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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收购股票影响公司经营者决策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1-07-08 12:11:47

㈠ “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这对小股东是不利的“ 为什么

强制要约收购
网络名片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投票权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

强制要约收购的要约对
什么是强制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
编辑本段强制要约收购的发展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始于上世纪6O年代的英国。强制要约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有两个:
一是当股份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的转换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这对小股东是不利的。因此,应给予他们退出的机会;
二是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对公司的控制价值,并不应只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大股东,而是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因此收购者为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而付出的溢价应归公司的全体股东平均享有。
采用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有英国、法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起始点从30%到50%不等。不采用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有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及我国的台湾。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同时,证券法第87条第1款规定收购人在持有目标公司90% 以上的股份时,应当按照收购要约中的同等条件收购其余股东的股份,而不得拒绝。2002年9月28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12条豁免条件。
2003年5月20日,《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75%所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强制要约收购的方式强制要约收购的两种方式: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收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减少收购人规避动机,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当出现特殊情形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在该种情况下,收购人只能发出全面要约而不能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人是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也应该发出全面要约。
编辑本段强制要约收购的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进行要约收购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 ;二是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的。
据此,收购人在没有取得30% 的股票之前没有义务进行强制要约收购,收购人在取得30%的股票时如果不想继续收购股票也没有义务强制要约收购。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不是很强。这就反映出了让市场调节经济,政府远离市场的思想。强制要约收购通过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股东有机会卖出或按比例卖出自己的股票,获得因为收购人的收购行为而给公司带来的价值增量,以免该增量为少数人所占有。强制要约收购的这两个前提,还意味着在证券交易所外,无论通过任何方式获得多少比例的股份,都没有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适用。
编辑本段强制要约收购的要约对象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强制要约收购应该“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这就表明我国强制要约收购的要约对象是所有股东,对于所有股东光从字面理解应该既包括发起人,也包括市场上的证券购买者,还应该包括B股、H股的持有者,既包括流通股股东也包括非流通股股东。但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即A股与B股的投资者是分开的,A股与B股的市场是各自封闭的,H股等在境外上市的股票,按照主权原则和属地原则,更是我国证券法所不能及的。所以不论是A股投资者还是B股投资者在其收购比例达到30%时都不能向对方发出要约。因此我们只能对该“所有股东”作狭义理解,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要约对象仅指A股股东。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股东,比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转让股份的三年限期内的发起人,以及短线大股东,他们是否属于所有股东的范围,面对强制要约收购能否预受股份,笔者认为应该持肯定的态度。
强制要约收购的效力强制要约收购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所谓撤回,在这里实际上是指要约撤销,因为收购要约是采用发公告的形式,公告一旦发出就无法收回,也就是说撤回是不可能的,而撤销是指在收购要约发出后,同样用公告的形式在要约的期限内将收购要约撤销,使其不生效。如果允许撤销,也就意味着不必发出收购要约,这样法律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也就不用执行,这是前后矛盾的。所以,收购人不得撤回要约,准确的措辞应该是撤销;
第二,收购要约可以修改。收购要约不得撤销但可以修改变更其中的事项。由于变更行为涉及到到广大股东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批准后予以公告。只是此处的获准是获得证监会一家的批准,还是要同时获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他们又是依据什么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这些都不清楚。笔者认为,只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即可,这是符合证监会性质地位的。至于批准的依据需总结收购的活动逐步明确,但应该坚持一个原则,即经过修改的要约条件必须比原有要约条件对于广大股东来说更优惠更有利。变更以后的收购条件对已经作出预受意思表示的股东同样适用,他们无须再为预受表示。
第三,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应有一项例外,那就是预定收购数额。因为不可能每一个股东持有的股票量与收购要约的预定相同,法律应允许哪怕只有一百个股东也有权按照要约确定的条件出售股票。
第四,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这就是要约的排他性效力。该条的买卖两字规定的不够清楚,是否表达下列意思:“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进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卖出任何已持有的股票。” 不允许收购人以任何条件任何方式卖出其已持有的股票,理由是该卖出行为与收购行为相矛盾,并且属大股东短线交易的行为。

㈡ 私营企业经营困难,想找合作伙伴购买我们的股权或者全部收购。前期需要告知别人我们的资产负债情况吗

私营企业经营困难,想找合作伙伴购买我们的股权或者全部收购。前期需要告知:
目前企业的股权结构、营运、市场等基本情况;
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人员等;
这些应该是合作参股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以后共同运作的基础。
为求稳妥,具体可与当地同行或业界资深等沟通咨询。
仅供参考。

