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资公司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缴纳哪些税种,税率多少
股权所得是指通过股权从被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收益。即盈余部分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缴纳所得税
② 境外投资者转让持有境内股票,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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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股权吧,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的话,是不涉及所得税的。
境外投资者是直接持有股权卖出还是通过基金类平台持有股权的呢,如果是前一种,税务问题归境外投资者进行申报,如果是平台类的,那么平台在分配的时候有代扣义务。
③ 境内企业收购境外企业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股权,属于对外投资吗
这种行为对你不应该属于对外投资,对转让方应该要备案,不过你要关注收购金额如何交割?如果要付款至海外就要通过外管局审批
④ 港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减持,如何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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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的定义
定义1: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自愿购回国家、法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但要求一定时期内不得出售或转让,过了规定的时间要提前公布拟出售股票的数量,一般不得一次出售
源自: 对国有股减持问题的探讨 《甘肃农业》 2004年 俞秀干
来源文章摘要:国有股减持作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证券市场以及筹集社保资金的重要举措 ,理当深受欢迎并付诸实施 ;然而 ,由于该项政策的目标、实施方式以及价格机制存在一定偏差 ,从而导致尝试失败 ,并引起证券市场的震荡。所以 ,对国有股减持的目标、实施方式及价格机制等问题需要进行新的思考。
定义2:
股票回购是指风险投资人所持股份由被投资企业购回.统计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二期收购占9%,股票回购占6%
源自: 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退出方式构想 《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 刘建江
来源文章摘要:风险投资在我国已初具规模 ,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而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必须要实现风险投资的有效退出。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 ,推行IPO、出售、清算或破产等多元化退出方式 ,是近期内较佳的选择。
定义3: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出资将其发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价格购回予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工业化国家的实践证明,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的催生剂(莫汉·索内,2002)
源自: 试析股票回购的方式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辽宁财专学报》 2004年 周凤
来源文章摘要: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出资将其发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价格购回予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在西方国家,常用的股票回购方式有公开市场回购、现金要约回购、协议回购和可转让出售权四种。本文对股票回购方式及其对上市公司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股票回购对上市公司来说,可产生节税效应,也可增加投资的灵活性;同时认为股票回购是带有调整资本结构或股利政策目的的一种融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投资行为。
定义4:
自上而下是指公司在确定了生产经营总目标后,预算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总目标,制定目标分解方案,并将此目标层层分解到各个预算的责任单位.所谓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流通股的行为
源自: 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建造企业管理中心“... 《冶金财会》 2002年 李沛林,陈缨,王明东
来源文章摘要:<正> 在经济转轨变型、企业迅猛发展的运作过程中,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持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并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终极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宝钢特色的财务管理体系,促进了企业发展。2001年,宝钢生产商品坯材861万吨,实现销售收入291.71亿元,实现利税56.89亿元,实现利润37.10亿元。此外,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也保持了较高的水平。到目前为止,宝钢已具备了年产钢1150万吨、材1050万吨的能力,并持续保持满产满销。今年前4个月,在钢材价格低迷、上游产品大幅涨价的双重压力下,仍然取得了优异成绩,实现利税和大部分技术经济指标都在全行业名列前茅。
定义5:
股票回购是指股份公司向股东购回自己发行的股票以达到减少注册资本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票回购是一种公司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变更类型的公司重组形式也是一种公司理财行为
源自: 股票回购与操作 《科技与管理》 2000年 冯树恩,夏善民
定义6: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市场44.万元1.万股二.4.4股它的利润被用于股票的回购以刺激上购回本公司的一部分股票
源自: 上市股票回购的利弊 《投资理论与实践》 1994年 陈兵
来源文章摘要: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市场上购回本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可分为常规回购和大宗回购二种。上市公司采取股票回购措施对股东有何影响?得失利弊如何?请细读本期第12页陈兵同志《上市股票回购的利弊》一文。
定义7: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买回本公司对外发行的部分股票.这在国内属于一种金融创新,它使证券市场在一贯性的扩张中增加了收缩股本的功能,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源自: 从股票回购看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 《中国工会财会》 2000年 孙湘,张一菲
定义8: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时,才能股份回购
源自: 国有股减持基本方案及评价 《技术经济》 2001年 黄旭成,顾孟迪
定义9: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出资购回本公司的股票,具体途径有三种,即在证券市场上收购、招标和与大股东协商回购.而企业可以借助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使虚拟资产成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
源自: 以股抵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5年 钱海波
来源文章摘要:本文首先界定了以股抵债的内涵与特征然后分析了以股抵债对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结构、资本结构和公司业绩的影响,指出以股抵债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最后阐述了股份制改革、股权分置、国有股减持和以股抵债的关系,提出以股抵债是为解决大股东占用资金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股票回购方式,是解决股权分置过程中针对特殊情况可能采用的特殊方式。
定义10: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出资购回自己发行在外的股票,其直接结果是公司资本的减少.股份回购能否成为国有股减持的一个有效途径
源自: 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对策 《经济问题》 2001年 刘永祥,薛建彪
来源文章摘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股权结构不合理 ,国有股比例过大且不能流通 ,带来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国家股、法人股的逐步上市流通 ,减持国有股 ,国有股权转让 ,以及送配股、转配股的逐步上市流通等多种途径 ,以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调整。
