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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分配怎么约定成文

发布时间: 2021-05-08 16:00:34

Ⅰ 创业公司怎么写合伙协议,股权分配,退出机制

创始股东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公司及项目概况

1.1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概况

项目是一个 ,致力于 ,发展愿景是成为 。

第二条 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 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 分工

甲方:出任 ,主要负责 。

乙方:出任 ,主要负责 。

丙方:出任 ,主要负责 。

第五条 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2 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第六条 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6.2 盈亏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6.3 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股权成熟及回购

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满 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

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

7.3.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

7.5 回购

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八条 股权锁定和处分

8.1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 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 股权继承

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2 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

第九条 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十条 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 一致行动

11.1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1.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1.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1.1.8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 全职工作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13.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

13.3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 本协议终止后:

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9.2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Ⅱ 求教高手 公司 干股 分配法

一、首先,你举的例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当然,这并不是重点,举例时改成10万亦可。
二、“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公司法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严格来说,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三、目前存在的“干股”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通过赠股协议,由公司真正股东将所持股份一部分赠予干股股东,但这只是一种内部转让,不具有对外效力。比如一出资60%的股东,将其中20%的股份赠予了干股股东,但他对外承担的仍是60%出资额的责任,而不是48%。
2、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较少的股份获得较多的分红,如股东出资1%获提10%的分红,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这其实严格来说已算不上干股了,因为出资1%也是出资,也是真正的股东了,虽然多拿的9%分红有点干股的性质。而一点不出资而要求分红是公司法所不允许的。
因此,干股的分红,主要是靠公司股东与拿干股者内部的协商。不是约定俗成的。干股者能获提的分红多少主要还是看股东认为拿干股者能为公司带来多大的利益。

Ⅲ 公司股权分配该怎么分

公司股权分配方法:
1. 关于合伙人
在考虑股份问题的前提,确定合伙人,判断是否能长期做合伙人,是否能一起共同进步,这个比股份问题更重要。
确定合伙人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但如果找了靠谱的合伙人,股份问题相对会简单和轻松,而且出问题的概率也小。
2. 关于大股东
是一股独大还是多人平分, 土匪意见在早期还是需要创始人有一定独裁,也就是需要有单一大股东。
虽然股分平分也有成功的例子,但是仅限于有经验的创业者。
3. 关于出资额
在分股份的时候,所有股东都得出钱,合伙人之间不要有干股。
4. 关于资源入股、技术入股
所谓资源入股、技术入股等最好避免,解决办法就是公司打欠条欠钱,等公司有钱了再补偿。
这样的好处是,不会因为开始的技术或者资源损害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利益。
5. 关于留人
留人不能单靠股份,对于人才激励形式可以多样些
而且对于不同需求的人可能不同的激励效果不一样
例如对于销售型人才,现金激励比股份更有意义
6. 关于期权
在股份之外, 期权也是一种考虑形式。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 是未来某个时间某个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
虽然中国公司法里没有期权一说,但还是可以变相操作。

Ⅳ 创业公司怎么写合伙协议,股权分配,退出机制

一、哪些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1.什么人才是合伙人?
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
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 3-5年
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的合伙人。这里主要要说明的是合伙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
人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预期价值。
合伙人之间是 [长期][强关系] 的 [深度] 绑定。
2.哪些人不应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
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者应该慎重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发放股权。
(1)资源承诺者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
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
(2)兼职人员
对于技术 NB、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 “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
如果这个“创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3)天使投资人
创业投资的逻辑是:
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
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
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这种状况最容易出现在组建团队开始创业时,创始团队和投资人根据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投资人不全职参与创业或只投入部分资源,但却占据团队过多股权。
(4)早期普通员工
给早期普通员工发放股权,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给单个员工发 5%的股权,对员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励效果,甚至认为公司是在忽悠、画大饼,起到负面激励。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后期(比如,B 轮融资后)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很可能 5%股权解决 500 人的激励问题,且激励效果特好。

二、合伙人股权如何分配?

三、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

后面两个大同小异,差不都格式和上面一样;

来自上海知志者;

Ⅳ 什么是股权分配,股权分配有哪些原则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即经济权和政治权。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分配。

股权分配的核心是要让各个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原则:创始合伙人的得权期、退出机制、回购权,这三点是对股权的完整管理,对于股权的得权、退出和回购都得提前约定好,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5)公司股票分配怎么约定成文扩展阅读:

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

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Ⅵ 公司重组股票如何分配

兼并的一般程序为:
1.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有关的兼并收购协议
这些决议的内容应包括:
(1)被兼并公司的名称;
(2)兼并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股份转换为续存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资产的方式和基础;
(4)关于因兼并而引起续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和声明;
(5)有关兼并所必需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有关新设(合并)决议,必须载明:
(1)拟进行联合的诸公司的名称及拟联合成立的公司名称,即以后被称为新设公司的名称;
(2)联合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的股份转为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政权,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财产的方式及基础;
(4)就新设公司而言,依本法令设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必须载明的所有声明;
(5)被认为对拟进行的联合所必须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2.董事会将通过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
美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在获得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后,决议应被通过。德国的公司法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兼并决议,需要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东的75%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3.兼并各方签订兼并合同
兼并合同也必须经各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兼并收购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续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数量、种类;
(2) 续存公司对被并入公司的股东分配新股的规定;
(3) 续存公司应增加的资本额和关于公积金的事项;
(4) 续存公司应支付现金给并入公司股东的条款;
(5) 兼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 新设公司的总部所在地;
(3) 新设公司对合并各公司的股东分配股份或现金的规定;
(4) 新设公司的资本额、公积金的数额及规定;

(5) 合并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公司的时间和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
4.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在上述决议被批准以后,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登记注册,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