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目前有哪些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明显,可以作为案例来分析的
“一股独大”问题被视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天敌。正当有关方面为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而费尽心智的时候,另一种“一股独大”的苗头———家族性高比例持股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今年2月26日挂牌的康美药业(19.430, -0.07, -0.36%)(600518)流通股18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7080万股,董事长马兴田与其妻许燕君、其女许冬瑾累计直接、间接持有股权比例达66.4%。
6月8日上市的太太药业(600380)流通股7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27108万股,董事长朱保国一人间接持股47.54%,而包括朱保国的母亲、妻子、兄弟等的朱氏家族共持有太太药业74.18%的股权。
昨日挂牌的广东榕泰(7.830, 0.07, 0.90%)(600589)流通股4000万,总股本16000万股,公司董事长杨启昭的妻子林素娟、女婿李林楷、女儿杨林静等杨氏家族成员共持有股权67.19%。
统计数字表明,康美药业的马氏家族、太太药业的朱氏家族、广东榕泰的杨氏家族,其持股比例已经远远超过目前我国1100多家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截至4月底,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4.8%。
在民营企业中,家族成员高比例持股现象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客观原因:这些企业多由家族成员携手创业而成,创业者对自己的企业往往保持着控制权。然而,如果当它们变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者——公众型上市公司后,股权结构仍然维持一股独大状态,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个涉及到证券市场基石是否牢固的重大问题。多年的实践证明,一股独大损害的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助长的是“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的“圈钱”行为。ST猴王的败落、ST棱光的被洗劫,其根源都离不开一股独大。
从目前存在新的一股独大现象的上市公司来看,其发起人数量及其独立法人地位都符合“公司法”要求。一位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专家指出,这种合法性可能会增添日后关联交易的隐密性,从而加大了防范和监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家族控股上市公司具有天然的弱性已经引起高度重视。亚洲是全球家族控股最严重的地区。作为亚洲的金融中心,香港地区已着手治理这一问题,家族控股公司的数量正在日益减少。
B.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全过程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全过程: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一、包销发行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二、代销发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C. 股票发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随便)
97年7月,A国有企业(以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与上市。其拟定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
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设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资产总额拟定为人民币16500万元。其中:负债为人民币122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B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定为2750万元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后,即2000年底之前,拟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新股发行后,B公司股本总额为8750万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获批准,A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以下称“C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以下称“D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D.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问题
1、发行股票就是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总得有理由,扩大生产、投建新项目等等都可以。
至于发行多少,其实是没有定数的,看公司的需求。
既然是发行股票,那么得有人愿意出钱购买才行啊,新上的项目是不是将来会增加企业盈利,所有投资者都会考虑的。
这个和股本有点关系了,打个比方,我做生意,自己有10万,我想做大点,向你借钱,你会借给我多少呢?从安全角度考虑当然是10万以下了。如果亏,我还有10万可以偿还给你。如果我只有1万,你敢借10万给我吗?
面值是股票发展的初始阶段产生的,说来话长,现在股市投资没什么关系。
2、股票的发行价原本是投资者对这个公司盈利的预期而产生的一个价格。但是中国和美国都是承销商制度,也就是有个公司把这个公司要发行的股票都承接下来,然后再卖给其他投资者。公司原来的股东是从开始就投资在公司里了,公司发展了,他股票才能增值。一个公司本来创业时候只有100万,但是发展10年以后,这个公司有了1000万,虽然后来看这些原始股东的投资很低,但是是他们的投资促进了公司的发展,资本增值了也是他们应该得到的。
但是发行新股是以现在的公司状况为基准,预期未来得到更大发展。这两者根本处在不同时段,有何可比性?
如果股民认为发行的价格过高,公司将来发展没有这么大,可以不买,也就是发行失败。没有规定说发行了股票股民就一定要买啊。
(说点题外话,这些人为什么会买呢,投机啊,不管这个公司将来怎么样,先炒一把,后来发现亏损了,把责任全推给上市公司了,说他们高价发行,但是没人逼你买啊,是你自己自愿买的不是吗?)
3、股票当然可以变成现金,但是也就是在股市上买卖或者通过协议转让。事实上上市公司拿到资金已经做了投资了,这些股票持有人买卖股票和上市公司已经没有多大关系了。上市公司反正拿到钱了,他的目的已经达到。
大股东能得到什么好处,这个分两方面看,1、公司发行了股票,募集到了资金,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大股东可能得到更多的分红。2、这个层面是比较灰暗的,就是大股东可以按照现有交易价格来转让股份,他们可能拿到现金,这些被个人拿走了,和公司也没多大关系。
4、如果要举例,这得是一篇论文了。不知道你是学生还是投资者,如果是投资者就不应该了,这些都是基本概念。
E. 请问有没有这样的上市公司融资案例: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同时进行。谢谢!
应该没有,上市公司通常一次只采用一种融资方案
F. 某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案例
( 1)该公司股票的 系数为1.5
( 2)该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5%+1.5×(8%-5%)=9.5%
( 3)甲项目的预期收益率=(-5%)×0.4+12%×0.2+17%×0.4=7.2%
( 4)乙项目的内部收益率=
( 5)判断是否应当投资于甲、乙项目:
∵甲项目预期收益率7.2% <该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9.5%
乙项目内部收益率 14.4% >该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9.5%
∴不应当投资于甲项目,应当投资于乙项目
( 6)A、B两个筹资方案的资金成本:
A筹资方案的资金成本=12%×(1—33%)=8.04%
B筹资方案的资金成本=10.5%+2.1%=12.6%
( 7)A、B两个筹资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分析
∵ A筹资方案的资金成本8.04% <乙项目内部收益率14.4%
B筹资方案的资金成本12.6% <乙项目内部收益率14.4%
∴ A、B两个筹资方案在经济上都是合理的
( 8)再筹资后该公司的综合资金成本:
=
=
( 9)对乙项目的筹资方案做出决策:
∵ 8.98%
∴ A筹资方案优于B筹资方案。
G.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H.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益,
“朝阳1270”先生,您好百: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注意:不是收益),要编入本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实收度资本”或“股本”科目。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万元,贷:实收资本(股问本)××万元。
"莼爷钔5enBK"先生追问的关于“申请IPO的利息会给上市公司创造效益,这些利息归上答市公司”的问题,从股民申购到退款期间的利息归发行新股的公司所有内,确实属于收益,但与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相比,微乎其微,对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影响很小。具体会计分录是
银行存款××万元,贷:容营业外收入××万元。
I.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1,发行1000万,是指拟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数量,也就是股数。这里是1000万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5元,这种发行价高于面值的发行,叫做溢价发行。这1000万股全部发行成功的话,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资金(也就是他拿到的钱)是1000万*5=5000万元。
2.发行时所卖出的股票等到上市当天一开盘就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了,如果一个投资者申购到了500股,上市当天他以开盘价6元全部卖出,他获利500*(6-5)=500元。
3.证券发行承销中介机构只能是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这些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按《证券法》的规定必须在5亿元以上,而且要想成立证券公司,法律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有着严格的要求。你说个人可以成为证券发行承销中介机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