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交易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股票交易流程
很多朋友在股市里还不知道交易股票的大致流程,今天我抽点时间详细的和大家谈谈
开立股票帐户的程序
开立资金帐户的程序限价委托法 市价委托法 填单委托方式 磁卡委托方式 T+0交易与T+1交易如何看行情表 集合竞价原则 连续竞价原则 买卖撮合成交 股票的托管 股票的转托管 证券结算方式 资金结算方式 清算交割 过户
开立股票帐户的程序
投资者若想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投资和交易活动,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一般在各地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办理,投资者应首先备好基本资料:个人投资者需持本人身份证(代办时,则应同时出示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机构法人开户所需的资料包括:①有效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代表名章和公章)。③受托人(经办人)居民身份证。资料齐备后,投资者即可前往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投资者首先购买证券帐户申请表,(申请表的工本费为深圳、上海各二元),拿到申请表后,投资者应参照例表用正楷字认真填写,所填内容包括户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及电话、职业等。具体申请表的形式参附表。其次申请者填写好申请表后,持有关证件和申请表到开户柜台办理开户。申请者应将证件和申请表交给柜台承办人员,同时交纳开户手续费。目前的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沪市法人开户400元,个人开户40元;深市法人开户400元,个人开户50元。柜台承办人员查核申请者证件后,若合乎要求,则将申请者资料输入电脑,建立证券帐户;若不符合要求,则将申请表退还申请者予以更正。录入复检完毕,承办人员就将有关证件及收据交给申请者,申请者即可领取股票帐户卡。这样,整个开立股票帐户的过程即告完成。
开立资金帐户的程序 投资者开立股票帐户以后,尚不能进行股票交易,必须在开立资金帐户后才有条件进行股票买卖。
投资者开立资金帐户时,必须首先选择一个证券营业部。选择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服务热情周到,工作人员熟悉与证券有关的业务,营业厅内计算机终端分布合理,操作方便等。
具体办理资金帐户的步骤如下:
1.投资者带上身份证、上海和深圳的股东卡、以及券商要求的开户保证金。
2.出示股东卡后,工作人员将要求投资者填写“股东开户单”,然后给投资者“买卖协议委托书”(一式两份),投资者在仔细审阅读“委托书”后签字,券商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3.交纳开户手续费50~100元不等,磁卡工本费,投资者如需办理电话委托,还需填写“电话委托单”并另交纳电话委托开户费。
4.到资金柜台交纳开户保证金,并设置资金卡的交易密码(密码可在计算机终端随时进行自助修改)。
5.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工作人员将交还投资者股东卡、收据、磁卡等。此时,投资者即可开始委托股票的买卖。
投资者应注意,在很多证券营业部内,资金帐号常常用于取代股东代码用于股票的买卖委托和查询,交易密码也是投资者必须记住的内容。因此,投资者既要保存好自己的磁卡或存折,又要牢记自己的交易密码,并不定期地修改密码,防止他人盗用。
限价委托法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在委托经纪商买卖股票时,限定其买卖价格的委托形式。经纪商在接到投资者的限价委托后,只能按投资者提出的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如果市场上的证券价格符合投资者的限价要求,委托可立即成交,但如果价格不在限价的要求内,经纪商则要耐心等待。
例如,某投资者给自己的经纪商发出了限价指令,要求以不低于18元的价格出售某种股票,当股票价格为16元时,经纪商就不能执行该指令,只有当这种股票的价格涨到18元以上时,投资者的这个限价指令才能执行。同时,投资者发出的限价委托指令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了限定时间,指令将自动作废。
限价委托法的好处在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佳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机会,只要这种机会被把握住成为现实,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大利润。这种机会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小时较多,而且也较易实现。但限价委托法也存在这样的缺陷,即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剧烈时,投资者所制定的限价极易与市价发行偏离,从而出现无法成交的结果,即使当限价与市价持平时,如果同时有市价委托出现,则市价委托优先成交,从而造成其成交率较低。此外,采用限价委托法还有一个难点,即合理的限价的确定。如果限价过于接近现有市价,则限价委托没有明显的利益,但如果限价距市价较远,则又很难成交,因此,对投资者来讲,要以现行市价为基
础并根据市场短期走势灵活地确定限价。目前,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了限价委托方式。
市价委托法 市价委托,又叫随行就市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按交易市场当时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的一种委托形式。
市价委托法是股票委托买卖的基本方式之一,市价委托法一般在投资者急于买进或急于卖出股票时采用,通常更受那些急于在跌势中出售股票的投资者所欢迎。因为在市场股价处于下跌时,往往股价下跌的速度比股价上涨的速度来得更快,因此,采用市价委托法可以更有效地减少损失。
