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无偿转让股权纳税方面可以减免吗尤其是企业所得税
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参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政策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② 资产划转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划入方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因此,对你公司将设备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备,另外,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按照原账面净值确认计税基础并折旧扣除,这里的原账面净值并非是指会计账面所反映的净值,而应当是以原计税基础确定。
③ 上级公司无偿划转的股权,能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账务处理没有问题,母公司无偿划转应当调整子公司的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但是税务局不承认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在其看来只有投资、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如果作为投资行为,是可以不缴纳所得税的,因此建议你们与税务局沟通,将上述行为作为母公司的投资,则无需缴纳所得税了。
④ 股权无偿划转涉及哪些税种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4)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票企业所得税扩展阅读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⑤ 同一控制下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中划入方是否缴纳所得税如果要缴是分期缴纳还是一次缴纳
关于企业所得税现在未找到任何的免税文件规定,那就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至少分期和还是一次,这没有具体的硬性规定,如果你认为一次缴纳压力很大,完全可以去税务局申请分期缴纳。
⑥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要交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参考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5/31/c_112087030.htm
⑦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按税法规定按接受捐赠交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实务中一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按增资处理即可。不要增加到资本公积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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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修改问题,我是看不到的。你应该使用追问。
通常的做法是这样的,假设你们是B公司,你们的上级是A公司,国有股权的公司是C公司,无非是A一纸令下,要求把C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从某个股东手里划转给你们,而你们是不用支付股权转让款给原来的股东的。
我们的做法是,A公司对B公司增资,增资的金额以股权的价值确定,转让手续按无偿划转办理。
⑧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遗产处分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二是对于无偿赠与获取的不征税的股权再转让的,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⑨ 与股权重组相关的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如何纳税
关于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纳税问题,主要有两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应确认为捐赠和受赠交易关系,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应确认为企业产权重组交易,包括企业债务重组和企业股权重组。与企业债务重组相关的产权无偿划转,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本文重点讨论与企业股权重组相关的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什么是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按照会计要素来分析,接受投资企业的产权包括债权和股权,在负债表的右方反应,属于资本市场交易事项,交易方式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接受投资企业的资产在负债表的左方反应,属于商品市场交易事项,交易方式主要是买卖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
现实生活中,如果从产权交易对价形式(资产)的角度定义产权划转,则称为资产划转,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的标题就使用了“资产划转”的提法;如果从产权交易内容(债权或股权)的角度定义产权划转,则称为产权划转,比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239号文件)文件通篇都使用“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概念,而没有关于“资产划转”的概念。239号文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通俗地说,与股权重组有关的“企业产权划转”是出资人(企业股东方或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对接受投资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对划出企业而言是出资人的减资行为,对划入企业而言是出资人的增资行为。
二、产权无偿划转交易过程中不发生横向的交易关系,仅发生了纵向交易关系
假设,母公司甲集团公司将全资子公司A持有孙公司C的100%股权,划转到全资子公司B。本案交易中涉及母、子、孙三个级次的四个法人企业,各级之间均是100%全资控股。本案交易各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母公司甲集团公司,被重组企业有两个级次的主体,一是被减资的子公司A和接受增资的子公司B,二是变更股东的孙公司C。
本案交易结果是,甲集团公司以减少对子公司A的股权出资为对价,让子公司A放弃了持有孙公司C的长期股权投资;甲集团公司以增加对子公司B的股权出资为对价,使子公司B持有了孙公司C的长期股权投资;被重组企业孙公司C的股东由子公司A变为了子公司B。
本案交易中,未发生横向的两个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仅发生了母公司、子公司和孙公司之间的纵向交易关系。两个子公司之间未发生横向交易,二者都不是本案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二者的交易地位与孙公司C一样,都属于被重组企业。本案的纵向交易关系有两条线,一是甲集团公司划出子公司A对孙公司C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收回对子公司A的部分股权出资;二是甲集团公司将孙公司C的长期股权投资划转到子公司B,同时增加对子公司B的股权出资。
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不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和捐赠行为
分析上述交易情况,可以看出本案交易中甲集团公司划转孙公司C股权的对价形式,是甲集团公司的股权出资。具体对价支付情况为:甲集团公司收回对子公司A的股权出资,增加对子公司B的股权出资,子公司A和子公司B之间未发生对价。这类交易对价形式,在实际产权交易当中被定义为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所谓无偿,是指两个子公司之间不发生对价关系,仅对同一控股的母公司发生对价关系,而不是说整个交易过程当中既不发生横向交易关系,也不发生纵向交易关系。
捐赠关系的最大特点是:横向和纵向的交易关系都是单向的,只发生单向的捐出或受赠法律关系,捐出方不取得对价,受让方不支付对价。
本案中,两个子公司均对甲集团公司发生了对价关系,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关系,而不是捐赠性质的单务合同关系。单务合同关系中,作为捐赠方只履行捐出的义务,而没有收回对价的权利;作为受赠方只享有接受捐赠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回报的义务。
本案确定为产权无偿划转资产,从母公司层次看,是减少子公司A的股权出资,增加子公司B的股权出资;从两个子公司来看,共同点是孙公司C的股权,被甲集团公司由原股东子公司A无偿划出,无偿划入到子公司B的行为。
本案交易过程中,两个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A和子公司B之间不存在对价支付关系。因此,子公司A和子公司B之间不可能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捐赠受赠行为。
从所得税的角度讲,本案交易性质定义为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是企业产权重组行为,而且是复合型连续重组行为。既不是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也不是两个子公司之间的捐赠受赠行为。本案如果定性为视同销售或捐赠受赠行为,就注定发生交易定性错误,误认为发生了子公司A对子公司B无偿赠送孙公司C股权的行为。事实上,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子公司A并没有“白送”,子公司B也并没有“白得”。子公司A放弃孙公司C股权的同时也发生了对价支付,以减少甲集团公司的股权出资作为对价形式。子公司B增加孙公司C股权的同时也发生了对价支付,以增加甲集团公司的股权出资作为对价形式。
四、产权无偿划转交易税务处理应避免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将产权无偿划转确认为视同销售行为或捐赠行为,就发生了交易事实认定不清、交易定性错误,并进一步引发适用法律错误。产权无偿划转交易不适用有关捐赠业务税务处理的文件。产权无偿划转所得税处理的适用文件,主要有5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⑩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无偿划拨股权,B公司应视同转让财产,A公司应按接受捐赠收入,双方分别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