什么是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关于股票回购问题,在国外股票市场上,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股票回购的案例日渐增多。比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园合并小豫园、1994年陆家嘴回购国家股等。近期云天化和氯碱B又传出了股票回购消息,从而引起市场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回购概念股被炒作得红红火火。那么,股票回购的动机究竟何在?方式有哪些?目前,在我国实施股票回购制度的意义何在?本文将结合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对此进行分析。
一、股票回购的动机分析
如果从世界经济方面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乃至不同性质的上市公司之间,其股票回购的动机是不完全相同的。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下述五个方面:
1.防止国内外其他公司的兼并与收购
以美国为例,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由于敌意并购盛行,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大举进军股市,回购本公司股票,以维持控制权。比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动用81亿美元回购8100万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为了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企业界进行了著名的“稳定股东工作”——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前者是指企业对职工购买、持有本企业股票给予某种优惠或经济援助,奖励职工持股的制度;后者是指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惠认购本企业股票权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企业的优秀人才。而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股票,则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维持企业控制权的前提条件。正因为此,所以,进入80年代,在欧美国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时,日本亦相应修改了《公司法》,并相应放宽了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兴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价暴跌,股市处于动荡之中。从此,美国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动机是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价格,防止因股价暴跌而出现的经营危机。据统计,当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大量回购本公司股票计划,其目的就是抑制股价暴跌,刺激股价回升。
3.维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给股东以比较高的回报)和公司股票价格,以减少经营压力。
例如,经历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长时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现大量的现金盈余,1976年末现金盈余为61亿美元,1977年末为54亿美元。由于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IBM公司在增加现金红利(1978年的红利支付率为54%,而五六十年代红利支付率仅为1%至2%)的同时,于1977年和1978年共斥资14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据统计,1986——1989年期间,IBM公司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资金达到56.6亿美元,共回购4700万股股票,平均红利支付率为56%。另据了解,美国联合电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间,一直采用股票回购现金红利政策,使公司股票价格从每股4美元上涨到每股35.5美元。无独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许多企业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业发展理论,一旦企业步入成熟期以后,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设备投资,扩大企业规模,而日益重视剩余资金的高效率运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剩余资金,成为当时日本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恰在此时,美国的HBO&CO.公司利用剩余资金回购了26%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响,许多日本上市公司也开始利用剩余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4.重新资本化。
即大规模借债用于回购股票或支付特殊红利,从而迅速和显著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重新资本化往往出现在竞争地位相当强、经营进入稳定增长阶段,但长期负债比例过低的公司。由于这类公司具有可观的未充分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储备,按照资产预期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入的风险与资本结构匹配的融资决策准则,提高财务杠杆,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总体资本成本,增加公司价值,从而为股东创造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敌意并购袭击。因为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敌意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
5.其他考虑。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1)避免重大损失时;(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股票继承时。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2)增加股票的价值;(3)抑制股价下跌;(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5)防止企业被吞并;(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2)向从业人员提供;(3)继承;(4)根据法院判决;(5)实行减资。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
二、股票回购的方式
关于股票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下述五种划分方法:
1.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虽然这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比较高,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2.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股票。其目的无非是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如果企业既动用剩余资金,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来回购本公司股票,称之为混合回购。
3.按照资产置换范围,划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债务股权置换。
债务股权置换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现金和票面价值35美元的债券交换其发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比例。
4.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前者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5.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此外,因为可转让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
三、我国实施股票回购的若干政策建议
国外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允许上市公司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特定方式回购部分本公司股票,不仅有利于振兴股市、防止敌意兼并与收购,而且有利于稳定股东队伍、充分挖掘管理人员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我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大规模实施股票回购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但这并不会影响我们在局部范围内有条件地实施或推广。
1.允许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部分剩余资金回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仅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够流通的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股市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我们实现三股并轨创造了条件。