但市价委托法明显的缺陷是: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容易出现高价买进或低价卖出的情况。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市价委托法时,需谨慎行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填单委托方式 填单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填写委托单将本人的股票买卖指令下达给受托券商,委托其代为交易。在此种委托方式下,客户填写的委托买卖证券的委托单是客户与证券商之间确定代理关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评价委托完成情况,区分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不同权利、义务的直接凭证。填单委托买卖在证券商处办理,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投资者在自己选定的代理商处可采用填单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买卖委托,但首先应备齐以下证件及相关资料:个人委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合法代理人证件),资金帐户卡和股票帐户卡;法人委托须出示法人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人股票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2.投资者填写买卖证券委托单。委托单分为买入委托单和卖出委托单,一般来讲,买入委托单为红色,卖出委托单为绿色。委托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证券商审核盖章确认后交由客户保存,另一联由证券商据以执行交易并留存。证券买卖委托单的具体样式参见附表。
投资者填写委托单时应注意:①按照委托单栏目逐个填写,不要有遗漏。如委托人即股东姓名,股东代码即股东的股票帐户号,现金帐号即资金帐户号,股票帐号则指股票代码等。②每只委托买卖的股票都要单独填写一张委托单,不能将两只或两只以上的股票填在同一张委托单上。③买卖股票可以手为单位,也可以股为单位。以手为单位时,一标准手为100股,几手就代表几百股股票,投资者在填单时一定要注意买卖单位,不可出错。④填写委托单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限价委托,另一种是市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报单时写明具体委托价格,经纪商在这种委托下只能按低于或等于客户所提出的限价的价格买进股票,按高于或等于客户提出的限价的价格卖出股票。市价委托是指报单时不填写具体价格,而是由经纪商按委托单报入交易所场内时市场当时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由于股价波动较大,市价委托容易引起投资者与经纪商之间的纠纷,因此为了减少纠纷,经纪商一般都要求投资者以限价委托方式进行股票的买卖委托,而不采取市价委托方式。同时投资者在填单报价时还应掌握一定的技巧:报价时应考虑时间差问题,报单操作时注意考虑一个提前量,例如:卖出时可适当高填卖单,买入时可适当低填买单,这样做成交的可能性比较大。⑤投资者应认真填写委托单,如果因填写不清而造成差错,则责任由委托人自负。
3.投资者将填写完毕的委托单交给证券商。委托单必须当天当面委托,过期无效。证券商接到客户委托单后,先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证券商即向驻交易所场内交易员(红马甲)发出委托交易指令,由其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同时,证券商将确认的委托单第一联盖章后退回客户,并将第二联留存。
4.买卖成交后,客户凭委托单前往证券商处办理清算交割手续。证券商在受理委托后第二天进行交割,如果股民发现成交结果与委托单要求不符,则凭委托单与证券商进行交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磁卡委托方式自助委托查询系统为在证券营业部内进行委托的投资者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手段,这种委托方式一般适用于磁卡。投资者只要记住密码即可进行操作,不需要股东卡和身份证。因此,投资者在使用该系统操作之前,应熟读操作方法,再实际操作几次,尽可能熟练委托查询操作,熟练的操作手法不仅对别的投资者有利,行情火爆的情况下,也能够更快地将自己的委托单输入计算机终端,以第一时间进入受托券商的计算机系统,并尽可能快地进入各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现以某系统的使用说明介绍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
1.选择证券交易所,如“1-上海业务 2-深圳业务”。
2.键入相应数码后,屏幕显示如下信息,“请输入股东帐号和交易密码”,投资者可用键盘直接键入或刷卡输入自己的股东代码,并键入自己设定的交易密码。
3.股东代码和交易密码输入正确后,进入自助委托系统的主菜单,其中通常包括:买卖委托、查询委托、查询成交、撤单、查询余额、退出系统等操作(为方便投资者操作,各项功能通常用数字进行选择)。
4.选择“委托”功能。
5.进入委托功能后,屏幕上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股票代码、股票名称、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买卖性质。
为方便投资者,输入时只需要键入股票代码即可,股票名称将随着股票代码的输入自动出现在屏幕上,主要用于投资者将其与股票代码进行核对,确认是否投资者希望买卖的股票。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和买卖性质是投资者必须认真处理的内容,其中无论哪一项出现错误,都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在选择自助委托时,最重要的一点是仔细阅读屏幕揭示信息,熟记各个操作步骤。
6.委托完毕后,系统将给出一个委托序号,投资者应记住该委托序号,以便日后查询或撤单。但应注意,该序号仅表明投资者的当笔委托在受托券商处的电脑主机器的委托顺序,与交易所电脑系统没有任何关系。
7.完成所有操作后,投资者一定要退出主菜单,即:返回到刷卡状态。否则,容易被其他人冒用该帐号随意委托买卖,给自己造成麻烦。
T+0交易与T+1交易所谓T+0交易出叫回转交易,它是指对同一种股票而言,该股票购买的当日即可再卖出,或在股票卖出的当日再买回该股票,股票或资金的转入或转出均在一日内完成,在T+0方式下,只要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多次买卖同一种股票。
