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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上市公司股票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5-19 06:15:43

⑴ 在香港证交所上市条件是什么

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
·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http://www.ibinvestor.com/web/ibi/c4693/c4745/w6490.asp)

美国证券市场的构成及特点
1、美国证券市场的构成:
(1)全国性的证券市场主要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纳斯达克股市(NASDAQ)和 招示板市场(OTCBB);
(2)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等。
2、全国性市场的特点:
(1)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具有组织结构健全,设备最完善,管理最严格,及上市标准高等特点。上市公司主要是全世界最大的公司。中国电信等公司在此交易所上市;
(2)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 运行成熟与规范,股票和衍生证券交易突出。上市条件比纽约交易所低,但也有上百年的历史。许多传统行业及国外公司在此股市上市;
(3)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 完全的电子证券交易市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活跃。采用证券公司代理交易制,按上市公司大小分为全国板和小板。面向的企业多是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大中型公司,而不只是科技股;(4)招示板市场(OTCBB): 是纳斯达克股市直接监管的市场,与纳斯达克股市具有相同的交易手段和方式。它对企业的上市要求比较宽松,并且上市的时间和费用相对较低,主要满足成长型的中小企业的上市融资需要。 ·
上市基本条件纽约证交所对美国国外公司上市的条件要求:
作为世界性的证券交易场所,纽约证交所也接受外国公司挂牌上市,上市条件较美国国内公司更为严格,主要包括:
(1)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
(2) 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3) 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于1亿美元;
(4)公司必须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里连续盈利,且在最后一年不少于250万美元、前两年每年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在最后一年不少于450万美元,3年累计不少于650万美元;
(5)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1亿美元;
(6)对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多项要求;
(7)其他有关因素,如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公司产品的市场情况,公司的前景,公众对公司股票的兴趣等。
美国证交所上市条件
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需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数在市面上为大众所拥有;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0,000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东(每名股东需拥有100股以上);
(4)上个会计年度需有最低750,000美元的税前所得。NASDAQ上市条件 (1) 超过4百万美元的净资产额。
(2) 股票总市值最少要有美金100万元以上。
(3) 需有300名以上的股东。
(4) 上个会计年度最低为75万美元的税前所得。
(5) 每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需提交给证管会与公司股东们参考。
(6) 最少须有三位"市场撮合者"(Market Maker)的参与此案(每位登 记有案的Market Maker须在正常的买价与卖价之下有能力买或卖100股以上的股票,并且必须在每笔成交后的90秒内将所有的成交价及交易量回报给美国证券商同业公会(NASD)。
NASDAQ对非美国公司提供可选择的上市标准
选择权一:
财务状况方面要求有形净资产不少于400万美元;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中的两年)税前盈利不少于70万美元,税后利润不少于40万美元,流通股市值不少于300万美元,公众股东持股量在100万股以上,或者在50万股以上且平均日交易量在2000股以上,但美国股东不少于400人,股价不低于5美元。