2.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将既有A股又有B股的公司转换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A、B股并存虽然在发行初期给发行企业带来了较多的资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A、B股市场不同的运作特征,尤其是两个市场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相差甚远,A、B股并存的公司遇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目前,沪深两市A、B股并存的79家公司,基本上都是在1997年以前上市,这些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较早的老公司,上市后一直没有实施配股,即使是实施过配股的公司,其扩张速度较之只有A股的公司也相差甚远。管理层实际上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1997年下半年就已经宣布“一企一股”的政策。因此,我们认为,在B股股价较低,不少公司股价低于面值的情况下,应该允许这些公司回购B股。
3.允许部分发行有A股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可以相应改善股本结构不符合现行《公司法》规定的问题。《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占到公司总股数的25%以上,但总股数超过4亿股的,该比例为15%以上。从目前来看,沪深两市存在股本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仅有轻工机械等极少数公司,其中轻工机械总股数1.75亿股,流通股仅占11.4%。此外还有一批国企大盘股,如申能股份、扬子石化、莱钢股份、石炼化、广电股份、电器股份以及云天化等,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比例达到75%以上,但尚符合《公司法》要求。可以看出,将《公司法》中对回购和股本结构的规定联系起来,两者有一定的相关性和配套作用。
4.允许部分业绩优良但股价较低的公司进场回购本公司股票,一方面有利于价值回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稳定现有的股东队伍,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动方向。
当然,不恰当的公司股票回购有可能损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第一,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这一内部消息,抢先一步自己买卖本公司股票,从中牟取暴利;第二,企业有可能利用回购本公司股票欺瞒一般的投资者。因此,有关部门应该从购入方法、时间、价格和数量等方面严格约束企业行为,并依法禁止不正当交易,防止企业的操纵股价行为
股票回购的主要目的
反收购措施。股票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回购将提高本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股票回购后,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动股票落入进攻企业手中。改善资本结构,是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较好途径。回购一部分股份后,公司的资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稳定公司股价。过低的股价,无疑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股价过低,使人们对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削弱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股价在上升过程中,投资者又重新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进一步配股融资的可能。因此,在股价过低时回购股票,是维护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建立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需要。公司以回购的股票作为奖励优秀经营管理人员、以优惠的价格转让给职工的股票储备。股票回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当一个公司实行股票回购时,股价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两方面的叠加:首先,股票回购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将发生变化。在假设净资产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变的情况下,股票的净资产值和股价存在一个不变的常数关系,也就是净资产倍数。因此,股价将随着每股净资产值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而股票回购中净资产值的变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于公司回购行为的影响,及投资者对此的心理预期,将促使市场看好该股而使该股股价上升,这种影响一般总是向上的。假设某公司股本为10 000万股,全部为可流通股,每股净资产值为2.00元,让我们来看看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进行股票回购,会对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股票价格低于净资产值。假设股票价格为1.50元,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回购30%即3 000万股流通股,回购后公司净资产值为15 500万元,回购后总股本为7 000万元,则每股净资产值上升为2.21元,将引起股价上升。股票价格高于净资产值,但股权融资成本仍高于银行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进行回购仍是有利可图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每股税后利润。假设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润为3 000万元,全部派发为红利,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0%,股价为2.50元。公司股权融资成本为12%,高于银行利率10%。若公司用银行贷款来回购30%的公司股票,则公司利润变为2 250万元(未考虑税收因素),公司股本变为7 000万股,每股利润上升为0.321元,较回购前的0.03元上升30.021元。其他情况下,在非上述情况下回购股票,无疑将使每股税后利润下降,损害公司股东(指回购后的剩余股东)的利益。因此,这时股票回购只能作为股市大跌时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购战中消耗公司剩余资金的“焦土战术”,这种措施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因为短期内股价也许会上升,但从长期来看,由于每股税后利润的下降,公司股价的上升只是暂时现象,因此若非为了应付非常状况,一般无须采用股票回购。
⑤ 持股低于5%的十大股东减持需要发公告吗
需要的。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5)境外公司持有境内股票减持扩展阅读:
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2、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
⑥ 国外的公司上市后,原有股东可以随便卖股票吗会限售吗
也不可以。控股股东减持也需要公告,而且每个时段也有减持比例限制。
非控股股东没有规定限制。但跟我们国家一样,一般都是自动做出一定时间不抛售的承诺。否则,募股的时候,别人看到你没承诺的话,购买意向就降低了,发行价格也会降低,甚至出现发行失败,没人买。
⑦ 注册在香港的公司持有境内A股限售股,其解禁后减持,税收征收的税种及税率是多少
香港主要分为三大类的税收,第一是薪俸税,第二是物业税,第三是利得税。如果你在香港内地有开办公室就要征收你的物业税,在香港的办公室有雇员工就要征收你的薪俸税,如果两者都没有就不需缴纳这两种税,利得税的税率是纯利润的17.5%
⑧ 境外机构减持境内上市股份代扣代缴增值税对于境内公司可以进行抵扣吗
机构减持境内上市股份代扣代增值税对于境内公司可以进行抵扣吗?这个按照规则来说是完全可以抵扣的。
⑨ 境外公司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协议
ryv摔j浴wテpz┍┎fb毵ッs⊥ 申请方1式 申请人q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1通过邮寄、传真、电子n数据交换和电子s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g以4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5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w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2格式文2本。 申请人n以3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z或者经申请人c依法委托的代理人m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p邮箱、委托文8件等。 ? 申请人i以3信函方6式向工z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4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4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0企业的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0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4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5公3司”)股东的股权或认0购境内6公4司增资,使该境内6公6司变更设立为7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3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0企业资产,并以7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简称“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1内2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变更为5内8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3内0资公7司的企业类型转变的变更登记行为6。