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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6-30 09:09:06

❶ 有哪些股票带茂字,不管是港股还是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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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两个是分公司,总公司注册地不在常州。

❹ 从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到常茂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怎么走

公交线路:320-1路上行

48路下行,全程约39.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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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广成塑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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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茂
生物化学工程
股...

❺ 生产型的外商独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们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这里有我写的优惠政策汇编,你可以看看,这里只不过是冰山一角,不同的地区优惠政策和程度不同,有什么问题可以问我,咱们可以交流一下。我自认为税法方面还是优越于他人的。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用交;房产税不用交,交的是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不用交,只缴土地使用费
第一章 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生产型企业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国税发(1994)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94)财税字第0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最近,一些省、市税务局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二条中的有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界线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细则第七十二条的有关项目明确如下:
1.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2.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提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行业。
以前各地确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与本通知原则不一致的,应依照本通知原则予以纠正。今后,凡遇有情况特殊,难以确定的,均应将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批复各地统一执行。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四、国税发〔1992〕109号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对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明确如下:
一、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二)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三)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四)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二、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二)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三)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四)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三、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五、
六、国税发(1995)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七、国税函(2001)8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94号)收悉。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原料及产品生产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没有约定其具体经营期限。关于常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时,如何掌握“十年”经营期限问题,现批复如下:
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上未约定具体经营期限,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做出预计经营期限决议或者向税务主管机关做出书面承诺,申明其实际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可先认可该企业已符合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年限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减免税待遇;若企业今后实际经营期限少于10年的,除另有规定外,应补征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八、特殊适用:
(财税[2002]第0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即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帐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

一、分阶段建设、分阶段投产经营税收优惠的审批

(一)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86]第102号第二条
(二)条件:
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应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三)时限:
按照省级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程序:
企业应在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项目投产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各阶段投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逐级报企业所在省级税务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的审批

(一)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056号第一条
(二)条件:
1、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2、关于鼓励类项目范围问题:
前款所指“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❻ 上海常茂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常茂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是常茂集团在上海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常茂坐落于上海西郊最大的商务经济园区,是以常茂生化集团为坚实后盾,以保健食品为发展的主要方向。作为一个70%以上产品出口的外向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常茂将成为常茂集团拓展海外市场业务最重要的国际化窗口。
上海常茂的保健食品产业以“改善营养结构,提高全民体能”为宗旨,以“携手通路,互利双赢”为经营理念。让中国百姓尽早享用到对健康至关重要的“携康”系列功能性保健食品。公司投资2000余万元在上海西郊商务区设立营销中心,通过区域自营、招商、电子商务等模式的组合,快速打造“携康”的强势品牌。立志成为中国一流的保健品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芮新生
成立日期:2006-07-14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上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91421919K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英文名:Shanghai Changmao Biological Chemical Engineering Co., Ltd.
人员规模:50-99人
企业地址:嘉定区江桥镇金沙江西路1555弄366号
经营范围:从事生物、化学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妆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酒类商品的批发,食品销售【商贸企业,批发: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自有房屋租赁,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❼ 2H06代表什么意思

是展位号

2H06 Changmao Biochemical Engineering Co.,Ltd.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H06 Nanyang Pukang Group Hengyu Pharmaceutical Co.,Ltd. 南阳普康集团衡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❽ 在青岛办理合资企业有哪些具体税收优惠

我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所我多年工作经验放上来,让你参考一下吧。这里的也不是很全,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和我交流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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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生产型企业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国税发(1994)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94)财税字第0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最近,一些省、市税务局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二条中的有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界线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细则第七十二条的有关项目明确如下:
1.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2.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提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行业。
以前各地确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与本通知原则不一致的,应依照本通知原则予以纠正。今后,凡遇有情况特殊,难以确定的,均应将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批复各地统一执行。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四、国税发〔1992〕109号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对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明确如下:
一、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二)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三)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四)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二、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二)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三)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四)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三、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五、
六、国税发(1995)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七、国税函(2001)8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94号)收悉。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原料及产品生产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没有约定其具体经营期限。关于常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时,如何掌握“十年”经营期限问题,现批复如下:
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上未约定具体经营期限,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做出预计经营期限决议或者向税务主管机关做出书面承诺,申明其实际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可先认可该企业已符合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年限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减免税待遇;若企业今后实际经营期限少于10年的,除另有规定外,应补征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八、特殊适用:
(财税[2002]第0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即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帐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

一、分阶段建设、分阶段投产经营税收优惠的审批

(一)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86]第102号第二条
(二)条件:
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应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三)时限:
按照省级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程序:
企业应在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项目投产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各阶段投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逐级报企业所在省级税务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的审批

(一)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056号第一条
(二)条件:
1、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2、关于鼓励类项目范围问题:
前款所指“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❾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底,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双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企业,1998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2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于2013年6月28日转往主板上市,股票中文简称为“常茂生物”,英文简称为“changmaoBio”,股票代号由“8208”变为“954”,公司至今是唯一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以H股在香港主板上市常州市企业。公司综合运用生物技术、精细化工技术和手性技术,专业生产、销售四碳系列高品质有机酸和手性产品。产品广泛用于食品、医药及化工等行业,并畅销海内外市场,其常茂牌产品深受客户的广泛认同。
法定代表人:芮新生
成立时间:1992-12-03
注册资本:5297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000400000567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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