㈢ 公司治理的三种投资主体模式是

公司治理结构自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以来,主要被概括为两种模式:美英模式和大陆模式。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日本为代表。两个国家企业在发展背景、市场结构、文化传统上各具特色,它们导致了两者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巨大差异。以下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背景、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模式和内部治理结构模式等三个方面对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 1.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背景 美国从立宪到1840年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依然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此时的美国尚不存在过股份公司。但是从1840年以后,美国股份公司以铁路企业的发展为起点并迅速崛起,这种现代企业制度随后又很快蔓延到批发、零售、金融、制造等各大行业。美国因此成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发祥地,美国公司的组织体系、管理方法等为其他西方国家所效仿。 股份公司在美国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国家的经济实力迅速集中到少数大股份公司手中,但经济力的集中与股份公司的所有权的分散是同步进行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权日益分散化的趋势下,其中掌握“有意义股权”所需的股份额也日趋减少。其结果是,现代股份公司只是由最少量的股份所有权来行使支配权,甚至完全没有股份的经营者也可以行使支配权。进入七八十年代,美国股份公司所有权的趋势仍在发展。据统计,1982年美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数达3 200万,加上间接持股(即以股票经纪人登记和持有股票)的人数,则高达13 300万,约占美国人口的60%,这还不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而非上市公司在数量上占股份公司总数的95%以上,这种情况是其他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散会产生代理成本,而高度的股权分散则会带来更大的代理成本。要减少这种成本,就需要设置一种恰当的机制,以激励和约束经营者,使其为股东的利益而行动,这种机制即为公司治理结构。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十分分散,直接监督成本包括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外部股东运用所有权直接约束的力量是不足的,由此形成了以资本市场间接监管为特色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 日本企业结构则是典型的法人持股结构。二战前日本大公司的股权份额由以家族为核心的一些财阀绝对控制,甚至达到100%的控股,构成了战前日本企业的所有制特点。二次大战以后,美国占领日本,对这种制度进行了重大结构性改组。大多数以家族为核心的财阀被强行解体,完全消灭了个人大股东,其位置均被法人股东占据。日本法律对法人持股的限制不多,并不像美国立法加以严格限制。这样就导致了日本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互相持有股份。日本法律为法人持股开绿灯,成为战后日本法人持股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日本所具有的文化传统加强了其独特的法人持股结构的色彩。日本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均信仰“和为贵”、“忠诚心”,日本人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意识。这些文化特征反映在经济活动上,就是日本企业间的兼并很少发生,这不仅因为被兼并的企业员工沦为别人的附属物,丧失独立企业的共同荣誉感,而且兼并企业的员工也会抵制一个陌生群体的进入。因此,通过兼并来促进企业的扩张在日本是很难实现的。这样,日本企业之间只能通过相互投资、交叉持股形成纵横交错的经济网相互控制,不断扩张。 2.美、日公司外部治理结构模式比较 完善的市场体系为美国公司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市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其健全而有效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以及劳动力市场等为其公司的各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了便利的监控。其中,产品市场与技术市场对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迅速做出评价,并影响到企业的财务;而企业财务的变化又通过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出来。金融市场通过股权市场和债权市场予以反应,这表现为公司股票价格的升降和外部融资的可能性,透明的证券市场使公司潜在的收购者能不受阻碍地收购公司的股票,从而使公司所有权易手,新的股东通过改组公司的经理层解雇不称职的经理;经理劳动力市场对经理的人力资本进行评价,从而使不称职经理的人力资本贬值,最终影响公司的收入。产品市场、金融市场、经理人市场构成了对企业和经理的外部监管体系。 相反,日本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弱,强有力的政府干预为其公司外部治理结构染上了鲜明的特色。日本模式中,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战略、运用合适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加强同企业的合作并参与企业的内部治理。日本政府运用多种手段与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商讨、制定、调整、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和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使企业按政府的意图进行运转。 高度透明的企业运作是美国外部治理模式的又一特色。在美国,通过会计、外部独立审计、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披露的四位一体,保证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以提供一个有效发现经营者滥用权力的外部监管环境。如果没有信息的充分披露,经营者滥用权力的行为就会难以被发现。美国企业所具有的高度的运作机制、有效透明,发达的会计、独立的审计和健全的内部监控从本质上确保了企业所有的交易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以全面公开的原则披露出来。 日本企业则是通过主银行的相机控制形成对经营者行为的外部监督。相对于以市场为公司治理模式的美国来说,银行成了日本模式的中心。尽管银行对贷款的公司拥有的股权不太大,但却能施以重大影响,包括:以股东或债权人身份,派驻人员到公司;要求查阅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与公司高层人员洽谈,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依此决定是否追加贷款等等。这样,银行对公司的信息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因而能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督,使业绩稳定增长。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弱化了证券市场对企业的治理,企业监控权市场的功能缺失又会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主银行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形成了有力的监督。 3.美、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模式比较 美国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其发达的证券市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施加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在美国公司的融资结构中,主要呈现以股权为主、股份高度分散化,并且股份多为机构投资者持有的特征。这种分散化的特点导致了其所有权的间接控制,即股东通过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方式来评价经营者的绩效,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而不是通过股东会来实现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它被形象地比喻为“用脚投票”。由于分散的小股东难以承担昂贵的监督成本的问题,又会因“搭便车”而弱化对代理人约束的问题。因此美国通过“用脚投票”来抑制这一内部监控效率低下的缺点。它以简单、便捷、成本低下构成了对所有权的间接约束,成为美国股东的必然选择。 美国公司的股权分散的特点导致了股权结构不稳定,股东不能联合起来对公司进行控制,因此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经理层则是分开运作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董事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以及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传统的公司董事会常由公司的内部职员组成,因此无法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此,现代美国企业更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其董事须未被公司或子公司雇佣,也非任何公司雇员的亲属,不得向公司提供任何服务。这些规定确保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其权力能够有效地予以执行。 日本模式中企业经营者成了实际权力拥有者。日本企业法人股东相互持股、交叉结合,占企业股份的绝对比重。法人股东相互持有股份常常使股东的影响力相互抵消。此外,不同的法人股东之间互相默契,互不干涉,一般不会反对公司的议案,并不构成对经营者决策的威胁。个人股东十分分散,基本上不起影响经营者决策的作用。 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构成。日本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集团内部,这种状况使得日本公司的高层领导机构既是最高决策机构,又是最高业务执行机构,这就形成了其决策和决策执行一体化的特点。日本企业公司董事名义由股东选举产生,实际上由经理直接提名经股东大会通过,而经理又是在董事会上选举的,这无异于经理自己选举自己,并在实际上导致了经营者具有超越股东会的特殊权力。