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8企业的基本原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4企业应遵守中7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2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v得造成过度集中4、排除或限制竞争,不h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0共利益,不z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8企业,应符合中1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n产业、土p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z允5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j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5方3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3应由中3方5在企业中4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2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h得并购从2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8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s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7企业涉及y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p市公5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5企业的方5式 分0为1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8式,其中5股权并购又l包括以5货币4现金购买境内2公2司股东股权或认5购境内2公8司增资股权,或以3境外特殊目的公5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5司以4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0公6司股东股权或认6购境内4公5司增资股权等不t同情形下a的不d同股权并购方6式;而资产并购仅7允8许以8货币4现金购买境内0公5司资产而排除以7股权作为6支n付对价购买境内2公5司资产情形。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1企业适用范围 3 、股权并购:( 7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6公1司股东的股权;( 1 )外国投资者认2购境内5公5司增资使该境内3公1司变更设立为1外商投资企业。 5 、资产并购:( 6 )外国投资者先在中6国境内6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5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0)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2企业资产并以8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注:外国投资者可以1股权作为8支k付手6段并购境内5公6司,即境外公8司(仅0指境外上w市公2司和特殊目的公0司,特殊目的公3司系指中6国境内1公7司或自然人c为7实现以3其实际拥有的境内8公7司权益在境外上h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2司)的股东以4其持有的境外公3司股权,或者境外公0司以6其增发的股份,作为0支c付手3段,购买境内7公0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3公1司增发股份。)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7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1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1内5资企业登记的,凡x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p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 7 个t工z作日5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 申请人h以0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u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 。 登记管辖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7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3内6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统一r由市局负责办4理;境内8公5司、企业或自然人x以3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2司名义a并购与m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6公7司以2及h外国投资者以1(境外)股权作为7支x付手6段并购境内5公6司的由国家工q商总局办2理或由国家工y商总局委托市工i商局办7理。 收费标准 (一d)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按设立登记收取费用。 按注册资本的 0。0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w民币4 6000 万w元c的,超过部分8按 0。8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n民币8 0 亿x元f的,超过部分8不a再收取。 (二r)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1内4资企业的,按变更登记收取费用。 注册资本不t增加的,收取登记费 700 元s。 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2下f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 7000 万t元j的,增加部分8按 0。7 ‰收取;超过 5000 万c元l的,超过部分7按 0。5 ‰收取;超过 6 亿o元n的,超过部分2不b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c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 500 元h。 外资并购和外资企业变更为6内3资企业登记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4企业一a般要经过以7下b步骤: 第一j步:涉及z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的,需要先办2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8续。 办3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m次性告知单① -- 如何办1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二g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5》等登记表格;到商务部门o审批,领取批复及q《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6》(涉及h境内4公4司、企业或自然人u以3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6司名义t并购与d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0公4司以4及k外国投资者以5股权作为8支w付手5段并购境内0公3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3后到按照登记管辖分7别由国家工b商总局和市工g商局登记的履行登记手1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s相关政府部门t许可的,亦应取得相关许可文7件。