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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布时间: 2021-05-28 01:55:18

① 达到股权激励解锁条件而无需回购股票什么意思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空间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众多创造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16.6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461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迅速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日。
5、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即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已于日实施了该权益分派方案,201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从461万股调整为691.5万股。
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腾飞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欧阳小红、彭亮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7.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1.04元/股。
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5.2万股。

② 谁有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范文,第一次股东会及董事会要达成的决议有哪些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0-11-10 03:18:06来源: 证券时报(深圳)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发行对象: 珠海市鑫安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百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王卫青、鲍国熙、方海平

2、认购方式:现金

一、有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0年11月8日上午9:00在公司十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部分议案涉及的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太原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代理董事长刘会来先生主持。

经董事会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由于该方案涉及本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珠海市鑫安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刘会来先生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2、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6.799元/股。董事会确定发行价格为6.80元/股。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3、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55,147,05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50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自然人王卫青、自然人鲍国熙、自然人方海平、珠海市鑫安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百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由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5、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经董事会认可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6、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的6个月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7、上市地点

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公司负债约为25,200.00万元;投资建设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投资额为10,000.00万元;剩余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约1,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次发行方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由于本预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会来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与各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1、审议公司与珠海市鑫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关联董事刘会来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2、审议公司与其他各特定对象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及相关费用后将投向以下项目:

1、偿还逾期债务;

2、投资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

3、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立项申请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资项目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拟在太原市申请立项(详见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NANO SYSTEM CO., LTD签署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有效地提升公司竞争力、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从长远规划考虑,经过认真细致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拟与韩国NANO SYSTEM CO., LTD 共同组建新公司,合作开发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并签署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要求,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编制了截至2010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详见附件五)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程序,公司对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兼并太原三晋大厦并投入大厦二期扩建后续工程建设及大厦智能化改造项目;建立仓储配货中心,设立配套之电子商务信息和销售服务网络站项目)终止而导致未投入原项目的6178.30万元及“天龙大厦空调工程的改造及重新装修项目”所剩余的1123.15万元,合计7301.45万元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全部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主营业务调整的议案》

由于主业DVD产品的竞争和挑战异常激烈,子公司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日渐萎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整体盈利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为改变目前的经营格局及现状,从根本上解决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决定在经营模式及产业结构方面做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并授权公司财务部组织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由于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增补王英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个人简历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③ 万讯自控拟披漏是什么意思

【2014-06-13】刊登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上午开市起临时停牌(详情请见公告全文)
万讯自控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万讯自控,证券代码:300112)于2014年6月13日开市时起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

就是有消息要公布出来所以停牌了。
以下是公布的重大消息
【2014-06-17】刊登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复牌公告,今日复牌(详情请见公告全文)
万讯自控股票复牌公告
万讯自控因筹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万讯自控,证券代码:300112)于2014年6月13日开市起停牌。
201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相关公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6月17日开市起复牌。
第二届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1、审议通过《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①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万讯自控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749.5 万股万讯自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4,175.1250 万股的3.10%。其中首次授予679.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4,175.1250 万股的2.81% ,占本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66%;预留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4,175.1250 万股的0.2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34%。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后一年内授出。
③本计划有效期为自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1)激励对象自相应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2)本计划本次授出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锁。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 个月内分两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0%。
④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现任监事。
⑤万讯自控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4.16 元/股。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 个交易日万讯自控股票均价(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8.33 元的50%确定,为每股4.16 元。
⑥对于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1)以2013 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4 年、2015年、2016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5%、45%;(2)以2013 年营业收入为固定基数,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30%、50%;(3)锁定期内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对于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1)以2013 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5 年、2016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45%;(2)以2013 年营业收入为固定基数,2015 年、2016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50%;(3)锁定期内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⑦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万讯自控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⑧本激励计划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2、审议通过《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傅东奇先生、李光伟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傅东奇先生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采购部经理,主管江阴万讯的采购和供应商管理工作。李光伟先生现任公司行业经理,负责公司楼宇执行器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工作。傅东奇先生和李光伟先生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合理性,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
5、审议通过《关于终止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对外转让的议案》
2011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1,002万元用于和马斌先生共同投资设立深圳江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元科技”)。江元科技于2011年6月8日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江元科技股东实际出资1,299.4万元,其中,公司出资651万元,占50.1%股权。截至2014年3月31日,江元科技净资产为1,602.52万元,2013年度净利润为70.21万元,2014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4.47万元。现因外部环境变化和战略发展需要,公司以人民币802.86万元将所持江元科技50.1%的股权转让给马斌先生和岳亚丽女士。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江元科技股权。

④ 横店东磁股权10.14日激励投票结果 今天通过了没

已经通过了!

