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股票分红与配股的条件
配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⑵ 配售股份的配股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2)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4)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5)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6)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公司发行新股时按股东所持股份数以持价(低于市价)分配认股。配股的一大特点,就是新股的价格是按照发行公告发布时的股票市价作一定的折价处理来确定的。所折价格是为了鼓励股东出价认购。当市场环境不稳定的时候,确定配股价是非常困难的。在正常情况下,新股发行的价格按发行配股公告时股票市场价格折价10%到25%。理论上的除权价格是增股发行公告前股票与新股的加权平均价格,它应该是新股配售后的股票价格。 配股不是分红分红是上市公司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它的特征为:上市公司是付出者,股东是收获者,且股东收获的是上市公司的经营利润,所以分红是建立在上市公司经营盈利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利润就没有红利可分。上市公司的分红通常有两种形式,其一是送现金红利,即上市公司将在某一阶段(一般是一年)的部分盈利以现金方式返给股东,从而对股东的投资予以回报;另外就是送红股,即公司将应给股东的现金红利转化成资本金,以扩大生产经营,来年再给股东回报。而配股并不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只要股东情愿,即使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亏损也可以配股,上市公司是索取者,股东是是付出者。股东追加投资,股份公司得到资金以充实资本。配股后虽然股东持有的股票增多了,但它不是公司给股民投资的回报,而是追加投资后的一种凭证。配股就是行使配股权,有偿得到红股,要按一定比例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股票,就是说要得到更多的股票还要自掏腰包.配股除权后,填权还是贴权,要注意市场的氛围.在牛市中,配股后,填权的机会比较大,低价买入的股票就可能有更大的收益. 如果大势走弱,出现除权后股价跌破配股价,那么会损失惨重.如果可以在市场中用比配股价还低的价格买到股票,配股就没有意义. 配股操作如同平时买股票,只要按照配股价和应配股数,填买单即可,没有配股权证一说.如果某股票又分红又配股,可以只取红利,而不配股,只要在配股缴款期不买入,配股就被放弃.(7)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8)采用代销方式(9)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⑶ 配股的条件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该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57号令改为30%)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配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⑷ 买配股要哪些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 产完整和财务独大.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三)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前—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 整的会计年度(1 月 1 日——12 月 3l 日)以上. (五)公司上市超过 3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 最近 3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 10% 以上; 上市不满 3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 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合计年度平均计算; 属于农业, 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向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 不得低于 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 6%. (六)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问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八)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服,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九)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 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 30%比例的限制. 配股价的确定,一般遵 循以下原则: 1 配服价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2,不高于决定配股时该股的市场价格;3 如遇经营状况或市 场情况的变化, 配服价格可以进行调整; 配股价的制定由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协商确认.转 4, 配服是我国特有的.国家服,法人股的持有者,因资金不足或其他的原因放弃配股权,将配 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或社会公众,有偿获得他人配股权所认购的新服,形成转配股.转 配股不上市流通.转配服的价格由配服价和配股权转让费组成.转让费由公司制定,实践中 一般根据需需转让的规模确定转配比例, 由公司制定转让价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行使 配股权和转配股权
⑸ 应具备什么条件,上市公司才允许配股或增发
2001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新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重新规定配股和增发的条件。配股公司需要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股份总数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可不受上述的限制。”而增发公司不但取消了发行股本的限制,而且即使公司最近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也可以增发。
⑹ 在以上市的企业想要发行配股,需要什么条件有需要哪些部门的批准
配股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2)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4)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5)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6)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公司发行新股时按股东所持股份数以持价(低于市价)分配认股。
配股的一大特点,就是新股的价格是按照发行公告发布时的股票市价作一定的折价处理来确定的。所折价格是为了鼓励股东出价认购。当市场环境不稳定的时候,确定配股价是非常困难的。在正常情况下,新股发行的价格按发行配股公告时股票市场价格折价10%到25%。理论上的除权价格是增股发行公告前股票与新股的加权平均价格,它应该是新股配售后的股票价格。
⑺ 增发配股的条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再融资的基本方式有配股和增发两种,其中配股在1999年7月以前是主要方式。为推进发行机制市场化的改革,从1999年下半年起,中国证监会开始进行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试点,2000年以前,实施增发的企业主要局限于高科技、已发行外资股(B股及H股)、社会公众股不足25%及重大资产重组等四种类型的上市公司。2001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取消了增发公司范围的限制,并明确实行主承销商推荐制度,这样就加大了主承销商的责任,让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再次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到资本市场。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外,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除应符合《办法》的规定外,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如不能达到6%的标准而仍要求增发,公司与主承销商则应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发行时由主承销商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⑻ 上市公司增发和配股要什么条件和成本还有他们做这些需要付出和承担什么
增发配股条款和程序,审批手续在证监会交易所等都有,不再粘贴了.
增发配股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过往业绩要符合,其次是增发配股的资金用途有可行性.融资用途要符合招募说明书规定.
至于成本,增发配股需要找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评估/推荐等,其费用一般是增发配股金额的一定比例,如3%.
增发后比如说全部卖出 那么钱流到了哪里?
当然是上市公司的帐户(要扣除费用),增发配股是融资行为,其现金流反映在报表的"筹资"中,而商品销售则是"经营活动".
在某种意义上,发股票是"白来的钱",因此,没有良好的管理,资金又不短缺的再融资金,往往有圈钱的嫌疑.
⑼ 上市公司具备什么条件可以配股
配股发行是增资发行的一种,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它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在集资的意义上,配股集资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较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同时配股还是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的一种手段。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5、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9、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请不予核准:
第一,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第四,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第五,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
第六,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第七,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
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第二、第三、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而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得在一年内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⑽ 配股资格指什么
配股资格指上市公司按股东所持股份数以特价分配认股 (即配股)应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
①距前一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前次发行包括配股等其他发行方式,间隔计算以前次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招募文件公布日期到本次配股说明书公布日期的间隔为准;
②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相符;
③公司连续两年盈利。
④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⑤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⑥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规定的日期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全部普通股股东;
⑦本次配售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原有的30%;
发行B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还应遵守有关该类别股份的其他法规的规定。
(10)公司配股发行股票条件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股的,除了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投资者在配股的股权登记日那天收市清算后仍持有该支股票,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中登公司(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会自动登记应有的所有登记在册的股东的配股权限。
上市公司原股东享有配股优先权,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配股。若选择参与,则必须在上市公司发布配股公告中配股缴款期内参加配股,若过期不操作,即为放弃配股权利,不能补缴配股款参与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