㈣ 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后对经营者的影响

股市低迷做现货黄金
1. 保证金交易: 5倍杠杆,使得资金利用率提高5倍。
2. T+0交易制度:当天可以平仓,买卖不限次数;
3 双向交易:可以做多做空,即涨跌均有赚钱机会。
4. K线走势较期货简单,全球唯一品种,走势独立,不受外盘影响;
5. 手续费低,单边每批5毛;
6. 入市门槛低,几十元即可交易;
7. 资金第三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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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影响股票投资决策的主要因素有哪几个

购买普通商品大家都知道如何做出理性的消费决策,但如果是投资金融产品又如何做出投资决策呢?我们以股票为例,是什么因素决定你购买股票呢?朋友、分析师的推荐?微博大V的号召?自己的投资前分析?还是随大流别人买了我也跟上?又是什么原因驱动我们很快的做出决定购买股票呢?答案貌似不难:赚钱!凯恩斯所说的动物精神驱动我们去这么做。人性的弱点驱使我们无视金融市场的风险却紧盯着金融市场的收益,一个投资决策的形成有时都不需要一秒钟。而事情真的是这样吗?很多人平时不接触金融市场,从认知层面看几乎是无知,仅有的金融知识仅限于到银行存取款,回到家中计算一下利息,如果事情真的是这样话,我们还是老老实实把钱存在银行吃利息,至少四大国有银行暂时没有倒闭的风险,虽然利息比小银行的利息要低很多。从心里层面看赚钱发家衣锦环游的美好愿望足以把双眼蒙蔽,看不清金融市场存在的巨大风险,仓促草率的做出不理性的判断。从逻辑层面看,做出一个决定并没有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和判断,很多投资决策事后才发现当初的轻易做出的判断根本不符合逻辑。从时间层面看,很多投资即便在当时是错误的,但从长期的角度看很有可能是对的,只不过大多数人缺乏耐心和等待。
3.做出投资决策的过程。投资决策的理论可以说汗牛充栋,就像平时鸡汤里说的,懂得了很多人生道理仍然过不好这一生,为什么?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运气成分,说到运气好像有点唯心,但金融市场上确实存在很大的运气成分,有人牛市亏钱有人熊市赚钱,如果抛开运气不谈,作为一个个人投资者做出一个投资决策就是两个字:时间。中国有句老话:财不进急门,着急忙慌的进去一定是灰头土脸的出来,摩托进去摩拜出来的事情太多了。如果我们把做决策的时间拉长,把预期的收益率降低,把衣锦环游的美梦打破,用理性分析取代感性用事,在市场非理性的时候买进,市场恢复正常时持有,等到市场再次非理性时卖出,或许对一个个人投资者来说就足够了。