而T+1交易方式,是指在股票购买的次日才能卖出该种股票,或者在卖出股票的次日资金才能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帐户上。目前深沪股市采用的是股票“T+1”方式和资金“T+0”方式,即当天买入的股票最早可在购买的次日卖出,原因是买入的股票在收市后才由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登记到购买者的帐户上。而投资者卖出股票后,其资金在成交后马上就转入到卖出者的相应资金帐户上。举例来说,如果投资者手上原本没有“上海石化”股票,今天买入1000股,那么无论当天的股价如何变动,投资者均无法将该股票卖出。而如果投资者手上已有100股“马钢股份”股票,今天将其卖出后,如果当天晚些时候股价又下跌许多,投资者还可以用低价再买回该股票,当然投资者也可以用返回的资金购买别的股票。
如何看行情表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通常挂有超大屏幕显示器以显示深沪两市的当日行情变化情况。在屏幕显示器上,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股票名称、昨收盘、今开盘、最高价、最低价、买入价、卖出价、成交价、涨跌、当笔成交量、总成交量、市盈率1、市盈率2等,现分别解释如下。
股票名称:投资者可选择买卖的股票简称,有时其左面还显示该股票的代码。
昨收盘:该股票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今开盘:该股票本交易日的开盘价,即第一笔成交价。
最高价:该股票在本交易日内到目的为止的最高价。
最低价:该股票在本交易日内到目前为止的最低价。
买入价:该股票即时的最高申报买入价。
卖出价:该股票即时的最低申报卖出价。
成交价:该股票的当笔成交价,该股票收市前的最后一分钟加权平均成交价就是该股票当天的收盘价。
涨跌(率):如果为正数(或红色),表示今天的股价昨天高,即涨;如果为负数(或绿色),表示今天的股价比昨天低,即跌;如果为0(或黄色),表示今天与昨天持平。请投资者注意,涨跌表示的可能是绝对值,也可能是百分比(涨跌率)。
当笔成交量:该股票以成交价成交时的股票数量。
总成交量:该股票在本交易日内到目前为止的累计成交量。
市盈率1:成交价除以该股票上一年度的每股净收益。
市盈率2:成交价除以该股票本年度预计的每股净收益。
集合竞价原则 沪市于1993年8月6日首次采用集合竞价的方法来决定当日开盘价,并以此计算当日开盘指数。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正式开始交易之前采用,申报时间为9:15-9:25,在此期间,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只存储每一笔申报而不撮合。至9:25时,电脑系统将根据已输入的所有买卖申报,对每一只股票产生一个开盘价。所有高于此开盘价的买盘和所有低于此开盘价的卖盘,均以此开盘价成交。
集合竞价首先根据双优先原则,即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所谓价格优先,是指高买价和低卖价优先成交,高于成交价的买价或低于成交价的卖价均以成交价成交。所谓时间优先,是指当价格相等时,先报单的优先成交;按成交价报单的,当买单和卖单的数量不同时,量大的一方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报单在后的不能成交。
除双优先原则外,集合竞价还遵循以下四原则。(1)参与竞价的买卖双方的申报在成交量最多的一个价位被决定为该股票的当日开盘价;(2)当产生两个决定价格(成交量相同)时,取其中间价为开盘价;(3)所有高于决定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决定价格的卖出申报必须满足;(4)与决定价格相同的申报必须满足。(此价位买卖量不同时,按时间优先决定)。
对于交投不太活跃的股票,有时因为申买和申卖的价格相差太远,有可能没有撮合成功,其开盘价以交易日内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准。
连续竞价原则开盘时没有成交的申报单和其它任-交易时间内随时输入的申报单,自动进入连续竞价,其有效期为申报日全天。连续竞价的特点也是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双优先原则使股票顺序排队。因此每一笔买卖申报进入电脑主机后,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马上全部成交;(2)当时根本没有成交;(3)只有部分成交。无论出现哪种情况,投资者均可根据卫星传回到各券商处的成交回报记录进行查询。凡是没有成交的部分,在申报当日其委托仍旧有效,因此仍有机会成交。
买卖撮合成交投资者买卖股票时,通过选定的委托方式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所有的申报单均需输入各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由计算机进行买卖撮合。具体的处理方法是:股票买卖双方分别将买价和卖价通过计算机终端输入所在证券营业部的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先根据申报的价格和时间进行排队,由卫星传送到各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电脑再根据申报者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对申报单进行排队,然后自动将其配对撮合。成交的原则是,所有的买单均应以等于或低于申报买价的价格成交,而所有的卖单均应以等于或高于申报卖价的价格成交。
股票的托管所谓托管是指股票持有人将持有的股票存放在集中存管处,并在证券营业部的电脑中记录的过程。由于所有进入交易所集中市场买卖,通过证券结算系统清算的股票都实行非实物化的管理制度,因而所有买卖行为的发行只意味着各券商名下和投资者名下股票数量的增减,并不发生实物股票的流动。
目前,几乎所有的股票发行均采用无纸化方式,即股票发行后,股票持有人不再领取发行公司的实物股票,实现了认购与托管的一次完成。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1)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参与新股的认购,如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等方式,领取相应的认购收据;(2)投资者在认购新股时,已选定托管股票的券商;(3)如果中签或配售到认购的新股,则该股票将自动登记到投资者在指定券商处的帐户内。
