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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公司强制回购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7-04 02:10:28

1. 持股员工离职时股份如何处置

1、员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于多了个身份,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这是法律认定的,只要他不卖出股票,谁也剥夺不了他的股东权利,即使他辞职不干了还是一样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没有上市的,劳动者辞职,单位就要求劳动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劳动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拓展资料

1、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4条,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2、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3条决定,废止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2. 公司是否可以强制收回已离职员工的内部职工股

公司章程里如果有规定员工离开公司,一个所持内部股份要收回,而且员工内部持股是非资金投资股份,即不是员工出资购买的公司股份,是公司奖励或分配的,那么可以收回,是合法的

3. 集团公司离职员工,拥有集团公司股票,请问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只回购在职员工的股票,请问是否合理

1合理2不合理3通过市场
1和2的法律依据是证劵法。

4. 股东离职 公司回购股权是否有效

你问:
股东离职,公司回购股权是否有效?
我答:
股东离职,公司回购股权无效。

非本公司员工是可以持有本股份公司股权。
退股和离职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两码事。
另外,《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这里就不抄录了。

5. 离职后,公司要强制收回我们的股权,合法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股东之间或对外转让股权,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而公司强制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若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你老公另外成立一家与原公司经营性质相同的公司,若不违法同原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公司无权干涉。

6. 法律问题:公司能强行回购我所持有的股份吗

你作为合法的股东,当然享有股权;修改后的章程与公司法不符,即使要生效也只能对修改后的章程颁布之日起之后的入股职工发生约束效力。因此,你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做好证据搜集工作,例如你的入股证明(时间)、辞职证明,当时及现在的《股东持股会章程》等。

7. 公司应该如何回购离职员工手里的股权

股份回购机制怎么建立?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需要同时建立对离职人员的股份回购机制。
站在企业的角度,是需要对离职人员的股份进行回购的。站在员工的角度,股份也只有能够退出才更有价值。
股份的经济利益除了分红,还有股份增值,员工手里的股份只有能够退出,才能体现出股份增值的价值。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回购离职人员的股份呢?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需要明确员工离职时企业可以回购员工的股份以及约定回购的价格。
同时,公司保留不回购的权利,即员工离开公司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回购股份的权利。这一点对创业公司很重要。
创业公司如果最终没有做起来,先期离职并退股的人可能是创业团队中唯一赚了钱的人,这对其他合伙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
确定股权回购价格是建立回购机制的关键点。
确定股权价格要公平,体现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跟员工约定一个很低的回购价格。因为这么做将导致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降低,破坏员工对公司的信任感。
确定股权回购价格还需要考虑到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时,员工集中离职退股的情形。
由于员工,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员工,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了解。如果这些员工预知公司将面临重大经营危机,而提出离职退股,不仅将加重公司危机,而且对其他股东也是不公平的。
为对应这种情况发生,可采取的策略是分期退出,比如分四期,每季度可退出四分之一。这样通过一年的时间方能完全退股,使公司面临的经营危机充分反映到股权回购的价格上来。
事实上这种分期退出的方式也是对员工的一种保护。由于公司保留不回购的权利,公司就可以一直不回购,而是等到公司价值有显著增长之前进行回购。分期退出机制也能避免公司的这种不道德行为。
对员工的股权回购价格不能是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估值。
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一家企业时会有众多的风控、增信条款,比如企业业绩不达标要求赔偿的对赌条款、一定期限内未上市要求回购投资机构股份的回购条款、投资机构优先获得剩余资产的优先偿还条款、投资机构可要求与创业团队一同出售的随售条款、投资机构出售股权时可要求其他方一同出售的托售条款等等。
正因为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拥有这么众多的权利,企业出售给他们的股权的价格通常是很高的。
因此,对员工的股权回购价格不能是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估值,但可以参照这个估值,是这个估值的一个打折,比如20%或30%。

8. 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的股权如何处理

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
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
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
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
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所有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权利人即员工自行行使。
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
(1)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
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
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
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