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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5-30 20:29:12

⑴ 劳务派遣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好处

其实劳务派遣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违法干活,而是资源整合,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我们合肥就有好几家正规的人力资源公司可以实施劳务派遣项目,比如说易德人力、远创人力、外服人才等了。

⑵ 上市公司里员工持有的股票该怎么算 比如说2000股 谢谢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就是原始股撒,有解禁期限的。一般是3年,过了期限,可以在账户选择卖出。一般而言,员工不太可能持有几千股的,最少也是几十万股,通俗就是 小非。大非就是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超过总股本的5%需要提前给上市公司证券部说,不然就是非法减持,会被证监会处罚,5%以下减持就没得什么问题。最后说下减持,最好在大宗交易减持,成交比较顺。在二级市场也可以,不过要慢慢的很少的减持。

⑶ 公司上市前选择劳务派遣的优势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三点优势: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三、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⑷ 员工通过合伙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按自身意愿随时变现吗

不能随时变现。要经过合伙公司一定的程序审批同意。

⑸ 上市公司的员工可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不可以,《证券法》中 第七十三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劳务派遣员工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1、法律责任形式

《证券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责令依法处理;责令关闭;退还资金;依法赔偿;取缔;撤销证券任职或从业资格;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暂停或撤销自营业务许可;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警告;罚款;依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没收;行政处分;刑事处分等等。

其中,罚款有的是在一定标准内按一定比例罚款,最高达20%;有的按一定标准的倍数罚款,最高达5倍;有的按金额罚款,最高达人民币60万元;有的则是按其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所谓证券市场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证券犯罪

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

⑹ 两个公司,一个劳务派遣月薪1万4,福利和正式员工一样,另一个上市公司,正式员工1.2万,选择哪个

主要还是看你自己的选择吧我觉得

⑺ 上市公司员工拥有的股票属于什么

属于原始股,上市后经过稀释增容,是可以流通的呀。
除非它本身就是企业自身行为,没有计算入惨负收入。
而且不是正常的股权,就无法流通了。
看准了,别上当呀。

⑻ 是否有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要直接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我在上市工公工作但是签定的是劳务派遣的合同公司违规吗

按实际情况,仅仅按你说的信息无法确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所以请自行根据法律规定规定确认用人单位是否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⑼ 上市公司员工收取回扣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票工作人员介绍股民立户买股票,这就是他们的工作,工作的好,开户买股票的人多,自然收入也就高。这和其他做销售是一个道理。对股票影响不大,但是拿取回扣还不是太好的。
一说到“回扣”一词,大家可能并不陌生,但真正是否了解该词背后的法律性质呢?本文所指的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下面本文将借助一则案例,具体向大家阐述一下员工私下收受回扣,用人单位该怎么追责?
案情:
李某是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部主管,月薪8000元,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规划,建立、执行招聘、培训、考勤、劳动纪律等人事程序或规章制度等工作。2016年公司因战略调整,公司工厂需搬迁至东莞市某区,工厂内绝大部分员工需重新招聘。为尽快解决招工问题,李某联系多家劳务派遣公司,期间收受多家劳务派遣公司相关人员的回扣,高达100多万。事后,该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多方收集证据,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等待李某的是刑事惩罚。
律师分析:
很明显,李某私下收受回扣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首先,李某作为该公司人事部主管,具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其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寻找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接收劳务派遣公司回扣。
最后,李某收受回扣的行为已侵犯该公司的管理制度,收受回扣没有上缴给公司,而是故意占为己有,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
李某收受回扣高达100多万,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已经向深圳市某公安局报案,未来等待李某严重的限制人身自由自由的刑事处罚。
律师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诱惑太多,我们不管是作为一名小小的打工仔,还是知名企业家,都应时刻保持清晰的头脑,切勿一失足成千古恨。
作为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几点防范员工收受贿赂:
1、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将吃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企业规章制度中;
2、对在职员工进行基本的职业道德培训,提供每个员工基本的法律素养;
3、发现有员工擅自收受回扣,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给予开除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启动刑事追诉流程,保证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