(例如,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8外商投资广t告企业的,还应取得工o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第三k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4××登记通知书1》; 第四步:领取《准予2××登记通知书6》后,按照《准予2××登记通知书3》确定的日7期到工i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0内8资公5司,一p般要经过以2下h步骤: 第一v步:经商务部门b批准,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 第二f步:涉及w名称变更的,需要先办7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0续; 办7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c次性告知单① -- 如何办7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三q步:领取《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0》;变更为7内4资股份有限公5司涉及k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y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w审批(上q市公4司须报证监会审批);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1变更登记通知书2》; 第五s步:领取《准予7变更登记通知书4》》后,按照《准予7变更登记通知书5》确定的日1期到工t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0企业登记 应提交的文2件、证件 (一p)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3企业(不p含上u市公7司)应提交的文5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内1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a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u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7 、被并购境内5有限责任公5司股东一y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7股份有限公8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c会决议; 8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5公7司股东股权或认0购境内2公3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6容应包括:( 1 )协议各方2的状况,包括名称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d姓名、职务、国籍等;( 7 )拟购买股权或认2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0 )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2式;( 5 )协议各方7的权利、义y务;( 1 )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1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2 、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8式取得内7资公4司部分7股权的,无a须提交此文1件); 6 、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a低于f 10% 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c外国投资者认8购境内7公3司增资); 3 、法定代表人q签署并加盖企业公8章的修改后的公0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4 、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0适用于u非公3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0 、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0》副本 5 ; 0 、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2证机关公5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1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y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1证机构的公5证文0件(香港地区a的由中8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7司加盖转递专w用章转递,内0地公4安部门j颁发的台胞证也v可作为8台湾地区a自然人q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j需公7证);外方2投资者所在国与w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d终止0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4证机构公2证后交由与s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v国驻该国使(领)馆认4证,前述公4证、认1证文0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v国的使(领)馆认8证。); 30 、《法律文0件送达授权委托书7》及o被授权人x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82 、《指定(委托)书0》; 82 、《企业法人z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s述必备文7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6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h份。 提请注意: 5 、如外方1提交的文4件、证件为2外文0,均应附中7文3译件。 7 、原股东继续成为2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t再提交其资格证明。被股权并购境内2公2司的中4国自然人q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2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6方8投资者。 1 、境内7公8司的自然人j股东变更国籍的,不q改变该公6司的企业性质。 1 、涉及w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3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d境内1上t市公7司被并购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4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0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7例低于p企业注册资本 42% 的,投资者以3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y日0起 6 个a月3内2缴清;投资者以5实物、工i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f日0起 4 个s月2内6缴清。 (二d)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并购境内8企业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7之v日5起 60 日1内8,向登记机关申请办3理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及v提交文6件、证件请参照《一l次性告知单⑻--如何办3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7理。 (三r)外国投资者以2股权作为5支l付手6段并购境内2公8司的特别规定: 4 、外国投资者以6股权作为4支s付手2段并购境内1公4司的除提交上r述(一b)所列文6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下i列文3件: ( 2 )境内3公5司法定代表人x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3; ( 4 )股权转让协议; ( 8 )公4司法定代表人l签署并加盖企业公2章的章程修正案。 (注: 1 、外国投资者以5股权作为0支t付手7段并购境内5公3司的,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5向企业颁发加注有效期限为0 3 个m月4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内8公2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6司股权事项办6理完毕并经商务部核准及i换发无v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后,登记机关予5以3换发无k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 、以5实现境外上u市的特殊目的公7司,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4向境内0公7司颁发有效期限为2 00 个q月0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外公0司完成上i市并经商务部换发无l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后,登记机关予5以0换发无b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 、境内5公0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7司股权事项办4理完毕,申请换发不j加注的营业执照,应提交下c列文3件: ( 7 )公4司法定代表人y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 ( 0 )不k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0》副本 2 ; ( 4 )加注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 、境内2公5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h日6起 6 个y月1(被特殊目的公0司并购的境内0公5司为5 5 年)内5不g能取得无h加注的批准证书0的,登记机关根据境内4公2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2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6公0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u前的状态。