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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缔业投资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6-11 13:34:27

㈠ 请教股权转让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吗?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吗?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 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八、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十、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吗?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十一、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十二、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三、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十四、
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十五、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十六、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七、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十八、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九、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答:不需要。
二十、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十一、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1、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可以不予配合。 2、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
二十三、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求律师100%保证打赢官司才聘请,科学吗?这样是否能够找到专业律师?
答: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律发字第20号第16条)这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也不能找到专业律师。
二十四、 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二十五、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 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十七、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二十八、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答: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三十、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㈡ 连续上涨龙头股,怎样才能抓住这样的股票

所有的龙头股都是从小做大的,从它上市开始,经过当中的起起伏伏,它的价值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的。也并不是从报表上单纯能看出来的,这都是要靠多年的炒股经验,以及对新闻敏感度以及你愿意持有它的信心有多强大。但看市场中的A股,好的,股票就是排名前十位,那几个你在大浪淘沙中真的也很难逃出其它的龙头股,而这几只的强势价格已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做股票还是要获利的吧,不挣钱的买卖,谁愿意做呢?价格太高,其实也没有入的必要。

寻找龙头股是需要有耐心和时间累积的,有人说不能单看报表,但是财务报表依然是诊断这支股票的晴雨表,而且需要连续的不断的去发掘和探索,长期以往你就会发现公司的秘密就在里面,最简单的就是从它的销售毛利率来看。还是需要有比较扎实的财管理论知识做基础的,只需找到一只行业的龙头股,长期将其持有,看着它不断的累积变高,给你分红,你就会觉得很省心。

㈢ 原始股让你会有怎样的一个收益

你真的要认清现实啊,这个就这么回事。9680

㈣ 最近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利好消息,而且媒体也在大幅引导宣传,是否意味着真正投资蓝筹股的时代已经到来

通葡萄酒 (600365 行情,资料,咨询,更多)曾经是与张裕齐明的民族葡萄酒品牌,但近几年由于管理落后,通葡萄酒的品牌价值大大褪色,与第一集团的距离越拉越大,在葡萄酒行业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业绩每况愈下,04年出现巨幅亏损。但通葡萄酒毕竟是有较深底蕴的公司,硬件设施不错,在曾经缔造“金六福”神话的新华联集团入主后,通葡萄酒面临重新起飞的契机,再创辉煌应可期。

我国葡萄酒行业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中产阶层的发展壮大,葡萄酒的消费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在酒类消费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从1996年至2004年,我国葡萄酒的产量从17万吨增长到40万吨,年复合增长率为11。3%,近两年增长开始提速,2003年产量增长13。3%,2004年产量增长17。6%。目前葡萄酒消费量仅占我国酒类年消费总量的1%,人均每年大约半瓶(750毫升/瓶),为世界的6%;随着收入的提高、对葡萄酒保健作用的重视、对葡萄酒独特文化的接受,我国葡萄酒的发展空间很大。据统计,目前上海人均年消费葡萄酒1.25公斤,在上海酒类市场上,葡萄酒已经成为了消费量仅次于啤酒的酒类。未来几年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意大利外贸委员会推测,未来十年中国葡萄酒市场将增长10倍。

最近几年,中国葡萄酒产业在原料基地建设、制造技术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这使得行业的发展具备了加速的基础。

行业竞争态势 新标准促进行业集中

2004年7月国家出台政策废止了“半汁酒”,占我国葡萄酒市场很大一部分容量的半汁葡萄酒推出市场,给真正的葡萄酒品种让出了市场空间,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我国葡萄酒业的低价格竞争,使得企业更注重产品的品质。备受关注的葡萄酒新的国家标准GB15037-2004草案现已出台,并已送交全国标准化委员会审订,有望于今年颁布。新出台的标准将严格规定原料、原产地、生产年份、品种等内容,这些变化加剧了原料争夺,在整个葡萄酒行业内,“凭实力说话”的现象将更加普遍,极少数拥有大量资本的厂家将借机占领更好的原料产地,使自身产品品质优势进一步加强,而在它们的“挤兑”下,中小厂家将走上穷途末路,最终形成绝大部分原材料、市场、资源集中在少数几个企业手中的局面。这对目前有实力的葡萄酒生产厂家是很好的机遇。