㈥ 企业在并购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1. 你是否已经拥有相关资源?从内部研发新资源要比从外部获取更快也更有效。 通常企业没有认识到内部的现有资源。
2. 你和资源提供者是否都透彻了解资源的价值?如果看起来内部研发能力不足,那么与外部资源提供者签订合同(如授权协议)或许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为这是从外部获取资源的最简便方式。但是,只有当双方对资源价值达成共识时,签订采购合同的选择才可行。原因在于,如果一方对资源价值的了解少于另一方,它就会因为害怕遭受算计而不愿签署合同。
3. 你需要与合作伙伴建立多深的关系?当你与资源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涉及极为重要的战略性资产时;抑或是建立合作关系不足以帮助公司实现自己的目标时,企业收购或许是最佳途径。
股市低落和企业经营环境变异引发了今天的并购热潮。当一家企业在面对高度不确定性或所在行业存在诸多变量而无所适从时,企业决策者难免参照同行其他业者,特别是行业领袖。这种盲目仿效其他企业而不是客观地基于自身资源状况来评估并购的利弊。并购是企业成长的一种形式,由于并购所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也带来了在实施并购行为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企业实施并购时,并购方往往会被要求安置被并购方的员工,或者支付相关成本,如果并购方处理不当,往往会因此背上沉重的包袱,增加其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又由于狭隘的自利性,或者误解和沟通的缺乏,企业自身员工也可能会产生抵触。

㈦ 资本运营理论及案例分析

资本运营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各种生产要素都可能以资本的身份加入到社会活动中,通过流动、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剥离、分立、交易、转让、破产、置换、租赁等各种途径优化配制,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实现增值目标的一种财务管理工作,是资本经营战略及资本运动的具体实施过程。资本运营是企业投资的高级形式。

一、资本运营理论

该理论认为资本运营有潜在社会效益,包括管理者业绩的提高或获得某种形式的协同效应。

1.差别效率理论

差别效率理论就是如果一家公司有一个高效率的管理队伍,其能力超过了公司日常的管理需求,该公司可以通过收购一家管理效率较低的公司来使其额外的管理资源得以充分的利用,目标公司的效率便被提高到收购公司的水平。这样不仅给收购双方带来利益,也会带来社会利益。整个经济的效率水平由于此类收购而提高。

那么,收购公司为什么不解雇过剩的管理者呢?或者自身扩张呢?目标公司为什么不招聘收购公司的过剩管理者呢?收购公司的管理者可能是一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那么,解雇剩余管理者是不可能的。由于市场需求可变性和进入新领域土地等资源的紧缺或筹备困难,自身扩张有时也是不可能的。如果目标公司直接雇佣收购公司过剩的管理者,需要投入企业专属知识和更优惠的代理成本,对规模较小,业绩不佳的目标公司来说是很困难的。

注意:一是低管理效率或经营潜力没有充分发挥的公司往往成为收购对象。二是收购公司往往过于乐观估计对目标公司的影响,造成对目标公司支付过多或无法将其业绩提高到在收购估价中所设定的水平。如果收购公司不具有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特有的知识与技术,收购进入其他行业就不一定有利可图。该理论是横向并购的理论基础。

无效率的管理者

该理论假设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无法更换自己的管理者,因此必须通过代价高昂的并购来更换无效率的管理者。也可能是市场上有能力管理者的稀缺。该理论是从事不相关业务公司间并购活动提供理论基础。