股票的转托管无论何种股票,一旦托管在某券商处,则只能在该券商处卖出被托管的股票。所谓转托管,是指如果投资者希望在另外的券商处卖出该股票,必须到原受托券商处预先办理转托管手续。转托管有两种形式:同城转托管和异地转托管。原托管券商被称为转出托管商,新指定的受托券商被称为转入托管商。
投资者可以将所有的股票一次性全部转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出。券商处理转托管业务的一般程序如下:(1)券商受理投资者的转托管申请时,需仔细核对拟转出股票的名称、数量,检查投资者的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以及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书”,同时还将审核填写的转入托管商名称与其席位号是否相符,以免造成不良后果;(2)在交易时间内,按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的规定方式通过交易系统报单转托(此单不允许撤销);(3)每天收市后,结算公司将处理后的数据传送到券商处;(4)转托管股票在申报的次日即可转到转入托管商处,投资者可申请卖出。
证券结算方式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的登记结算体系不同,其证券结算方式和资金结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深交所的证券清算交割原实行两级清算办法,即首先在交易所与券商之间进行清算交割(一级清算),然后在券商与投资者之间进行清算交割(二级清算)。自去年八月以来,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在广泛听取投资者、券商、上市公司以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之上,以“二级托管与集中结算相结合,提高效率与保障安全相兼顾”为基本思路,设计出深圳证券市场新的证券托管结算制度,即“股份集中管理和清算”,进一步降低深圳证券市场的交收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保障广大投资者和券商的合法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清算交割则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清算部根据各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和成交价格,计算出各券商应收、应付的数量,编制出《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券商的《清算交割表》传回各券商处。经各券商查对无误后,编制出各公司当日的《交割清算单》,按照“差额清算”的方法,在交易所统一进行清算交割。上交所设立证券集中保管库,各券商在上交所分别建立证券库存分帐户。在办理证券交割时,由上交所提供证券集中保管库存证券帐户的划转来完成。集中保管的证券,由上交所和各券商双向记帐,分户核算,月末核对。
资金结算方式 深交所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采用净额结算的办法,实行T+0记帐, T+1交收制度。深交所在深圳人民银行和深圳清算银行开立帐户,深圳本地券商须在深圳市人民银行开立帐户;异地券商须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和深圳人民银行开立帐户;上海地区券商须在上海市工行营业部开立帐户;实行资金就地清算地区的券商则应在当地清算代理机构开立清算分户。
深交所与异地券商进行结算的方式为,由深交所结算公司与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如北京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该地区的资金净额清算,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同该地区证券商进行资金净额清算,该地区证券商再与投资者进行资金清算。
上交所则一直采用资金的三级清算方法,即由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地区净额清算(一级清算),然后由证券商同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在当地进行净额清算(二级清算),最后由投资者与券商进行资金清算(三级清算)。
清算交割清算交割是指在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各证券交易所与券商之间。券商与投资者之间都必须要清算出当日所买入卖出的股票数和买入卖出股票的价款,并办理交割。所以清算交割实际上包括了股票的清算交割和买卖股票资金的清算交割。交易所以每一个交易日作为一个清算期。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对所有在深交所成交的买卖,采用净额交收制度,即:将每一个会员在T日成交的股票的所有买入额和所有卖出额进行电脑处理,计算出会员的买卖净额。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实行集中管理和集中清算股份,所有的证券结算数据均由深圳结算公司通过结算通讯系统直授发送给各券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一直采用“集中清算集中登记”的模式,因此,上交所成立了中央登记清算公司,使交易和清算一体化。价款的交割由各证券商同清算部在银行业务部的往来帐户上集中办理转帐手续,证券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通过库存证券项目的划转来完成。
交割是指投资者与受托券商就成交的买卖办理款项与股票结算事务的手续。投资者在股票买卖的次日,即可到受托券商处办理有关的交割手续,领取股票交割单。投资者在办理清算交割时,应注意及时领取清算交割单并妥善保管。如果对清算交割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受托券商提出,否则即视为对清算交割的正式确认。