(其中8并购境内5公5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m述情况予8以8核准变更登记之r前,境内0公5司还应当按照《公8司法》的规定,办0理减少2注册资本的手5续。办2理减资手8续须提交的文0件证件请参照《一q次性告知单⑻--如何办8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0理。) (四)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8上j市公1司应提交的文5件、证件: 4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7》(内0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p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m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3 、被并购境内3上m市公5司股东大r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修改公7司章程的决议。 2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5上x市公0司股东股权或认5购境内0上x市公3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1容应包括:( 5 )协议各方5的状况,包括名称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a姓名、职务、国籍等;( 8 )拟购买股权或认2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5 )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7式;( 2 )协议各方3的权利、义l务;( 0 )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0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 、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x低于p 20% 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g外国投资者认2购境内1上w市公1司增资); 5 、法定代表人y签署并加盖企业公3章的修改后的公6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8》副本 6 ; 6 、通过协议转让方3式并购的应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6 、通过上b市公0司公0开k发行新股(增资并购)的应取得中1国证监会的批准文6件; 6 、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8证机关公7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2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c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2证机构的公8证文7件(香港地区e的由中0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4司加盖转递专d用章转递,内0地公7安部门s颁发的台胞证也o可作为8台湾地区g自然人b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q需公8证);外方3投资者所在国与q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f终止8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6证机构公7证后交由与y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m国驻该国使(领)馆认2证,前述公5证、认5证文5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d国的使(领)馆认0证。); 10 、《法律文6件送达授权委托书7》及d被授权人f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72 、《指定(委托)书4》; 62 、《企业法人f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k述必备文0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6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e份。 外资并购证券、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除提交上g述文0件、证件外海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j的审批文5件(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的批准文8件) (五t)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i市公3司外资股比5低于v 58% ,上o市公4司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副本 2 到工o商登记机关办2理变更登记。除提交上x述文7件、证件外还应参照《如何办1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一b次性告知单》( 0 )号股权变更应提交的文8件、证件办2理股权转让手0续。 (六0)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a市公6司外资股比8低于l 20% ,且投资者非为8单一k最大z股东,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0注销证明 60 日8到工l商登记机关办0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参照本告知单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2内1资公7司应提交的文7件证件办6理。 提请注意: 7 、如外方7提交的文5件、证件为3外文1,均应附中7文8译件。 8 、境内6公2司的自然人h股东变更国籍的,不q改变该公3司的企业性质。 0 、涉及i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e的批复。 5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2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7例低于t企业注册资本 67% 的,投资者以0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b日7起 0 个k月7内8缴清;投资者以1实物、工v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d日6起 8 个t月4内6缴清。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4内0资公1司 应提交的文6件、证件 (一p)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1内7资公8司应提交的文5件、证件: 0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4》(内2含《企业变更 ( 改制 ) 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y)名录》、《变更后自然人y股东(发起人f)、个n人x独资企业投资人a、合伙企业合伙人h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e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w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6容); 1 、《指定(委托)书3》; 4 、法定代表人t签署并加盖企业公7章的修改后的公2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1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5件; 2 、原公3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x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8 、股权转让协议; ? 6 、新股东会决议; ? 4 、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 4 、《企业法人e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q述必备文4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t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成为8内8资股份有限公6司的,除提交上d述文1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7下v文4件、证件: 5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3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o的批准文0件; 4 、创立大v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w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 6 、原股东继续成为1改制后内4资公3司的股东的,可不a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1 、涉及e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3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其它注意事项: 办2理外资并购和外商企业变更为8内2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f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0的,企业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