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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科技股票分析 2025-06-15 08:09:45

公司对股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5-29 23:14:51

1. 股票特别处理规定

股票特别处理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 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由于“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被简称为ST股。
上述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其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辽物资”;(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股票特别处理的分类:
S----还没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里。
S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里+还没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
S*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还没有完成股改。

2.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管理规定

1、每年卖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2、禁止短线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卖出六个月内不得买入;
3、禁止敏感期买卖股票,即定期报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

3. 对于个股来说有公司出台什么政策对股票上涨有利

影响较大的有 资产注入 重大资产置换 被借壳上市 整体上市 牛市中的增发 大比例分红股等

4. 什么是管理股在公司法上怎么界定

是公司对于对公司做出一定贡献的人的一种奖励,属于股权激励,公司奖励的股份,一般是设置一定条件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股东之间协商解决,一般不超过10%。

管理者在职时通过所拥有的获赠股份现金分红,一般规定不得卖出,大部分离职后会收回。也有的企业规定高管在为企业效力若干年后,可将管理股中的一部分转为终身所有。因管理股不需要管理者实际投资,所以又被俗称为“干股”或“红股”,例如在电视剧《乔家大院》、《大染坊》中都曾提到过的“干股”或“红股”,就是民间对管理股的俗称。

(4)公司对股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6.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第五章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公告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将回购所需资金全额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7. 关于股票的一些法律和制度

·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7-08-20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7-06-27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2007-05-07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2007-05-01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2007-05-01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2006-07-26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6-07-01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6-07-01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05-19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05-19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2006-03-15
·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2006-01-17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2004-12-01
·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4-03-30
·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4-02-01
·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3-11-01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07-01
·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3-03-28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2002-05-01
·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8. 公司法股票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9.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的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二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