2.协同效应

经营协同理论是假设在行业中存在规模经济,并且在合并前,公司经营活动水平达不到实现规模经济的潜在要求。财务协同效应是指通过并购,使资本从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重新分配,提高了投资机会率;收购公司负债能力要大于合并前负债能力之和,节省了税收;实现开办费和证券交易成本的规模经济。

【例20-6】东方希望的总裁刘永行并购一家山西铝厂,并利用当地煤炭发电生产电解铝;发电过程产生的蒸汽可以生产饲料中重要的添加剂赖氨酸,而赖氨酸生产的废料又可以生产饲料和复合肥料,从而形成“铝电复合——电热联产——赖氨酸——饲料”产业链,这恰好是当今提倡的循环经济。

3.其他理论

多样化经营理论是指分散经营可以为管理者和雇员分散风险,组织资本和声誉资本的保护等好处。战略性重组是通过并购可以挖掘管理潜能的长期战略规划理论。价值低估理论认为目标公司的股价因经营潜能没有充分发挥等原因被低估,收购者获得了目标公司的内部消息,并购活动便会发生。信息与信号理论认为,收购活动会散布目标企业股票被低估的信息并且促使市场对股票进行重新估价;收购要约会激励目标公司的管理者自身贯彻更有效率的战略。代理问题与管理主义理论是指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合约是有代价。解决代理人问题的办法有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经理人才市场、激励和外部人接管。自由现金流量假说认为自由现金流量(超过投资需求的部分)应支付给股东,以削弱管理者的力量并且使管理者寻求新的资本而融资时就可能会受到资本市场的约束。市场力量理论认为资本运营的绩效是集中度提高的结果,它还会导致共谋和垄断。

【例20-7】某上市公司2014年股利分配预案是: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8元。请问:你从股利分配方案中可以看出公司什么样的财务信息信号?

二、资本运营的相关概念

资本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资本,是指会计学上所称的资本金,即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投资者投入到企业的属于注册资本范围的各项资财的价值表现。广义的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既包括自有资本,又包括借入资本;既可以是有形资本(存货、房地产、设备等商誉等)无形资本和人力资本;既可以是可计量的,也可以是不可计量的。只要是可以创造价值的资源,不论是企业的某项要素,还是企业整体,都是资本。

资本运营的主体应是公司的经营者,而非所有者。在两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公司资本运营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因此,公司是自主经营的投资主体和资本运营主体。我国资本运营的主体大多是具有产权关系多元化、财务主体多元化、财务决策多层次化、投资领域多元化、母公司职能双重化、关联交易经常化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集团。

资本运营的客体是资本运营的具体对象。构成资本运营客体是以企业内外资产形式所表现的资本,即资产是形式,资本是本质。

三、资本运营操作方式

1.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将企业的存量资产通过合并、整合、分离等方式进行调整使其优化配置,进而优化资本结构的一种资本运营方式。资产重组的具体操作方式主要包括:资产的置换、资产的剥离、债务重组、转让债权、企业再造等。其中资产的剥离,包括不良资产的转让、拍卖及非经营性资产的转让等。

2.并购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合称,一般缩写为“M&A”。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优势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款、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1)企业并购战略。分三种:水平并购战略、垂直并购战略和混合并购战略。水平并购战略又称横向扩张,是指经营领域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近,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之间的并购。其优点有:①可以取得目标公司现成的生产线,迅速形成生产能力,实现规模经济;②将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予以并购,有利于提高行业集中程度,增强产品在同行业中的竞争能力;③通过并购不同地区市场的同行企业,形成在某一行业的垄断地位;④由于是同行业,易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改造,技术、管理、行销网络、品牌等要素还可以相互融通,提高利用效率。其特点是易出现行业垄断,限制市场竞争。

【例20-8】达能娃哈哈“中国式离婚”教训:49%~51%,必须绝对控股;先小人后君子,不要讲情面;不要“以市场换技术”的良好愿望所蒙蔽,娃哈哈向达能支付8 000多万元技术服务费,但没有得到任何技术;娃哈哈子公司人员去法国参观,达能竟向中方人员每人收取1.2万欧元的陪同费,外国技术绝对不会让我们学到手;外资是想消灭中国的最大竞争对手,占领中国市场,以极小代价夺取几十年、几百年创造的价值几十个亿的民族品牌。