关税下调引起葡萄酒市场新的竞争格局

05年元旦起,进口葡萄酒关税大幅下调30个百分点,进口酒的数量将有大幅增长,对国内的中高档葡萄酒将会形成一定的冲击。国内企业纷纷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是与外资企业合作获取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出高端产品,直面竞争,而不是依赖国内企业传统的价格战,这有助于提高国内葡萄酒业的竞争力。中国葡萄酒市场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相当长时间内国产酒仍然是市场上的主导。

05年葡萄酒发展趋势

1、地产概念趋热。新国标强调产地概念给葡萄酒行业提出了新的方向,为迎合这种方向,大批庄园酒企业涌现出来,原有的葡萄酒厂家也开始推出地产酒。实际上在去年,作为老三强之一的长城就已开发葡园系列,作为庄园酒先锋。按照国际惯例,葡萄产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成酒的品质、价格、口味风格等等,年份酒概念已逐步被淡化。随着大批洋酒的涌入,给中国葡萄酒文化带来了新的理念,使中国葡萄酒市场与国际接轨,在国外早已盛行的地产酒将在中国风行起来。

2、冰酒市场日渐火爆。以冰酒为代表的高档葡萄酒近年来开始流行,尤其是半汁酒被禁之后,不少山葡萄酒企业转向生产冰酒。因为冰酒所采用的原料与山酒一致,要求的气候条件也相似。而山葡萄酒因为初期与半汁酒概念混淆,导致半汁酒被废后山酒也走向衰落,原有的山酒企业不得不另谋出路。在国内最早提出冰酒概念的莫高已进入国产葡萄酒第二集团的行列,曾是山葡萄酒企业“翘楚”的通化葡萄酒也步其后尘,推出了高档冰红、冰白。由于生产冰酒的气候条件较难满足,目前国内符合国际标准的冰酒产品寥寥可数,类似长城、王朝、张裕等厂家因原料产地的限制暂时不会涉足此行业,因此处于二线的通化、莫高、长白山等企业很可能借冰酒的流行向一线冲刺。另外,冰酒产量极少,国外冰酒尚不能满足自身市场的需求,故无法大量向中国出口,这个市场反而比较平静,对国有冰酒企业来说,无疑是千载难逢的发展机会。

3、果酒流行。伴随着人们对健康的追求日益强烈,酒开始向饮料方向发展,果酒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大量催生出来的产物。果酒通常具备良好的口感,老少咸宜,而且其中多数都强调保健功能。在果酒中非常突出的一类是枸杞酒,自“杞浓”上市得到消费者认可后,众多品牌的枸杞酒就开始蜂拥上市,其中尤以来自宁夏的产品最多。其他的类似荔枝酒、薄荷酒等果酒也不少,可以预见,果酒将在今年风光一把。

4、渠道变革,夜场升温。古井庄园的“今夜无眠”酒在春交会上备受关注,该酒从品名、包装、价位上都体现出一点——专供夜场。这是葡萄酒销售渠道变革的一个信号。长期以来夜场酒类消费都以啤酒为主,葡萄酒虽然有一定的份额但销量普遍并不乐观。针对这种情况厂家及时改进产品,按照夜场的消费特点量身定制夜场酒的做法很可能被推广,因为夜场的利润是商超等渠道无法比拟的,有利润的地方,就逃不开厂家灵敏的“嗅觉”。

通葡萄酒前景分析

新华联入主彻底改变公司面貌

新华联是新近比较活跃的民营企业,其高知名度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成功营销金六福酒。新华联集团以OEM贴牌方式销售金六福,凭借良好的营销手段,塑造了金六福品牌,在白酒行业不断萎缩的背景下,创造了白酒市场的奇迹,连续六年保持30%的增长,2003年销售近6万吨,销售收入20亿元,其年销售额已位居国内白酒行业前3名, “金六福”为新华联集团提供了近1/3的利润贡献。

新华联通过收购原通葡萄酒第一大股东通化长生农业综合经济开发公司持有的4070.4万股(占29.07%),成为通葡萄酒第一大股东。目前负责营销“金六福”的新华联酒业精英已接管了通葡萄酒的管理,对通葡萄酒进行重构,希望重现“金六福”神话。