过户 过户是股票买卖的最后一道手续。由于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均采用无纸化的记名方式,当股票买卖时,即表明股权的转让。因此,应在股东名册上变更股东的姓名、地址等相关内容,股票的购买者才可能成为名符其实的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他原有的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益。这种办理变更股票持有人名册的手续就叫作过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过户处理的方法是,在每天收市后,将成交数据传给登记公司进行过户处理,将股东与股份的变更情况写入交易所的通讯服务器,由各券商将各自的数据取回,供投资者办理交割手续。上海证券交易所因采用“集中清算集中登记”的模式,股票帐户和整个过户工作由上交所通过电脑系统统一办理,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即已办妥过户手续。因此,投资者无论买卖哪个交易所的股票,都可以在买卖的次日到各受托券商处办理成交过户交割手续。
㈡ 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现在都是电子结算了,还交付个啥
另外公司没有成立,你交付哪个公司的股票?
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凭证,没有公司,哪来的股东凭证。
㈢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称的股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 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人, 而且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 记名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凭此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票同为 一人所有者,应记载同一本名。记名股票不得私自转让,在 转让过户时,应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换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按 照本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㈤ 上市公司的股票凭证票面上应具备什么内容
1.发行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称及其注册登记的日期与地址。 2.发行的股票总额、股数及每股金额。 3.股票的票面金额及其所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签章,主管机关核定的发行登记机构的签章,有的还注明是普通股还是优先股等字样。 5.股票发行的日期及股票的流水编号。如果是记名股票,则要写明股东的姓名。 6.印有供转让股票时所用的表格。 7.股票... 最佳答案: http://wenwen.soso.com/z/q1238800.htm
㈥ 怎么理解“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无记名股票是不记载持股人姓名的,谁持有该股票谁就是股东。如果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不把该股票交存于公司的话,那么该无记名股票持有人登记参加股东大会后再把股票交给其他的人,其他的人也可以继续参加股东大会,这样会造成混乱,不利于召开股东大会。因此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必须要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㈦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应遵循什么规则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应遵循下列规则: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㈧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向股东交付股票,还是只需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谢谢!
记入《公司章程》就可以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根本的法律文件,要在工商局备案的
另外,发起方式设立的话,是要有《发起人协议》的,那里面也有明确的股东情况,一样也是要在工商局备案的
㈨ [CPA经济法 公司法]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是不是有矛盾
不矛盾。1.股票的交付,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交付给股东的法律行为,股票何时交付股东,直接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时间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依法登记后才能正式成立,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因此,公司登记成立前,即使已经发行了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仍然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因为公司尚未成立,这种凭证还无法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成立前即便向股东交付了股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它此前的股份发行的股份可以有,发起设立时的发起人的股票;募集设立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也可以是私募,但私募也是有条件的,具体可以参见《证劵法》第10条。综上,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是不矛盾的。
㈩ 股票有哪些权利
一,买入了股票就成为了股东。作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4,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6,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7,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8,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