垂直并购战略又称纵向并购,这是与企业垂直一体化发展的产业化战略相适应的,是指生产和销售的连续性阶段中互为购买者和销售者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从收购的方向看又有上游收购和下游收购之别。前者是向生产工艺前一阶段公司的收购,以获得稳定的零部件、原料、成品供应来源;后者是向工艺后一阶段公司的收购,目的是保障销路。优点是上下游企业间交易变为企业内部交易,节约交易费用。对上下游企业的控制,降低了其他买主和原料供应商的重要性,极大提高了讨价还价的能力。愈向纵深发展,愈需大量增加固定成本,降低了未来转行的弹性,将风险集中在某一产业,当行业不景气时,企业受冲击是致命的。

混合并购战略,又称跨行业扩张,是指对生产和职能上没有任何联系或联系很小的两家或多家企业的并购。目的是实现投资多元化和经营多元化。其优点是:可使企业更快适应市场结构的调整,有效避免某个行业不景气而造成整个企业盈利下降,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其缺点是力量分散,如摊子太大,战线太长,决策信息导致规模不经济。只有具备相当实力的集团才适宜采用这种扩张战略。

(2)并购战术。①购买式并购,并购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以获得其产权的并购手段。并购后,目标公司法人地位消失。它主要是针对股份公司的并购,也适用于并购方需对目标企业实行绝对控制的情况。②承担债务式并购,即并购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并取得产权。其特点是:交易不以价格为标准,不用付现款,以未来分期偿还债务为条件整体接收目标企业,方法简单、易实行。目前,政府对兼并亏损企业实行了优惠政策,如贷款在五年内还清,利息经银行批准可免除,五年的还本期还视情况展期一至两年。③控股式并购,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目标企业一定比例的股票或股权达到控股来实现并购。主要针对股份公司,其特点是被并购企业只是将其部分净资产折为股份转让给并购企业,其法人地位仍存在。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原有债务不付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本为限。目标企业的债务由其本身作为独立法人所有财产为限清偿,目标公司成为并购方的子公司。④吸收股份式并购,即并购企业通过吸收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权入股,使目标企业原所有者或股东成为并购企业的新股东的一种并购手段。特点是:不以现金转移为交易的必要条件,而以入股为条件,被并购企业原所有者与并购方股东一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和承担付亏义务。目标公司原所有者将进入并购企业董事会,故并购方不直接出马,用子公司收购,或用资产入股式或用股票交换式。⑤杠杆式并购,又称举债式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作抵押,通过大规模的融资借款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的一种手段。在西方,常由投资银行先借给收购者一笔“过度性贷款”去买股权,取得控制权后,安排由目标公司发行大量债券筹款来偿还贷款。由于发行债券后资产负债率提高,信用评级低,发行利率一般高达15%以上来吸引投资者。由于高风险而被称为“垃圾债券”。收购成功后,收购者再用被收购公司的收益或依靠出售其资产来偿还债券本息。杠杆式并购是一种高风险的并购手段,关键是目标公司的总资产报酬率是否大于借款利率。管理层收购MBO、MEBO就是典型的杠杆收购形式。

【例20-9】建华制药股份公司拟吸收合并市制药厂。有关资料如下:

A.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市制药厂的资产总额为1 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万元。经建华公司和市制药厂协商,建华公司同意向市制药厂的所有者支付费用550万元,市制药厂的负债由建华公司负责归还。负债中100万元将于1年后到期,年息7%;300万元将于2年后到期,年息12%;200万元将于3年后到期,年息18%,以上利息均为复利。

B.目前,市场基准利率为9%。

C.经预测,建华公司在合并或不合并市制药厂两种情况下当年及今后若干年的净利如下表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D.合并过程中需支付各项中介费用10万元。

要求:a.试对建华公司是否合并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和决策。b.如果建华股份公司不想兼并市制药厂而是迫于政府拉郎配无奈兼并,那么,建华公司有何筹码扩大兼并战果?c.如果建华公司特想兼并市制药厂,它有多少让步空间?

