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可不可以把股票全部回购,持股到百分之百啊,那样对其股价有什么影响啊
回购股票就是上市公司私有化了啊
可以先发布要约收购,让股民以多钱的价格卖给大股东
盛大在美国私有化了,阿里巴巴也在香港私有化
一般宣布私有化的话 股票都能涨的
B. 请问公司法为什么要对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作严格限制呢
会导致股票短期上涨。,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在国外叫做buyback,甚至叫做cancelation,就是注销的意思。
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C. 操纵股价犯法么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D. 非公开增发获批后打压股价是否违法
非公开增发不一定是利好。
俗话说物以稀为贵,货物多了就要降价。增发后股票变多了,价格自然要下滑。因此,有的人趁现在还没有搞增发赶紧把股票卖了,是很正常的做法,不要随意怀疑有人在打压股价。
E. 上市公司悄悄定向增发,为什么不公布打压股价在悄悄定向增发是不是违法行为
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增发股票是要提前发公告的,打压股价是操纵市场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属实,可以向证监会举报。
F. 公司回购股票打压股价
回购股票,是指公司为减少流通股数,从投资者手中回收股票,不一定造成股价打压。
G. 为什么股票回购容易导致公司操纵股价
目前中国的股市,信息披露严重不对称,有的对股价有影响的消息发布也不及时,而上市公司自己却掌握着这一切的第一手资料。所以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要严格监管,并进行必要的回购披露,要不然,在低价时回购股票,然后发布利好消息,股价大涨,再卖出股票,反复操作,不就是操纵股票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