选择权二:
有形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美元,公众股东持股价值不少于1500万美元,持股量不少于100万股,美国股东不少于400人;税前利润方面则无统一要求;此外公司须有不少于三年的营业记录,且股价不低于3美元。
OTCBB买壳上市条件
OTCBB市场是由纳斯达克管理的股票交易系统,是针对中小企业及创业企业设立的电子柜台市场。许多公司的股票往往先在该系统上市,获得最初的发展资金,通过一段时间积累扩张,达到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挂牌要求后升级到上述市场。
与纳斯达克相比,OTC BB市场以门槛低而取胜,它对企业基本没有规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有三名以上的造市商愿为该证券做市,企业股票就可以到OTCBB市场上流通了。2003年11月有约3400家公司在OTCBB上市。其实,纳斯达克股市公司本身就是一家在OTCBB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代码是NDAQ。
在OTCBB上市的公司,只要净资产达到400万美元,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股东在300人以上,股价达到4美元/股的,便可直接升入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净资产达到600万美元以上,毛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时公司股票还可直接升入纳斯达克主板市场。因此OTC BB市场又被称为纳斯达克的预备市场(纳斯达克BABY)。
OTCBB买壳上市程序
在一个典型的买壳上市中, 一个现在运作的公司("买壳公司")与一个已上市的公司("空壳公司")合并,空壳公司成为法律上幸存的实体,但是买壳公司的经营并不受影响。买壳公司的股东事先跟空壳公司股东作好取得空壳公司控股权的安排。 买壳公司的股东现在可以享受上市公司的所有好处,该上市公的股东则现在拥有有价值的合并后的实体的股票,并且有增值潜能。
空壳公司多种多样。他们可以是完全或部分申报的公司,也可以是在证交所、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报价牌, 或者粉色单股票报价系统交易, 或者拥有现金。买壳公司所付的代价包括可能高达30万美元的初期付款。合并后公司的5%-26%的股份将在公众或者前空壳公司股东的手中。 最终的价格将取决于空壳公司的类型,比如:是否在交易所交易,是否向SEC申报,以及所获得的控股比例, 还有合并后公司的生存能力等。
应该购买一个干净的空壳公司。
在反向收购空壳公司的过程中最为关心的, 莫过于空壳公司可能有未经披露的责任与义务,或者空壳公司有许多遗留问题,如果不予解决购买者可能会比较担心。因此,应该做必要的审慎调查, 并且由会计师做财务报表审计。此外,法律意见书也不可缺少。
通过买壳上市,往往比IPO迅速,时间大概在6个月左右。如果空壳公司已经在市场上交易,那么合并以后股票也很快可以上市交易。不过, 收购空壳公司, 起草意向书,以及最后完成交易, 还是有一定的过程。另外,如果这个公司想在另外一个交易所上市交易, 那么他还必须申报和获得审批。从成本上讲, 一个空壳公司的价格可以低至五六万美元,高至几十万美元。
此外,还需要支付上市的律师费及会计师费。但买壳上市还是比IPO上市便宜。买壳上市的成本一般在50-60万美元(包括空壳公司价格和中介费用)。
买壳上市本身并不能筹措资本,真正的资金是通过随后的配售或二次发行股票筹得,。一般地,如果空壳公司本身有资金,还是不要接受为好,因为这种融资本身会非常的昂贵。另外,空壳公司可能有许多债务。因此, 收购时必须做审慎调查, 同时也应该获得空壳公司尽可能多和广泛的陈述和保证。
买壳上市操作流程第一阶段:
上市资格评估、签约或审批 * 确立境外上市意向 * 律师对买壳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并设计操作方案 * 获取有关部门审批(如必要的话) * 律师与买壳公司商谈操作条件并签订委托协议第二阶段:收购空壳公司 * 未上市公司: 15-30天 * 已上市公司: 3- 4月 * Reg. D 募股: 90-120天第三阶段: 上市交易前的准备 * 进行反向合并 * 重组公司(如必要的话) * 申报新的或修正的报表 * 准备融资文件 * 公司修改商业计划 * 指定转让代理人(7天左右) * 获取CUSIP交易代号 * 邮告股东 * 注册申请州"蓝天法"豁免 * 指定造市商(约2-4周) * 造市商进行审慎调查 * 公司/造市商决定竞价 * 指定投资者关系顾问进行上市包装 * 准备给经纪人、承销商、投资人的审慎调查报告 * 准备促销材料 * 路演(Road Show) * 股票分销 * 组织承销团第四阶段: 上市交易可先在OTCBB上交易,然后升格到NASDAQ,也可以直接在NASDAQ上市交易,视购买何种空壳公司而定。第五阶段: 上市后的继续申报与披露 公司上市后,应每季申报10-Q表,每年申报10-K表并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此外,公司的任何重大事项应及时并适当地用8-K披露。
(http://stock.inhe.net/newbbs/viewthread.php?tid=30971)