新华联在红酒营销上也有丰富的经验。新华联并不是葡萄酒市场上的新手,2001年3100万元收购的香格里拉酒业主营产品即为青稞干红和葡萄酒干红,新华联集团入主后,香格里拉酒业当年扭亏,2004年达到1.8亿元的销售,利润超过2000万元。

精减机构、调整人事。新华联进入通化葡萄酒后, 将37个部门减到9个,将公司人数从1200人减少到650人,将管理层人数从200人减到100人。裁员后,员工开支一年将节约700多万元。同时,新华联的金六福人马陆续进入通化葡萄酒。金六福原常务副总王晓鸣担任通化葡萄酒总经理,金六福黑龙江公司总经理调任通化葡萄酒营销总监、新华联集团原审计稽核常务副总调任通化葡萄酒财务总监。到目前为止,新华联已经派出11名高管。派人的实质意义不仅仅是对通化葡萄酒高层的整体置换,而是将金六福积累的营销理念带过去。

渠道建设。金六福的成功就在于渠道,这也是新华联最擅长的。新华联计划在通化葡萄酒原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重建新的销售渠道,原有网络至少保持50%。新通化葡萄酒销售渠道将建立大区概念,销售量超过1000吨建立大区。大区管理市场,独立完成销售目标,旧有自发零散销售将成为历史。完善的销售网络预计会有500名经销商。

品牌重塑。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37年,酿造历史之长,仅次于张裕葡萄酒,是建国初期的国宴红酒。近几年受到假冒产品的侵蚀尤其是国家禁止销售半汁葡萄酒规定出台的影响,通化葡萄酒销售节节败退,与张裕、长城、王朝一线红酒品牌的差距越拉越大。通化葡萄酒要想取得成功,就要重新塑造品牌,使其重返一线品牌行列。新华联选择的突破口是冰酒。通化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与加拿大相似,公司上市后将一部分募集资金投到冰酒的研发、生产上,利用天时地利的优势,将中西酿造工艺完美结合,2002年生产出中国的雅士樽冰葡萄酒。冰酒由零度以下采摘的葡萄酿造,原料的稀缺和特殊的条件造成特殊的品质,在海外有液体黄金之说,国内的零售价格要超过400元。通化推出冰酒的目的,就在于重建通化在高端产品市场的影响力。与此同时,通化原有的63种产品,会有超过50种被淘汰,新推出的20种新品上市后,除了冰酒之外,还有售价在200元以上的高端红酒,中高端产品比例将超过50%。

通葡萄酒有4条葡萄酒生产线、6000吨存储量的储存库、4万吨产能的葡萄园种植基地,专享的铁路专线,以及数万吨的窖藏原酒,这是通葡萄酒翻身的本钱之一。

随着新股东的入主,通葡萄酒已经有了新气象。半汁葡萄酒的禁止销售对公司的山葡萄酒是利好,公司的策略也是先巩固公司在传统优势产品山葡萄酒上的地位, 山葡萄酒在东北地区销量最大,公司重点是保持东北地区的优势地位,然后再向其它地区推进。同时顺应国内葡萄酒市场向干酒集中的趋势,进行产品结构升级,推出干红、冰酒等中高档葡萄酒。在新华联入主后,当地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当地政府把葡萄酒产业作为当地三大支柱产业之一,决心重振通化品牌,加大了对当地假冒伪劣的小葡萄酒生产企业的打击力度,这对受假冒伪劣严重困扰的通化山葡萄酒的销售回升起到了推动作用。所有这些因素将推动通葡萄酒走出低谷。通葡萄酒总经理王晓鸣向《中国企业家》提供的销售数字显示:通化葡萄酒今年1月份的销售比去年同期翻了三番。“春节前很多超市通化葡萄酒脱销,这是很长时间以来没有发生过的事。” 据全国中华商业信息中心的有关统计资料显示,05年上半年通葡萄酒在东北地区市场的优势地位没变,通化以14.64%市场综合占有率位居第一,在华北地区市场、中南地区市场通化销售量居于第2集团。据新华联老板傅军透露,通葡萄酒将来是新华联在葡萄酒行业的旗舰,目标是3年后通葡萄酒实现净利润3亿元。