公司公告:横店东磁(002056)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 年 10 月 14 日
......
三、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94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反对463,0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3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
1.2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947,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反对463,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3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
1.3 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947,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反对463,0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3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
1.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方式、锁定期、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947,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反对463,0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3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
1.5 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917,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9%;反对801,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1%;弃权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1.6 授予条件和程序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947,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反对463,0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3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
1.7 解锁条件和程序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917,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9%;反对466,0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3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3%。
1.8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947,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反对463,0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3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
1.9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947,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反对463,0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3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
1.10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94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反对463,0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3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
2、审议《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943,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反对407,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6%;弃权37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4%。

......
五、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⑤ 博威合金(601137)复牌了!是好还是不好继续持有吗

利好消息! 股权激励!

博威合金:拟13.87元/股授予不超过129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博威合金(601137)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15日召开,形成决议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二、审议通过了《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75人,包括: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员工。
2、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2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500万股的6%,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不超过1,184.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500万股的5.51%,预留不超过10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500万股的0.4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2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权益授予之日起4年。
4、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满足之日起 3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5、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8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13.8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股票。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9.81元的70%确定,为每股13.87元。
8、达成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锁期 2017年扣非后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锁期 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不低于45%;三、审议通过了《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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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拓维怎么停牌了

拓维信息(002261)公司定于2010年9月27日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以停牌一天,审议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议案

1.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2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数量和股票来源

1.3股票期权的分配

1.4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1.5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确定依据

1.6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1.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股票期权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

1.9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0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1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1.12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通过新的《公司章程》的议案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9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2261;投票简称:“拓维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以此类推;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一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1.00元代表对议案一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1.01元代表议案一中子议案1.1,1.02元代表议案一中子议案1.2,依此类推。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申报股数

同意 1股

反对 2股

弃权 3股

4)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6)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⑦ 桑德环境的公告摘要

2010-12-25(000826)桑德环境:控股股东签约《湖南静脉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及相关事项
桑德环境接控股股东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通知,桑德集团于2010年12月24日与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湖南静脉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现就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湖南静脉园项目”将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将在三年内建设完成,第二期可在五年内建成投产,桑德集团关于“湖南静脉园项目”的协议签署以及后续与桑德环境的合作对桑德环境2010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桑德环境将与桑德集团积极洽谈在本项目上的合作具体细节事宜,由于该项目建设规模大、投资周期长、投资事宜涉及具体细节较多,目前桑德集团与桑德环境具体合作方式尚未确定,且桑德环境未来在“湖南静脉园项目”中能够获取的市场份额及比例尚待商洽确定,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0-12-22(000826)桑德环境:第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桑德环境第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2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0-12-18(000826)桑德环境:发行短期融资券申请获得注册
桑德环境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批准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债务市场行情和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决定发行的相关事宜及办理必要的手续。
2010年12月16日,公司接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接受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2、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公司将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兑付及信息披露工作。
2010-12-17(000826)桑德环境: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桑德环境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0-12-11(000826)桑德环境:第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桑德环境第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1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资源设备研发、设计、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将2008年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资源设备研发、设计、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荆门分行申请不超过8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宜昌分行申请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
2010-12-09(000826)桑德环境:12月16日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表决方式:网络投票与现场记名投票结合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6日(星期四)下午2:00-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12月15日-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0年12月15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0年12月16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清江酒店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0年12月9日
6、登记时间:2010年12月13日-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周六、周日除外)
7、审议事项:《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0-12-09(000826)桑德环境: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质押
桑德环境于近日接控股股东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公司股份18,561.11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0%)通知,桑德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部分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相关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0年12月1日,桑德集团将其所持3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质押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桑德集团向该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质押起始日为2010年12月1日,质押期限为12个月。
截止2010年12月9日,桑德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股权质押总股数为18,07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2%。
2010-11-30(000826)桑德环境:12月16日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表决方式:网络投票与现场记名投票结合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6日(周五)下午2:00-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12月15日-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0年12月15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0年12月16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清江酒店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0年12月9日
6、登记时间:2010年12月13日-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周六、周日除外)
7、审议事项:《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0-11-04(000826)桑德环境: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质押
桑德环境于近日接控股股东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通知,桑德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部分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相关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0年10月27日,桑德集团将其所持公司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为公司向该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质押起始日为2010年10月27日,质押期限为12个月。
截止2010年11月3日,桑德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股权质押总股数为17,7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7%。
2010-10-29(000826)桑德环境:2010年前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2010年前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0.34
2、每股净资产(元)2.91
3、净资产收益率(%)12.1

⑧ 股权激励事项的办法条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
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法律意见书;(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