⑵ 香港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虚假宣传有约束吗

香港证监会的审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诈或者非法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资料内所作的披露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但实际操作中,证监会与联交所会充分沟通协调,极少出现证监会否定联交所决定的情况。

香港证监会是发行审核监管权力源头

香港发行上市监管有三层架构。香港政府,包括财政司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负责制订整体的发展方向和政策。香港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关,负责执行证券及期货市场条例,促进与鼓励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监督检查联交所履行其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及职责。联交所作为一线监管者,是上市申请人的主要联络平台,负责审批上市文件,确保香港市场公平、有序、透明。

根据联交所与证监会双方签署的《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证监会是发行审核监管权力的源头,联交所的权力来自证监会的转授。证监会通过监督联交所是否依法行使审核权间接地履行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职能,同时其拥有法定的调查及执法权,并保留核准决定的最终否决权。证监会将部分审查权力授权给联交所,主要是为避免其身兼指控者和裁断者的双重角色可能形成的利益冲突,保证行政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审核实行双重存档制

在香港,股票发行和上市是合二为一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必然要在联交所上市。在发行和上市审核中,实行双重存档制,联交所起主导作用,证监会仅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的形式审核。

双重存档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定,所谓的“双重存档制”是指,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人,须在向联交所提交申请书后一个营业日内,将副本交证监会存档。主要适用于企业首发(IPO)阶段,实践中几乎没有上市公司再融资适用双重存档制的案例。同时,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收购、兼并等行为,必须经证监会批准,联交所无审核权。联交所是一线监管者,直接面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发行人通过联交所向证监会转递申请材料,证监会通过联交所向发行人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补充材料,并对发行和上市拥有否决权。

交易所实质审核。联交所审核的重点在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和《公司条例》的规定,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其背后的核心理念是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联交所上市科下设IPO部门,实际承担预审职能;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申请行使决定权。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由28名成员组成,其中8名为投资者利益代表,19名为各方市场主体代表(含联交所内部代表),联交所行政总裁为当然成员。

从审核实践看,联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可分为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相对客观的上市条件,主要由上市科IPO部门审查。其主板市场主要可分为三类上市指标:一是单纯盈利指标;二是市值加收入指标;三是市值、收入、现金流指标。发行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类指标要求,即可申请上市。总体看,三类指标反映了联交所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业务规模的要求。此外,联交所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也设有一定标准。第二部分是相对主观的上市适当性要求,主要由上市委员会判断。联交所上市规则未明确规定上市适当性,但通过发布常见问题和上市决策给出政策性的指引。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其定期发布的“关于退回若干上市申请指引”,总结了退回上市申请的理由,一般主要是披露不充分。另外,上市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也会就上市适当性给出原则性的意见,主要涉及对上市适当性的实质判断,如业绩持续下滑、关联交易比重较大、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过高等。

香港证监会形式审核。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在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定,关注招股说明书的整体披露质量以及该证券的发行上市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香港证监会的审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诈或者非法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资料内所作的披露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但实际操作中,证监会与联交所会充分沟通协调,极少出现证监会否定联交所决定的情况。

供需平衡是市场化运行的基础

香港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特点可以归纳为:

以交易所为主的双重存档制度。在双重存档制下,联交所作为一线监管者,承担主要审核责任,证监会相对超脱,但保留最后决定权力,并对联交所具有监管权限。

联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存在一定的实质性判断。联交所作为市场组织者,对维持市场地位有较高关注,因此对发行人也设定了一定条件,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一定的实质判断,为上市公司质量提供了适度的保障。

供需平衡是香港市场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的基础。香港市场不存在排队上市的情况。香港市场以机构为主,散户占25%左右,总体上看,发行价格和发行节奏主要由投资者、市场主体之间去博弈,由市场供需关系来决定,监管者不进行干预。

⑶ 有收购者对香港上市公司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收购,股票会涨还是跌

应该会大涨,原因如下:
1、一般是收购亏损的上市公司,收购完毕后会注入新资产和进行重组。所以一般会大涨
2、收购方一般会从上市公司的前几大股东那里以较低价格收购股票,但流通在散户手上的股票一般是溢价收购。一般公告后那几天都会大涨,而且港股没有涨停板。所以涨幅一般会很大。

⑷ 内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权激励有哪些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一年,个人三年】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请问在“受益所有人”新规下,香港上市公司如何申请股息税收协定待遇

在内地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下,如果香港公司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适用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可以从10%降为5%,意味着直接减少了一半的税务成本

然而针对非居民企业来自于中国内地的股息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一直是跨境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受益所有人”的七个判定因素,从非居民企业履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所得的控制权等多维度来判定其是否具备充实的商业实质。

针对非居民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0号(30号文)中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安全港的概念。

今年2月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9号(9号公告)更新和收紧了部分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规则;

但同时9号公告保留和扩大了股息所得适用的安全港范围以及提出了境外多层控股架构下股息所得可适用“相同国家/相同协定待遇规则”,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途径带来了更多思路也提供了更多确定性。

关于香港公司上市事宜,欢迎随时与我们探讨。

⑹ 大陆公民可以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吗

大陆公民目前还没有合法渠道购买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明确一点:非“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认购和交易的股票”,大陆公民目前是不能购买的。
为了在外汇管制下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以允许在资本账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由香港政府部门最早提出了国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认定制度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
在QDII没有正式施行之前,只可以通过某些特殊机构,购买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⑺ 港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标准

港交易所可以分为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两个市场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7)香港对上市公司股票规定扩展阅读:

国外要求

纳斯达克

纳斯达克的上市要求可以分为如下3类。

要求一:

(1)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2)近一个财政年度或者近3年中的两年中拥有1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3)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4)公众持股的价值达800万美元;

(5)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6)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7)3个做市商(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二:

(1)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2)110万股公众持股;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达18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3个做市商;

(7)两年的营运历史;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三:

(1)市场总值为7500万美元;或者资产总额、收益总额分别达到7500万美元;

(2)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至少达到20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4个做市商;

(7)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上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