【例20-10】1993年9月30日上午11点15分,上海证券交易所突然宣布延中股票暂时停牌。深圳宝安集团上海分公司公告称:本公司于本日已拥有延中实业股份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 5%以上的股份。宝安集团至10月7日已持有延中实业19.80%,为第一大股东,10月6日,宝安明确表示要进入延中董事会的愿望,并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问:深宝安为何并购市价较高的延中实业而非价值低廉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3.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改造是将现有企业,按《公司法》要求,改变为股份公司形式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股份制改造是企业经营机制的重大转变,现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不仅可以优化资本结构,而且一旦具备条件上市,使资本筹集变得更为容易。

(1)不良资产剥离模式(分立模式)

按一定规则派生分离为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并以存续公司为主体发行股票的重组模式,存续公司以优质资产进入股份公司,不良资产留在新设公司——母公司,存续公司为新设公司的子公司,双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2)回购模式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量发行在外的股票。回购后可注销,也可作为库藏股保留,但不参与EPS的计算与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职工持股计划、并购的支付手段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使用,或在需要资金时出售。目的是以较高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如期上市或配股,高价发行,从而筹集更多的资金。

【例20-11】1999年12月16日申能成为首家获准定向回购国有法人股(A)并注销的上市公司。回购10亿国有法人股,每股作价2.5元/股,将以公司自有资金并以现金支付,回购后公司总股本为16.33亿元,五大债权人没有表示异议。回购日期为1999年12月17日—1999年12月31日,回购协议的有效期为6个月。其目的有:①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②规范公司股本结构,使之符合《公司法》要求,流通股由9.53%提高为31.84%;③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④夯实资产质量,促进公司长远发展。请问:申能回购国有法人股的根本目的何在?请就公司公布的上述四个目的进行一一剖析。

(3)缩股模式

指定向募集公司因发行额度和25%流通比例的限制,按一定比例缩减公司股本,从而放大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指标的重组模式,缩股公司三年内不得配股。

(4)“收购增效”或“借鸡生蛋”模式

指定向募集公司整体或部分收购优良企业或资产,并运用财务及法律方法,将被收购企业的以前三年经营业绩与拟上市公司同期合并计算,使公司在现有业绩基础上发行A股的重组模式。

(5)债转股

债转股就是将商业银行对一部分国有企业的不良信贷资产,转换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债权。1999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这四家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今后将购买商业银行对一部分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通过债转股、上市融资和股权退出等程序完成整个运作过程。

【例20-12】G公司净资产经评估确认为1.1亿元,但是在债转股前,利用内部人控制的便利,一下子把净资产变为7.7亿元。经过资产评估所评估发现,是该公司把前些年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和减免税费也追加到净资产上去。请问:以前年度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减免税费能否追加净资产呢?其动机是什么,这种现象对债转股各方有何影响及应该如何确定债转股企业净资产呢?

(6)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是资本经营的重要方式。租赁经营是以企业经营权作为对象的一种产权资本运营方式。租赁是承租人通过支付租赁费,而出租人通过收租金方式转让财产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7)企业托管

企业托管是指企业的所有者依法将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的经营及处置权等以合同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委托给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并能承担经营风险的企业去经营,以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其特点表现为:①托管财产往往是经营不善的企业资产,或者待出售的资产;②受托人不须交纳租金,但需承担完成托管资产减亏或保值增值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③受托人以自身的财力及经营能力,在完成对托管财产义务的前提下,获取托管费或超额利润收益。

(8)跨国经营

公司是否应接收跨国并购除了战略动机、行为动机和经济动机等投资决策因素外,公司的财务经理有必要从企业财务的角度出发对拟议中的项目做出可行性和盈利性分析。一般用内含报酬率来分析判断。①东道国外汇管制和货币贬值风险分析;②是否吸收当地人就业分析;③子公司对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④母公司对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⑤第三国某公司的潜在竞争对手分析;⑥东道国政府收归国有风险分析;⑦东道国税收政策风险分析;⑧东道国法律风险分析。

(9)破产清算

破产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的事件。资不抵债不一定破产;国家政府和家庭也可能破产;破产未必是坏事,不破不立,以寻求法律保护;破产也可能是假破产真逃债。

(10)接管防御

接管防御是指企业集团在投资银行的帮助下,积极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以抵制其他公司的敌意并购。反收购措施包括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有:提高收购者的收购成本、降低收购者的收购收益、收购收购者、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等。法律手段即诉讼策略,其目的通常包括:逼迫收购方提高收购价以免被起诉;避免收购方先发制人,提起诉讼,延缓收购时间,以便另寻“白衣骑士”;在心理上重振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士气。有时也会用政治手段。

