转让暨企业性质由外资转为内资。
仟源制药的这次股权转让并没有使用评估值,而是采用的资产账面净值,并且该净值没有经过审计。
实务操作: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非国有股权是否需要评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个法规推断来看还是需要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基础的。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很大的灵活性,交易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交易价格合理,相关部门没有发现异常就是可行的。
D. 如果上市公司一非公开增发股票收购子公司,子公司的自然人股票原来是1元一股,收购时也能按照1元一股给股
首先你的原始股的股份肯定不会减少。
如果子公司效益一般甚至亏损,那么收购价可能会小于一元一股,但是该上市公司既然是以非公开增发股票的方式来进行收购,那么说明子公司的效益还是不错的或者符合上市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所以收购价肯定是大于一元每股。
如果公司原来每股收益有0.5元,那么增发收购价大概在0.5*10=5元每股,是正常市盈率的一半左右。
市盈率的意思是如果每股能给你带来1块钱的收益,你愿意花20元去买这个股票,那么这个股票的市盈率就是20,也就是股价是年每股收益的多少倍。
E. 公司合并与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收购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而收购则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F. 假如自己持有的股票公司被收购了或合并了 那手中的股票会怎样
股票取决于收购方。
如果中石化决定保留兴业银行这个股票代码,那么你的股票不变。
如果中石化打算取消兴业银行的股票代码,那么一般有换股和支付现金两种方法,换股就是1股兴业银行换多少股中石化,支付现金就是按某个价格你把兴业银行的股票卖给中石化
G. 关于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问题
并购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报告(所有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原件)。
2、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市商务局规划发展科办理)。
3、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及附件(所有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原件)。
4、合营各方主体资格证明(指注册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若为自然人投资,指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对其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书、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仅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副本原件)。
5、合营各方资信证明(合营各方在其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自然人投资者出具存款证明,原件);
6、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委派书(合营各方分别出具,原件),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含各董事签名备案)(原件),各位董事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9、市工商局出具的合营企业名称预核准表(复印件)。
10、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1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及(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项投资行为的意见,所涉及国有资产需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原件);
12、投资各方及被并购境内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个人投资不需要);
13、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14、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16、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原件);
17、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原件);
18、公司注册地(和拟开设店铺)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9、商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需投资者补充的其他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并购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固定格式)(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市商务局规划发展科办理)。
3、外资企业章程(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原件)。多个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外资企业,还须提交合资协议。
4、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若为自然人投资,指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对其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书、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仅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原件)。
5、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其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自然人投资者出具存款证明)(复印件)。
6、投资人及被并购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个人投资不用提交)。
7、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外资企业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委派书(投资人签署,原件),外资企业董事会名单(含各董事签名)(原件),各位董事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9、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表(复印件)。
11、公司注册地(和拟开设店铺)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1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并购的意见,所涉及国有资产需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原件)。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15、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16、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18、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原件)。
19、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原件)。
2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H. 自然人可以收购别的公司吗
可以的,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I. 两公司合并后,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是以什么名字在上市呢,买后的股票数量变了吗,价格变了吗
合并后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会置换成收购公司的股票。数量根据合并公告的内容调整,价格是市场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