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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对吗

发布时间: 2021-05-05 15:28:28

A.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一、签订发起人协议
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认缴的股份数额、认缴股份的方式等,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当公司涉及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时,需要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注册设立。
三、申请名称
申请名称预先审核,并制定公司章程。
四、认购股份
发起设立:
1、发起人应书面人足公司章程中发起人应认购的股份;
2、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募集设立:
1、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2、公开信息,发布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
3、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
4、与银行签订收股款协议;
5、认购人缴纳股款,获得缴款证明;
6、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等。
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1、发起设立:
发起人在首次缴纳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发起人应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后的30天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在召开创立大会前15天发起人应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必须有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才可以举行;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董事会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内容和规定:
(1)审议公司筹办情况;
(2)通过公司的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审核设立公司的费用;
(6)审核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7)当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决议不设立公司;
(8)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六、发行股票
1、在公司成立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当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交付股票;
2、公司发行的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应配置股东名册,并记录下列事项:
(1)股东的名称及其住所;
(2)各个股东的持股份数;
(3)各个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个股东取得股份的时间。
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的数量、编号以及发行日期。
七、公告
公告登记内容应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内容一致。

B. 公司成立前1日把股票交于股东手中

没有这样的说法。“股票”是在公司上市之后才有的。中国公司股票一般分为上交所股票和深交所股票。公司刚成立之时,不可能上市,也没有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的背后都会有一家上市公司。

C. 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可以拿到股票吗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投资人、认股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可以凭股票而主张自己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由此可见,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是不可以拿到股票的。

D.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向股东交付股票,还是只需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谢谢!

记入《公司章程》就可以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根本的法律文件,要在工商局备案的
另外,发起方式设立的话,是要有《发起人协议》的,那里面也有明确的股东情况,一样也是要在工商局备案的

E. 任何一个持有某公司股票的人都是该公司的股东吗还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是的发起人股东才是

只要你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就是股东!
股东大会再召开前会在网络或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只要你持有公司股票就有权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但由于你所占份额可能不足,不具备发言权而已
不分长短线,只有你有股票就证明你是公司股东
很多公司在股东大会前会通过2级市场上收购筹码,为的就是在股东大会上有话语权

F. 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现在都是电子结算了,还交付个啥
另外公司没有成立,你交付哪个公司的股票?
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凭证,没有公司,哪来的股东凭证。

G.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有哪些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H.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与股份公司的股票有何不同

先了解一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票与出资证明书的区别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投资者作为入股的凭证,是持有者有权取得股息、红利和公司经营权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权益。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