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后,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吗
你说的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200人
公司法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Ⅱ 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如何撤股
既然有私下协议,应该按入股协议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这也是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基础, 是有法律效力的 。没到工商部门备案只是具体操作程序上有失误,可以补充备案,也可以暂不去补办,但是可以私下再签一份撤股协议内部办理(如同入股协议一样)。如果三方无法达成撤股协议,可 到工商申请仲裁或到法院申请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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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我是刚成立股份公司的一名股东也是发起人之一,在什么情况下能转掉自己的股份,总占公司的20%,其他股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有些地方性工商局要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要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集中股份托管、办理转让鉴。也有些直接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就可以
Ⅳ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设立几年内不能转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另外,公司高管转让股份的时间及数量也有限制。详见〈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攀枝花建设工程李明华律师解答
Ⅳ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是否需要改章程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的指引“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发起人(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同时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我们的情况是这样,股改时公司章程中除发起人条款外没有单设股东结构的条款,这样一来,这次股权转让只能单加一条关于公司股东结构的条款了?各位以为理解是否正确呢?
Ⅵ 关于股份制公司股东撤股时,应拿走属于他那部分利润吗
入股时投资所占的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两个股东,也可以征得其他两股东同意转给第三方;你们从开公司以来的利润应该按他的股份结算给他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2、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视规模大小,规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数人数为发起人。发起人并无国籍的限制,但国外公司法一般规定,发起人中须半数以上为本国籍公民,并在国内定居。
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须有行为能力,而法人为发起人者,以企业为限,其余的社团法人不得为发起人,因为此类法人均非以盈利为目的,性质上不适于担任发起人。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3、职责不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