(11)以股抵债

根据证监会和国资委在去年底公布的有关数据,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数额巨大,如此导致不少公司空有一副皮囊。通过股份回购减少大股东股权,再行注销,减少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上也使其资产名副其实。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减少后,将使公司的股权结构更为合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股抵债”为目的的回购,不需要上市公司支付现金,不会提高公司负债率或减少运营资金,因而也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

(12)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指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市场公平的原则。从而不能有效发挥资本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因此,这个问题必须妥善解决。解决的办法就是为了实现全流通,为了补偿高价购买股票的流通股东权益,低价取得股票的非流通股东必须低价或无偿卖给或赠送给流通股东一部分非流通股票,以换取剩余非流通股票的流通权,关键点是如何达到双方满意的对价关系。

四、企业集团资本运营的绩效判别标准

在1997年至1999年的合并案例中有40%没有起色,而31%的合并适得其反,仅有30%产生了积极影响。那么,什么样的并购才算是成功呢?在1981年10月15日《华尔街日报》的编辑导言中,彼特·F·德鲁克提出了“成功并购的五法则”:①收购必须有益于被收购公司。②必须有一个促成合并的核心因素。③收购方必须尊重被收购公司的业务活动。④在大约一年之内,收购公司必须能够向目标公司提供上层管理。⑤在收购的第一年内,双方公司的管理层均应有所晋升。大量的实证研究证明德鲁克的法则与企业的兼并活动分析结论相当一致。

五、控股股东挖空公司的手段

美国经济学家将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剥夺投资者的行为称为“挖空”(tunnelling)。一般挖空上市公司的手段有:无偿占用、挪用,借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并且长期拖欠。企业集团借款让上市公司为其抵押担保。不等价交换,高价套现控股集团的劣质资产。企业集团持有的商标、商品品牌所有权高价卖给上市公司以抵债。集团虚假出资,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却享有大股东的权利。例如,西安“飞天”公司、达尔曼、四砂股份、明星电力、吉林制药等公司。

某地勘单位收益、风险情况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如表20-4、表20-5、表20-6所示。

表20-4 某地勘单位节余与收益结构分析表

地勘单位经营成本和税金比企业低,是经营净收入比高于企业的主要原因,且逐年下降,说明成本管控较好。但是期间费用奇高,主要是管理费用失控,在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出现大量节约的情况下,管理费用增长无度,是利润下降甚至亏损的主因,说明可能是离退休人员工资增长迅猛,也可能是行政管理部门降低管理费用空间巨大。可以进一步剖析是否存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奢侈浪费、办公资产流失等现象。不过在2014年经营收益情况有所好转。

表20-5 某地勘单位破产可能性分析

阿尔曼Z=0.717X1+0.847X2+3.11X3+0.420X4+0.998X5

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其中,Z——判别函数值;X1——(营运资金/资产总额)×100;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100;X3——(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100;X4——(该单位评估值或账面价值总额/负债账面价值总额)×100;X5——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一般地,Z值越低企业越有可能发生破产。如果Z值大于2.90,则表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发生破产的可能性较小;如果Z值小于1.23,则企业存在很大的破产风险;如果Z值处于1.23~2.90之间,阿尔曼称为“灰色地带”,表明企业财务状况极不稳定。该地勘单位除了2013年有破产可能性外,其他年份财务状况都处于良好状态。

表20-6 地勘单位绩效评价模拟指标体系

㈧ 公司的大股东私下转让了股权给第三方再委托第三方召开临时会议由第三方高价收购股权,逃避债务,怎么办

一,买入了股票就成为了股东。作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4,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6,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7,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8,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㈨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与其他(经营者与债权人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尤其 是

经营者和所有者的主要矛盾在于,经营者希望在提高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同时,能更多地增加享受成本;而所有者或股东则希望经营者以较小的享受成本带来更高的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
为了协调这一矛盾,通常可以采用解聘、接收、激励等措施。
1、解聘:是一种通过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办法。
所有者对经营者予以监督,如果经营者未能使企业价值达最大,就解聘经营者。
2、接收:是一种通过市场约束经营者的办法。
如果经营者经营决策失误、经营不力,未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企业价值提高,该公司就可能被其他公司强行接收或吞并,相应经营者也会被解聘。为此,经营者为了避免这种接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提高股票市价。
3、激励:是指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其绩效挂钩,以使经营者自觉采取能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措施。