通葡萄酒投资价值分析

财务状况良好:经过04年的计提后,通葡萄酒可以轻装上阵。资产负债率30%,有息负债只有280万的短期借款。

市值被低估:通葡萄酒市值只有4.5个亿,新华联花费1。54亿买29。07%的股权,相当于5。3亿的总市值,目前的市价已经比其进入价低了15%。

通葡萄酒目前仍以低档甜酒为主,高档酒的销售需要一个推广的过程。因此,其05年中期业绩的预减并不出乎意料。公司业绩增长的动力将主要来自高档酒的销售。通葡萄酒上市募集资金主要投向2万吨干红生产线项目和1万吨冰酒生产线项目。葡萄酒一般要储藏三年以上,公司3万吨中高档酒将在今年开始上市。预计下半年的业绩将有较大起色。

如果3万吨中高档酒能够顺利销售,收入将在7亿元左右,按照国内干酒15%左右的净利润率,净利润在1个亿左右。按照葡萄酒业上市公司17-20的市盈率来计算,市值应在17亿以上,即使按3年时间、15%的资本成本来计算,内在价值为11亿,相比于目前4。5亿的市值,安全边际高达59%,投资价值被低估。

㈤ 大唐电信母公司可以将持股中芯国际的股权转让给大唐电信吗

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2. 受让股份取得;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5.接受赠与取得;

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

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三、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四、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五、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 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六、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七、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八、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九、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十一、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十二、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十三、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四、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十五、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六、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十七、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 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十九、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 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十一、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二十二、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二十四、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㈥ 十二五经济受益股票

对于股市而言,10月将是一个政策性信息密集的月份,十七届五中全会将讨论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

题材性的炒作机会能否再度来临?

大通证券许鹏介绍,“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对于我国宏观经济走向具有重大意义,从前期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披露的行业性规划草案看,“转变”将成为“十二五”规划的核心话题,也就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从市场的角度归纳,宏观经济将出现三方面转型,从过去的依赖投资、出口,到注重发展内需转变,从过去的高耗能、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低碳、高科技产业转变;第三种转变应是逐步提高国民收入,这与发展内需相辅相成。

转变成为核心话题,股市的投资主线也将变得更加鲜明,大消费概念、节能减排概念、新兴产业概念、产业升级概念等等,将越来越受到股市投资者的认同,主力资金的配置也将在10月之后更倾向于此类行业,而传统的银行、地产、煤炭、钢铁、石化等领域,在10月或将受到冷落。

节能减排首当其冲

“十二五”规划内容几乎涵盖所有行业,投资者该如何从众多板块中挑选有望在10月借政策性利好而表现出色的个股和板块?

瑞银证券刘东升认为,进入四季度,节能减排将被列为管理层的头等大事确保完成。而在10月份对“十二五”规划的讨论过程中,对节能减排的规划必然提出更加严格要求,避免再出现“末期突击”的现象。借用某地方领导的话讲,发展新兴产业、提升GDP等属于预期性指标,而节能减排属于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是努力完成,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完成。

预计在10月,将有关于节能减排的新政策出台,同时“十二五”规划中涉及节能减排的规划将更显强硬。这对于市场中的节能减排、新材料、新能源等板块构成利好,此类板块有望在10月表现优异。

板块应有轮动效应

银河证券分析师佟圣勇认为,虽然预计即将到来的10月份将因讨论“十二五”规划而出现较多利好消息,但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板块在近期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炒作,因此投资者不应过于激进,应等回调机会。

具体来看,医药流动行业、海洋工程、文化传媒行业、电动汽车行业、新能源新材料行业、以及高科技板块将成为10月的焦点。投资者可采取提前筛选个股,密切跟踪的方式来对待。此外,对于钢铁、煤炭、水泥等面临重新洗牌的行业,也可保持适当关注,寻找此类板块中的兼并重组机会。

总体看,由于和“十二五”规划相关的板块在近期已经有过炒作,因此在10月出现2009年年初“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推出时那种井喷式集体上涨的可能性不大,应呈现板块轮动式机会。

㈦ 有哪些真正靠炒股发家致富的例子

上海有个老股民,炒股几十年,几万块到几个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